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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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殺警案】黃振強斥隊員推搪未能搬裝備 辯方:諾曼第登陸會唔會有人話唔得閒搬嘢?

【獨立媒體】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9日)踏入第69日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指,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其證供屬「爛牌」,但由於需要證明「屠龍」有參與串謀,因此控方「冇咗呢隻牌唔得」。辯方又指,證據顯示「屠龍」成員沒有打算參與行動,因黃在群組批評隊員在行動前一日推搪表示未能協助搬運裝備。辯方質疑:「如果聽日係6月6號,諾曼第登陸,唔知你哋有冇聽過,第二次世界大戰,會唔會有人話唔得閒搬嘢?」 (全文)

#20240809新聞 #1208灣仔 #11月元朗 #籌集資金
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被駁回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人繼續就「參與集結」罪的判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12日)頒布判決,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早前獲准提出一項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 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

在早前的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應該在把被告定罪之前,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上訴人有很多途徑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然而他們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 (全文)

#20240812新聞 #0818維園
【串謀殺警案】辯方指賴振邦「踢保」後無離港、證明無辜 又指「就算思想係黃,唔代表佢會殺警」

【獨立媒體】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3日)踏入第71日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指,賴在「3C 維修工作室」工作,雖然店舖是「黃店」並貼有「文宣」,但辯方強調:「就算思想係黃,唔代表佢會殺警。」辯方提醒陪審團考慮案情時,撇開賴的政治理念。辯方又指,涉案電話並非屬於賴,控方依賴電話有其生活照就確立推論,基礎十分牽強。對於「污點證人」彭軍壕指賴振邦別名為「Bobby」,而電話通訊紀錄顯示曾發訊息自稱「Bobby」。辯方反駁這是普通名字:「電視藝人歐陽震華都叫 Bobby,任何人都可以用。」辯方亦指,警員即使迫賴喝「滴露」,亦未能得到其招認,因此找彭協助將行為編派在賴身上。辯方最後指,賴振邦「踢保」後無離港,證明他是無辜。 (全文)

#20240813新聞 #1208灣仔 #11月元朗 #籌集資金
「快必」發表煽動文字案│律政司指已廢除舊煽動罪條文爭議沒重要性  譚得志一方力陳尚有案未審結或構成不公

【庭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遭上訴庭駁回。譚得志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獲批,終審法院今(14日)開庭處理申請。

律政司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現已廢除,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取代,故上訴方法律問題沒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不應獲批。上訴方反駁,現時仍有其他舊煽動罪案件未審結,若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無權處理煽動案,被告卻仍被定罪,會構成重大不公,故有關問題依然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

常任法官李義最終接納,上訴方其中兩項法律問題牽涉具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批准上訴申請,案件排期於明年1月10日開庭審理。 (全文

#2024081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串謀殺警案】辯方:控方將暴動歸類為恐怖活動、但從未聽過政府如此定性

【獨立媒體】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5日)踏入第73日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代表劉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控方立場指毋須證明本案眾籌款項僅用作12.8的用槍及炸彈計劃,只需證明款項用作投擲汽油彈及破壞公共設施等恐怖主義活動。惟辯方反駁,控方沒有分析過2019年是否真的發生過恐怖主義活動。辯方反問:「警方發言人、政府、國際媒體有冇話香港好多恐怖份子?大小審訊入面,有冇話邊單係恐怖活動?有冇聽過任何人形容2019年事情係恐怖主義活動?」辯方指,2019年騷亂只是被定性為暴動,他從未聽說過政府將暴動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全文)

#20240815新聞 #1208灣仔 #11月元朗 #籌集資金
11.12中大|男生暴動無罪 上訴庭指原審過分著墨拒納警證供 發還重新考慮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上訴庭 7 月初處理,即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男生的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上訴庭周四(15 日)頒判詞指,原審指警員供詞與錄像出現關鍵性矛盾,惟「撇開警員證供不談」,仍有衣服骯髒、攜有保鮮紙等環境證據,強調原審過分着墨拒絕接納警員證供,裁定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案件發還後,排期 9 月 5 日於區域法院提訊。男生准續保釋。

翻查原審判詞,指拘捕警員供稱被告失去平衡倒下,他上前制服,但案發影片顯示有 3 警員制服,並不包括該名拘捕警員;又提及有警員把被告猛力拉落地上,其後腦看似觸地,「後腦位置的血液慢慢流出,造成大概直徑有數吋的血漿」。(全文)

#20240815新聞 #1112中大
【初選47人案】尹兆堅郭家麒獲前高官撰求情信讚和平理性 官不認同郭犯案與性格不符

【獨立媒體】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27日)處理參選新西的8人,及梁國雄、柯耀林的求情。尹兆堅一方指他投身公共服務近20年,曾成功爭取殘疾人士2元乘車優惠和長者生活津貼等,出獄後打算於國際人權組織「世界中央廚房」任職,亦獲3名前高官蕭偉強、羅致光及張炳良撰求情信,指他和平理性。惟法官關注尹過往有4次定罪紀錄,就其良好品格的求情理由能否「循環再用」。

郭家麒一方亦指郭和平理性,獲前高官邱誠武及前議員石禮謙和張超雄撰求情信,張提到郭曾阻止示威者七一衝擊立法會大樓。辯方又指,郭在公民黨解散前已退黨,出獄後望繼續行醫,退出政治,沒有重犯機會,望法庭考慮他犯案完全與性格不符,採納「積極參加者」的較低量刑起點。法官質疑,本案串謀持續多月,郭必然對參選作詳細考慮,不認同他犯案是與性格不符。

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由大律師莫彥婷代表,莫指尹投身公共服務近20年,他於1994年成為註冊社工,自2004年起四度當選區議員,並於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服務不同公職。其中尹自2002年起設立殘疾人士爭取交通半費優惠聯席,10年後成功爭取殘疾人士2元乘車優惠,亦成功爭取長者生活津貼和拆除臨時房屋。 (全文)

#20240827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譚凱邦獲林超英撰信讚為環保出力 官質疑柯耀林難言參與較他人少

【獨立媒體】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28日)續處理參選新西的吳敏兒、譚凱邦,和參選新東的柯耀林求情。譚凱邦一方認為譚屬「其他參加者」或「積極參加者」較低程度,指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為譚撰求情信,肯定他對環保的付出;而譚決心不再重返政治,包括不再提倡環保議題。辯方又指,譚還柙期間受感染,手腳皮膚潰爛,望法庭能基於人道原因酌情減刑。

柯耀林一方同倡柯為「其他參加者」或「積極參加者」較低程度,指柯溫和保守,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為低。不過法官質疑,他曾簽署「墨落無悔」、出席選舉論壇、派發選舉單張、聘請選舉經理,難言參與較他人少。

第五批被告今完成求情,下周一(9月1日)將處理最後一批被告求情,為餘下9名新界東初選參與者: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及林景楠,料需時3天。 (全文)

#202408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城大教授自殺】消息指國安拘2人指涉發布虛假遺言、放悼念燈箱煽動憎恨

【獨立媒體】城市大學建築及土木工程系教授李衍樺上周在港鐵九龍塘站墮軌,當場不治,網上流傳一則聲稱是李生前發佈的帖文截圖,當中稱「從2019年那場風波開始,我沒有一天是真正快樂的……我想被火車碾碎的感覺應該和被坦克碾碎差不多吧」。

不過,截圖未有顯示帖文發布者名字,城大亦發聲明稱,大學不會亦無法證實網上傳言的真偽,呼籲社會各界給予李教授家屬空間處理事情,切勿輕信網上傳言。

消息指,警方國安處昨日(30日)拘捕一男一女,指女子涉就上述事件發布死者虛假遺言,男子則涉嫌放置悼念燈箱,煽動憎恨中央及港府。兩人年齡分別為41和28歲,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國安處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被捕人住所,檢取有關電子通訊工具,又指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全文)

#20240831新聞
8.31五年整合|太子旺角24人被控全審結 示威者車廂襲乘客 警指月台最低武力制服

【法庭線】8.31 五周年,《法庭線》整合數據,至今有 24 人涉當晚太子、旺角衝突被控,全部案件已審結,共 21 人罪成。記者翻查法庭紀錄、判詞、監警會報告,重組事發經過(相輯、時序表見內文)。

在示威者破壞車站、於車廂中與乘客衝突兩個階段,分別有 4 及 5 人次被控,涉及暴動、刑毀等。案情指示威者掌摑、扯頭髮等,有罪成被告判囚 5 年半,是事件中最重。有乘客擔任控方證人,承認曾推開女子,但未有被控;判詞另形容,有乘客曾「取出鎚仔防衛」。

另一關鍵階段是在太子站月台,大批警員追捕示威者,共 15 人次被控,涉襲警、阻差等。監警會報告指警方被批評濫用武力,而警方解釋有人用雨傘、利器襲警,故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包括警棍及胡椒泡劑」。

此外,24 名被告分為 3 批被起訴,最後一批 16 人事隔近 4 年才被控。控方解釋因警員證人重疊;法庭則接納檢控有延誤,對部分被告酌情減刑。(全文)

#20240831新聞 #0831太子
【初選47人案】何桂藍無求情 劉頴匡讀女友求情信

【獨立媒體】初選47人案今(2日)處理最後一批、新界東9名被告的求情。其中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表示確認何的定罪紀錄,並指除此以外沒有求情。沒有律師代表的劉頴匡則自行陳詞,指他參選主要望為示威者發聲、否決預算案並非重點,亦認為35+並不可能,望法庭考慮他為「積極參與者」的低至中程度。劉現正就七一立會暴動案服刑,他指該案與初選案時間、背景和目標相近,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而減刑。

劉在庭上又讀出女友黃于喬撰寫的求情信,黃指以劉的天資和才能,本能走一條「正常」的路,但他選擇從政,是出於對社會關懷、對民主化追求、望為港貢獻,不料因本案身陷囹圄,「人生最黃金時期」於獄中渡過。黃指劉還柙3年多每日風雨不改探望,正因不認為他是「作奸犯科、偷呃拐騙」的罪犯,而是值得她繼續關心和付出的人。黃又指,劉過去未曾妄想顛覆國家,亦不再是當初天真的少年,不再妄想能投身政治改變社會,只盼盡快重獲自由。 (全文)

#202409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違守則 港台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

【法庭線】通訊事務管理局於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內的「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環節,屬污衊、侮辱警方,並向港台發出警告,節目隨後停播。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高院裁定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其後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

上訴庭周三(4 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工會、記協一方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則獲判勝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就主持王喜在「驚方消息」中穿著警服、包著垃圾袋,從垃圾桶冒出,3 名法官對於是否構成辱警、違反《守則》各有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諷刺作品在表達上應有更大自由度,但仍有「一條連諷刺作品都無法逾越的體統底線」。另外兩名法官則認為,若內容是針對警察的抗疫工作,非單純針對他們的社會地位,不應被視為違反《守則》,最終以大比數裁定工會一方上訴得直。

通訊局回覆查詢指,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全文)

#20240904新聞 #頭條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在上午6時至8時45分發出預警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一般而言,在上午6時至8時45分發出預警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法院/審裁處會將已排期在上午的聆訊延期,直至另行通告。

☔️發出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

一般而言,當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發出時,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而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關閉。

☔️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一般而言,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前發出,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而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關閉。若有關信號在辦公時間內發出,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但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則繼續開放。

當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極端情況」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

☔️法庭程序恢復進行的安排

有關信號於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6時或之前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法院/審裁處會於當天早上慣常時間恢復進行聆訊

有關信號於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6時至11時期間或於上午11時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法院/審裁處便會於下午2時30分恢復進行聆訊。因此,如你本該於當天早上到法院/審裁處出庭,你便須於當天下午2時30分出庭。

有關信號於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11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法院/審裁處便會於當天全日休庭。 如你本該於當天到法院/審裁處出庭,你便須於下一個工作日上午9時30分出庭。

你應留意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的重開時間,以及法庭程序恢復進行之安排的公布。你亦可於公布發出後,在政府的新聞公報網頁閱覽。

司法機構網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惡劣天氣的探訪安排

- 若 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於探訪時間¹前發出,探訪安排²將會停止。
- 若 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於探訪時間內發出,探訪安排將會停止,而正在進行的探訪可繼續進行。
- 若 8 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在探訪時間完結前除下,如情況許可³,探訪安排將會於兩小時內恢復⁴。

註︰¹探訪時間指各懲教院所為訪客提供 探訪安排的辦公時間。
²探訪安排包括登記程序及其他流程。
³考慮因素包括是否有交通工具前往位於喜靈洲和大嶼山的偏遠院所。
⁴訪客應注意登記程序的一貫規定,必須於探訪時間完結前的指定時間內辦妥登記手續。

懲教署網頁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警告下安排的公布(二)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九月六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聆訊會延期。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明日(九月七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聆訊(包括律師認許申請)如期進行。

  原定於今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將於今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恢復辦公。登記處恢復辦公前,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及午飯後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2024年9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0分

司法機構
還柙或在囚女性夏天須穿長褲 鄒幸彤申司法覆核獲高院批許可

【庭刊】現正因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案被還押、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7月向懲教署福利官申請在日間活動時「轉季」穿短褲遭拒,上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懲教署剝奪女囚選擇衣服的自由,不單構成性別歧視,更違憲及犧牲女囚健康,要求法庭推翻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10日)頒發書面命令,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暫未擬定聆訊日期。(全文)

#20240910新聞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6警涉遮蓋CCTV鏡頭、誣衊露宿者藏毒罪成 2人罪脫 罪成被告准保釋至10.7求情及判刑

【庭刊】深水埗通州街公園2名露宿者阮文山及阿十,2020年2月分別遭警員施襲及誣陷藏毒,另有財物被毀。事後8名警員被控共10罪,8人否認全部控罪受審,法官張潔宜今(13日)在區域法院裁定6人罪成。各人獲准續保釋至10月7日作求情及判刑。

警員梁飛鵬涉試圖攀爬到閉路電視鏡頭位置、警員龐雋詩曾向閉路電視鏡頭拋濕紙巾,二人「作出傾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成。警長林華嘉及警員陳守業涉用紅色袋遮蓋拍攝到相關片段的鏡頭約40分鐘,同樣「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成。

警長林華嘉、警員莫志成及尹栢詩涉在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作虛假指稱,以誣告阿十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3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成。

至於警員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被指涉對露宿者阮文山施襲,「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郭展昇另涉以高爾夫球棍打爛阮文山及阿十的物品,2項刑事損壞罪罪名不成立。警員韓廷光涉目睹襲擊及刑毀事件而未有阻止,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40913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毆打露宿者
涉向強姦案疑犯訛稱受害人願收6萬元和解 男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轉區院訊

【獨立媒體】27歲男警涉於今年4月處理一宗強姦案時,向疑犯訛稱受害人願以6萬港元作庭外和解,男警事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的交替控罪。案件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10月3日進行答辯,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被告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尚未聘請,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鄭官一度問被告是否保留不在場證據,被告反問「咩意思?」,鄭官解釋後,被告同意留待下次處理。

被告吳偉峰(27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企圖欺詐」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24年4月26日至4月28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疑犯X謊稱受害人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

他另被控「企圖欺詐」罪作為交替控罪,指他意圖欺詐,企圖誘使X提供一筆6萬港元的款項,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對X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全文)

#20240913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6萬換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