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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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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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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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544 廣播
1549 開庭
1630 短暫休庭,夾緊審前覆核同審期
1705 預備開庭,可以返埋位啦~
1710 再開庭
1722 完l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D2:詹(23)/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上次聆訊已就 D1:伍(16)/ D6:羅(17)/ D7:梁(22)/ D9:吳(22)/ D10:劉(27) 分拆為一案,其他或會再作案件管理。

控罪:
(1)D1-20暴動
(2)D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先匯報最新情況:
發出同意承認事實通知書後已收回全部被告回覆,得悉全部被告不認罪。案件管理方面,建議不分拆15人案,辯方都持中立或不反對的立場。同系列其他案件幾乎全部證人都是警員,唯本案有幾名市民證人(即證人列表中PW1/2/3/4);其中PW2睇到爆炸情況,PW1/4見到示威者情況。控方認為市民證人需要經歷最少3次的盤問會好大壓力,「肯定會有不愉快經驗」。

法官傾向於分拆案件,觀察到出D15/18/20在案情撮要中有實際行為上的指控,其餘都沒有。(簡單而言,控辯唔傾向拆,法官覺得拆咗較好)

有見及此,控方提出了分拆的後備方案:
① 對證物/片段無爭議:
D3/4/5/8/11/12/13/17/18/20(10人)
② 對片段的真確性/呈堂性/連鎖性有爭議:
D2/14/15/16/19(5人)

法庭正式頒令將案件分拆:
① D3/4/5/8/11/12/17/18/20
② D2/14/15/16/19

10人案將於2022年4月22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7月4日0930時起在區院進行為期40天的中文審訊。
5人案將於2022年4月14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5月10日起在區院進行為期20天的中文審訊。

以上兩案的翻譯文件事宜則無須作出翻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法庭下達兩項指令:
① 批准向區院登記處准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提醒應須付費)
② 獲發新證件三天內將其呈交至法庭保管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審前覆核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煲底作出警告) 繼續作供
傳召 PW4 高級督察 (制服D2) 作供

案件將於1月21日0930續審,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

📌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為裝修工人,自2019年7月起任職於父親開設的裝修工程公司,起初為在學期間兼職工作,11月起轉為全職。2019年11月30日,D1與師傅平叔一起在灣仔中環廣場工作,負責油漆工程,而工作用具均存放在一街之隔的華潤大廈工地內。D1於中午在公司報工數的WhatsApp群組如常報上當日的工數紀錄,他在群組內的暱稱為「老三」。

11月30日晚上,D1下班回家,與並非同住的父親及其他家人食晚飯。席間,父親著D1翌日下班後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後日在科學園工地為冷氣機出風咀以噴漆補油。

12月1日,D1繼續到灣仔中環廣場工作,下班後在華潤廣場工地按父親指示取了1支黑色噴漆,放在背囊內,然後乘港鐵到尖沙咀參與合法遊行。

D1指,該遊行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大約1640至1645,D1抵達尖沙咀站近半島酒店的出口,打算前往遊行起點尖沙咀鐘樓加入遊行。1分鐘後,見到一批警員由彌敦道近半島酒店外巴士站向前衝至梳士巴利花園中庭。有記者和市民在梳士巴利花園圍觀,D1亦上前了解情況。1分鐘後,有市民大叫:「舉咗藍旗,我哋快啲走啦!」2秒後,有2名警員按著D1的膊頭,D1失平衡倒地。

D1指,自己案發時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褲、迷彩鞋,面上戴黑色面巾,揹黑色背囊,並裝著從工地取走的噴漆,但沒打算在遊行使用。

D1指,公司有向自己支付工資,並有收據發票為憑。2019年的11月和12月,公司均有出糧,在11月工作了13日,在12月工作了23日。

辯方將D1在2019年11月和12月的薪給收據呈堂為辯方證物D3及D4。

控方盤問

D1於2019年7月前全職讀書,未有工作。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領取學徒工資日薪$650,11月起增至$1,000日薪,屬半師傅工資。如屬師傅,其日薪為$1,450。D1並無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但不同意受僱一事純屬杜撰。

D1同意噴漆在許多地方都能買到,但解釋指科學園附近並無五金舖,最近要到沙田或大埔購買。由於被告需清早出發到科學園工作,五金舖尚未開門,故從華潤大廈工地帶噴漆到科學園使用。

D1指自己是從民陣網上資料得悉遊行路線,並確認遊行路線會經過梳士巴利花園。D1指,剛到達港鐵站出口時,看見警員在中間道與彌敦道交界舉起藍旗。D1在盤問下同意主控官說法指,警方舉起藍旗代表其立場認為有關遊行屬非法集會。D1續同意自己明知警方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驅散人群,仍繼續前往該處。

D1稱自己非因任何原因而佩戴面巾,否認因打算用噴漆噴上標語而蒙面。針對D1背囊側袋的1把深藍色縮骨遮,D1指自己每天均會攜帶縮骨遮以備不時之需,否認用以築成遮陣與警方對峙。對於背囊內有2款分別為藍色及黑色的口罩,D1稱在藥房見到2個不同款式遂一併購買,並存放數個在背囊內以備不時之需。D1指進行油漆工作時可能會戴上口罩,而口罩均由師傅自備,在華潤大廈及中環廣場工地沒有提供口罩,但在科學園工地則有提供。

至於背囊內有生理鹽水,D1指生理鹽水在警方發射催淚彈時可用以洗眼,在工作時刷完砂紙後遇上沙塵入眼亦可洗眼,通常為初學者使用,有經驗的師傅不會使用。主控官質疑為何不戴上眼罩、或以眼藥水洗眼,D1解釋眼罩易黏灰塵,對工作造成不便,而小支裝生理鹽水逐次開封使用,較眼藥水便捷。

辯方覆問

D1指自己對強積金及稅務法例並不熟悉。而早前指自己在案發當日目睹警方舉藍旗的位置在崇光百貨前少許。辯方律師2度詢問有關位置是否在遊行路線的範圍之內,D1均回答在遊行路線內。D1指自己從2019年7月直至案發當日,共進行過十幾單油漆工程。


📌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爭議

D1代表大律師打算呈上辯方證人部份WhatsApp對話紀錄的截圖,遭控方反對。主控官質疑沒有從擷取截圖的電話驗證過相關紀錄,無法確定其真實性。而對話內容本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在電腦上的對話內容如要獲得豁免需符合證供法例的要求。辯方指希望以實體證供方式呈堂,不依賴其真實性,只用作顯示曾有人說過如此對話,對話內容實質上有否發生並不重要。裁判官最終批准在此基礎上將對話截圖呈堂。


📌DW1 D1父親及僱主 林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DW1為裝修工程公司東主,成立了18年,員工數目不定,約8至10名員工。D1於2019年8月起在DW1的公司工作,此前因在學未有工作經驗。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5 裝修工程公司商業登記證
• 辯方證物D6 僱傭保險單
• 辯方證物D7 工程保險單

DW1指,公司於2019年11月30日及12月1日在灣仔中環廣場有工作,要髹天花及牆身,由D1及平叔負責。每單工程完成後,發票正本均會送交委託人,所以未能向法庭提交發票正本,只能將副本呈堂。12月2日在科學園有工作,原本打算由D1負責。公司透過一個WhatsApp群組報工數,而D1在群組的暱稱為「老三」。12月1日晚上,DW1前往D1的住所與家人一同食晚飯,DW1著D1翌日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以待後日在科學園使用。DW1指,工程使用的大型工具會由他早一日用車運到工地,因師傅難以徒手搬運大型工具。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8 DW1與科學園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9 DW1與中環廣場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10 公司WhatsApp報工數群組訊息截圖
• 辯方證物D11 中環廣場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2 科學園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3 公司工數簿

DW1在D13上確認D1的出勤紀錄,在11月30日,D1的一欄寫上13,代表11月工作了13日;12月1日,D1的一欄寫上1。

控方盤問

放在華潤大廈工地的噴漆是DW1親自購買的,為公司在工程使用,但屬小型用具,並無保存單據。DW1一直不知噴漆與案有關。

D13顯示,公司在2019年12月僱用了10名員工,但D6顯示只向保險公司申報受僱人數為3人。DW1指因受僱人數不定,此為行內慣常做法。D1在專業教育學院讀書時,間中1至2日會到工地幫忙。

DW1指在2019年8月至10月向D1支付學徒工資日薪$700;11月起支付半師傅工資$1,000。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W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W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指自己有為D1強積金供款,及為其工資報稅,但沒有帶備相關文件呈堂。

DW1指行內在工作時不會戴眼罩,因灰塵會遮蔽視線,難以工作。口罩和洗眼水一向由師傅自備。由於在華潤大廈工地需向泵咀噴上黑色和紅色噴漆,因此DW1購買了噴漆,並存放在工地內。

在D12顯示,科學園工程內容為「包機電掃油」,DW1指已包括掃油及噴油工序,在發票上不會寫得太詳細。

辯方覆問

DW1指每支噴漆價值約$20,形容為十分「濕碎」,故未有留下單據。在D13的紀錄上,有時寫上D1全名,有時寫上老三,因只供其本人作紀錄,名稱上寫得比較隨意,其他工友亦有如此情況。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9,即拘捕麥手足的警員 11137 湯梓祺作供。播片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背景:A2在8月12日首次提堂,A1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延至8月13日首次提堂,投訴在警員推進期間遭警員推下樓梯,令他向後跌,其後亦遭警員不當待遇,保釋申請被 #黃國輝裁判官 拒絕;8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獲准保釋,須交出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10,000元,除與律師討論案情外,承諾不搜尋和討論有關爆炸品的資料;12月3日A1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12月27日A3及A4提堂並合併轉介區域法院;1月9日在區域法院首次提堂,A3獲 #郭偉健法官 批准離港一週參與家庭旅行到台灣;8月21日首次審前覆核,因法庭不遷就各人原聘用的律師,各人須另聘代表律師,在1月4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據了解 #陳廣池法官 指示控辯雙方就A3控罪討論以其他方式處理。

——————

甫開庭,法官指示將撤銷只有15歲的A3在1月9日 #郭偉健法官 頒佈的禁止報道令‼️

📌案件管理
本案由明天起會在0900開庭,1300休庭,只作半天審訊
各大律師就自己行程提醒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暫時撤銷審訊期間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A1擔保人毋須每天出庭

🛑法庭指不接納任何有政治陳述物件(包括FDNOL口罩)

📌答辯
所有控罪:不認罪

眾人沒有招認
控方將傳召20個控方證人

📌控方開案陳詞

2019年8月11日,市民在九龍塘、油麻地、紅隧、尖沙咀一帶,以打游擊方式用水馬等雜物設置路障堵塞道路後散去。至2330時,50名市民在黃埔一帶聚集及設置路障,陳高級督察率領多部警車到場掃蕩。到達時,市民以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照射警車,其中一部警車司機警員48567自稱眼睛被照射後感到不適。警員下車進行驅散,市民逃往黃埔站A出口。
警員趕至A出口樓梯時,嘗試截停A1及A3。A3自行在樓梯上坐下,被警員16518拘捕。A1繼續向下逃跑,陳曉馳高級督察嘗試截停時雙雙跌倒,期間踢到趕至協助拘捕的10717,其嘴角流血。警員6853在現場A1身上搜出彈射器連彈珠和一把刀,拘捕期間從A1腰間跌出一個錘。在0016時,A1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押往紅磡警署。
警員20633在黃埔站A出口看見A2與警員在糾纏,遂上前協助制服並在A2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現場測試可發出藍色光線。警員15293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2。
在0010時,和高級督察看見A4從黃埔站A出口衝向自己,從A4當時裝束,覺得A4與非法集結有關,於是截停A4,其後交由警員16698以「非法集結」拘捕A4。
在各被告人身上搜出示威者身上經常見到的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具等。
在0014時,警員16518在地上發現一支黑色雷射筆。
在黃埔站A出口內外的閉路電視可見群眾聚散的情況。警車鏡頭拍攝到雷射光線照射警車的情況。
控罪(4)的刀已開鋒;彈射器發射彈珠可在木靶上造成凹痕。
控罪(5)的雷射筆經政府化驗師 #盧永楷 化驗後確認為第4類;投射器由橡筋及帆布組成。

因控辯雙方就65c承認事實須休庭再處理

📌證人傳票
A1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一名政府醫院急症室醫生,就2019年8月11日0900時,A1被押送到醫院就醫的醫療報告作供。
醫療報告在上週四以及與控方,控方要求醫生出庭作證。
法庭指醫療報告一般可以65b方式呈交,但不能干預控方,至於傳召日期需視乎案件進度,亦要相就醫生時間。傳票已經口頭批准。

休庭至1030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進度報告

D1 李(16)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黃姓男子與各人為中學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曲棍球,家人得悉報警。

D1提堂時庭上認罪,2020年10月20日判12個月感化。

今日到東區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報告正面,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繼續餘下感化令條款,被告亦不需再到庭聽取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14屯門

🛑三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關(27)
D2:徐(27)
D3:何(40)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1020 公眾進庭
1028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準備文件,即3月22日1430時

D1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今天有意申請取回身份證;張官糾正應向懲教申請,除非需要法庭頒令則需再作書面申請

D2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正申請法援

D3不反對押後,正申請法援
有保釋申請,唯被拒,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D3臨入去前向公眾席高舉心心手勢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28上水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黃 (34)

控罪:
(1)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其住所內管有2個鐵蓮花。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上水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

背景: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在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2項控罪分別判處8個月和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 現金$70,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D1: 陳(24) #0831銅鑼灣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參與 #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陳手足就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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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潘熙資深大律師 早前已經呈上書面求情大綱,不在庭上重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考慮被告在2013年曾經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教導所。被告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熱心服務社會,協助區議員派發防疫物資,亦有參與聖約翰救傷隊,今次在錯誤時間出現在錯誤地方。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罪責相對地低,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亦無安排、帶領、召集、煽惑、鼓動在場示威者,並非激烈示威者。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亦沒有警員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綜上,本案案情嚴重性比DCCC901/2016莫嘉濤案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家庭背景,以3年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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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大綱:
就本案而言,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約有300人參與暴動,規模龐大。示威者霸佔馬路、部份人身穿護甲、頭盔,手執長形狀物體,也有人縱火焚燒雜物、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用雷射筆照射,為時半個多小時,甚具威脅性。以此背景而言,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被告其個人行為,而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情。

可幸被告在案中不是帶領角色、亦沒有人因此而嚴重受傷。暴動罪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審訊時承認了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資源,再減刑半年。此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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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暴動 4年即時監禁
控罪②罰款$5,000 (一個月內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1月元朗

李(24)🛑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在其元朗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

沒有保釋申請。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預備文件,並會預留足夠時間予辯方檢視文件夾等。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1005 傳召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署理警司 作辯方盤問
1055 盤問完畢,小休10分鐘。
1114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定表證成立。
1132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辯方專家作供。
1154 上午審訊完結,下午1445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506尖沙咀
#非手足 #販冰冰
案件編號:KCCC3150/2020

D1:王若男 WONG, YEUK NAM (28)
D2:許思漢 HUI, SZE HON (41)/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

控罪:
(1) D1-2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2) D1危險藥物的販運

詳情:
(1) D1-2同被控於20年4月27日至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販毒
(2) D1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九龍尖沙咀帝苑酒店1517室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逾150克冰毒

D1聘請私人律師並解僱法援律師,D2今日無律師代表。二人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準備文件。

案件押後至3月1日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承認事實

(1)證物P1為1張顯示黃埔站一帶的街道圖。
(2)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3) 2019年8月11日0016時,警員6835拘捕A1,當時A1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2)、黑色長褲(證物P4)、黑色防曬袖(證物P3)、戴黑灰色頸套(證物P6),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綠色單孭袋(證物P8)及腰包(證物P9)。
(4) 2019年8月11日0700至0715時警員16201在紅磡警署為A1拍照製成相冊P10。
(5)在A1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11:2隻雞蛋
P12:1個藍色蛋盒
P13:1支噴漆
P14:
P15:1個航拍機
P16:1個綠色單孭袋(即證物P8)
P17:1個黃色頭盔
P18:1件黑色護甲
P19:2副護目鏡
P20:2件黑色T恤
P21:1個3M粉紅色防毒面具
P22:6張電子單據
P23:1張八達通
P24:1部手提電話
(5)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25。

(6)警員15293在黃埔站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拘捕A2,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被捕時A2身穿黑色上衣(證物P26)、深色長褲(證物P27)、鞋(證物P28),戴有灰色手套(證物P29)及口罩(證物P30),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31)。
(7)警員16251為A2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32。
(8)在A2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33:1支長18厘米可發出藍色光束的雷射筆
P34:1個黃色頭盔
P35:1副護目鏡
P36:1個迷彩袋
P37:1個綠色橡筋發射器
P38:1部對講機
P39:1副望遠鏡
P40:1個白色包裝袋及內容物
P41:
P42:2件白色T恤
P43:1個深色面罩
P44:面巾
P45:腰包
P46:
P47:1個黑色腰包
P48:1支黑色電筒
P49:4支生理鹽水
P50:1部手提電話
(9)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51。

(10)警員16518在黃埔站A出口拘捕A3。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52)、黑色防曬袖(證物P53)、綠色長褲(證物P54)、白色波鞋(證物P55),戴眼鏡(證物P56)、頸圍(證物P57)、背有背囊(證物P58)。
(11)警員16261為A3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59。
(12)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60:1把縮骨遮
P61:1副3M護目鏡
P62:1個灰色3M口罩
P63:1個包裝袋內有3M濾毒罐
P64:1個藍色外科口罩
P65:1張紙張上有手寫字
P66:1張個人八達通
P67至P70:共50支生理鹽水
P71:1件藍色上衣
P72:1部手提電話
(13)上述證物拍攝10張照片成相冊P73。

(14) 2019年8月11日0015時警員16698拘捕A4,罪名為「非法集結」。A4當時身穿黑色外套(證物P74)、背心(證物P75)、(證物P76)、(證物P77),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8)及面戴面巾(證物P79)。
(15)警員166為A4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80。
(16)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81:1對3M手套
P82:藍色口罩
P83:
P84:1個灰色3M口罩
P85:白色短袖上衣
P86:1部手提電話
(17)上述證物拍攝8張照片成相冊P87。

(18) 2019年8月11日0014時,警員16518在A3身旁地下檢獲1支黑色雷射筆,經盧永楷檢驗後證實為第4類。

(19) 2019年8月11日0606時,警員10171盧振業到伊利沙伯急症室求醫,證實上唇及右前臂擦傷,由陳醫生撰寫的報告為證物P89,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4張拍攝傷勢的照片為證物P90。

(20)在0851至0951時,警員16261到黃埔站附近街道拍攝20張照片,製成相冊P91。

(21)在1020時,警員8519以手令3381/2019(證物P92)在黃埔站檢取2019年8月10日至11日3支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並由黨鐵職員 潘燕孽(音) 燒錄成光碟(證物P93)。
(22)2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分別為2019年8月11日00:12:50時(證物P94)及00:12:51時(證物P95),顯示截停A2的情況。

(23)警車AM6020、AM6241、AM7485、AM8532及AM7549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由警員46713在西九龍行動基地取得,並由警員8603交予警員7280燒錄成光碟(證物P96)。取錄影片共9段。

(24)著名藍店民兆街12號「功夫點心」門外的閉路電視能拍攝到民兆街及黃埔站A出口情況。在2019年8月13日由 孔卓健(音) 將8月10日至11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P97)。

(25) 在0430時,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馬偉德 檢取7塊煙霧餅,並將其中1塊交由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檢驗,證實為氯酸鉀及氯化銨混合物,與煙霧餅成份相符。馬偉德 燃燒其中1塊煙霧餅,能產生煙霧約2分20秒。馬偉德 錄取證供作證物P89,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並拍攝一段錄影片段P99。馬偉德 將餘下5塊煙霧餅存放在爆炸品處理課,並為煙霧餅及彈匣拍攝相片證物P100A及P100B。

(26)彈射器及彈珠由警員9684測試,在5米、10米、15米、20米外均可射穿紙靶,在5米外可在木靶留下凹痕。測試報告以65b呈堂為證物P101,測試錄影片段為證物P102。

(27)控方證物妥善保存,沒有被非法干擾。相片如實反映事實,沒有被非法干擾。所有有關閉路電視及警車行車記錄儀均正常運作,並完整燒錄成光碟。

(28)A1至A4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9)本承認事實以65c呈堂為證物P112。

(30)共10份證人口供以65b書面陳述方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而該65b文件呈堂為證物P113。

📌書面證供

10份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
本65b文件為證物P113。
各辯方大律師同意在庭上毋需讀出證人書面證供,惟有變通大律師關注證人口供指「在樓上看到」,但書面證供隱藏證人地址,以致辯方大律師未能了解鎖住樓層及座向。法官指辯方如有需要知道樓層可存招相關證人。

📌播放錄影片段

控方在傳召證人前先播放黃埔站A出口及藍店「功夫點心」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各片段可見有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及街坊出入A出口及在附近街道經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3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由於被告同時涉及其他案,控方需時考慮處理方法,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下午12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告繼續還押❗️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師做出❤️手勢

📍注:被告涉及另一傷人及槍械案會在今天下午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

另一案資料: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001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1高級警員48567 林健德
1988年7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負責駕駛小隊指揮官警車

📌控方主問PW1

背景
在2019年8月10日1200時開始軍裝當值直至行動完畢,當天駕駛小隊指揮官陳曉馳的警車AM6020。在0006時接到指示到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因有大量人士聚集,約在0009時到達。

被雷射光束照射
在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外約100米,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射向警車車隊,PW1駕駛的警車為車隊中首架。當時見到雷射光線在眼中不斷閃爍感到眼花不適。當時沒有佩戴護目鏡或頭盔,只有眼鏡。

警員落車追截
警車駛至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路障前停下。指揮官陳曉馳用警車擴音器發出警告,但人群沒有散去,於是陳曉馳帶隊落車,PW1則下車清除路障,包括膠圍欄、垃圾桶和垃圾。其後將AM6020駛至前一個街口民泰街停下。

女被捕人上車
PW1一直留在車上直至0018時,有警員押解一名女被捕人上車,便離開駛往紅磡警署。PW1不知道女被捕人的身份。在紅磡警署逗留一段時間後直至指揮官陳曉馳上車便離開下班。

眼部不適
PW1指稱約在0330時下班後依然感到眼部不適,便回家休息,直至第二天上班時向指揮官報告需要求診。PW1到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求診,獲得3天病假及眼藥水,並獲轉介到明愛醫院眼科。在9月3日到明愛醫院眼科求診時,醫生指眼睛並無不妥。眼部不適約維持一至兩日,期間包括眼皮跳及流眼水。

路障位置
控方向PW1展示證物P1黃埔站附近街道圖。
PW1在街道圖上以交叉標示出紅磡道及德民街德安街交界的路障位置,呈堂做證物P1A。

控方向PW1展示黃埔站附近街道相片P91(1)-(7)
相片P91(1)及(3)顯示紅磡到與德民街交界路障位置,在行人過路線及十字路口中間黃格之間,AM6020當時停在行人過路線錢前。

📌A2辯方盤問PW1

PW1指在十字路口外100米見到雷射光束照射車隊方向,即紅磡道,在到達證物P1A上標示的位置前已經見到,但由於要留意路面情況,不知道光源的確實位置,只知道在前方。停車後見到有大約20至30人在德民街路口後聚集。

PW1在證物P1A上以圓圈標示人群聚集位置,相對當時警車位置,市民在雜物的另一邊。

📌主控覆問PW1

PW1指由於只留意前方馬路所以只見到前方馬路位置有人群聚集。

📌法官詢問PW1

PW1指當時為凌晨時分,有黃色街燈,沒有煙霧離漫,同意在黑暗地方任何光線都顯得更強。

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任小隊指揮官
追捕A1及A3,並推A1跌落樓梯

📌控方主問PW2

背景
2019年8月10日1200時以軍裝當值直至行動完結。當天受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命令,到西九龍一帶包括油麻地地鐵站、九龍塘地鐵站等地進行掃蕩。當天在不同地方有群眾聚集,並在馬路及行人路已垃圾桶、鐵馬等堵路,需要到場清除路障恢復行車。在清除路障時亦有人群聚集。直至11日0006時,收到指揮中心命令,由尖沙咀近梳士巴利道經紅磡道往德民街交界處理堵路。

雷射光線
在紅磡度及德民街交界約100米見到有雷射光線照射車隊。由於PW2乘坐的AM6020在車隊最頭,PW2坐在司機左邊,看到司機被雷射光線照到。

到達及追截
到十字路口20至30米外,看到前方有人群在路障後面,路障由垃圾桶、膠欄及雜物組成,車隊無法通過。於是PW2用AM6020上的擴音器警告民眾立即離開,但民眾並沒有理會,繼續以雷射光線照射車隊。PW2叫車隊其他警車警員下車,PW2自己都下車向人群跑,市民向黃埔站A出口散去,在A出口聚集。

追捕A1及A3
PW2跑到黃埔站A出口,看見一名男子跑向自己,男子背有黑色背囊,手持銀色反光硬物,硬物上有橡筋。PW2跟隨男子跑,跑到A出口樓梯位置,見到另一名女子,於是從後攬向他們。
女子在樓梯上坐下,但男子繼續掙扎,捉緊扶手向後用力。PW2將男子用力拉跌,期間一同失去平衡,滑落10至20級樓梯到平台上。
在平台上男子繼續反抗,PW2用上身壓向男子上身,並大叫需要協助。10717於是上前協助,用上身壓向男子下半身,男子用腳踢向10717。
PW2捉緊男子雙手,以防男子用銀色硬物攻擊自己,男子當時大叫「死開」。
其後6835及19785亦到場,合力將男子制服。
在男子被鎖上手銬後,PW2從樓梯返回A出口,繼續指揮現場行動。知道女子同樣被捕。知道男子為本案A1例,女子為本案A3,辯方對被捕人身份不爭議。

PW2補充在地鐵站內見到男子及女子,有向他們警示「警察咪郁」。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代表D4麥手足的關文渭大律師,就D4傷勢如何造成、警員處理被告傷勢的程序、部份證物的連鎖性盤問證人。

🟢13:13 休庭。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上午審訊進度:
0930-1114 控方一直整理文件,書記多番詢問可以開庭未。主控:呢個官好人,唔會趕人,整好曬先開。

1115 終於開庭
宣讀控罪及兩份同意案情。(主控多次讀出未成年手足的全名...) 主控表示有十名控方證人,其中五位需要盤問,其他用65b (即書面口供直接呈堂) 處理。

傳召證人前,首先播放一些影片片段,包括涉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裕民坊地盤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實好朦,乜都睇唔到)

PW1警署警長鄭敏中(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觀塘警區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當日2005下班,徒步行經觀塘黨鐵站A1出口,見到有8-10人圍住升降機。當時我距離該升降機約20米,現場有街燈照明但昏暗。他們有撐傘,睇唔清楚有冇人出入亦睇唔清楚他們衣著。然後聽到有撞擊的聲音從升降機傳出,當時距離升降機約5米,我不夠膽駐足,一路行一路睇了約七至八秒,一直有撞擊聲音但看不到損毀情況。
對面的行人路有30-4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加黑色面罩。於是我打電話比指揮中心報案,話見到有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聯絡後該40-50黑衣人向我方向逃離,即由A1出口向同仁街方向,再左轉入裕民坊。[PW1地圖標示人群逃跑的路線,呈堂為證物P16a] 之後我就睇唔到佢哋,但見到有防暴緊接他們尾隨,路線一致,見到兩堆人是五秒之內的事。之後我就離開。

🌟D2律師盤問
破壞升降機的人揸住把遮逃走?(PW1:見唔到40-50人逃走時有攞遮) 你話有8-10人刑事毀壞,40-50人非法集結,我問緊嗰8-10人 (PW1:離遠觀察,唔知佢哋點處理啲遮) 40-50人手上有冇揸住嘢?(PW1:唔清楚) 除咗A1出口升降機被破壞,其他出口有冇破壞?(PW1:唔清楚)

🌟D3律師盤問
你身處現場但冇作出拘捕 (PW1:冇) 2005時觀塘有其他路人,人數亦多 (PW1:係) 你唔知40-50人跑咗去邊,有冇人被捕 (PW1:冇同事通知我) 你無法肯定被告是在這40-50人之中,亦沒有人叫你認人 (PW1: 係) 你對英超是否熟悉 (PW1:唔熟) 你未必認得阿仙奴波衫 (PW1:唔知)

📌D2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當中包括:
1) 10月7日2013至2022警長2189查問的回應及招認;
2) 2110-2306 PC15911記事冊內補錄警誡口供的回應及招認。

理由是D2在不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作出回應,警員亦違反指引。案發時D2只有15歲,警員沒有安排家人陪同下就作出查問。PC15911沒有作出警誡,補錄警誡供詞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D2被帶到觀塘警署後,警長2189、PC15911和其他不知名警員對D2使用武力及威嚇利誘。包括有警員捏D2肚說「好撚勇呀?」、打他左邊身肋骨、用雷射光束照眼令D2以為自己被錄影而作出招認。PC15911自行填寫警誡供詞,並利誘如在上面簽署並抄寫聲明,可更快獲釋。警員沒有向D2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D2在被羈留期間亦聽到D3的母親哀求警察不要打人,期間聽到有撞擊聲,D2擔心自己會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加簽。

同時呈上D1被捕時的相片、D2醫療報告、D3專家醫療報告,雙方同意以65b呈堂。

1430續審。
(注:本案D1因早前違反宵禁已還押逾一個月‼️原本今日應和D2 D3一同審訊,但不知道為何法庭另有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答辯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被告後,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被告管有的雷射筆為第四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被告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控方申請將鐳射筆充公。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然而本案中的雷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所構成的風險比一般的大,加上考慮到被告的年齡,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被告原先選擇不認罪,原本案件定於2021年1月28日開審,因此被告將只獲扣減四分之一的刑期。

被告沒有保釋候審申請,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