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77K subscribers
3.8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5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維園選舉集會|3 區議員被指阻差辦公 辯方指議員曾問「邊個方向離開」但不獲理會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其後作出驅散,有候選人與警方對峙;3 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周一( 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指,被告曾問警方,現場人士少於 50 人為何需要離開,又詢問「邊個方向離開」,惟警員只是不斷重複「有人選你哋咁又點,你唔使守法㗎,你哋唔識法律,我話你聽」等說話,未有正面回答被告問題。作供警員稱對此事沒有印象。(全文

#20220704新聞 #1102銅鑼灣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法庭線】地產經紀被指於2019年11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管有48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5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2021年10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即時服刑,及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五(15日)裁定地產經紀上訴得直,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判詞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和議。上訴方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陳靄霆代表,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檢控官李穎賢。(全文

📌 伸延閱讀:
FACC1/2022判案書原文
新聞摘要(英文) , (中文譯本)

#20220715新聞 #1102銅鑼灣
75 人涉藏索帶被控 22 人定罪大部分涉其他物品 大律師指「翻案」有難度

【法庭線】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由 2019 年 6 月起,共有 75 人涉及藏有索帶而被控,當中 22 人被裁罪成,而只有今次終極上訴的被告與另一人,控罪只涉索帶;其餘 20 人除索帶外,亦涉管有其他物品。

有大律師認為,終院判詞的詮釋是「撥亂反正」,確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 「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3 個範圍。換言之,索帶、鐳射筆等工具,日後不能再以此罪起訴。

但有大律師指,已被定罪者若想「翻案」,有一定難度,尤其當上訴期限已過,被告須向法庭解釋,為何限期前沒察覺判決有問題,加上終院裁決改變了法律詮釋並非罕見,以此為由申請逾期上訴,成功機會不大。(全文)

#20220716新聞 #1102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前區議員文念志涉選舉集會阻差辦公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明報】2019年11月2日區議會選舉前,民主派候選人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遭警方腰斬,三名候選人包括文念志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文念志因工傷押後至今天(3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稱,被告當時為了參與集會,其後演變成爭辯和「過分堅持」,但案件不涉及暴力,被告因檢控過程延誤飽受精神壓力,考慮相關因素後判他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就他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5000元。(全文

#20230130新聞 #1102銅鑼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