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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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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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D5:鄧懷琛(60)
D6:吳偉南[飛天南](57)
D7:鄧英斌(61)
D8:蔡立基(40)

控罪: 暴動

背景:案件在2021年6月18日 審結  ,D1 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上訴,D5~D8 申請上訴定罪,D8 亦申請上訴刑期。

========
10:00 開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結果:
1. 律政司上訴得直,D1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
2. D8 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3. 其他人申請被駁回。

D1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在2024年10月15日14:30 在區域法院提堂。

本案判辭👈
【08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32 開庭

📍特別事項:
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法官讀先後讀出被告代表反對書內容爭議DPC 5973 拉攏𨶹係利用誘招認及警署警長恐嚇下說出電子裝置蜜碼、及控方主要證人PW1之作供。

陳官指辯方先後4次修改反對書,沒清楚說出爭議白願性或準確性。而且在第三次才加入指控PW1拉攏關係利誘招認!

綜合庭上所見所聽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PW1 盤問下毫無動搖,事隔19年忘記參加過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有拉攏關係也沒證明作出利誘。本案控罪嚴重並不是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被告也非平庸之輩,2016參與選舉,得票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2022年4月27日定會知就算可以保釋也不可能冇後續不會檢控,怎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從無正式投訴。首2次所見錄影會面被告對答如流,有毛氈保暖及給予進餐,回答問題時流暢。

🗣️裁決:
法庭裁被告定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4月28日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均是自願及準確。控方所有證物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控方不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也沒有中段陳詞。申請休庭解釋裁決,辯方案情應該只有被告會作供。

10:59 小休至11:16

法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2020年2月時自己沒有工作,確認由1982年工作至2016。當時因疫情冇出街,多在家拍一些做運動片段或貼文放上網,目的是打發時間及吹水,片段及貼文主要集中在Facebook,另有在whatsapp 羣組同人吹水,FB除貼文也有同其他人留言。同意涉案帳戶是自己及為唯一使用者,帳戶有766名朋友,其中不多於十人被禁止發言,朋友多是認識,那禁言數人大部份他們有些主動邀請,是不相識。2020年通常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有興趣便出貼文。

證物P2其中截圖涉案貼文,不爭議是自己所貼、有朋友回應及自己有回應。被告重申涉案貼文只是同朋友吹水。為何涉案貼文是吹水?答如果是認真應該寫埋計劃如何。自已成日搵啲攪笑嘢「搲水吹」,舉例如妹妹2000年懷孕自己也寫過「有冇諗過唔要?」。涉案貼文為何是「搲水吹」?被告指疫情嚴重,終日在家便上網搵人吹水講笑,完全無煽動其他人意圖,貼文包括「收買波叔」,跟本無可能做
🗣️貼文內提過popo你說是警察,為何?答2019至20年網上資料知是美國人對警察稱呼。
🗣️「收買波叔」不是搞笑,做唔到唔一定係講笑,例如有人說想打美國總統一拳,可以唔係講笑
被告續回答有人用哈哈笑及答揾老公傾吓回應。友人寫「阿x:練得一身好武功」,被告形容自己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所有留言自己全是用誇張失實、食字手法留言純粹搞笑,不是認真。冇意圖去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同意2022年4月27日被捕,同日做了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P16,同意內容準確並採納為自己證供一部份。
🔹盤問
-同意Facebook可快速,廣泛發放訊息
-同意FB有七百多個朋友,所以多在此貼文吹水,回應比在whatsapp 多
- FB限制一些人留言當中包括認識的朋友,同意自己朋友有不同年齡層
-確認運動教學影片是教人做運動,放上FB前有考慮過是否合適。不同意經常放,五六年只得幾條片。
-不會對貼文事先構思或籌備,同意對時事分享較認真
-第二次錄影會面P16自己提及知道社運中後生較反叛會出去整炸彈,只從新聞聽過,澄清自己沒有認知。認為FB不會用作煽動年青人,FB用戶通常「老餅」即50歲以上。
-除whatsapp自己也有用signal,不知道2者分別,聽過Telegram 、連登、高登討論區但自己冇用。冇留意有人會將Facebook貼文𨍭戴在其他平台地方,但知知哋有人咁做。同意自己貼文被一朋友Sam Chan事後轉載其他平台,自己不識佢,可能之前用另一名偽裝朋友。

12:39 午休,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14:47] 再開庭

(暫時未知有討論還是有裁決)

[14:53] 其中一名被告的某項控罪及D7控罪未有結果,張官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議

[15:35] 開庭

陪審團再次提問:“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未能有共識,請法庭給予更具體指引。

張官表示未能作出協助,因為這是事實的裁斷,指示陪審團再商議。

[15:52] 休庭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馮咩咁樣講?常識
🗣️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40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7:00開庭]

法官表示今天必須處理審訊日期2025年5月6號,早上10:00,預75個工作天,完成不到也會處理直到完成為止,被告人沒有反對,而其他日子就按這日期倒數;

1 就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法官稱就79i條,法庭沒有權處理,如鄒堅持申請,將排期至2024年10月28日就此項事項審理;其他被告欲出席均可申請body honor出席此聆訊,李卓人法律代表表示他將申請出席聽審;

2 法官著鄒幸彤需要於 10月21日,呈交申請表,陳情檔案,由於她身處獄中,需由其他被告人之律師行代鄒將文件交給法庭;

3 審訊日期(20250506)前3個月,被告需要將書面陳情上呈法庭;

4 鄒幸彤表示控方公訴書指被告以非法行為煽動他人,但控方從沒有指明該非法手段是甚麼?控方回應:他們已曾提出該非法行為不需要牽涉暴力;控方又稱今日只是案件管理,開審前才提出,法官表示鄒提出就是因為太遲!控方就勉強話可以在一星期後以書面方式交給被告;

5 法官指控辯雙方的書面開案陳詞需於2月6日呈交法庭;

6 預審將於2025年2月22日,上午10:00進行;

7 審訊文件E bundle 目錄,控方需於10月14日 ,下午三點前交予法庭及所有被告;11月11日則需將E bundle, 文件冊第一草稿交給法庭

8 承認事實草稿需於2025年3月7日,呈交法庭及至所有被告

9 4月7日便要將簽好名的承認事實交到法庭

10 幸彤提出控方需要將所有關於本案的本地及海外的傳媒報道的資料都交給被告手上(包括紙媒及電子媒體),法官建議控方將該些資料以一隻usb 交給被告人,控方不願意,法官問控方有幾多張紙或幾多GB?控方猶豫好久,都不想交出材料並稱:因為該些材料屬其他案件!最後在法官建議下,先交出該些資料的index

11 本年9月20日,下午三點前控方需要將該些傳媒報道的資料的目錄交給鄒幸彤(紙本或者是usb)

[17: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速報
今日未有結果,明早09:00再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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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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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裁決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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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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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1103太古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陳眞(48) 與 👥D1-D6張, 容, 鄭, 高, 徐, 鍾(20-61)
🛑徐 服刑中

背景:
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6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已經審結, D4 無罪釋放。

----------------------
今日D3 親自出席,D4委派法律代表出席,D5向懲教申請到庭,D1,D2及D6缺席。

D5因申請法律援助被拒絕,向法庭申請時間請私人律師。葛官解釋法庭程序,早前因為等待刑事案件審訊完畢,現在剛開始本案,由原告入狀書、被告回覆、提交證供、到聆訊,還有時間。

商議完後,法庭頒令:
- 2024/10/10 或之前交申索陳述書,損害陳述書,和原告的醫學報告;
- 下次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安排至2024/12/5 10:10 處理;
- 原告方在7日內草擬本庭領,送到法庭審批。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0714沙田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
葛官稱杜沒有申請提犯令,今天沒有出席聆訊,決定在被告缺席下繼續聆訊。

原告向法庭匯報,曾經和被告商討調解,被告反對當時的調解員,但無繼續回應,原告會再次去信被告。

法庭頒令:
- 被告需在14日內回應原向在2024/3/5 送達的控訴書;
- 下次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安排至2024/12/5 09:50 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律師指早前同控方商討後已有結果,雙方需時處理文件,要求押後再提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控方確認及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08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區院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14:05] 公眾、記者、和律師準備入庭

[14:30] 開庭

⏺️速報
D5賴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罪名成立🔴

其餘被告其他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詳情
控罪一:
D1 - 無罪,9:0
D2 - 無罪,9:0
D3 - 無罪,9:0
D4 - 無罪,9:0
D5 - 無罪,8:1
D6 - 無罪,9:0

控罪二(控罪一交替控罪):
D1 - 無罪,7:2
D2 - 無罪,7:2
D3 - 無罪,7:2
D4 - 無罪,7:2
D5 - 有罪,7:2
D6 - 無罪,9:0

控罪三:
D1 - 無罪,9:0
D2 - 無罪,9:0
D3 - 無罪,9:0
D4 - 無罪,9:0
D5 - 無罪,8:1
D6 - 無罪,9:0

控罪四:
D4 - 無罪,9:0

控罪五:
D7 - 無罪,7:2

[14:45]
15:30處理D1早前承認的控罪的求情
9月2日14:30處理D5求情

[15:30] D1 求情

控辯雙方都無補充。

由張官讀出案情,D1 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即他在屠龍的荃灣貨倉管有兩盒煙花及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胡椒噴霧)。

張官同意參考辯方的案例,但不接受辯方指被告可能用胡椒噴霧作自衛的說法,因為物品放在屠龍的貨倉,必然用作破壞。

煙花的量刑起點為20個月,4支胡椒噴霧判12個月,認罪扣減四份之一,即15個月和9個月,有6個月為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publielectoral.lat/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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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publielectoral.lat/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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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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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鍾(23-29)🛑吳已還押逾56個月;鍾已還押逾46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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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李善彤暫委裁判官
🕝14:30
👤余煒彬(30)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寶瑩,余煒彬,曾健成,李,唐,黎,陳,張,周嘉發,盧(20-74) #提堂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19項無牌籌款 7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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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08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提堂

👥 陳寶瑩,余煒彬,曾健成,李, 唐,黎,陳,張,周嘉發,盧   (20-74歲)

控罪:19項無牌籌款、7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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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10人由陳寶瑩代表申請押後,主要有2個理由:
1)同類案件正在打算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陳寶瑩被控籌款案),未能預計排期日子
2)另外一宗法輪功潘xx掛橫額案已在6月開審但因需額外資料延至9月26日再續審。
由於本案依賴類似理據,各被告希望等候結果才考慮答辯方向,故申請押後至年尾。

裁判官指終審法院排期及另一案裁決好多不確定,較理想是先押後至10月開庭更新進度。如有新消息可去信法庭延期。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31日 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吳(23) 🛑已還押逾56個月
法律代表: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鍾(29) 🛑已還押逾46個月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控罪:
吳(23) 被控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鍾(29) 被控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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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求情
謝大律師已經提交求情陳辭,張官稱今日不會判刑,要等埋12.8案的其他被告,稱律師無就控方的案例作回應,指示要補回;另指有些求情內容提到小學階段,太多了,浪費法庭時間。留待補交文件後再作口頭補充,指示律師與書記約時間,被告和律師可以退席。

鍾求情
張官表示因鍾的案情與12.8無關,今日會作判刑,陳大律師同樣已經提交求情陳辭,在庭上作口頭補充,動之以情,接受案情屬於嚴重,明白判刑要有阻嚇性,不要求低量刑起點,請求法庭考慮法理情,被告的背景和更新,運用酌情權作盡量扣減。

張官押後到11:15判刑。

[11:20]
張官宣讀承認案情(大概),鍾被控告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 和 (2) 條。

蘇緯軒和鍾在2019年12月16日,因逃避警方而搬到大埔,警方在2019年12月20日拘捕蘇緯軒,在住所搜出一支AR15 長槍,6個長槍彈匣,211發長槍子彈,2個手槍彈匣,30發手槍子彈。鍾在2020年10月10日被捕,初步被控第13條《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後來控方改控較嚴重的第16條《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經商議後,還原為第13條,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鍾成長時俾人“蝦"俾人呃,患有抑鬱鬱症,需要接受治療,辯方稱無證據指鍾直接用槍,唔知道有128事件,唔知道蘇緯軒用槍嘅意圖,無用槍作非法用途,雖然係管有,唔係物主,無用過,唔係始作俑者。

鍾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因為錯愛蘇緯軒,接受法庭判處應有刑罰。

量刑考慮
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案件嚴重,對社會構成危險,判處阻嚇性監禁無可避,最高刑罰係判監14年。

考慮過上訴庭指引:
1. 槍械類型 - 有一支長槍,彈匣和子彈數量係多;
2. 案發時有無攜帶 - 無;
3. 係咪上咗子彈 - 無;
4. 有無用過 - 無;
5. 有無作非法用途 - 無證據顯示使用過,不過跟蘇緯軒一齊逃避警方,知道事情發生;
6. 如何收藏 - 無收藏好,只係放在床下底;
7. 有無犯罪紀錄 - 有,但不相關。

接納辯方求情,犯案係因為想維持與蘇緯軒的關係,唔係親身使用。以10年為量刑起點,無因為案底而加刑,認罪扣減1/4,判監7年半。接納被告悔改,有作正面改變,重犯機會好微,酌情扣減兩個月,即判監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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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剛釋放的被告到庭外支持。
【08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善彤暫委裁判官
#20220911銅鑼灣 #提堂

余煒彬(30)/社民連內務副主席

控罪: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被控於2022年9月11日下午4時分 至同日下午4時40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 E 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1米X2.5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14:34開庭]

裁判官表示本案已排期2024年9月4日至5日審議。

法庭收到辯方申請押後到潘連花案審結;控方反對,並指出控方認為吳靄儀案(818流水集會案)及潘連花案與本案沒有相關性。

辯方認為此兩案無論勝負都影響被告人之答辯,因此即使裁判官建議在原來審訊日先處理證據,陳詞層面則押後,但辯方都不同意。

主控提出,他覺得潘連花案已有結果及事實裁決;與被告提出的執行相稱性無關;另外,基於刑事案件應盡快審訊的原則(控方原來安排了一位食環處人員會作口頭證供,擔心2022年9月案發日期距離目前為止已經兩年,恐怕太久會影響作供)。

最後,裁判官指出,上級法院就同一議題都未有裁決,下級裁判法院都應該等上級法庭的判決結果才能審議本案。

另外,被告人表示,收到控方提供食環指引文件,但內容很多被塗黑,尤其重要的關於如何執行此法例的段落完全被遮蔽,被告期望可解除刪減部分再重新交送給他。

控方回應遮蔽那些段落,是因為控方覺得
(1)該些被刪除的內容與執行相稱性無關;
(2)內容涉及公眾利益,
所以控方堅持,除非法院裁決必須披露,他們才會向被保方披露刪了的內容。

[13:26休庭]
[15:41開庭]

裁判官決定批准押後審訊,基於案發後兩年不算過長,而9月26日潘連花案將會有陳詞及可能有裁決,因此,安排為10月31日。如果潘案與預期有差異,雙方可用書面向法庭申請更改提訊日。

有關更改刪除重要段落的資料文件,裁判官認為今日法庭處理不到,待潘案有明確資料後,再在提訊日審議,原訂9月4-5日審訊日擱置。

案件押後至10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10號法庭提訊

[15:5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