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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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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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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公眾席安排如下:
14張黃*籌號1-14:18庭正庭
14張藍*籌號1-14:19庭延伸庭
60張粉*籌號1-60:八樓陪審員召集處延伸區

記者席安排如下:
18張黃*籌號1-18:18庭正庭
13張白*籌號1-13:19庭延伸庭

【更新】
0920 第18/19庭公眾席已滿
0930 開始派飛
0948 陪審團未齊人,可能塞緊𨋢(西九日常
0950 持各延伸庭飛公眾可以進庭,記得關機並收好
0959 廣播

小休/午休會再更新本研訊細節🙏🏻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速報】
押後至下星期二0930再續。

———
直播員借本頻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22開庭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作為呈堂。(有關證物檢取)

傳召控方第九證人(PW9)
女警員18363註守毒品調查科,是當天在單位其中一個房間負責拘捕A5和檢取A5證物。
(當辯方盤問該證人有關形容其中一件證物是手套,辯方形容應為手袖、而鑑證科人員亦描述為手袖,但證人仍認為是手套)

11:24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完畢,現小休。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魏,梁(18-19) #20200217天水圍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燈柱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橡皮筋發射器及89粒鋼珠。
=============
法庭不重覆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裁決理由:


法庭指本案關鍵是兩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法庭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及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指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兩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2:案發時現場沒有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兩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3:沒有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4:兩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沒有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結論:

法庭認為雖然兩位被告拿着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兩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23)
A2:陳(18)
A3:陳(16)
A4:陳(24)
A5:陳(31)
A6:陳(35)
A7:鄭(18)
A8:張(19)
A9:張(19)
A10:朱(28)
A11:馮(21)
A12:洪(21)
A13:黎(25)
A14:劉(21)
A15:梁(22)
A16:梁(18)
A17:梁(21)
A18:梁(20)
A19:梁(25)

控罪:
(1)A1-19暴動
(2)A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6)A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A1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A1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索帶
(3)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包索帶
(4)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三把扳手、兩包索帶
(6)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螺絲批
(7)A1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一束金屬線
(8)A1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9)A1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工具


D10遲到(記錯日子),法庭可還押,但今次接受解釋

相關案件總共213位被捕人,呢單案涉及19被告

控方最新收d3,15問卷回覆

11/19有回覆
1,2,9,15,控方指收到文件,上述被告對本案暴動控罪無爭議
18辯方不同意有暴動
12,14,17 申請法援,等取得法律意見
6星期一先收到,會盡快回覆
7有舊律師樓交接,星期一先收到文件
10,11,13無回覆
10:星期一先收到,未有時間開會
11,13剛(早幾日)收到法援指派,不被使用材料同錄影片段,未收到控方問卷

D4,5,8,16,19,3(已回覆,會爭議,保留對暴動指控反對權,有思考方向)

無被告準備答辯
未去到成熟的地埗去分拆案件,問卷又未能達到目的
押後
法庭今次會採用審前覆核程序
用65D處理證據
用實務指示9.4
控方要三星期發出notice 承認事實
辯方要再用三星期送達notice in reply

D5未正式被委派律師,9月申請法援,預計月內(如有問題,寫信俾控方)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
所有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D3豁免今日去警署報到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1010開庭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甫開庭指今天會有幾個事項
① 基於昨日有非常關鍵證據,已著警方跟進,警方正在準備尚德停車場A附近所有錄影電視鏡頭的地圖,列明位置及角度;並會到附近屋苑及大廈蒐證。希望各屋苑及業主立案法團儘量及盡快協助。

② 本席(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睇到救護員就A334停車時間及救護員離開救護車時間作供並不脗合。故列消防處為有利害關係人士,昨日已去信消防處。估計下星期會得知消防處可能委派律師,及會否需要睇哂本研訊之證據及謄本。

③ 唔想公眾有猜測,所以今日會播放昨日所提出嘅關鍵片段。想提醒梓樂爸爸媽媽、陪審員同埋公眾人士,嚟緊播放嘅片段會令大家感到不安。係由廣明苑廣新閣外影向尚德停車場A方向。可以留意畫面右上角,錄像顯示時間為00:51:37,就會見到一團黑影。畫面顯示嘅並非實際時間,黑影相信是梓樂。至於最早發現梓樂的時間及地點會否由偏差,有待調查。

(原整畫面播放3次,放大約三四倍再播放3次。畫面所示當晚環境如一般晚上:沒有催淚氣體沒有其他大光燈等。播放片段時,空氣倘若安靜了,隔住mic傳來陣陣啜泣聲)

今天無法繼續,押後至下星期二(12月8日)0930再續。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對25天研訊時間都仲持審慎樂觀態度,但提醒陪審員要準備或會超過原訂日數。

1020 退庭
———
直播員跪求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希橋(音)66446駐守毒品情報科,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只確認了七十四件證物,還有九十五件待確認。法官希望可以用65C處理,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2:40上午完畢,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20網上言論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已索取法律文件,將交付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4日 14:30 區域法院作答辯。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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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開庭
將九十五件證物,引用65B呈堂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內: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3星期內: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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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再開庭
第①組已定下審期:
21年5月11日0930時區院進行審前覆核
21年6月7至18日,為期9天中文審訊
當中挾雜一日端午節假期
由於D1/12由同一代表,即屆時將有四名大律師代表
第①組面對三項控罪,5人共同面對控罪一,而控罪二/三分別與D1和D6身上搜到的物品相關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證人和1名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該專家證人檢驗D1身上搜到的手套,和檢驗汽油彈。不依賴警誡供詞。而D1/12/14均有片段影到,共有4段合計2小時的片段。

控方將會就第①組預備新控罪書,法庭將來亦會安排新案件編號。第①組眾被告選擇不認罪,法庭已就審訊排期至明年,屆時將已中文進行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須翻譯。至於送達文件及存檔安排則根據實務指示9.4:4星期內送達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及隨後4星期辯方作出回應。

D11指近期先收到指示,但1條片都未收到。控方再次澄清「所有片段已送達所有被告」。D11回應指會繼續跟進。

粗略時間表:
4星期內: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4星期內: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4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9日15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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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認證物紙共四張,現雙方第PW10提供給雙方。

3:40 今天審訊完畢

星期一早上9:00續審
(注意星期一審訊只有半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9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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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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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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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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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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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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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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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