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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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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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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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合併案件
👥邱,葉(23-30)🛑葉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傷人)
👤高(24) #提訊#0813機場 非法集結:涉設路障及向警車投擲雜物)
👤麥(23) #提訊#0813機場 非法集結:涉向警車掟雜物)

以上三案會合併為一案

答辯意向:
A1邱 不認罪
A2葉 不認罪
A3高 須大量時間檢視4TB錄影片段方可提供意向,未能即時提供
A4麥 不認罪

保釋事宜:
A1/3/4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A2 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押後至6月5日 1000區域法院,另外A3會與同日0930表示認罪意向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葉(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831銅鑼灣 暴動)

被告原無律師代表,現聘的律師代表申請押後案件。案件押後至6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答辯
👤林(19)(#1001黃大仙 暴動)

被告不認罪🙅‍♂

控方沒有錄影片段只有證人證詞,辯方有錄影片段作證。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進行三個工作天的審訊,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蔡(20) #提堂#0825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原有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在去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今修訂: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2)暴動
控指他8月25日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3)非法集結
控指他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官認為合併2)3)同時處理不合理
要求深水埗案10名被告一同聽取荃灣案並不合理,令審訊複雜。

控罪2獨立一案處理。

深水埗案合併押後至6月5日下午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姓男學生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四月,蔡再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D1:葉(17)
D2:林(36)
D3:林(28)
D4:林(25)
D5:韓(23)
D6:吳(20)
D7:黃(21)
D8:龔(23)
D9:唐(23)
D10:盧(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於深水埗警署福華街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1-D10與上案蔡某某,於深水埗警署附近長沙灣道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與上案蔡XX深水埗一案合併

投訴:
D1: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
D3: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骨折
D4:拘捕現埸被打至流血,需要縫三針,晚11時要求送醫,直至凌晨4,5時見律師後先獲准

期間各被告按控辯商定條件保釋
案情控罪及保釋條件下次再宣讀

押後至6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答辯
👤岑(25)🛑已還押逾3個月 (#0626灣仔 #0626警總 暴動、傷人:涉襲擊便衣警(水刮隊長))

控罪:
1. 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不認罪🙅‍♂
2. 暴動—不認罪🙅‍♂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認罪🙋‍♂

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6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另排期至8月17日起連續七個工作天的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張,胡,陳,蘇,李(17-25)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白電油、打火機等)
👤沈(24)(#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2020年2月13日控方已遞交合併申請,全體辯方不反對

法庭批准DCCC908/2019 將與 DCCC918/2019合併處理

控罪:串謀縱火

案情:10月1日反送中示威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第一被告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答辯意向
A1 張
A2 胡
A3 陳
A4 蘇
A5 李
A6 沈

全體被告不認罪

案件進程

2020年10月5日0930審前覆核

2020年11月30日0930開審連續18個工作天至12月23日進行正式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20人案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內庭只有卅四十個位,當被告及其(一名)家屬都入去其實已經將近坐哂啲位。保安叔叔話就話唔介意向大家再次解釋座位安排,但見到佢好似人肉錄音機咁向不同旁聽師重複又重複地講「因為疫情關係/公共衛生問題,法庭座位cut咗一半。今日有20位被告再加每位帶一個家屬,入面冇位㗎啦...」

明白大家一早嚟到聲援都入唔到去可能覺得「好蝕」「好唔抵」,但聲援不限於入內庭觀摩㗎嘛~

💛一陣我地一齊整個靚遮陣護送手足同親友離開好冇?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當中仲有五位被告需要更改保釋條件,其餘都以原有條件保釋可以走先☔️

1511 D16取消宵禁令,現仍處理D13之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4旺角 #申請保釋
陳(23)‼️已還押逾60天

控罪:
(1)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月5日,在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2月4日晚上11時許,2名警察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期間扔擲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首被告,第二至五被告則從另一方向逃去。及後,首被告向警方交出位於油麻地的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2/7/2020獨立媒體)

保釋申請背景:在2月7日首次提堂時保釋申請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同案D3在2月14日保釋覆核獲 #黃國輝裁判官 批准;同案D4及D5在4月2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獲批;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電話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全部手足都維持保釋無須還押☔️
其中D13更改至毋須再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20)🛑已還押24天 #判刑#0907旺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21:00,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近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9月9日獲保釋。3月25日答辯,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早前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並不適合

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足21歲,盡可能唔判坐監。本案案情不是非坐監不可,更生中心報告心智體能都合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2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莊(64)

2項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推開警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踼警員面)

* 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
引述3位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違反在場指揮官驅散命令,且多次責罵警員。若被告遵從指示離開現場,警員則不須進行拘捕。被告曾踏前一步推撞警員,且在拘捕和警員看守下用腳踢警員面部,顯示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員

辯方:
警員當日拘捕被告不合法,警員拘捕時使用過份武力,並手執被告衣領。被告在擔心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而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把被告按在地上,當時被告顴骨撞地紅腫,使他在痛楚下踢向警員
PW3 鐘警員不可信,作供加鹽加醋,庭上作供時將有關警員編號,案發時間寫在掌心,供詞細節亦與其他警員供詞有出入

------------------------
張官接納3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為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內容大致吻合。而辯方對證人供詞質疑部份不影響整體案情或可信性,雖然pw3做法不恰當,但理解其行為確保審訊流暢,接納pw3聲稱作為旁觀者,專注度不及案中受襲警員,以致口供有出入的解釋

張官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保護,警員若無頭盔,被告的行為會對牠造成更嚴重傷害。而年紀大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不代表可隨意犯法

🛑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1星期
控罪(2)判刑5星期
同期執行

辯方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等候上訴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尼泊爾裔手足(16)(#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修訂控罪(1)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本)修訂為
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刑事毀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原條件保釋
(被告12月3日獲准保釋,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旺角港鐵站一帶)

押後至5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7 李(23)

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訊時,同案25人中,有23人因仍然留院未能出庭應訊❗️被告獲保釋後向傳媒表示油麻地人踩人事件,確有發生,被拘捕時,警方向其施襲,直至有另一名警員指出「有記者喺度,唔好呀」,才停止施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在有律師代表或本人出庭應訊時,批准以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不離港、每周報到3次及禁足案發地點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令

蘇文隆批准撤銷宵禁令至5月29日,並豁免今天報到

案件將於2020年5月16日再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新案件

樊(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在粉嶺花都廣場地下84A至84B號舖,用膠水損壞屬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3個門鎖

在4月8日、12日及15日,交通銀行發現類似損壞,旁邊中国銀行亦有類似損壞,故報警埋伏,在16日早上拘捕被告,及後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似衣物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7)‼️已還押逾220天
(1)管有仿製火器(氣槍)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3)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被控於同日在上述地點,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落車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處正處理梁申請,需時約6星期

押後至2020年6月2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9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9)、陳(58)‼️ 已還押逾150天
有意圖而傷人、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X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情:2019年11月8日,周梓樂同學離世當晚,大批市民自發到事發停車場悼念,警方到場驅趕悼念民眾期間曾進入富康花園,惹來居民不滿,有街坊聚集抗議。X疑指摘示威者擾人清夢,當場打電話報警,雙方發生爭執,繼而動武,男子X終遭人「私了」

背景: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保釋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保釋申請亦被 #杜浩成裁判官 拒絕;控方在4月2日加控一項暴動罪,控方申請匿名令獲批,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律意見及申請法律援助

押後至2020年6月2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九龍灣 #提堂
👥D1林,D2凌

共同面對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只針對D1控罪:未有出示身分證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傍晚,在牛頭角麗晶花園9座的公眾地方,不滿大門改密碼,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拍打警車車身,包圍警察,大嗌死黑警,屌你老母

* 兩名被告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在咨詢律政司意見後,同意以
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

兩名被告自簽$2000
守行為1年,支付堂費$1000
不得違反公安條例下罪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牛頭角 #提堂
👤黃(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07:30,警員在牛頭角觀塘道西行巡邏時,發現20至30名示威者以欄杆,垃圾桶堵路。警員見到被告彎身在草叢執野,期後被告在連接坪石村與麗晶花園的行人隧道中被拘捕
* 警誡下保持緘默

自簽$2000,守行為1年
堂費$1000(在擔保金中扣除)
不得違反簡易治罪條例下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