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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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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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提堂

施(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就控罪(2)認罪‼️ 
控罪 (1) (3)撤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A1-9暴動
(2)A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9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4申請縮短宵禁時段

答辯意向:
不認罪:A1-4,7-9
保留答辯:A5,6

控方透露得悉辯方或會有辯方證人;另將會傳召26名控方證人(警員+1名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沒有任何警誡供詞,並打算依賴兩段分別41分鐘和70分鐘錄像片段,相信法庭播放總長度少於2小時。

案件之A5,6部份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安排本案5月17進行審前覆核,亦排期6月21至7月19日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447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1540休庭
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1623休庭完畢,
A4辯方律師再繼續結案陳詞。
1644 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
案件暫訂在11月24日0930續審,12月4日0930進行裁決(可能有所更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2)
#1110旺角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7/6 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116
29/7 答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521

詳情: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文件,本來預計傳召7名證人,但在開庭前得悉,辯方會爭議證物處理,未有相關準備,亦因而要傳召更多證人,但人數未能確定,裁判官向辯方律師提出微言,容後再處理審期。

由於證人作供過程未完,證供內容暫時未能報道,日後補回。

1️⃣傳召PW1 PC15556,首先接觸被告

2️⃣傳召PW2 PC26552,拘捕被告

3️⃣傳召PW3 PC13030,負責搜查隨身物品並帶回警署

4️⃣傳召PW4 女警57179,負責搜身

5️⃣傳召PW5 PC16193,負責拍攝

6️⃣傳召PW6 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負責檢驗雷射筆

由於PW7牽涉到證物處理,控方想連同其他證人一同傳召,現有證人已經在上午傳召完畢,裁判官宣布下午休庭,明天9/10再訊,並預留20-21/10兩日審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2中環 28人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公眾人士 - 共75張】
籌號1-9(9張紫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籌號10-45(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46-75(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3(13張黃色):三庭正庭座位

【親屬籌 - 共71張】
0930案件 #1112中環 28人
籌號1-28(28張藍色):三庭正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9-48(20張綠色):三庭正庭座位

1430案件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籌號49-71(23張米色):三庭正庭座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元朗
#新案件 #提堂

李(17)

控罪:阻撓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於元朗又新街及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4004李文軒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

被告需要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指案件嚴重,將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被告求情及了解更多被告背景。

辯方律師需要在14日內向法庭提交案件相關案例。
--------------------------
裁決理由撮要:
答辯理由是所有會面記錄都是非自願作出(已裁定可被接納),即使索取資料亦沒有不誠實的意圖,發放的資料亦未有導致警員家屬心理受創傷。

🛑定罪基礎:
1) 被告職責不需要接觸相關資料,獲益在於「取得未進入電腦系統前沒有的資料」,不管是出於無聊或確認某些資料的準確性,從主觀及客觀的角度,被告違反了公司對他的信任。

2) 部門主管作供指出,被告不可在未獲授權下查閱及儲存相關資料。

3) 受害人部份因起底而造成的心理傷害及行為改變(感到脆弱無助,擔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即使隨時間而舒緩但仍然存在。

🟢遊盪罪不成立:
即使被告確實在該處徘徊或逗留,但其行為是否導致該女警合理地擔心其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實有相確之處。畢竟該女警身處在警署內隱蔽之處,相信被告較難看見她,客觀而言,也實在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的行為會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利益。


🛑裁決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236&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商業大廈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外A19今天因個人原因,較早前申請今天毋需到庭應訊。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
代表A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雷(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案件押後至12月0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深水埗

林(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福榮街218號「甜一刻」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暫時不會傳召證人。控方暫時毋須依賴錄像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排期至11月3至5日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今天主要處理3點:
①由於得悉部份被告正處理其法援申請故不反對押後
②不反對各被告申請修訂保釋條件
③案件管理方面:本案為「支援理大」事件213人12宗案件之其一,得知法庭對同事件的其他案件有作出案件管理的指示,認為亦適用本案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8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24-06
🟢(獲批)A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A10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 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1:非法集結(指向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指向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指向D1)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向D4)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
代表D6的曾藹琪大律師結案陳詞

📌參與集結
D6幾時在灣仔出現?在被捕前逗留了多久?如果只在場1分鐘,聽到的資訊又有幾多?有否聽到警方的警告?「與在場人士集結」法庭應小心處理控方所講「集結有流動性」。按照控方講法,是否經過案發現場的人就被視為參與集結呢?辯方立場是,控方需證明被告與何干人等參與集結,而不是「大包圍」地指出與任何人集結逗留即構成犯罪。

📌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懷著目的參與集結,被告身上的防禦性裝備,即使圍觀的人亦有配備。從此可見,這配備防禦性裝備的人不一定集結人士,而現有證據亦無顯示被告有作出支持或鼓勵現場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假如法庭接納控方說法,配備防禦裝備就等於參與集結,是十分危險的。那麼身穿黑衣在混亂現場出現,亦可構成犯罪,法例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這樣,現時亦沒有單憑裝束就定罪的案例。

另外,控方依賴被告往銅鑼灣方向逃走,指出被告可能因心知自己有罪而逃走,但呈堂片段只顯示被告已背向灣仔,而沒有證明被告轉身跑走。再者,如果走就等於有罪,咁唔走又是否代表無罪呢?控方亦未有明確指出控罪基礎,到底是被告走或不走?

辯方認為,必須證明被告持續性地參與集結,有積極地參與、鼓勵現場人士的行為,才構成「參與暴動」

📌集體性質責任
法庭應考慮在場人士是否有充分的聯繫及關聯,並以集結為目的。即使有3個或以上的人做出違法行為,若他們的行為因不同事故引發,或影響/牽涉的群體完全不同,那麼這些人的連繫或關係,則不足以形成集體性質責任

📌警員證供違反常理,不可信
PW15與獨立片段有明顯出入,警員堅稱自己無揮動警棍,亦無見到/無印象有警員揮動警棍,但片段見有6名警員向一名男子揮棍。在盤問下才承認在拘捕期間用警棍打D6手臂,但D6醫療報告顯示他頭部受傷,要縫針處理。可見他沒有將拘捕經過如實道出

另外,警員承認需要交代使用警棍的原因,但無提及D6逃跑以合理化使用警棍。只有2個可能性 1)無理使用警棍 2) D6沒有逃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2/2)
#1110旺角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7/6 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116
29/7 答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521
8/10 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131

詳情:
控方提出今日可以傳召三名證人,還有2~3名證人,會配合法庭盡量安排在21~22/10;辯方有兩名街外證人。

由於證人作供過程未完,證供內容暫時未能報道,日後補回。

7️⃣傳召PW7 PC12644,負責檢取被告身上衣服

8️⃣傳召PW8 PC9684,處理證物並交與案件證物員

9️⃣傳召PW9 PC15607,負責處理整單案件所有證物的警員

上午傳召證人完畢,裁判官又對辯方有微言,改變答辯方向,又臨時提出有辯方證人,無奈只有配合,在10月21 & 22日審訊其他案件其間,希望每日抽出半小時處理控方的證人,再在11月20和27日的下午處理辯方證人,證供和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再訊,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
🛑已聽取雙方陳詞,押後到2020年 10月31日 10:00於區域法院36庭宣佈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