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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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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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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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庭 #保釋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91006旺角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6天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7日於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不准保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保釋覆核

D¹李(22)、D²利(25)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A
背景:當晚11時左右有約10人在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堵路,控方案情指閉路電視拍下兩人襲擊過程,惟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反駁,指兩人並無接觸作出拘捕警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與當日旺角另一案件一同提堂

保釋覆核,繼續還押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保釋覆核

吳(22)‼️已還押15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鎚仔)

保釋覆核背景:

案件於1月2日及3日審理,控方指被告於旺角警署外被捕,並在被告身上搜到鎚仔、zippo白電油、毛巾加玻璃樽,被告提供聲明書及提供解鎖密碼。

辯方指(1)被告在拘捕後被打眼,因此視力短時間受損;(2) 由於視力受損,因此不能清楚看見點算過程;(3)在拘捕過程中隨身袋曾被打開,因此一切相關證物均不能呈堂;(4)被告在被捕後威嚇下穿上聲稱案發時衣物及隨身物品拍照;(5)解鎖電話時被警員偷看;(6)而該解鎖聲明書就偽造;(7)被告亦被要求在空白證物袋上簽名

辯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酷刑係指公務人員行使公職時對被捕人士作出劇烈痛楚即為酷刑,因此被捕後即使用警棍打被告一下已經為酷刑

因牽涉基本法及憲法議題,控方須以書信形式向律政司獲取指示,申請獲批。而因案件押後辯方再次申請保釋但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保釋覆核

李(32)‼️已還押2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鐳射筆)

控辯雙方講嘢ererer......

案情:2020年1月22日凌晨約5時,屯門警署遭3名男子戴著面罩扔3個汽油彈。及後,被告因形跡可疑而被警員截獲,當時搜出疑似gas氣體樽(直播員按:佢er到唔肯定佢講左咩),2個打火機,1支鐳射筆。控方聲稱被告被截停後當時講「我冇掟汽油彈,支汽油彈係網上教學有教而試做」

被告同時涉12月12日非法集結,及另一案件12月18日盜竊,兩案正警署保釋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0年3月18日上午9時半屯門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保釋覆核

吳(22)‼️已還押15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鎚仔)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現金人事擔保20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2次
除報到、覆診、會見律師外不可外出
報到可容許來回各30分鐘交通
指定日子覆診離家時間不超過4小時半
為早上8時30分至下午1時
會見律師前須24小時前通知,每次連同交通時間只可離家6小時,下午3時30分離家,晚上9時半前須回到家中
緊急情況如身體不適須離家接受治療,需在事件發生內1小時通知

裁判官指必須在交出現金擔保及旅遊證件後方可離開

續審日期為4月20日至24日5天審期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
於今年 1 月 29 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申請保釋背景:
2月7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申請保釋及2月14日在黃國輝裁判官面前覆核保釋被拒

由於一些文件需要翻譯,本案將押後一會,暫處理其他案件

休庭5分鐘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3)

文件翻譯完成,再開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3)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手足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A出口,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就控方第一証人保持匿名,保留反對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¹吳,D²劉(24-33)

D¹控罪:1)暴動
新增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2部對講機)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行山杖,士巴拿)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D²所有控罪被撤回,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雙方理據於下:
控方
1. 被告在警員進行拘捕時逃跑,當時被搜出金屬索帶,可以用其把鐵欄紮起築成路障,且當時全副武裝。有理由相信他有意圖參與當時在觀塘偉業街附近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行為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合法遊行
2. 本案沒有合理成功定罪機會,因此控方沒有把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或更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3. 案件於去年8月發生,當時社會狀況緊張。警方時常在合法遊行時使用暴力及施放催淚彈,故當時在被告擁有的防具(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眼罩)合理
4. 當時發現的證據,只能合理化拘捕行為,但不足以提堂
5. 不同意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因為在犯罪現場逗留只會加強被告人與暴力示威的關聯
6. 由被告首次提堂至今日撤回控罪歷時接近半年,有充分時間咨詢法律意見,翻查錄影片段後,現在決定撤回控罪,足證控方沒有合理成功定罪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D¹宵禁令押後2小時執行,被裁判官拒絕,首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 $5000 現金保釋
2. 宵禁 00:00 - 06:00
4.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手足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並在被告身上搜出鐳射筆2支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等候正式轉介文件。將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於區域法院審理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5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6東涌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周手足(20)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伸縮鋼棒一支,收起時約25cm,可伸展至52cm)
案情:在單位內搜出違禁武器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1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蔡世紅(47) #判刑 🛑還押中(#0805藍田 傷人、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連儂牆撕紙,遭喝止後取出並揮動鐵錘襲擊年輕義工,導致該義工唇角撕裂)

辯方求情指感化報告非負面,今次只因酒精影響、情緒失去控制 及 社會氣氛底下才犯案,事後亦主動提出可向事主賠償,惟控方早前指遭事主拒絕。

辯方續指被告為家庭支柱,加上近日社會氣氛下生活環境問題,希望可以較輕方式處理,但律師亦指出法庭判刑選擇不多,可討論範圍會為長短。

裁判官判詞時指已閱讀早前還押被告取得的背景報告,亦有細閱被告本人、兒子及家人求情信,被告信中曾寫到會戒酒。

裁判官指任何人皆不能襲擊政見不同人士,亦需明白取出鐵鎚後有擊傷他人風險後果,除出武器一舉亦表明被告受酒精影響不大。

其中案情亦清楚指明被告有使用攻擊性武器,顯示情節嚴重。事主沒有進一步受傷為不幸中之大幸,而酒精影響亦不能淡化案情嚴重性。

被告有兩次上庭記錄,3次案底,最後一次為2009年,其中兩項罪名涉及暴力。

傷人:扣減認罪後判處8個月監禁
簡易程序條例攻擊性武器:扣減認罪後判處 3個月監禁
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4觀塘 迷你倉
#保釋覆核

鄺(18)

控罪:
1) 管有爆炸藥物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摘要:
//18歲副學士男生疑在觀塘工廈迷你倉存放多款化學品,警方在聖誕前夕上門搜查,檢獲疑似煙霧餅、31款化學品,初步懷疑可製作爆炸品,拘捕持匙卡男生......辯方透露,被告愛好表演街頭魔術,部分化學品可作魔術道具產生點火效果。// (明報,2019年12月27日)

開庭,先處理其他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4觀塘 迷你倉
#保釋覆核

鄺(18)

控罪:
1) 管有爆炸藥物(管有15克硝化纖維,俗稱「火綿」)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10個煙霧餅)

(曾交付高等法院陳慶偉法官申請保釋被拒)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母親,社工)分別$170,000,$10,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2100-0900
每周3天報到
不多於2個地方加裝cctv,以供警方24小時監視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1天水圍 #新案件

謝(16)、黎(17)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案情: 於202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有人於濕地公園路輕鐵路軌投擲3個黃色塑膠欄杆,輕鐵列車路經時見到3個黃色膠馬放於路軌上,司機停車清理路障。警察其後於1公里外天恒輕鐵站近天澤商場見到兩名被告形跡可疑,截停後被告招認因貪玩將膠馬放於路軌上,其後帶回現場後確認有投擲膠馬。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3次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6月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化驗報告及進一步調查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杜麗冰法官 #1209旺角

陳(18)

控罪:
1.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被指於12月 9 日在旺角彌敦道 612 號至 618 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及五指關節保護手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原訂於1月31日及2月3日進行兩天審訊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30葵芳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沙田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更改保釋條件

曾(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1109開庭,先處理曾姓手足案件。

🎊撤回控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控方指當日有遊行,期間於灣仔及中環有違反公眾安全情況,被告不是當區街坊,加上當日裝束有眼罩、豬嘴、1個玻璃樽、1包砂糖、2個打火機,雖然未能舉證指出被告有犯任何罪行,但被告管有可疑物品,不可能為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詢問被告當日於2點鐘被捕,被拘捕時遊行是否合法及有混亂,控方指當時遊行合法亦未有任何衝突。

辯方陳詞當時被告並未有使用,物品用途純粹為警方估計,唯一疑點為被告見到警察轉身,但並沒有跑開、亦沒有不合作,警員落口供時亦指拘捕是認為玻璃樽是用於投擲至橋下警車方向,與現時控方陳詞所指有差異。辯方亦指被告盤問時 保 持 緘 默,無任何可控告被告的證據。

裁判官質疑辯方呈交金額,指部分金額不合理。辯方呈交額外文件證明。

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批准⭕️,控方須交$18800予辯方,此外控方申請將證物全數交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