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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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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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5/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庭外消息,區院36庭保安話今日唔開庭哦,話個官好似病左,應該今個星期四0930先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4/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52] 開庭

控方打算播出在壁屋的兩段約15分鐘的CCTV,分別係在囚一邊和探訪一邊,片段沒有聲音,先邀請法官留意控方的截圖,對D2 & D3的衣著的描述,拘捕兩人時在兩人家中搜出的衣物作對比;探訪片段完結時某人先起身,餘下兩人對話,根據時間紀錄,從而在隨後的錄音作對比,錄音謄本中的某些段落被遮蓋,是不需要法庭考慮,D2對部份謄本有爭議。

探訪人士一邊的片段,播放到最尾幾秒,控方指D3先起身。

[16:01] 控辯商議後同意修改第一份承認事實中,警方撮取瀏覽記錄和制作截圖的日期,D1~D3同意。

播出約15分鐘的錄音,錄音中聽到有人叫人删除Gmail, iCloud & IG 紀錄。控方指最後一段係D3起身後,餘下D1 & D2 的對話,要靠法官記住D2的聲音,再去推斷之前的聲音是誰,法官指法庭不是辨別聲音的專家。

控方表示就錄音謄本要索取指示作少許修訂,明天可以確定,明天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辯方稱將沒有中段陳辭,如果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可以開始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再訊(只開上午),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謝延豐律師行 轉聘 #黎匡晉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林宜養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2021年6月29日經審訊後由 #香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指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彈簧鋼棒的原因,被告作供指該物品是從網上購買伸縮棒的說法亦不被法庭接納 。及後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
2022年5月17即日作出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今頒下理由: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梁(17)購‍得的旗桿與被搜出的旗幟長度不相符,故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 / 懸掛搜得的旗‍幟。再者,上訴人明顯更改購得的地點,推算理由為若從網上購得,也定必拆開過,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而旗桿和旗幟定必是他攜帶至被截停的地方。當晚在旺角一帶發生些事情,梁(17)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又或忽略了上‍訴‍人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不單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更信納上訴人是知道涉案的物品屬一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實無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真誠及合理」的理念。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這一爭議:

「39. 進一步而言,儘管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該彈簧鋼棒的操作,但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悉的。不爭議的事實是當時證物P3彈簧鋼棒就放在證物P2盒子內,盒子內還附有證物P4產品使用手冊。手冊內列明上述(第14段)安全提示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而且,證物P3操作簡易,棒上有明顯按鈕,一按按鈕棒頭便彈出。本席相信事發時被告人把證物P3帶到街上時,必然知悉控方證物P3的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一如產品使用手冊證物P4所述。本席確信被告人於事發時明知自己「攜有」證物P3及完全知悉其材質及操作。」

故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理由書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62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3
2022.06.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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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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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5/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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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莊(17) #進度報告 (#20200301旺角 縱火;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2021年6月24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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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4日 星期二】

全部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2/2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5/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9]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8/25]

(12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其他法庭亦需要文字直播員,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6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答辯

林(28)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

被告就11項控罪全部認罪‼️另外亦都同意案情。

辯方律師提出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把案件押後3星期,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A8代表大律師表示A8今早身體不適需要看醫生,故未能出庭,但其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基於今日的案情與他無關,他們表示可以繼續審訊。

PW16探員33135梁英偉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6有關。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其他與A6有關的證人會用承認事實處理。

A7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自己身體抱恙,加上今天下午和明天早上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不能出席審訊,故申請押後至明天下午繼續審訊,相信能完成A7相關證人的案情。

法庭表示基於本案進度良好,批准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各位被告、辯方律師團隊們都要小心身體~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律師提出,因被告剛轉換律師行代表,申請押後答辯。裁判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8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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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47 廣播

10:02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繼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

完成案中案擧證

12:40完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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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
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為新案件,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再提堂,並與另一案作合併申請。

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但有以下條件:不能離開香港,24小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不反對押後案件,希望裁判官考慮批准被告能夠離開香港,並作出陳詞。裁判官拒絕申請。

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0 現金
不能離開香港(包括不能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 (O))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合併案件申請,被告期間以以上條件作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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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法庭收到法援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2年7月28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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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廣播
2:32開庭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二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黃(22)

涉在2019及2020年間,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請看 資訊部
--------------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5/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是日進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開始作供,主問完成,明天控方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11:30 同庭續審,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D3: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市民證人)鄭先生 - 東海堂店鋪經理

🔹控方主問(缺)

🔸D3法律代表盤問

鄭先生指今天警方沒有在開庭前向他展示與案有關的影片、截圖或CCTV;但同意在今天之前,在錄口供時警方有讓他看過,分別為2021年2月及2022年6月2日錄口供時。

鄭先生指警方說6月13日將開審,叫鄭先生以繼續協助警方調查。2022年6月2日,警員24458 丘景豪(音)到鄭先生的工作地方將軍澳東海堂錄口供。由於門店空間小,警員隨意找一張枱便開始錄口供,由早上11時開始,半小時完結。當時有展示CCTV及截圖,口供中亦有閉路電視截圖,截圖下也有描述,有他及警員簽名。口供以電腦打而不是手寫。

鄭先生指口供並不是一路講一路打然後在東海堂列印,而是警員到達時已預備了「打好哂嘅口供」。可見口供紙第1頁是電腦字,第2-6頁的每頁上下共兩截圖及幾行電腦字描述。

鄭先生指他們開啟電腦,類似講觀看東海堂在案發被「一班人」被破壞的情況,先是CCTV再截圖。他同意當時丘警員向他讀出的是警員先前草擬的截圖描述,而他覺得「差唔多」就簽署確認。

證人指今日上庭前沒有重溫口供內容,但6月2日後曾粗略看過電郵,因為需要交給公司。丘警員上庭前致電鄭先生,提示他出庭前要重溫所有內容,以電郵傳了5份PDF給他;之後佢有確認為5份,但無打開文件。

鄭先生同意有關CCTV截圖描述全部由丘警員草擬及描述,其一描述指見到有一個人「放火」在枱上及地下。同意單憑觀看CCTV,他不能夠百分百肯定片中的是火。同意他先前在庭上作供的說法,𡃓因為丘警員預備好的口供有一截圖有以下描述:喺片段時間顯示為2020年8月7日02:35:45時,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不同意警員語氣為「鄭先生,係咪就係咁呀?」,不同意因為丘警員的描述所以說是火。鄭先生指他第一份口供(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警署錄取)已有說光是火光。他確定錄取第一份口供當時未有CCTV片觀看,但第一份口供有包含個人觀察,見到地下有範圍被燻黑。不同意是因為燻黑而指是火,但同意事實上不能夠百分之肯定是火。

簡單來講:
同意鄭先生曾清楚表明在CCTV見到火;
辯方指鄭口供中警員描述(有個人喺枱縱火及有火光),因此雖然他不百分百肯定是火,但因為警員描述而今日庭上作供時指是火。鄭先生對此說法部分不同意,亦稱他沒被丘警員引導,他看CCTV時以個人經驗觀察感覺那是火。

【下午審訊】 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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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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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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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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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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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3/6]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2/3]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7/19]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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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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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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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6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9/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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