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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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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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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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裁決

早前在葉啟亮裁判官席前審訊
Part 1
Part 2
Part 3
結案陳詞

裁判官判詞簡述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並指出
法庭須在毫無合理疑點,及在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推論下方能定罪。
法庭表示當事人不作供並不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

控方證供評估
1. 視線是否有間斷
雖然轉入楊青路為一90度彎位,但如相片中所見,中間為一室外足球場,視線並無完全受阻,法庭相信警員能清見到,辯方憑直覺所推論警員視線會有影響,不能成立。

再者,辯方認為落車一刻視線將受阻擋一說,警員作供時已解釋,當時警車橫放在2條行車線,落車方向與當事人逃跑方向相同,目光亦一直留在當事人身上,即使有受阻擋,都只會是瞬間,故法庭接納警員證供。

2. 觀察可靠性
警員證供證明當時為全副軍裝,而辯方指其面罩有反光紙,故有礙觀察之疑。然而,警員作供時已解釋當時面罩並無落下,假使面罩有落下,但反光貼本身用途並非用以遮擋使用者視線,故辯方並沒有證據作出推論。

另外,辯方指警車上有鐵絲網會影響觀察,然而,鐵絲網並非完全封閉,庭上並無證據提出其疏密程度,法庭相信鐵絲網並不會有如辯方所講的影響。

再者,辯方認為路邊有欄杆,警員有機會誤認為欄杆為伸縮棍。然而,法庭認為警員的觀察並非為單一畫面,而是有連貫性,經過不同的街道的,辯方的說法匪而所思。

3. 涉案者並非當事人
警員作供時指出其專注於被告人,並只留意被告人,非說附近沒有其他人。

有關於辯方指出當事人當時戴上灰色手套,而警員並無指出一說。此說法並無其他證供,以作此明顯特徵推論。若辯方認為重要,但未有在庭上提出,讓警員無法在庭上作供回應,並非公平之舉

(第4點唔見左,可能早前的分點有誤,但內容已力求準確)

5. 伸縮棍長度不一
伸縮棍完全打開時為51cm,30cm只是警員追捕時所估計,現場沒有真實量度工具。而辯方的批評亦沒有選擇傳召接手處理伸縮棍的警員20942上庭作供,故辯方批評不成立。

6. 跌2次之說

警員證供指當事人當時跌低趴在地上,而庭上作供則是在樓梯失平衡拐下拐下,到制服點先跌低,法庭信納警員說法並沒有衝突。

而辯方指稱當事人失平衡必然會放手,使伸縮棍位置不可能在右手與身軀之間,此說法並無任何根據,不是一種必然關係。反之,法庭相信當人失平衡時,或會抓緊手中物。

7. 警員記錄
警員於庭上作供是承認有修改情況,導致有2次同日的下班紀錄,警員亦有於庭上作出解釋。法庭信納警員由早上工作至翌日清晨,會有混亂情況,而且此修改在案情上,並無矛盾。早於拘捕時,已是以管有攻擊性武器作拘捕原因。其修改的下班時間,亦有警長蓋印,但辯方亦無傳召警長作供了解情況,所以沒有證據支持辯方說法。

8. 記事簿與證人口供同時指記錄
警員於庭上承認記事簿中部分內容為補錄,先記在記事簿,後寫在證人口供。法庭認為只要警員記憶清晰明白,同時紀錄並無影響。

法庭在警員作供時有細心留意其態度神情,清晰肯定,沒有迴避,辯方批評無一成立,故此,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對於伸縮棒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根據攻擊性武器的定義及案例所指,伸縮棒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

(直播員按:據《公安條例》第二條所指: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就其意圖及目的而言,法庭有考慮物品的性質,拘捕時之環境有否能提出合法管有之可能性。而當時情況是約有40-50名黑衣暴徒於馬路上設置路障,當事人衣著與該些人相同或相近。頸有圍著深色頸套。其背囊中亦有大量可作示威用途之物。

法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當事人預期會有衝突,其管有是用作傷人。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的設立目的,是一預防措施,在當事人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法庭即可假定,控方並無需要證明其目的

根據上述原因,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1.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
2. 即使在被追捕時,亦未曾拿出與警員對峙,作出傷害
3. 共有3封求情信:母親,屯門區議員,現任僱主,以證明其為人品格。
4. 提出兩個案例:
一、Wu Kin Wan案(音同)
其管有46cm伸縮棍,以武器條例控告,認罪刑期為2個月

二、區院案DCCC488/2017
當事人有一次同類記錄,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案情沒有指出該棍長度,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認罪有3分1扣減。

5. 當事人干犯罪行是為社會著想,據求情信中紀錄可顯示,當事人危害社會與幫助社會的程度比例較為少

辯方明白控罪嚴重,但基於上述理由希望以較短的刑期再懲罰。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提及25歲或以上定罪人士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亦屬例外罪行不設緩刑。法庭同意辯方所述沒有證據當事人有造成傷害。然而,亦有案例指出判刑可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該案例中的物品長度同為51cm,考慮到鋼製伸縮棒可造成嚴重傷害,故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4個月。辯方沒有其他特殊求情理由,沒有扣減之處。

最終判決:即時監禁4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0924廣播
0930 開庭

控辯現簡略地表述書面陳詞。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許(28) 🛑已還押逾20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保釋不獲批🚓

案件將會於8月3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速報

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梁,張,*,*,*,*#新案件 #1201屯門 (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破壞財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梁(27)
D2張(24)

案中另4名被告D3-D6係16歲下少年獲法庭匿名令

控罪:
(1)串謀縱火

D1-D6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破壞財產

D1-D6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近燈柱GD1095在你的監護下或控制下,有兩個裝有丁烷的氣體罐,一個打火機,一個金屬罐內含2250毫升液體含有環已烷、庚烷和甲基環已烷,及兩枚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或促使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摧毀或破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近燈柱GD1095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但未獲得電訊管理局授予有效牌照

🚧押後至7月14下午2時半屯門一庭以準備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保釋條件
D1 D2
現金5000
不離港
每週一次警署報到

D3D4D5D6
現金2000
不離港
每週一次警署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控罪:襲警

2020.6.15 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

審訊內容

裁判官判詞
當事人並無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適用
當事人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不利揣測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

案件分析
呈堂影片證明證人一的說法,然而,證人一未能看到是誰人襲擊。

爭議點:被告人是否被誤認

證人能清楚指出先被襲擊頭部,後被踢背。然而,未能見了施襲者。當時被告人髮色銀白,鮮明理應易見,然而,證人二及法庭多番觀察片段,並未能找到被告人的身影。法庭未能排除證人二當時把被告人及施襲者混淆。

故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有史以黎,最短裁決,同埋個官講嘢真係好lur🤦🏻‍♂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林(20)

控罪:襲警

辯方要求押後8星期索取(被告?)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押後至8月1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答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提堂

何(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9日在沙田新界蘇浙公學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案情指當晚有數十名示威者圍堵沙田警署,並以雷射筆照入警署。其後示威者散去,警方在街上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將其拘捕。據知警署外錄影片段拍到疑似被告衣著的男子,曾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摘自《頭條日報》2020.2.2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

押後5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430,希望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式。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727元朗

劉社工(23)🛑服刑中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判刑:
本年6月17日罪成判即時入獄1年

辯方表述陳詞時播出事發片段及引述5宗案例。
控方指出從片段可見當時被告冇即時聽從警方勸喻警告離開,或是作挑釁性行為。
(片段為審訊期間控方提供的蘋果網上直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萬元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直播員註:
早上0930高院一庭上庭嘅工程巴仍未出車,辛苦各位等送車手足了🙏🏻

另外,接社工同送工程巴車係同一個位。現場最少2豬1EU在場戒備。聽講有人影相,希望大家唔好影到聲援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DW2 女朋友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作供撮要

是日就「襲擊意圖」作供,被問到是否有關注反修例運動,被告指甚少留意,被問到當日出發前往是否有留意深水埗狀況,被告指沒有特別留意亦不知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盤問之下承認有安裝新聞App,,女朋友亦指甚少與被告討論社會事件

被問到為何會接收示威人士遞上的口罩、手套、頭盔等物件,被告人均表示當時認為物件屬保護性質,為了應付不可預期的危險,被問到預期襲擊來源,被告供稱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即示威者或警方)

被告供稱當日只是與女朋友到文記車仔麵用餐,由於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因八卦而上前觀察,要求女朋友在十字路口等他,女朋友作供時表示自己多數對被告言聽計從,被告在盤問下否認當時參與示威活動,平時也甚少留意社會事件,被問到是否留意「五大訴求」被告指知少少,被問到是否知道當日有訴求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告指不知道

被告留意到沿途有大批群眾於馬路上聚集,當警方發射催淚彈後,被告聲稱擔心女朋友安危因而心切與女朋友會合,在附近找尋最快的路線,被問到是否留意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有一條過路線,被告指沒有留意,女朋友作供時則表示以前經常路經附近,亦曾行過相關過路線。被問到為何不使用電話或WhatsApp聯絡女朋友,被告指當時沒有這個考慮,認為親身到達比用電話聯絡更快

為了盡快與女朋友會面,被告加快步速衝向女朋友方向,本來想從警方防線中間空隙穿過,突然看見眼前有警員,無法及時煞掣然後仆倒,因而撞倒警員。被告不知道自己有否用手推撞警員,形容當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的自然反應。

對於被告襲擊警員後逃離,被告指當時聽到後方至少兩名警員大嗌「襲警」,一時心慌下自然逃離,而非控方指稱被告因襲擊後擔心被人拘捕,被問到為何不立即致歉,被告供稱當時後面傳來「襲警」的聲音,判斷警員當時無法心平靜氣聽取解釋

結案陳詞:
PW2及PW3作供無助本案,因為PW2在被告正後方,無可能看見被告襲擊過程,即使有雙手推又是否有襲擊意圖,被告的供詞指是奔跑然後閃避不及所致,PW1身體感受為在腰間有觸碰,被告人1.79米高,被告可以在其他位置施襲

控方嘗試努力建立被告人為示威人士,而作出襲擊行為。但證據顯示情況超級高危,被告人被防暴警員及傳媒聯絡隊圍住,而被告作供時亦深知當時處於這個環境,勇武如示威者亦不會愚蠢地選擇襲擊最正中的防暴,只會選擇落單的警員,被告只是一個八卦的路人,沒有攻擊性武器,為何敢於走入防暴堆中施以襲擊,不合常理
反而被告人作供時直接了當,質素比執法人員作供更好。

而控方亦不能推翻女朋友身處福榮街交界,與被告相距80至100米左右,並非一個非常遠的距離,不排除被告一時心切找女朋友而造成本次意外

被告人逃離現場的行為,辯方指法庭不應該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被告人對身邊警員大嗌「襲警」而不知所措向後走,而並非畏罪逃離現場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灣仔 #審訊

鄭 (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管有一樽懷疑為410毫升機油的黑色液體,內含有少量汽油,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

明天1100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陳(16)

前情提要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1支霰彈槍)

‼️手足被加控兩條控罪‼️

控罪4:意圖管有槍械‼️
控罪5:暴動‼️‼️

押後至8月1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處理移交至區域法院手續,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彩虹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11月11日在牛池灣街市外抗拒警司X、總督察Y及督察Z

報到地點更改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梁(18-21) #提堂#1111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辯方昨日去信律政司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要求押後四星期。辯方確認有去信律政司,希望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 更改保釋條件: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押後至 21/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參與非法集結

縮短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11月11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一帶管有2枝黑色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透露需要化驗專家提供物品情況的進一步意見。控方是日申請押後至4/8。

辯方指控方早前已預備一份化驗報告,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裁判官指希望本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D1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時間提前至 0500完結 ⭕️
D2 更改保釋條件:
1. 宵禁時間:提前至0500完結 ⭕️
2. 申請離港,自行撤回

(裁判官曾指出或有隔離令影響)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1 辛
D2 王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控罪指出,兩人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0.9.17)

答辯意向:皆不認罪(早前已答辯,不會改變決定)

估計審期:4天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大律師審期未能配合,故會轉換大律師,將押後審前覆核,讓新的大律師可以了解案情。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工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