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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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張達明:判詞說明香港法院日後無權裁定人大決定違憲

【Now新聞台】黎智英保釋案,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判詞說明了日後人大常委會作出任何法律決定,香港法院都無權裁定是否違憲。

張達明:「以後我們得承認現實,就是當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立法或者做任何事,即使法律明顯與基本法條文相違背也好,香港法院也說,對不起,你不要煩我,但沒有一個機制可以宣判它是無效,這個亦頗符合現時國內的法治觀念。」(全文

#202102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患焦慮症懲教主任涉不滿調職刑恐上司 獲撤控簽保了結

【頭條日報】患有焦慮症及燥鬱症的中年高級懲教主任,因不滿調職安排而在社交平台撰寫帖文,「警告」綽號「烏蠅明」的上司「你千祈咪調走我,如果唔係我一定吊高你冚家」,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考慮到她的健康狀況及在事主同意下,控方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結案件;被告須自簽一千元,守行為24個月,並要支付堂費500元,控罪則獲撤回。

被告盧毅(50歲)被控在去年7月23日,在香港某處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據了解,帖文中的「烏蠅明」暗示懲教署署長胡英明。(全文

#20210210新聞 #非手足
【1715】 鄒家成於續保期間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指其涉嫌參與2019年七一佔領立法會,現於青衣警署被扣留。

鄒家成
黎智英下周四再向高院申請保釋 改由法官彭寶琴審理

【蘋果日報】終審法院昨裁定,高等法院早前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時犯錯,因此撤銷黎在勾結外國勢力案的保釋。黎已提交文件向高等法院重新申請保釋,將於下周四(18日)在高院開庭聆訊,不再由原先批准黎保釋的法官李運騰處理,改由法官彭寶琴處理。這意味彭寶琴亦是國安法指定法官。(全文

#202102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交易大批化學品疑造炸彈 程式設計師不准保釋

【東方日報】警方日前在粉嶺拘捕一名程式設計師,並在他攜帶的行李內,搜獲懷疑鞭炮和一批化學品,估計他用來製造炸彈;另在一個單位搜獲弓箭和電槍等物,並拘捕單位男租戶。兩男分別被控管有爆炸品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10日)被解往粉嶺法院提訊。他們暫毋須答辯,法庭將案押後至5月5日再訊,以待警方化驗涉案物品,期間程式設計師還押,租戶則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全文

#20210210新聞
#20210208粉嶺
被捕人士資訊部
【面對兒子被控 父母出庭作證的抉擇】之一 //先說那位父親,他的兒子面對兩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17歲讀中五的男生,前年在西灣河發生堵路現場附近遭警方截查,在其身上及背囊檢獲一包膠索帶、4支士巴拿、一支打火式火槍、一把鉗及一個打火機,他自辯稱當日參與和平示威,只是旁觀示威者拆欄杆,後來在現場執到上述物品。 父親宣誓過後,辯方律師先向他展示9張即影即有相片,為男生父親拍下,都是家中存放的工具,大大小小、新的舊的,士巴拿、螺絲批、鉗、六角匙、火槍、鐵筆、平水尺、鎅刀、玻…
【面對兒子被控 父母出庭作證的抉擇】之二.完

//那位母親,她的兒子聽障,正是早前傳媒報道那位在被告欄內大喊「媽,生日快樂」的青年。他被指控於前年在遊行現場演變成的警民衝突中搶奪警員的胡椒噴霧,二人同告倒地後,警員受傷,聽障青年被控襲警。

逾一年後,這場官司展開審訊。警員在庭上供稱當日事發後膝頭擦傷、耳後流血,但同意傷勢不是由聽障青年造成。至於聽障青年的傷勢,則待至事發後28小時才到醫院檢查,驗傷報告指,他全身多處瘀傷及擦傷,照X光亦顯示他有肋骨骨折與輕微移位。辯方後來傳召一名證人,證明事發時目擊聽障青年被十多名警察包圍揮動警棍大力打頭,但裁判官於裁決時卻指,聽障青年傷勢輕微,不似由此造成,故認為該證人誇張失實、不可信不可靠。最後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青年罪成。

散庭後,聽障青年的母親趕緊走到被告欄,捉緊最後時機叮嚀兒子,待兒子被帶走後,她才跟律師商討事宜,接著便趕到法院外等候,盼目送兒子離開。幾名旁聽師看見母親哭成淚人,立即上前慰問,母親邊抹眼淚邊說打算為兒子上訴,還提到一件令她耿耿於懷的事,「個警察明明有講,點解唔叫我出庭作證?」她所說的,正是兒子被捕後帶到警署補錄口供一幕,當時她也在場。//

📌 全文:旁聽反送中故事(撰文:張麗珊)
鞋內藏身份證不向警展示 Call白車男生認罪候判

【蘋果日報】前年11月警方圍攻理大期間,警方多次呼籲校內人士撤離。有學生不適,致電救護站「call白車」。警方派員陪同兩名學生送院,其間警員曾要求二人出示身份證;二人均表示「冇帶」,惟警員最終在其中一名學生鞋內發現其身份證。兩名學生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及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其中一人今認罪,另一人則否認控罪,案件排期開審。(全文

#20210210新聞
#1121尖沙咀
被捕人士資訊部
【1715】 鄒家成於續保期間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指其涉嫌參與2019年七一佔領立法會,現於青衣警署被扣留。 鄒家成
壽星鄒家成報到被加控「暴動罪」保釋後寄語港人保持鬥志面對未來苦難

【加山傳播】於初選新東區獲勝的「抗爭派」鄒家成因1月6日警方大圍捕民主派人士時涉嫌觸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今(10日)於青衣警署報到。 及後他被指曾參與2019 年七一佔領立法會事件,涉嫌一項暴動罪,被扣留調查。晚上鄒家成獲准以一萬元保釋,需於3月24日再到警署報到。

鄒家成指警方可能於1月6日在他住所搜證,或取得其指模,懷疑鄒曾參與2019 年七一佔領立法會,及破壞立法會內設施。鄒指,現時警方尚未就此立案起訴,3月24日再報到會知道是否將其起訴。但他相信,起訴機會相當之大,因為這個日子符合其他七一案件(3月26日)的進情,律政司有可能想盡快一併處理。(全文

#202102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今日,有兩單法庭CASE,都是拉人時我有直播的。

一個龍翔道女仔,警察來到都不知,想跨欄時唔夠力,被一名中年男警一手就拉住。她其實甚麼都無做,乜彈乜鐳射乜都無。

她寫求情信話自己好鍾意香港,想和其他人守護香港。然後裁判官話,你愛香港時都破壞秩序。

原來破壞某種秩序應該要坐監,那破壞香港憲制、法治秩序,又點計?

乜都無做坐 5 個月,攞住把刀在中大校園揮舞,可由律政司決定守行為。

另一單,旺角漫天風火,銀行中心拉人。

我行去影,由我行近至警察 40 米外時,他們無一刻不是叫我行開啲。

然後一個揸防暴槍加一個女警,不斷話「你咪影囉,無人阻你」一路行一路把我推走。

被捕男仔當時 14 歲,今天他認暴動,案情指他當時有掟氣油彈。

我直播的影片,成為控方陳述案情唯一片段。拍攝時,警察容許市民行過他們身邊的地鐵站,但把我趕到 60 米外。

#警察可以攞片毋須你同意
#心很累

陳朗昇
【國安法條文含「等」字 法律學者:龍門可以隨時搬 】

【眾新聞】眾新聞早前報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首宗國安法案件中拒絕設陪審團審訊,案件改由高等法院三名法官審理。眾新聞進一步發現,除了所謂要顧及陪審員及家人安危,鄭若驊的另一個理據是設陪審團「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real risk that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ight be impaired),但國安法第46條條文無提及有關理據。

追源溯本,國安法條文下一個「等」字,開啟了控方引用法律條文無提及理據,推進國安法的檢控程序。例如,在不公開審訊的第41條,亦留下了一個「等」字的尾巴。

高等法院一般刑事審訊程序設陪審團制度,但國安法下並非必然。根據涉及國安法陪審團審訊的第46條,列出了三種情況,律政司司長可指示毋須陪審團審訊。條文相關部分提及:「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律政司在上周唐英傑案中,引述了條文無提及的第四種情況,即設陪審團「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正正就是由於國安法第第46條「等」(among others)一字所致。

翻查整部國安法,另一條用了「等」字的關鍵條文,是第41條提及審訊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全文

#20210211新聞
#港區國安法
男技術員涉旺角遊行拒示身分證阻差辦公 准保釋守禁足令

【頭條日報】41歲男技術員去年9月初在旺角從示威群眾間離開時遭警長截停,其後疑拒提供身份證,不斷掙扎後遭警長制服。男技術員被控阻差辦公罪,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被告毋須答辯獲准,案件押後至4月13日再訊,以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並須遵守禁足令。(全文

#20210211新聞 #20200906旺角
男警霸宿舍15年 涉福利221萬獲判緩刑 稱為思念前妻非貪圖得益

【東網】入職逾30年的男警,聲稱因不能忘記前妻,要守住跟她「一齊嘅地方」,故一直向部門隱瞞離婚狀況,霸佔荃灣綠楊新邨的警察宿舍逾15年,獲得租金福利連利息共約221萬港元。他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其前妻亦有到庭旁聽。辯方指,被告犯案不過是病態般為了睹物思人,形容這是宗悲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考慮到被告犯案原因,最終判他入獄4個月,緩刑一年。

50歲被告李德明,現時已退休。他被控於2005年1月22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向警務處隱瞞其離婚狀況,而誘使警務處於他不合資格下,繼續向他分配位於荃灣綠楊新邨某個單位的部門宿舍,而導致他獲得利益及或使香港特區政府蒙受不利。

辯方律師進一步求情時指,被告對於前妻離開一直未能釋懷,他未搬出只為了睹物思人得到慰藉,並非貪圖得益。心理報告亦顯示,被告有抑鬱症狀,需接受治療及定時服藥。而根據前妻的求情信指,當初二人離婚時,被告曾萌生自殺念頭,並指被告對完整家庭有份執着。

辯方律師又引述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指,小時候被告的母親被搶去銀包,向警察尋求協助卻遭敷衍,他於是立心當警察,形容這是其夢寐以求的職業,到了17歲他便投考警察。被告就今次犯案,面對同僚感到羞愧。(原文

#2021021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不滿被指蛇齋餅糭 民建聯候選人呈請失敗 陳劍琴裁定妥為當選

【香港01】民建聯古揚邦於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在荃灣祈德尊選區以67票之差,不敵民主派陳劍琴。古提出選舉呈請,指陳的傳單失實和誤導,又質疑陳使用「蛇齋餅糭」一詞,令選民認為相關活動具政治目的。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1日)頒下判辭,裁定古敗訴,陳為妥為當選。(全文

📌 高等法院判案書

#20210211新聞
#2019區議會選舉
許智峯涉立會潑臭水違特權法缺席聆訊 官發拘捕令充公保釋金

【頭條日報】許智峯連同多位前立法會議員涉去年5月國歌法立法會三讀潑臭水事件及內務委員會會議擾亂秩序,分3案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藐視、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等6罪。同案其他被告經代表律師指示,獲准押後至6月1日再提訊,以待終院宣在「長毛」梁國雄被控藐視立法會案件的裁決。許智峯則因未有律師代表,照原訂安排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許智峯缺席聆訊下,3案均遭裁判官羅德泉發出拘捕令,拒絕保釋並充公保釋金。(全文

#20210211新聞 #20200604內會
人肉路障案死者家屬入稟向司機及警方索償

【蘋果日報】警方2018年在粉嶺公路追截七人車,其間疑指示路上其他車輛停下,結果七人車從後猛撞「人肉路障」,司機和前座乘客死亡,「路障車」上的市民至少四傷。死因庭去年裁定兩名死者死於意外,直指肇禍原因是交通警指示車輛慢駛或停車。七人車喪命乘客家屬日前入稟區域法院,向七人車司機遺產代理人、車主及警方索償。(全文

#20210211新聞
警拘一中年女子 涉紅磡區內塗污

【資訊部整合】警方記者會表示,本月初接獲報案指紅磡區內有多處寫上「721」、「831」等字句。今天(11日)便衣警員於馬頭圍道巡邏時,發現一名57歲女子用筆塗污8處地方,包括垃圾筒、燈柱等。警員上前截查,並在女子身上搜獲4枝筆,懷疑與案有關,警方其後以涉嫌「刑事毀壞」罪名拘捕該名女子。警員亦於馬頭圍道一帶發現多20處懷疑與案有關的塗污,而被捕女子仍然在扣留調查中。

消息來源:警方記者會(1730 11/2)
*報道立場並不代表被捕組及資訊部立場
【香港法庭對未成年被告的身分保障—不應受爭議的私隱權】

法庭在今早(11/2)處理了WKCC2581/2020 中未成年首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法庭最後裁決「匿名令」會繼續生效,禁止報導可識別首被告身份的資訊。下文將探討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少年司法系統對保護未成年人士身分的保障。

案例|

WKCC2581/2020 案發日期為2019年12月25日,首被告當時為15歲,於2020年7月31日才被首次提堂,控以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羅德泉下令禁止披露能識別首被告身份的資料,因此傳媒不能報道其姓名、學校、住址等。惟控方於審前覆核提堂提出因首被告在首次答辯(2020年12月30日)時已是16歲,因此主動向法庭要求撤銷匿名令,首被告代表律師反對,法庭遂另開庭處理。*

辯方引用HCMA 78/2020,黃崇厚法官在判案書第84段指出「任何審訊被控罪行的兒童或少年人的法庭,都有責任考慮以何種方式處理該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採用第 15(1) 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理該案。斷定年齡的關鍵日子是相關兒童或少年人被控罪行的日子。」以支持法庭應對少年犯條例中的「匿名令」矛以保留,以保障受律政司檢控決定拖延而受到權利剝削首被告。

控方主張在答辯當日已滿16歲的兒童被告不應再受少年犯條例20A3條所保障,而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及準確的報導」年屆16歲的自然要被取消匿名令,法庭亦無權延續。

羅官表示法庭有權給予准許延續,少年犯條例20條A原意旨在保護此類人士,匿名令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最後裁決「匿名令」會繼續生效。首被告將會與其他被告於本年7月1日開始審訊。

另外,陳廣池法官亦曾於上月處理DCCC1/20中,主動撤銷早前法庭命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報道任何可能導致公眾識別現年15歲(案發時14歲)第三被告身份,更指出「留意到最近有不少性質相近的審訊都有類似命令,惟為『公平起見,一視同仁』」。但眾觀近日案件中,卻未見所謂「不少性質相近的審訊」有此安排,尤其是少女仍未滿16歲,得到少年犯條例保護更是應份。

從以上爭議和處理方式可見法庭和律政司並未有關注到少年人私隱的權利,亦未有採取積極措施保障未成年人。

建議|

有見現時各成人法庭的案件累積愈來愈多,司法機構短時間內難以增加人手或設施處理案件,不少在成人法庭提堂的未成年被告最少等一年至三年才接受審訊,屆時可能已超過16歲,失去了少年犯的特別保障。若因檢控延誤、資源等問題導致審訊延誤,卻要兒童承受後果,才是真正的不公。

司法機構應從寬考慮保障未成年人士權利相關的歲數限制,如以案發時被告年齡計算,讓案發時未滿16歲的被告繼續受「匿名令」保護,使涉案兒童能最大地受到少年犯條例保護和享有與少年被告同等的權利。這與HCMA 78/2020最後一段「過往有不少權威性的案例都認同,法庭毋須過份執著於候判者是否已過了條例所述的年齡,在判處已稍為超齡的犯事者時,條例彰顯的判處原則和方向,一般而言是應當依然適用的。」的理念相似。

因此司法機構應全面檢視現時公開披露未成年人士被告/申訴人身分的平台,如法庭審訊的程序、判案書、網上供查閱之案件表等,確保嚴格遵守將未成年人身分保密的原則。寬鬆處理涉案時未滿16歲但在法案件審訊期間滿16歲的少年被告,在法庭程序、私隱權上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及其重投社會生活的機會。

註*因暫未有媒體報道今早裁決,以上內容引述自「法庭文字直播台」資訊,惟有部分內容被省去,可能未及準確。

孫曉嵐
【謙卑的「先行者」】旺角衝突入獄者 盼港人如石縫中的植物壓力下成長

//2016年年初二凌晨,旺角街頭衝突徹夜未息。五年過去,那夜的畫面,或許只留在大部分人腦海的一隅,不過對於比達而言,是一段不能磨滅的記憶。

經歷兩年半的鐵窗生涯,比達去年10月刑滿出獄,但牆外的香港早已變了樣。時代在倒退,不過比達沒有太多心痛與唏噓,反而覺得「香港人」這道風景變得比從前更美麗,對未來仍然懷有希望。

從2016年的旺角衝突,再到反送中的「和勇不分」,短短三年間,香港人對抗爭的態度起了翻天覆地的轉變。當年曾被「割蓆」的比達,今天有否感到欣慰?「我覺得唔係欣慰,而係感到興奮。」他形容當年「推唔醒」的香港人,今天終於覺醒,將抗爭與生活連結,還展現出對抗爭的堅持和韌力。

比達說,在高牆內有更多空間冷靜地思考人生,兩年半以來的反思和得著之多,是他從來沒想像過的。「究竟我喺呢個地方,我可以做到咩喺外面做唔到嘅?我好快發現,原來我唔需要為生活奔波勞碌,我可以有較多時間思考人生,搵我自己嘅路向,搵我未來可以做啲咩。由我定罪入荔枝角(收押所)第一晚,我已經開始諗,離開高牆後要做啲咩。」

學習謙卑也是獄中的重要一課。比達認為作為政治犯,不應自視高人一等,也不必害怕被囚友歧視。他說不少人稱他為「義士」,但直言「唔敢當」,覺得不必高舉誰是英雄,也不必高舉傷痕。「唔好再諗對我哋有幾多虧欠,我諗大部分行得出嚟嘅人,都冇諗有幾多香港人對我哋有虧欠。我哋諗嘅,就係諗點樣令每一個生活嘅人得到解放。」他不下一次強調,抗爭者要謙卑,不要以為政治犯就一定正確。

比達入獄時正值社運低潮,離開監獄後,社運同樣處於低谷。「係咪冇得贏?場波都未踢完。」他形容這場波仍然是上半場的下半段,球員們要避免被紅牌趕出場,避免受不必要的傷,等待中場休息回更衣室,思考新戰術應對。「Be Water就係能屈能伸,係政權打壓你嘅時候,多啲思考,用多啲方法(應對)。」他更希望隊友之間不要再像2016年般互相指責和割蓆,尊重彼此付出。

比達勉勵港人要繼續做石縫中的植物,時刻心存希望,既因為同路人仍在,也因為中共最想見到港人失望。「我哋要好似石縫中的植物,見到少少曙光嘅時候,無啦啦俾人封咗石屎,不過你總會發現嗰棵植物,係第二條石縫伸個頭出來,去吸收陽光。我相信香港人嘅適應力。」那麼他是這棵植物的其中一片葉子嗎?比達說希望成為這棵植物的養份,令它繼續成長。//

📌 專訪全文:《眾新聞》
📌 專問片段:《眾新聞》YouTube
今朝早去荔枝角探美國隊長第二代,佢話噚日喺西九裁判法院隔離位就係傑斯,同佢傑斯傾咗好多還押要注意嘅事項。

美國隊長第二代話要幫612基金慳錢,所以已經冇再食私飯,佢話頂得順入面懲教署嘅飯。

美國隊長第二代2月19日生日,如果大家想寫信比佢,歡迎聯絡我。

今日仲好好彩喺探訪室撞到快必,佢隔住玻璃充滿笑容咁同我拜早年。

林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