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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少女覆核警方手令 上訴庭需時考慮雙方論點擇日頒布判詞

【頭條日報】爆眼少女前年8月11日於尖沙嘴警署外的街頭衝突中,疑遭布袋彈擊中導致右眼受傷。少女不滿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得其醫療報告,妨礙她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權利。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底駁回其訴訟前文件披露申請,其上訴案今在高院進行遙距聆訊。警務處一方指,如少女一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手令違法,法庭便可以駁回手令,少女完全毋須查閱手令內容也能提出訴訟。上訴庭需時考慮雙方論點,將擇日頒布判詞。

夏博義資深大律師代表化名「K」的爆眼少女,他指警方未有向K展示手令便取走其醫療報告,醫院又未能保障病人私隱,故認為此舉對K日後欲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產生不合理的妨礙,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賦予市民的訴訟權及私隱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與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均質疑為何K沒有看過手令便不能提出訴訟,法官相信K已知手令內容是取得其醫療報告,如K有證據顯示手令違規,亦可提出訴訟。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莫樹聯資深大律師指,K能否向法庭挑戰手令,重點在於K有否實質證據顯示手令違規,證明K並非811事件的疑犯,並證明警方毋須取得醫療報告亦能如常對K作出調查,而手令內容則對其訴訟沒有任何影響,即使K只能證明手令違規,法庭已可判她勝訴,裁定手令違憲無效。(原文

#20210205新聞 #0811尖沙嘴
爆眼少女K覆核警方手令 上訴庭下周三頒下判詞

【資訊部獨家】前年8.11尖沙嘴有女子報稱遭警方射彈擊傷右眼,警方其後向醫院索取女子的醫療紀錄調查,女子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拒絕提供法庭手令文本,令她無法對手令提出法律訴訟,侵犯《基本法》保障的訴訟權。高等法院早前駁回覆核,女子上訴,早前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聆訊。

上訴人以代號K稱呼。答辯人警務處處長早前向法庭承諾暫時封存K的醫療報告,直到案件有裁決。在上訴庭法官查詢下,答辯方指該承諾的效力在原審宣判後已經完結,K沒有進一步要求延續,故警方已經閱讀涉案醫療報告。

代表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陳詞時,強調本案背後牽涉重要的私隱權。法官回應指,雖然案中觸及私隱權,但核心議題是警方不提供手令文本一事,有否阻礙K提出適當的訴訟。惟K尚未正式提出侵犯私隱訴訟,法庭現階段亦難以裁斷。夏博義表示,無論談論私隱權抑或訴訟權,K無法查看手令一事,導致她爭取法庭濟助時面對很大困難。

法官指K已知道手令針對醫療紀錄,亦知道案情背景,無論警方用甚麼方法索取醫療報告,K都可以興訟,即使手令合法仍可挑戰,私隱是源於醫療紀錄本身。夏博義解釋需全盤了解,例如手令是否妥當、K是否疑犯等等,如此才可判斷警方有否超乎合理地侵犯私隱。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4月21日下午3時就少女一方上訴決定頒下書面判詞。

#20210415新聞 #0811尖沙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