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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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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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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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答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771

審訊過程:
傳召PW1 PC47958作供,當日駕駛警車時被雷射光照射
傳召PW2 PC19755作供,拘捕被告的警員
傳召PW3 陳督察作供,陳為測試雷射筆的專家證人

由於證人尚未作供完畢,詳情後補;案件押後至明日2020年12月23日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1/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下午審訊:
PW2 PC12420 文正霖(音)作供。
🛑主問
2010年加入警隊,現在隸屬水警北分區軍裝第三隊。 事發當天2050在東九龍行動基地待命,之後從通訊機收到示威者堵路的消息,要求前往處理。乘坐AM8231,2100到達黃大仙龍翔道西行線豪園2座對出。當時交通停頓,警車無法再前進,於是落車穿過車輛,跨至東行線設立警察防線。我當時是防暴裝束,持有槍械、警棍、胡椒噴霧、左手持圓盾。

組成防線期間,我望向沙田坳道方向,前方50至60咪有大量示威者,中間有障礙物,在行人天橋附近有一些水馬及鐵馬砌成三角形。見到有藍色和綠色的雷射光線照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投擲雜物但看不到是什麼。林幫辨多次發出警告,內容大概是「你哋而家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我哋會進行驅散及拘捕」,但人群仍然沒有散去。完成設立防線後林幫辨就指示向沙田坳道方向推進。因為只望向前方示威者所以不清楚隊形情況。

我跨過路障後,大量示威者散開,我走上行人路繼續向前推進。行人路上有記者,我在他們之間穿插。到了黨鐵站E出口,離我6米有一名男子(D1)在行人路上向住我跑,他跑過了我,我轉身留意他,他轉身向著東行線馬路的石壆,伸出雙手 [PW2企起身示範動作],車路上有數人。他向那些人大叫,但聽不到他叫乜。
[主控要求PW2形容石壆外型及位置,直播員按:浪費時間,那一段龍翔路的石壆起碼有一二百米長,由始至終都不知道PW2聲稱D1停留的石壆位置是哪裏。你畀張地圖PW2畫咪得囉X]

我用雙手攬住佢上身,他掙扎,我們一起撻在行人路上,我用雙腳壓住他背脊,叫他冷靜不要反抗。之後用膠索帶將他雙手在背後鎖上。我問他「有冇過緊」他答「冇」。之後我帶他回去E出口的位置問佢攞身份證,然後以非法集結罪名宣佈拘捕。他衣著有黑色cap帽、透明護目鏡、耳筒、黑色短袖衫、手套、藍色牛仔褲、灰色波鞋、背囊和豬嘴。對他警誡後,他回應「我明白你嘅警誡」之後再沒有回應。

❇️播放多個片段 (全部冇播聲)
P54 有線live,2104 見到有一堆防暴警員 (1x個) 在豪園2座對出的龍翔道東行線一字排開慢慢向前行 [得十幾秒]
P53 Now live,只是同一時間有線live的另一個角度
[得十幾秒]
P56 警方片段,鏡頭方向是向著東行線沙田坳道方向。片段一開始似乎是在豪園2座對開,但不知道實際時間。揸住鏡頭的警員一路沿著東行線向前行。鏡頭內只見一堆防暴前進中,一個示威者都見唔到。
天橋底馬路有少量水馬路障,但路障將兩邊已可通行。PW2表示他通過時有更多路障。片段中見到有零星藍綠雷射光線。過了行人天橋,一堆防暴突然向前狗衝,拍片者亦跟著跑,跑到E出口外已見到有一堆防暴停低圍住哂。
P52 RTHK live,一開始已見到D1趴在E出口外行人路,PW2踎在他身邊,PW2稱是二人跌在地上的情況。
P51 TVB live,一開始已見到PW2雙手抱住D1上身,但影不到D1有任何動作。四圍全部是警察和記者。
P52 RTHK live,2112 PW2扶D1起身。

這個片段之後,PW2說他將D1帶回E出口旁邊的角落,宣佈拘捕和警誡。2126將他交給偵緝人員。

🌟D1辯方律師盤問
辯:他面向你跑時,你仍是全副裝備,你說他跑過了你,即是他曾經好近你
PW2:只有一剎那,冇留意
辯:向你指出,他在石壆時只是伸出右手,而不是像你示範般的伸出雙手。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你說林幫辨多次發出警告
PW2:是,不止一次
辯:發出警告後才指示你們推進
PW2:是

🌟D3辯方律師盤問
辯:推進時路上有路障,但你不知道是誰造成的
PW2:是
辯: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射,但你不知道他們的身份
PW2:不知道
辯:有人投擲雜物,你亦不知道他們的身份
PW2:不知道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PW3 PC8829 徐永輝(?)(音)作供中,為D2拘捕警員。主問未完成。(PW3咬字不太清晰...)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豐。

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313

🟢罪名不成立🟢

--------------------------
裁決理由大綱:
根據證供,PW1余承豐督察從後追上被告張先生,並用左手捉住張先生右後肩近頸部位置。制服過程中張先生先用左肩撞向余督察胸口,之後再用右肩撞向余督察左肩。

在第一次推撞中,因為被余督察的手阻隔,所以張先生不可能撞到余督察胸口,最多只會撞到他左手外側。而第二次推撞,若張先生要用右肩撞余督察左肩,必需大幅度轉身,但PW1余承豐督察證供並沒有提及被告曾經大幅度轉身。法庭因此對警員的說法存疑。

法庭不能確認被告張先生,有在案發時間的關鍵時間有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控方未能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被告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獲批,理由如下:
當日有合法集會,被告無任何可疑行為,即使被告人群中逃跑,以當時混亂情況,單單逃跑不算自招嫌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在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
控方表示準備好聽取被告答辯。辯方指於上周五收齊本案文件,並已於今周一向控方作回應,希望商討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故希望把案件及答辯押後,以給予時間雙方商討。

溫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再訊,屆時將會聽取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祈裁判官
#1021元朗 #續審

李 (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本案將於2021年1月12日下午3點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於2020年12月18日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指出案中撿獲的鐳射筆內的筆芯有標籤,標籤顯示該鐳射筆的功率在5 milliwatts以下,但檢驗後發現該鐳射筆屬3B級別,即光束的功率為5至500 milliwatts。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重申其立場,指出控方案情並沒發生。辯方指出,恰當的想法是,每一條控罪的元素須考慮其意圖,並指出HCMA 817/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尹明義(註1)一案中第101至108段,意圖包括「有意」和「罔顧後果」,並指出根據侵害人身條例36(B),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阻礙公職人員。

辯方指出PW1督察19348梁劍凱為不可信的證人,因為他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後和在法庭上都對示威者有偏見。PW1作供時指出被告的一連串動作,包括見到警察後大叫「快啲走」、扔水樽和當見到PW1拉低一名女子後衝向他,令PW1認為被告會襲擊他,此想法不合理。

辯方指出,控方分析控罪時,把控罪1和2一併考慮,沒表明哪項行為屬阻礙,哪項行為屬抗拒,即控方認為所有行為皆為阻礙及抗拒。(按:控方回應指被告一連串行為可以逐條控罪分析。)辯方提出疑問:哪項行為屬阻礙?哪項行為屬抗拒?

辯方指出,法庭應小心考慮PW1的供詞,原因如下:
(1) PW1在Instagram上的帖文顯出他對示威者有偏見。
(2) PW1在拘捕被告後失控,夾雜粗言穢語地大聲說「掟杯、襲警,你都玩完。」。(按:辯方在結案陳詞覆述時略過粗言穢語,該粗言穢語為「你都玩完」。)PW1否認他曾說粗言穢語,但呈堂片段中清楚顯示他有說過。PW1作供時表示「你都玩完」是意思是指示威者的遊戲已完,但一般人都不會像PW1所言般詮釋該句說話,明顯地PW1狡辯、掩飾。
(3) PW1曾說過「拉埋其他人」,但案發地點其他人並無任何違法行為。
(4) PW1表示晚上11時不會有守法的人在街上跑,而事實是不少人因見到警察而跑。
(5) PW4的供詞沒提及被告曾扔水樽,但PW4在作供時指出他追截被告時在被告身後7至8米,光線充足,視線沒受阻。此與PW1指出被告曾扔水樽不符。
(6) PW1當時戴有頭盔,視線和聽力都可能受影響。

PW2和PW3亦不可靠,因為在辯方呈堂的片段中可見,被告在被捕後雙手抱頭,完全沒掙扎。控方指出當PW3捉住被告的手時,有綠光從手中的鐳射筆射出,但此點並非PW3的說法,純屬控方猜測。另一問題是究竟該鐳射筆從何檢取?一名PW說在地上檢取,而另一名PW則說在被告的右手中檢取。

案中檢獲的鐳射筆上面沒任何標籤,故就算被告管有該鐳射筆,亦不可能知道它的傷害性等情況。(按:梁官指出曾有案例,該案中鐳射筆的功率比標籤上所示的為高,被告可以此為辯解。)

控方結案陳詞第46段的檢控基礎無實質證據支持,包括控方指被告參與示威活動、與其他示威者一起跑。辯方提出,跑的人就是示威者嗎?PW1亦只見到有人跑,不能確定他們是示威者。況且,被告的袋中並無任何示威用的器具。

就抗拒公職人員的控罪,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高超過1.8米,他在被捕時曾被推,當膊頭和頸被推,會失平衡,四肢的動作可能是被推時失平衡的自然反應。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辯方所提出的辯解是否合理和有其可能性。

註:
(1) HCMA 817/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尹明義 (定罪上訴)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0772&QS=%2B&TP=JU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1027旺角 #審訊[1/1]
(*補回審訊記錄。)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證物
P1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從缺,謹此致歉。)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長X 作供
*警長申請屏風後作供獲批。

控方主問

📌背景
案發當日,PW1於約1950時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人士聚集;見旅遊巴駛來,他們向大角咀方向逃走,上級指示警員進行拘捕。

📌追截過程
PW1見到被告戴灰及粉紅色面罩、著黑T裇黑手袖灰長褲、雙手戴手套、手持一支棍狀物,沿旺角道往大角咀方向走去,上前追截。期間,他2次大聲作出警告:「警察,咪走!」但被告無理會。

為制止被告,PW1向被告後背開出5槍胡椒球槍,5槍全中。被告速度減慢,被PW1制服在地上。

📌拘捕過程
PW1在被告身上檢取上述「棍狀物」,為1支黑色行山杖。有隊員協助PW1為被告上手銬。1955時,PW1向被告宣布拘捕,當時指控被告違反蒙面、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稍後,他把被告和行山杖一併交給警員13428處理。


辯方盤問

📌現場環境及背景
PW1同意現場環境嘈吵,在場除當天隊員約20人外,還有其他人士(2-3架警車,50-60名警員、10數名黑衣人)。他又補充,自己第一次叫「警察,咪走」時距被告約10米,3-4秒後再叫,此時距被告5-7米。

「旺角一帶有堵塞交通及黑衣人聚集」一事,乃PW1從通訊器得知。就他所見,現場無其他衝突發生,也無人使用雷射筆。

📌追截過程(開槍細節)
盤問下,PW1稱自己於5-7米的距離、對被告連開5發胡椒球槍(而非1-4發),是因從訓練得知1、2發無法制停對方。PW1指,胡椒球槍的作用為影響目標呼吸、從而制服目標;雖同意警方截停示威者應用最低武力,作打板練習時亦知近距離中彈能令人呼吸困難,PW1仍認為1、2發胡椒球槍不足夠制服被告。

辯方問及訓練情況,PW1答,自己訓練時並非對真人開槍;稍後,他小聲同意自己無法肯定2槍胡椒球槍的痛楚,是否不足以截停目標。

📌拘捕過程及證物
PW1追截被告時無發現他戴帽,拘捕時卻有。另外,他沒有留意被告頸上有否任何物品。至於其他證物:從被告右手手中撿取行山杖後,PW1一直手持,沒有放入被告背囊。現場環境混亂,警員擔心其他示威者還擊甚至搶犯,故沒有即時搜查被告背囊及搜身。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捕時面向地下、手中無手持行山杖;是自己向其他警員指出,地上的行山杖屬於被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補回審訊記錄。)

👤陳(17)

==============

傳召控方證人 PW2警員13428畢宏業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2 黑色cap帽1頂
P3 防毒面具1個連過濾器2個
P4 黑色面罩1個
P5 黑色冰袖1對
P6 灰藍色手套1對
P7 黑色背囊1個
P8 黑色行山杖1支
P9 綠色背包罩1個
P10 護目鏡1副
P11 可裝過濾器的口罩(未開封)1個
P12 過濾器(未開封)1個
P13 生理鹽水2支
P14 黑色電話1個
P15 藍色無領波衫1件
P16 藍色有領T恤1件
P17 黑色長褲1條
P18 黑色3吋長雷射筆1支

📌背景
PW2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10D小隊,案發當日當值刑事應變隊(CRT)D13小隊。1958時,彌敦道近旺角道交界有1群示威者被機動部隊逮捕,他聽見警長X道「需要CRT同事幫手」,便行近接管被捕人士。當時,被告被警長X按在地上,雙手被膠索帶反綁;PW2於庭上形容被告衣著。

控方將上述提及物品向PW2展示,呈堂為證物P2-9。
期間辯方因手套顏色和描述不符,曾反對手套呈堂,不果。

📌拘捕及搜身
PW2隨後帶被告及證物上警車到紅磡警署。2022時左右,被告被帶到臨時羈留室;見值日官後,進行搜身。期間PW2從其背包中檢取涉案雷射筆及其餘8樣物品(呈堂為證物P10-18)。PW2向被告宣稱,會加控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

證物被用大袋裝起,被告其後被帶返臨時羈留室,獲安排致電家長。PW2一直看守被告及證物,直至凌晨,被告母親和大律師到達警署,與被告於接見室內會面。04時左右,PW2為被告錄會面記錄後,被告和證物被交給警員10639。


辯方盤問
📄盤問PW2-3問題稿

📌現場狀況
PW2憶述,被告背囊從現場到警署,拉鏈一直外露;上警車時,有其他被捕人士在被告身後,而在警署臨時羈留室內,背囊則由被告保管。看守被告的期間,PW2自稱完全無行開飲水、去廁所,只有行左行右,一直留意被告。

他亦同意,自己是透過警長X得知行山杖「屬於被告」,從未見過被告手持行山杖。

📌快速搜查
PW2稱自己在臨時羈留室,曾對被告背囊作出快速搜查,旨在檢查裡面有否利器,但當時沒有發現。在盤問下,PW2承認自己於快速搜查中沒有發現雷射筆,而自己的證人供詞中,也沒有提及這次搜查。

📌搜身詳情
雖只得PW2為被告搜身、另1警員在搜身室簾外待命,但PW2不同意自己違反警察通例中,「需有起碼2名與被羈留人士同性的警員進行搜身」的規例。

PW2供稱自己在搜身時,在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帽、面罩、手套同黑色手袖」,辯方旋即指出其口供紙上,完全無提及這些物品。另外,辯方指出被告有褲袋,PW2卻對曾搜查褲袋沒有印象。

📌處理證物程序
PW2指,自己先把證物包括行山杖、背囊套放入大膠袋,搜身後連同被告背囊內的物品一併撿取;在搜身室內,他沒有考慮雷射筆會否用作呈堂證物便將其一併放入大膠袋,帶回臨時羈留室。羈留室內,他把證物從膠袋中取出,逐一放入小證物袋保存,無讓被告加簽,但有填寫黃標籤放入袋內。

關於被告手機,PW2指自己有遵照指引,將其放入貴重財物袋保存。辯方則指出,若手機先被放在1個貴重財物袋中,把它從袋中取出、放入另1個貴重財物袋重新包裝時,應一併放入舊的貴重財物袋。不過,庭上作為證物的手機則只由1個貴重財物袋封存,顯示PW2從未將手機放入任何貴重財物袋。

PW2在盤問時表示,自己在搜身後至安排被告打電話期間,曾帶同被告為證物拍照,但沒有數為證物拍攝多少照片,也說不出持相機同事的編號。辯方更質疑,搜身後到打電話只有10分鐘,PW2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一系列拍攝步驟

📌PW2口供紙的其他疑點
辯方指出,PW2口供紙及警員記事冊,對以下事項均無提及:
1) 快速搜身過程
2) 替被告除下面罩的過程(PW2在盤問時先指是被告要求他脫下,後又說是他主動詢問被告是否需脫下,前後說法不一)
3) 值日官發出Pol 1123(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一事
4) 自己加控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一事
5) 整個拍攝證物的過程
6) 對各樣證物的處理手法


控方覆問

PW2澄清,案發當晚,拍照、拍攝證物這過程只執行了1次。
💁🏻‍♂️PW2最初指要做2次:1次在搜身後,1次在錄取會面記錄後、作拘捕程序時。主控連忙著他「記清楚先」;PW2終答:「嗰度冇,嗰度淨係打指模。」)

辯方此時要求重開案情,裁判官糾結一番,批准。
辯方遂指出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 PW3偵緝警員10639

控方主問

證物
P19 相冊(1-12)
P20 黑色短袖T恤1件
P21 灰色長褲1條
P22 Nike球鞋1對
P23 白襪1對

📌背景
PW3現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大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調查組。去年10月28日0015分,他身處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區,陳姓警署警長著他處理被捕人,其中1位是本案被告。0446時,他第一次接觸被告,由PW2交付。他帶被告打指模、領取表格後,於0515時接獲本案證物。大約0540-0545時,他將被告交給值日官。

📌處理證物
PW3接收的證物中包括:防毒面罩、行山杖、雷射筆、生理鹽水、手套、手袖、面巾、電話、一些衣服、背囊及背囊冚。交收證物時,PW3將全部證物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

為確認當晚交收的物品,PW3獲准重閱記事冊,讀出證物P2-18。控方展示證物予PW3核對。
28日0521-0530時,於被告及母親在場下,PW3為證物拍攝12張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19,其索引及描述被辯方反對。

後PW3帶被告到臨時羈留區更衣室換衣,檢取他的衣物。控方向證人展示4件衣物,呈遞為證物P20-23。


辯方盤問

📌消失的證物
辯方讀出PW3記事冊中所錄的一系列證物,包括2支生理鹽水及1個防毒面具,指出今日庭上並沒有這2樣證物,在證物相簿中同樣沒有。PW3起初看不見證物照片中的生理鹽水,卻堅稱自己記錄沒有錯誤,只是「有機會影相嘅時候生理鹽水唔喺度」;後主控挺身而出,在照片右下角辨認出2支生理鹽水,PW3無法解釋為何剛才不肯定地回答辯方,承認「唔排除記事冊有重複記錄」。

📌證物包裝問題
PW3不確定交收證物時,雷射筆和手機的包裝,但相信證物並非由小封套裝著。拍照時,他相信自己沒有將證物從小證物袋中拆出,否則「影相時間都只係9分鐘,如果又要拆、又要擺,應該唔夠時間」。

PW3接收被告電話後,沒有將電話放入貴重財物袋,亦無確認接收一刻,電話是否在貴重財物袋內(即使這是警察通例中規定的責任)。他聲稱於0540將被告交給值日官後下班,185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時,期間他曾將證物放入獨立膠袋,但他的警員記事冊內沒有記錄任何證物處理手法。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求情
👤蔡(19) #123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保管2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430
———————————————
求情:

📌背景:

辯方指被告為一個年青犯罪者,他出身至一個良好家庭,在某大學知名學系就讀,成長期受到父母的關愛,被告犯案的原因原自多月社會事件深深影響了他。

📌求情信:

辯方呈上來自家人、鄰居等撰寫的求情信。在家人眼中,他們不只是從物質上滿足被吿,亦希望能培養出有自己理念及價值觀的孩子,被告過往沒有出現過行為偏差,是品學兼優,品性佳,自律的孩子。此外被告亦是其弟弟的榜樣,也有長輩的支持。另外被告亦具有音樂才能,曾在教會表演。

📌案例比較:

辯方引用CAAR4/2020案的案情與本案作比較,本案涉及的人數較少和被告一群人沒有主動挑釁警察,因此本案案情是較輕微。辯方希望法庭能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被告明白本案的判刑必然是拘禁式刑期,必然會影響他的學業,是咎由自取。

📌判刑選項:

辯方指出本案背景史無前例,令不少原本有良好品性、大好前途、有志向的年青人做了他們未能預期的錯事,此亦適用在被告身上。辯方指被告人接受因此事而要面對法律後果及被社會譴責,但若因此而令被告的個人資料被公開,此已超出被告及法律可接受的程度,亦是不能預期的。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更生的部份,建議法庭索取一系列報吿再作判刑。
———————————————
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7/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特別事項裁決

D1及D3嘅會面紀錄從證物中予以剔除
而被捕後拍攝嘅全身相片則予以接納‼️


D1、D2、D3表證成立‼️

三位都選擇不作供
無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控方不作陳詞。

D1代表大律師陳詞

由於會面記錄已經得以剔除,針對D1嘅證供就係PW1、PW2嘅證詞以及現場片段。PW1並唔係可靠嘅證人;PW2只係靠估,並冇親眼見到被告推PW1,而且現場片段同佢哋嘅證詞亦都有明顯嘅出入。

首先係推嘅動作嘅疑點。
PW1首先喺書面記錄聲稱被告係雙手推佢;其後佢喺庭上睇過現場嘅片段之後,又改為D1舉起左手推佢。PW2三份嘅文字記錄都係寫有人雙手推PW1,由一開始話「見到」,去到後期變成「因為見到被告舉高左手,先至推斷係被告用單手推第一證人」。

根據PW1嘅講法,係佢向前仆左一下,但係片段入邊亦都冇見到佢有向前仆。根據PW1嘅身形,要令到佢向前仆一下都需要一個有力嘅動作,但係喺片段入邊見唔到D1有咁嘅行為。

而且,喺盤問之下,PW1亦都無辦法具體講明係身體嘅邊個部位俾人推,只能夠好籠統咁樣講係背脊嘅上半部份,冇講係中間上半部份定係左邊或者右邊。咁樣證明PW1其實並唔係好清楚自己俾人推係點樣,但係佢又好肯定咁樣講係雙手咁推。假若佢能夠好清楚咁樣講係雙手推,點解佢唔能夠講佢係背脊嘅邊一度俾人推呢?

其次係PW1同埋D1嘅距離,以及D1身處嘅人群。
PW1無辦法講得出係邊一個推佢。根據片段,D1係企喺側邊,完全冇同任何人發生衝突;執行職務嘅PW1就偏離其他警員,故意撞向D1所在嘅人群,係有可能係佢撞向D1。PW1形容,佢俾人推左一下之後,立即轉身就見到D1;但係片段入邊見到嘅畫面,就係D1同PW1起碼有3至4呎嘅距離,係幾步路嘅距離,同PW1所形容嘅喺身後20厘米有分別。

喺片段入邊,PW1撞入去人群之後,引起人群不滿,有多於一把聲音大嗌辱罵警方嘅說話,加上PW1嘅態度,質疑PW1嘅拘捕係唔係有合理嘅基礎,究竟係真係有人推佢,定係佢聽到呢一啲辱罵警察嘅說話擰轉頭,見到附近最高,最就手嘅D1就拉咗先。就算真係有人推PW1,佢都講唔出係邊個推佢,有理冇理拉咗先算。

喺片段入邊睇得出,當時環境擠迫,PW1故意離行離迾,唔係同其他警員一齊前進,而係以接近橫衝直撞嘅狀態塞入去人群嗰度,D1就算有任何動作都係十分之理所當然。PW1點解要刻意穿過人群咁樣行,現場環境已經係擠逼,佢故意撞向其他人講粗口係可以理解。

然後係D1嘅動作。
喺片段入邊,D1嘅右手好清晰咁樣係一直擺咗喺女朋友嘅身邊,冇一刻係影到D1有作出任何推嘅動作。PW1曾經好肯定咁樣講,係有人雙手推佢,自然係同片段有出入。而且,根據片段,D1當時右手箍住女朋友,左手伸向女友身邊,似乎係想保護女朋友。喺畫面入邊,雖然D1嘅左手曾經比一啲物體遮擋着,但係佢嘅舉手動作係連貫嘅,一舉手就過咗去女朋友嗰邊。而且,翻睇片段慢鏡,PW1後期亦都同意D1係準備拉去女朋友離開現場。

根據上述嘅原因,PW1並唔係誠實可靠,就算真係有人撞到佢,唔能夠排除係其他市民。PW2隨後亦都承認,只係估計係被告推,並冇親眼睇到D1咁樣做。而且,究竟係單手推,定係雙手推同埋推邊一度都係有一個合理嘅疑點。


D2同D3嘅代表大律師都提交咗書面陳詞。喺庭上,兩位大律師讀出佢哋書面陳詞入邊嘅重點。

D2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喺本案入邊嘅證供都只係一對一嘅指控,PW3亦都承認片段入邊冇任何畫面顯示D2曾經襲擊警察,而且PW3喺受襲之後,並冇去驗傷,甚至連相都冇,咁樣係不合情理嘅,尤其係之後要告D2襲警,點解唔留低證據?PW3嘅證詞不合常理,希望法庭可以剔除佢嘅口供。


D3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陳詞嘅重點在於共同目的:案發嘅地點係商場嘅餐廳,而唔係一啲特定有指標性嘅建築物例如立法會,有好多唔同嘅人因為唔同原因出現喺商場係好正常嘅;喺裁判官嘅要求下,控方澄清,檢控嘅基礎係被告同其他擾亂社會安寧嘅人一齊行入餐廳,一齊行出餐廳。但係控方亦都同意D3冇叫任何嘅口號、標語,甚至冇證據佢有講任何嘅說話。

要判斷有冇共同目的,根據案例,唔可以只係靠係咪位置比較近就作出推論。D3根本冇同其他人交流溝通,更加遑論有任何共同目的咁樣參與或者教唆。

根據畫面可以睇到,其實現場有兩班人嘅集結。佢哋嘅衣着同埋行為都有所不同,第一班擾亂性比較高嘅,係着黑衫黑褲,蒙面,行為上就搞吓餐廳啲醬汁、撳下飛等等,而第二班就只係行行企企,並無任何行為。就算係第一班,佢哋冇打爛任何嘢,或者傷害任何人。大律師引述梁天琦案以及梁頌恆案,形容喺本案入邊,無論係客觀咁樣去睇,定係現場嘅人主觀嘅反應,都睇唔到呢啲集結有任何令人驚,或者會令人怕擾亂社會安寧。

被告只係喺度行,而行又可以點樣擾亂社會安寧呢?更何況根據案例,D3要自己知道自己嘅行為會擾亂社會安寧,D3冇可能認為漫步係可以擾亂社會安寧。所以,無論係客觀準則定係主觀準則,都唔足以達致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3日1430時暫定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約1個月🛑

控罪2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求情理由及處理刑期扣減的問題摘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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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而報告內容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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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指被告在犯案前數小時想到這犯案行為,在犯案時只帶有報紙及天拿水,沒有打火機,加上會面紀錄已引證被告沒有縱火意圖。即使如此,被告也不應因對警方不滿而對他們使用威嚇使他們在執勤時受壓。以本案案情而言,法庭以10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在開審時認罪獲1/5刑罰扣減至8星期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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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2575&QS=%2B&TP=RS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答辯 #20200301旺角 #庭外消息

溫 (21)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還押🛑🛑🛑🛑
2021年1月13日判刑,期間攞勞教、社服令、青少年罪犯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譚(22) #0805將軍澳

控罪:
1) 暴動
2) 刑事毀壞

於2020年8月5日零晨在將軍澳警署外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刑事毀壞將軍澳警署外玻璃門;現階段無需答辯。律政司已準備轉介文件,案件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保釋條件:
1)$6,000保釋金
2)不得離開香港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宵禁令由23:00至06:00
5)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6)居住在報稱住址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2月21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未知案發日期 #申請保釋

因技術問題延至1100開庭,請各位耐心等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2荃灣

D1:葉(20)
D2:陳(22)
D3:陳(20)

控罪:
(1)D1-3參與⾮法集結
(2)D1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D2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4)D3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爭議點:該處是否有非法集結及其行為有否構成非法集結
需要傳召8位證人再加D1一位辯方證人
沒有任何片段依據
審期估計約三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1-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開審,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D1 高(17)
D2 陳(16)
D3 張(18)
D4 *(15)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4)
5.管有物品以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4)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4)

案情:
控告D1於2020年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控罪一)
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二)
控告D3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控罪三)
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噴漆及無線電通訊器具各一及100條索帶。(控罪四至七)

‼️D3承認控罪三‼️

求情:
被告是應屆DSE考生,以投身醫護相關的工作為目標,自15歲起參與紅十字會;亦有多張證書、獎狀,是紅十字會的義工。

法庭將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仍以禁閉式刑罰為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D3需還押;其餘被告的案件則押後至2021年2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 陳(20)
D2 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2)

案情:
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D1承認控罪一、二,控方撤銷控罪五‼️

D1控罪一、二成立。

求情(手足的私隱將作省略處理):
被告沒有案底,與家人同住。家中經濟狀況緊拙;被告從中學的時候已經工作幫補家計。
現任僱主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與其父感情深厚,在父親的耳濡目染下被告對政治感興趣。鑑於自身病歷,被告對他感興趣的事情比一般人執著、堅持。案發之後,被告的母親一直開導其,希望被告釋懷。被告亦知道罪行嚴重,有感到後悔,希望法庭予以其最後機會。

法庭表示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但仍會索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D1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需還押;D2則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2/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PW3 PC8829 徐慶輝(?)(音)作供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現隸屬水警北分區軍裝第二隊。案法當日2050在通訊機中收到指令前往龍翔道豪園2座對出。2100下車,一分鐘後集結在龍翔道東行線,與大概40人由東向西推進。此時留意到前方約60米外有穿著黑衣、戴著頭盔和口罩的人士集結,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防線,有人叫囂,亦有路障。

當時東行線沒有車,沒有留意西行線。越過由膠水馬鐵欄等雜物築成的路障才看到有一些車停在馬路。行到了E出口附近,我的右前方八至十米見到有一名黑衫黑褲黑背囊的女子(D2)望向我的方向一眼,她戴住藍框眼罩和圓形白色濾嘴口罩。她最初身在馬路,轉頭向石壆跑入行人路離開。龍翔道東行線有三條行車線,較近行人路的兩條行車線有車,而快線較少車。第一眼觀察到D2,我在二三線之間,D2在一線。
[主控又要PW3形容石壆外觀,略]

我按住她左膊頭和左手,在龍翔道馬路旁石壆制服她,以非法集結罪名對她宣佈拘捕,並叫揾女警幫手。後來女警長4966控制她,我鎖上膠手銬,向偵緝警員交代事件經過,之後交給偵緝警員3439調查。

播放多個片段 (全部冇播聲)
P54 P56
P55 TVB live 2113 見到D2已坐在馬路,挨住石壆,已經上了膠手銬,四圍眾多警察和記者。
P56 較後段落,似乎是剛才P55另一角度。D2坐在E出口外龍翔道的石壆。幾個警員在D2身邊交談,PW3說是和CID交代案情和聯絡女警3439。之後有人將D2拉起身,兩人一左一右在D2身邊將她帶到E出口旁邊的牆搜身。

🌟D2辯方律師盤問
當天遊行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PW3:唔記得) 你是和小隊一起落車,當中有林幫辨 (PW3:是) 你喺邊度落車 (PW3:西行線) 但你冇留意西行線有冇車 (PW3:係)

林幫辨發出警告,有提及非法集結、離開、拘捕呢三個字眼 (PW3:我印象中大概係呢個意思) 你見到馬路上有路障,但冇實際見到邊個築起路障 (PW3:係) 你一路跑到E出口,冇特定觀察任何一個人 (PW3:只留意我小隊的人和前方有冇示威人士) 之後你留意到D2只係因為佢黑衫黑褲所以先留意 (PW3:可以咁講)

你話你喺右前方八至十米見到D2,見到佢正面?(PW3: 見唔哂正面) 佢想爬上石壆,你就想上前制服,你要兜去一線 (PW3:唔使兜,雖然有車但車之間有空位) 即係你係斜線咁追捕,咁你唔係應該會捉到佢右手先?點解會捉到左手? (PW3:我順手就係捉到左手)

當時情況混亂有好多人走緊,有著反光衣人士 (PW3:係,記者) 有冇著黑衫黑褲嘅人 (PW3:冇)
行人路上面有冇? (PW3:冇留意) 你唔知點解D2在現場出現 (PW3:相信她有堵路) 你冇辦法確認 (PW3:係)

播放片段P52 RTHK live,當日2058警方在黃大仙警察宿舍外放催淚彈 (PW3:我唔知果度係咪黃大仙警察宿舍,我唔熟果邊地形) P51 TVB live 呢度係咪龍翔道西行線巴士站?(PW3:認唔到) 可以見到西行線有路障水馬,有人可以自由進出東西行線 (PW3:同意) 你接觸D2前唔知佢做過啲乜 (PW3: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
確認番你當時執勤情況,你喺西行線落車,之後行去東行線豪園二座對出和隊員集結,觀察到50至60米外有人集結叫囂。你在E出口外處理D2,你見到私家車,車時間有距離,唔係黐好埋。推進時你的小隊包括林幫辨,他一路向前跑一路發出警告。(PW3:同意)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播放P56內D2搜身片段。[D2神情有點受驚]

PW4 警長1344 吳彥信(音)作供
🛑主問
1988年加入警隊,現在隸屬水警北分區特遣隊。案發當日以防暴裝執勤,有頭盔、面具、圓盾、警棍、保護靴。2100由林奮金及李國樑兩位幫辨帶頭在電話機樓外落車。當時有一架衝鋒車及兩架警察大巴於西行線停低,因為前面塞住咗所以要落車。落車後行去東行線豪園二座對出組成封鎖線。一小隊有41人,填滿東行線不讓人橫過,包括行人線。

觀察到50米外約有300人集結,佔據東西行線,令交通停頓。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作出叫囂。路上有由水馬鐵欄組成的路障,相信目的是阻礙警察推進。路上亦有好多車停低,有些司機已離開車輛,見不到龍尾。林幫辨發出警告,「你哋而家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你哋立即離開,否則我哋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拘捕及驅散」,他們沒有遵從,情緒高漲並掟雜物,於是作出推進。推進時間大概是落車四至五分鐘後,組成防線一至兩分鐘後。

推進過了天橋後不久,我聽到上司在通訊機中發出charge的指令。Charge即是快速向前,只有幫辦級以上才可以發出的指令。途中我移開和跨過路障,到了E出口對開馬路,看到有一名男子 (D3) 戴黑色cap帽、防毒面罩、黑色T恤、深色短褲、白波鞋。當時我在一二線之間,D3亦是在一二線之間,在我正前方20米,光線充足,視線冇受阻。他當時向前逃跑中,不時擰轉面。我向他大嗌警察咪郁,加速追上,追了十幾步將他控制,按了他在馬路。他即時掙扎,有同事來支援,包括林幫辨和傳令員,其他不記得。之後我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佈拘捕,並除去他的帽和防毒面具,上膠手銬,問他名字和帶他去E出口。之後有便裝偵緝警員40到場協助,我向他講解拘捕過程和罪名,並把帽和面具交給了他。

播放片段 (冇聲)
P54 P53
P56 (天橋底) 路障狀況和你通過時有分別嗎 (PW3:冇印象) 現場有藍綠光線 (PW3: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防線)
P54 icable live較後片段,2106見到D3在一架巴士左後轆被制服,PW4在他旁邊除去他的cap帽
P52 RTHK live較後片段,見到PW4將D3交給偵緝警員

🌟D3辯方律師盤問
你同林幫辨同PC8829(PW3)係同一小隊 (PW4:係) 你哋喺豪園二座對開組成防線,前方50米有大概三百人聚集叫囂,但你唔知道佢哋身份 (PW4:唔知) 你見到的障礙物(路障),你喺豪苑觀察時已經喺度?(PW4:佢哋用遮陣企喺前面阻擋視線,可能果陣時已經有路障) 但做這些行為的人的身份你不知道 (PW4:不知道) 東行線塞車見唔到龍尾,你亦不知道龍尾發生的事 (PW4:可以咁講) 未開始推進時有人掟雜物,你亦不知道他們實際身份 (PW4:係)

你聽到charge指令快速向前,林幫辨同PC8829都有快速奔跑?(PW4:只觀察前方,冇關注佢哋位置) 開始推進後,有冇聽到林幫辨用揚聲器發出警告 (PW4:有) 多於一次?(PW4:起碼一次)

你第一眼見到D3已是在E出口附近,距離你20米,佢係背向你 (PW4:佢跑緊,周不時擰轉頭) 你推進時冇特定目標,但見到D3 (PW4:係) 見到佢之前,你唔知佢喺邊 (PW4:唔知) 你話觀察到D3時光線充足時線冇受阻,手中有冇揸住任何嘢?(PW4:唔肯定) 有冇做任何動作?(PW4:見唔到) 你唔知佢幾時戴上防毒面罩,你見到佢時已經戴住 (PW4:係) D3當時係自己一個人 (PW4:佢身邊有幾個黑衫黑褲人士,但我已經盯上D3) 但你口供冇紀錄佢身邊有其他人,而你又懷疑D3曾參與非法集結。現場環境不是無關痛癢的情節,但你都冇記錄到 (PW4:係)

你追咗D3十幾步之後用圓盾按低他在馬路 (PW4:唔記得用左手定右手按低) 用圓盾或者警棍按他腰上面少少位置 (PW4:膊頭附近) 你將D3按落地後佢冇掙扎 (PW4:不同意)

播放P54,21:06:34 有架巴士,21:06:42 就見到D3瞓低咗喺巴士左後轆。見到車與車之間距離大,中間可以行人 (PW4:當時路上只有警察記者同示威者) 但其實任何人都可以行到 (PW4:係) 你喺2020年4月7日再錄口供,已是睇完所有控方片段的觀察,除咗見到D3被按低,冇指出見到D3做任何嘢 (PW4:係)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4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荃灣 #提堂

D1 *(12)
D2 *(14)
D3 王(23)
D4 陳(5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控D1-D4 2019年10月13日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3)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案情:
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D1-3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用口罩及面巾蒙面,D2則再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提堂

D1 張(16)🛑已還押逾4個月
D2 關(18)🛑已還押逾4個月
D3 鄭(18)

控罪:
1.刑事損壞(D1)
2.縱火罪(D1-2)
3.串謀縱火罪(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1)

案情: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控罪一)
D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控罪二)
D3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D1及D2,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控罪三)
D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控罪四)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D1、2需還押🛑,D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