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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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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17)  🔴服刑中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於2020年3月15日,#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6年監禁。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173
================

彭官表示睇過書面陳詞,指四條控罪「似乎唔係點過重呀嘛」。續指如有健康情況,需有與罪名相關證據才能作減刑原因,指此案似全無呢方面證據。上訴方以上皆同意。

就上訴理由2,彭官指用「圍觀」字眼遠左小小,續提及被告為黑色衣着,上訴方澄清應是白色衫。上訴方指控方開案無講被告有參與掟野動作,(片段)顯示被告企喺度有一些手部動作,唯看不清在做什麼;而控罪二有身份辨認議題,亦見不清動作。

彭官指不是重點,重申共同犯罪定義,並提出被告當天(背囊中)有玻璃碎片。答辯方補充是一個汽油彈和兩個破碎的樽。

🗣️彭官突然指自己電話好似冇閂聲,表示「我教一教佢先」。

上訴方同意(被捕位置?)不遠,約10至15分鐘路程。被告現年21 歲5個月,案發17歲。彭官指現不能判TC , 而勞教刑期3至10個月是予初次犯罪人士,但今次案件有四條控罪,表示同意原審法官,續指睇唔到可以判勞教的可能性 。

上訴方回覆指希望可減刑,並指被告努力讀書,一年內考到dse 英文5*,亦對汽車維修好熱切,家人及妻子支持係101分,指被告是想更生的人。續指此案需要有更生元素,就囚禁式而言,懲罰元素較更新的多,縱然明白此案嚴重性,但望法庭予機會 。續指被告有ADHD 及 抑鬱,此背景要努力不易,重申被告好努力更新自己。

彭官關注上訴方會否再就以下說法延伸 - 即被告背景當時應拎報告,但現時見有新進展,望法庭重新考慮說法。

上訴方指被告已坐1年6-7個月,如拎報告後許可,會有長監管期,續指此監管期與坐監的監管期不同。被告現時情況,如再實坐,要約1-2年。上訴方續表明想為被告拎報告。彭官表示好難想像宜家放番被告去tc。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問官會否想睇案發相關片段。彭官問睇有咩意思,重申已經唔接受被告圍觀之講法,並質疑被告背囊中的玻璃係做啲咩。(按:原審中辯方曾爭議背囊是否屬於被告)

答辯方續指有為被告在獄中努力更新感到鼓舞,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嚴重性。彭官問答辯方,就此案未算最嚴重,加埋被告有ADHD,在應否取報告作全面考慮上的技術問題有何意見。

答辯方指終審法院有案例,為同樣在原審時沒有拿取報告。

🔸上訴方回覆
明白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拿取報告,但…(聽唔清)

📌本案將會交由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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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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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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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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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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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31歲男警 盜竊 #酒店偷背囊

(22:18 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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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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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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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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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淇傑(26) 危險駕駛 2項無牌駕駛 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 酒精超標下駕駛 #聖誕無牌酒駕

(04:09 更新)
【07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0/7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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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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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關,徐,何(27-41)🛑三人已還押逾55個月 #求情 🔥#判刑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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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1/7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求情  🔥#判刑

D1:關(27) / D2:徐(27) / D3:何(40)
🛑3人已還押逾55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D3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化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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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D2及D3在2022年定下初次審期後才認罪。

📌求情:[歡迎補充]
3人代表採納書面求情,庭上再作詳細口頭補充。D2及D3代表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希望可作最大扣減,法官指2人在定下審期差不多開審前才認罪,不同意代表所指可得到25%扣減。

📌判刑速報:
D1:  監禁12年
D2: 監禁8年7個月
D3: 監禁8年4個月

判刑理由:
D1以12年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D2及D3以11年作起點,認罪扣減22%,D3從多封求情信可見長期參與社區服務再扣減3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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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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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於2023年3月4日被判罪成;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4月17日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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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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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甘,倪,區,黃,倪,丁(18-43)🛑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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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文儀(53) 醉酒及行為不檢 #醉酒反鎖廁所
【07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2/70)

🕙10:00
📍 #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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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07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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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盧康慧聆案官
#20200701銅鑼灣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其他案件

🐶雷俊傑 與 👤黃(24)

黃法援申請被拒絕,今日沒有法律代表。法官提醒黃文件清單已過限期,其他文件須於8月7日前交齊。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上午10: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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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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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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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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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張,張,陳,陳,黎(21-31)🛑A2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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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顧,葉,蔡,郭,鍾(21-39) #裁決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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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3/70)

(截至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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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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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灣仔 #提訊

湯(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原審時 #李俊文法官 裁定2項罪名不成立及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最後決定撤銷暴動罪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處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

高等法院指出原審時怱略疊加效應,被截停時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衣物,包括行山杖、雨傘、逃跑路線同示威者一樣、身處邊陲現場,再者審訊時被告也沒有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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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被告就高院判決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押後至明年2月,控方不反對押後但認為明年初太長時間要求先押後四個月。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 14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1118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張(23) / D2: 張(28)/ D3: 陳(21) D4: 陳(31) / D5: 黎(24)
🛑D2張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暴動 [D1-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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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沒有代表律師,指打算申請法援,今日親自應訊。

D1及D2共同代表提出押後答辯以便進一步提供意見,其他代表律師同意。

案件排期於10月15日 1430 再訊,期間D1,D3,D5各人以原條件保釋,D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D2沒有保釋申請,須要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辯方盤問:

PW14同意以下事項:

- PW12曾被指令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其間,PW12曾拍攝共有33名男子及8名女子被宣佈拘捕時的情況,相關片段於稍後時間有提供給控方;

- PW14在為D6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2019年10月7日錄的POL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均沒有提及D6被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辯方提及D6其後被送往新屋嶺。當D6被釋放時,在被退還十多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此外,POL39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指出以下情況:

PW14於2024年1月重新錄取POL154 口供,內容為於2019年9月1日04:14至04:19時中,他從D6搜出的證物包括護目鏡。辯方指出當時D6沒有護目鏡。若果D6有護目鏡,PW14必然會紀錄在口供內。

PW14不同意上述說法。

PW15同意以下事項:

- 同意相片顯示D6的證物包括眼罩,這眼罩是PW14交予他;

- PW15於2019年9月26日的口供沒有提及:他在2019年9月5日交收證物時包括眼罩;

- 處理好D6的證物後,沒有做相應的POL154,與他處理部分被捕人的士做法不同;

- PW15記事簿沒有證物交收記錄,但PW15指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交收時間日期的紀錄;

- PW14於2024年1月12日的口供提及:他於2019年9月5日對方把D6證物交予PW15;PW15於2024年1月12日的口供提及:PW14於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D6證物交予他。然而,PW15在庭上改稱是2019年9月5日。PW15在庭上表示曾於2024年3月18日的POL154將證物交收的日期改為2019年9月5日;和

- 確認與PW14交收證物時,證物袋沒有被包起。

辯方曾向PW15指出他曾將D6的雷射筆描述為綠色,但用上紅色標籤,事實上D6雷射筆應是射出紅光;以及PW15不應該按制測試D6雷射筆是否能運作。PW15不同意。

在盤問下,PW16同意他沒有在POL69A中記下D6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雷射筆的尺寸。PW16指PW15會將這些資料紀錄;PW17確認提取的13支雷射筆中,有9支為黑色,而涉及D6和D11的兩支雷射筆中,有1支係黑色;PW18同意沒有在報告中寫下雷射筆的光束顏色。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表示本案證物鏈出現問題,因為:(1) 呈堂的證明照片無故多出眼罩;(2) PW14表明若果有示威裝備,一定會紀錄證物,當時他沒有紀錄眼罩,但後來有警員口供首次提及眼罩;(3) PW12選擇銷毀片段,而他明知D6涉及「非法集結」罪而被捕;(4) 控方證人描述雷射筆的長度和粗度亦與呈堂的有分別。辯方認為當時有不少雷射筆被搜出,故警員有可能搞亂他人的雷射筆;和 (5) 雖然PW15有使用鎖櫃處理物品,但他沒有束起袋子。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辯方不爭議警員在D6身上發現雷射筆,且有紀錄在記事冊。有沒有片段拍攝到相關情況也不影響雷射筆的情況。眼罩的遺漏是不理想,但以當時混亂的情況而言,仍然可以接受,最重要是雷射筆的情況沒有出現問題,警員也沒有動機干擾雷射筆。

考慮到現場環境 (有雷射光束)、雷射筆的檢驗報告、D6收藏雷射筆的位置、D6沒有合理辯解管有雷射筆、以及雷射筆沒有受干擾,D6罪成。

📌D1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控方認為D11管有雷射筆。進一步考慮到現場案發時環境混亂,例如出現暴動和雷射光束,被告的意圖是使用雷射筆攻擊別人。

控方證供:

PW19是警員6745,他是制服D11的警員。於案發當日,他是特別戰術小隊的成員。同日22:53時,他進入太子站,前往4號月台往中環方向的車尾位置。

當到達月台後,PW19看到一群人因看見警察而跑入車廂或樓梯。當中,跑上樓梯的人群中有人向他講粗口和他擲水樽,而人群中最近他的是一名身穿黑色風褸、黑短褲、戴黑色口罩的D11。由於他相信D11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此他追捕D11至L1層,並在1號月台3-5車門外將D11按在地上制伏。

PW20是警員11466,他是從PW19接手處理D11的警員。簡言,PW20接手處理D11後,隨即向D11作快速搜身,其間他在D11的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雷射筆,在D11的腰包找到防割手套、在D11的背包中找到黃色頭盔和過濾器等物品。

辯方盤問:

PW19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D11沒有向他講粗口或擲水樽;

- 沒有向跑上樓梯的人群喊不准走;

- 不知道何人向他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和

- 在庭上指的長風褸,意指長袖衫。

PW20同意已忘記頭盔內的空間放了什麼物品。另外,辯方亦指出案發時有以下情況:

當PW19離開後,PW20和其他警員在D11被制服的位置。當時有其他警員曾表示「藍色個喎,呢支雷射筆好多尖角會鎅親人架播」證人回答冇印象,亦開着雷射筆照向D11的右方。

PW20沒有同意上述情況。

辯方證供:


在案發當日早上,D11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D11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D11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D11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D11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D11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D11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D11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D11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D11的哥哥沒有跟隨他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D11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D11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在被制服後,D11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D11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D11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D11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D11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當時D11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D11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並在案發當日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到新蒲崗,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

D11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D11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但由於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沒有帶備游泳衣物;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D11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另外,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D11有戴頸套。D11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D11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另外,由於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

D11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辯方立場: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11已經在庭上已解釋帶備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的原因,這些裝備亦是被妥當保存;D11也沒有使用這些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當時地鐵亦沒有封站,出入搭乘地鐵屬正常;此外D11當時要在國內工作,基本上只有周末只可以處理私事。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18和PW20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11證供不被接納,因有不合理之處,例如D11的雷射筆會弄傷手,但他沒有放在公司,也沒有放入盒內,反之放入褲袋,十分危險;D11的雷射筆尺寸不小,放入褲袋並不方便;D11帶泳鏡卻沒有帶備衣物;D11當時留在車廂的原因不合理;D11替友人在家中試用防毒面具的效果非常有限;D11即使長期身在內地,也不可能對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認知狹窄等。

考慮到現場環境 (有雷射光束)、雷射筆的檢驗報告、D11沒有合理辯解管有雷射筆等,D11罪成。

📌總結: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全部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