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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 7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除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梁耀忠之外,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4日)宣布判決,裁定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但因為另一罪刑罰撤銷,故其中4人監禁刑期亦相應下調。

李卓人和何俊仁由囚車押解往法院應訊。李柱銘和吳靄儀則親自到庭聽。黎智英早前透過事務律師申請缺席聆訊獲批准。梁國雄則須出席初選案審訊,亦獲准缺席本案聆訊。

因應其中一罪上訴得直,黎智英刑期由原本12個月下調至9個月。李卓人刑期由12個月下調至6個月。梁國雄刑期由18個月下調至12個月。何秀蘭刑期由8個月下調至5個月。4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餘下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則刑罰不變。

7名上訴人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全文)

#20230814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案 7民主派經上訴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其中7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宣判,指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遊行的「組織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今回覆《獨媒》查詢,確認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有聆訊。(全文

#20230831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准就參與集結罪上訴至終院 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上訴被拒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8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早前就「組織集結」提定罪上訴得直,但就「參與集結」的上訴被駁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8日)頒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指律政司所提的事實爭議,已在高院上訴時處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上訴庭則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就此論據批出上訴證明書。(全文

#20231208新聞 #0818維園
涉參與8.18集結 黎智英等人2.23申終極上訴許可 律政司同時針對「組織」脫罪上訴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分別就各自失敗的部份,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最終7名被告的申請獲批;而律政司的申請被拒。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而7人則就「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終院網頁顯示,上述案件均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在終院聆訊,雙方各自申請上訴許可,並由3名常任法官審理,包括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

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向高院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區諾軒和梁耀忠則沒有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其後律政司就各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脫罪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但遭上訴庭拒絕。至於7名被告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失敗的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最終獲上訴庭批准。(全文

#20240126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集會案|終院駁回民主派部分上訴許可申請 指被告有意圖參與遊行 公安條例最高罰則也合憲

【庭刊】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早前在高院上訴庭獲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7人就部分議題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早前就其他議題包括《公安條例》最高罰則是否過重、遊行定義是否涵蓋「流水式集會」,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

終審庭今(5日)頒下判詞,認為上訴方其他議題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缺乏基礎,駁回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對於上訴方指參與罪以監禁5年為最高刑罰或造成「寒蟬效應」,終審庭強調法庭有酌情空間,判刑存在不同可能性包括緩刑,不接納最高刑罰會令控罪違憲,並特別指出本案中吳靄儀、李柱銘和何俊仁均獲判緩判。

終審庭將於今年6月24日開庭審理民主派7人就其他議題的上訴案。(全文

#20240305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終院8.12頒下裁決

 【法庭線】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下周一(12 日)上午頒下裁決,預計需時 10 分鐘。❨全文

#20240808新聞 #0818維園
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被駁回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人繼續就「參與集結」罪的判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12日)頒布判決,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早前獲准提出一項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 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

在早前的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應該在把被告定罪之前,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上訴人有很多途徑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然而他們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 (全文)

#20240812新聞 #0818維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