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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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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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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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4葵涌
#答辯

林(24)

控罪:1-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5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襲擊警員許智星、警員焦國榮及警員梁健聰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訂於11月16至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前覆核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因6月11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與被告商討後,於7月9日去信控方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押後。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如控方堅持檢控,被告必須答辯,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同堂有一宗無牌管有通訊器具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獲撤控,聽不到案發日期和地點故未能詳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罪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申請取消所有禁足令獲批
及更改宵禁時間至24-08獲批

因其中兩名控方證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須停職候查,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莫(19)
#提堂 #1103黃大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士巴拿

案情:
証人警員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20:30,巡邏至黃大仙廟對出,見到莫穿著黑色T shirt, 黑色短褲和波鞋,坐在路邊欄杆上,莫見到警員便離開,警員上前截查,在莫的背囊內搜到一支士巴拿,一個口罩,一對手袖,四支生理鹽水;莫聲稱當晚是在等朋友去打波,士巴拿是在某一次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上,有一名男子畀佢,叫佢轉交有需要人仕,手䄂和生理鹽水是另一名女子畀佢,莫只是放在背囊內忘記攞返出嚟,手足認罪。

自簽$2000擔保金,守行為24個月,付訟費$300,控方充公証物,撤銷起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黎(33)
#提堂 #0825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法庭押後案件至25/8再訊,手足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有意圖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7月6晚上方收到文件,包括二千幾GB錄像片段;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
手足入羈留室前對親友整心心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14淘大

陳(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九龍灣淘大廣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辯方律師昨日才受到法援署委任,需要時間檢視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14淘大

A1: 石(28) 🛑已還押9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保釋相關事宜:
🚓第一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駁回須繼續還押🚓
☔️第二第三被告維持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文件之書面陳詞大綱須於8月18日或之前呈上,任何被告若有任何意欲反對申請,陳詞須於8月25日呈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
D2鄺

控辯雙方完成盤問PW1-3,控方讀出PW4的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09:36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以上為辯方案情。控辯雙方須於7月15日12:00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本案押後至7月16日聽取雙方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邱(27)
D2:麥(16)
D3: *

控罪:
(1)D1襲擊警務人員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只加入警員A、B資料

保釋相關事宜:
。取消三名被告之宵禁令
。眾被告減至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排期至10月20-23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亦本地話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
溫官表示:「疫情都幾嚴峻,盡量唔好去咁多地方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19) #1112筲箕灣

審訊詳情
控罪:刑事損壞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誠心悔改。案發至今再無干犯任何罪行,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考慮被告曾還柙7天,亦有家人支持,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有助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有以下判決

⁃ 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 繳交$452交通燈修理費(從擔保金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D1伍(16)
D2詹(16)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6羅(17)
D7梁(22)
D8梁(34)
D9吳(22)
D10劉(27)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控罪:1.暴動(D1-D20)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9)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0)

🌟修訂控罪
1. 暴動(D1-D20)
2. 管有物品意圖摧壞財產(D18)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0)
4. 有意圖而縱火(D20)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8被控於同日在厚福街管有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控罪二)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控罪三);另被控在厚福街後巷企圖損壞路面及企圖傷害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控罪四)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6申請於七月十三日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到一次被拒


控方表示將移交案件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鄧 (3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賴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林 (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郭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申押後等候轉介區院文件,五案將與其他案件申請合併,會有修訂同新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背景:
食物及衞生局先斬後奏,徵用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地點鄰近美孚新邨及曼哈頓山等民居。過千名美孚街坊在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區內遊行,要求當局停止徵用翠雅山房改作隔離營。期間有人在附近一帶堵路及與警方發生衝突。

----------------------------------
第一宗:

李 (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
第二宗:

陳 (2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
第三宗:

#新案件

D1: 陳
D2: 陳

控罪: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
三宗案件將合併成一宗新案件,現各被告如下:

#合併案件

二宗 #20200202美孚 舊案
合併一個同日有另2名被告的新案

👥

D1: 陳W
D2: 陳H(24)
D3: 陳K
D4: 李(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2及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
D2申請彩色影印護照

D1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不離港交證件
宵禁11-6 (D1) / 8-6 (D3)
禁足美孚新邨三期外百老匯街至港鐵美孚站A出口外,包括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範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陳 (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外叫囂,侮辱性言語,意圖打亂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被告三罪皆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0-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47)🚹 #不是手足‼️
1. 普通襲擊:襲擊葉子祈 (現當區區議員)
2. 刑事損壞:損壞屬於葉子祈的電話
案情:2019年10月25日,於調景嶺都會駅 及維景灣畔間的天橋上pw1 (維景灣畔區議員葉子祈,當時為競選中的社區主任)正在派發有關選舉的傳單,期間有途人與其爭執,包括被告,其後被告用右手將PW1 推向玻璃門,再推向PW1頸部,導致PW1 臀部落地。PW1 其後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搶去手機後將手機掉落橋下。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PW1 的手機被不知名女士於橋下拾到,交還PW1時手機殼已經裂開,但機身沒有受損。

PW1 其後至將軍澳醫院求醫,其背部受傷、左前臂有抓痕。現場有CCTV拍攝完整經過。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賠償令$800 予PW1,暫時擱置至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46歲,已婚,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名9歲女兒,被告現職設計及裝修項目經理,月入$40000。被告於中五畢業後開始半工讀,於現時公司工作超過20年。現時亦要供養自己父母及外母。

辯方續指被告本身沒有任何政治立場,甚至理解、同意、明白「和理非」的表達方式,但後期示威越發暴力,被告感到難過、「點解香港會變成咁」。於工作時被告亦留意到街頭處處皆有政見爭執,尤其踏入十月後,不少地方有人派發有關區議會選舉的傳單,加上爭拗,被告感到厭惡。

辯方呈上CCTV錄影的截圖3張,指案發前該處已有一名老人、一名婦人及被告與PW1爭拗,質疑該處為私人地方,要求PW1離開。被告於約1730時放工路經該處因而參與爭拗,據辯方講法,被告要求指「你離開」,PW1回答「我唔走你可以點」,被告情緒激動,經過中間的保安推向PW1,由於PW1身後為一單向的玻璃門,可能因此PW1落地。其後PW1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隨手搶過手機,下意識地向右方拋。其後一名不知名的婦人「唔知點解知」交還手機予PW1。

辯方指被告不同意使用暴力,但該時「唔知點解」使用暴力。經過香港的社會狀況,原本被告正考慮為女兒未來移民,現時計劃應該會取消。被告指「有錯要認」,明白本案會對其家庭及工作帶來極大的影響。

裁判官宣判指被告本次為初犯、於第一時間認罪,為被告最大求情理由。但裁判官同時指出「PW1個頭有撞向玻璃問㗎喎」,幸好PW1頭部沒有損傷,指被告行為十分衝動。

考慮手機損壞程度、傷勢,被告襲擊時一時衝動、沒有使用武器或工具,亦沒有預謀,裁判官押後判刑至 27/7 1430 觀塘法院一庭,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擔保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馬路上有人堵路,黑衣人擺放一堆竹枝在機利士南路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路過的士乘客影到被告并報警。警誡下保持緘默

簽保2000元守行為24個月處理
300元訟費
控方撤回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