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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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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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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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6)#1209上水 #新案件
(另涉上水北區大會堂掟磚案還柙中已逾兩周)

控罪:
串謀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串謀何,陳,林等人無合理辯解串謀毁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保釋申請:
律師就本日新案以現金及不離港條件申請保釋,獲批准。
被告另涉及上水北區大會堂掟轉被控謀殺一案,繼續還押,辯方律師表示將會向高院申請保釋。

由於該案與上一宗4人串謀刑毀案有關,同樣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控方表示可能會申請合併兩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1旺角 #提堂
D1 : 黃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控方向法庭申請自簽守行為以及撤銷控罪

案情 :
2019年8月31日下午時分,喺旺角山東街舉行了一個集會。約1620時,集會經已到尾聲。
警員正打算離開,期間被告被見到喺山東街與彌敦道路口同不同政見人士爭執。

於是,第一控方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上前調停。 第二控方證人開始拎出錄影工具進行錄影,在第二控方證人拎出拍攝工具時,被告情緒激動,詢問第二證人「做咩影佢」、「都無權影佢」。第二證人向被告指出錄影是職責。

正當第二被告離開現場時,被告從後跟隨第二控方證人,在第二證人登上警車時,被告阻撓並要求第二控方證人提供警員編號。被告嘗試登上警車,繼續質問第二證人。被告並叫警員拘捕自己,謂「拉我上車」,並用手抓住部分警員,唔俾警員上車。被告及後站立在警車側門,並用身體擋住車前,企圖阻止車輛開出。
一號證人要求被告離開,並給予警告被告。被告拒絕同控方一號證人合作。

及後群眾開始在彌敦道及行車道聚集。
第一以及第三控方證人因此未能如期離開,並給予被告第二次警告,以及以警誡去拘捕被告。

證物三號係由警員帶嘅錄影機拍攝到的證物。
四號證物由時報拍攝牽涉到的情況。


被告確認案情

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
被告以自簽守行為及撤回控罪為最終判決
自簽金為$1500
需要守行為,為期18個月。
在守行為期間被告需要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有機會對社會嘅暴力,都不得干犯任何對人嘅暴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屯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屯門輕鐵青雲站外,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證人目擊被告奔跑時手持伸縮棍

辯方傳召1名辯方證人,並到時呈交相片

撤銷宵禁令被拒
縮短宵禁令獲批 (00至06)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6月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余焯文暫委裁判官
#新案件 #1111獅隧

譚 (17)

案情:於11月11日 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 與三十多名不知名人士陳列雪糕筒 欄杆 磚頭 阻礙車輛前進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磚塊、欄杆、雪糕桶等
2.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士巴拿

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1000元
- 宵禁 2300-0600
- 居住於報稱地址
- 不得離港
-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七月二日於下午兩時半沙田法院第一庭再訊

-
特別嗚謝各位緊急直播員,你哋做得好好,歡迎下次再報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0626灣仔 #0626警總 #申請保釋
岑(25)‼️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6月26日,在軍器廠街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張金福,對張金福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背景:
6月26日包圍警總期間,便衣警張金福(水刮隊長)與在場人士發生衝突,岑被指涉嫌襲擊張金福,在7月18日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10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查。案件在10月3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在11月21日,案件原定在區域法院答辯,但岑未有到庭,被 #郭偉健法官 頒下拘捕令。其後12月17日在旺角一單位被捕,12月18日被 #郭偉健法官 充公$10,000擔保金,並加控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還押至今,案件原押後至3月26日聽取答辯。

申請人今天未有法律代表

因昨天下午才收到今天上庭通知,無法聯絡法律代表及擔保人,因此申請押後是次保釋申請

批准押後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控方申請新案2名被告與舊案15名被告合併,修訂控罪一(暴動)以及新增控罪2-8。
眾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合併後:

D1 郭
D2 張
D3 何
D4 溫
D5 麥
D6 譚
D7 鄧
D8 方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所有被告:暴動
d1-d5 :抗拒警務人員 (未有細節)
d8、d14: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辯方指今早詢問控方得知細節:
d1 被指跨欄逃走
d2 被指被拘捕時激烈反抗
辯方指缺少資料,裁判官指是日不處理控方合適性,有關爭議需待審訊處理。

暫時休庭15分鐘,以取得合併後案件編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灣仔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兩罐噴漆、板手、沾有噴漆的手套

保釋相關事宜: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D1: 羅
D2: 黃

控罪:
(1) D1-2: 非法集結
(2) D1: 使用蒙面物品
(3) D2: 使用蒙面物品
(4)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5) 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 D1-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不論該集結是否暴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
(3)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不論該集結是否暴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
(4)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具攻擊性工具,即1個槌仔。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具攻擊性工具,即1個槌仔。

二人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各被告除暴動外控罪:
D1 郭 抗拒警務人員 抗拒警長3362
D2 張 抗拒警務人員 抗拒警員17587
D3 何 抗拒警務人員 偵緝警員6729
D4 溫 抗拒警務人員 偵緝警員17416
D5 麥 抗拒警務人員 高級警司2700
D6 譚
D7 鄧
D8 方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即 1把鎚仔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即1支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d1 申請離港,申請「一般性條件」,即於兩星期前提交所需文件即可離開香港。辯方指離港時間因超出下一庭時間,明白裁判官無權處理超越下堂時間的條件,亦同時希望是日可先取回證件以續期。裁判官指出自己無權處理超越下次上庭時間及職級的保釋條件。更改申請被拒。
d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3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6 、d17 ⭕️擔保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d16)、8000 (d17)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報到1次

同場加映
辯方律師:「我當時人當日考試,兩點鐘喺新蒲崗完」
官:「兩點完坐的士夠唔夠時間?」


案件押後至21/5 1430 區域法院(辯方或以書面形式更改時間),所有被告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指於19年12月24日於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以及10個粉餅形煙霧餅,意圖作非法用途。

政府化驗所檢出控罪1的涉案物品含有硝化纖維,控罪2的涉案物品含有氯酸鉀及氯化氨

辯方指1月14日控方在庭上指稱等待政府化驗報告,唯控方於1月23日才將證物交予政府化驗師,至今仍未檢驗控罪1證物的液體是否清水

裁判官要求控方跟進:
1. 控罪1證物是否有液體存在
2. 液體含有甚麼成份

豁免安裝閉路電視,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D1吳
D2蔡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4及5日,在藍田啟田路50號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各被控於本年10月5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撤銷宵禁令,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何(63)

控罪: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察。

//「民間集會團隊」本周初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一名六旬退休漢被指當日在金鐘港鐵站外以大聲公宣稱要「將三萬香港警察全部殺晒」和「剁成肉醬」,又揚言應派無人機襲擊警察總部,過程被新聞片段拍下。警方日前上門拘捕涉案退休漢,今午將他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 蘋果日報2020.01.24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中大 #提堂

D1 陳
D2 李
D3 張
D4 鄧

控罪1(指向D1-4):暴動
控罪2(指向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3(指向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4(指向D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5(指向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除D3為$5,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變更,須於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押後3星期至2020年5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呈交轉介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王(22)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警員X。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翁
D2周
D3鍾
D4鍾
D5羅
D6吳
D7蘇
D8孫
D9鄧
D10曾
D11黃
D12黃
D13王
D14甄
D15李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加暴動

D7 申請撤銷宵禁被拒,縮短宵禁時間獲批(01-07)
D9 更改報到時間獲准
D12 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D13 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縮短宵禁時間獲准 (00-06)
D14 更改地址,縮短宵禁時間獲准(00-07),更改報到地點獲准
D15 申請撤銷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D8 (16)
D9 (16)

❗️D8 D9撤控❗️

官裁定由控方賠償D8D9訟費,具體金額向地院提出,若有爭議由地院裁決。

其餘被告修改控罪: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D1~D6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12歲少年
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D3 12歲少年
一個扳手
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一D4
一支鐵筆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一D7
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D2

新增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D1-D6
放竹枝上路軌作為,危害鐵路之中之上附近人安全


更改保釋條件
D5宵禁改12am-7am
D6宵禁改11pm-6am
D7宵禁改12am-7am
D4宵禁改11pm-7am

押後至6月2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7天水圍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某屋苑襲擊警員X,違反 侵害人身罪條例 36(b)。

被告 不認罪 🙅‍♂️

以修定後的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星期兩次減至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四星期至本年六月四日,以作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為字眼修改,辯方不反對。
控方指可答辯,辯方確認。

D1、2、 5、6、7、8、9 、10、11不認罪,,D3、4 早前已處理

D8表示未被使用文件未收妥,其他全部收妥,亦有部分控方證人有關文件未辦妥。

審期預計約8日,辯方與裁判官就預審前是否應確認可收妥文件有爭議。

暫時押後短時間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住所更改須於24小時前向所屬警署申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