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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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今日Figo於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 陳皓桓
民陣未交資料案 陳皓桓獄中被控涉嫌違反《社團條例》

【立場新聞】警方早前要求民陣就涉違反《社團條例》提交相關資料,由於民陣未有按時提交資料,於是昨日(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址,包括社民連總部等。正在石壁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的Facebook今日(29日)表示,他今日在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警方回覆《立場》查詢時證實消息,指一名25歲男子因未有按《社團條例》要求提供資料,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一(11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社團條例》第16條(2),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規定提交資料,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是2.5萬元;但如獲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及他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則屬例外。(全文

#20211029新聞 #新案件 #民陣
早晨啊,各位,我係herman,已刑滿出獄,呢兩個月嚟每日嘅香港變化好大,我將會盡快pick up啲嘢,盡快返回自己嘅崗位,即使日後有冇得做「議員」都好,我都會搵到自己嘅位置盡力!

姚鈞豪
【收緊法援】鄺寶昌:不詆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提名權本身不存在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及為律師可接法援案件數量設限,有聲音關注做法剝削申請人選擇律師權利。法援署署長鄺寶昌今早 (30 日)在電台節目上否認修改有任何地方抵觸《基本法》或人權法,指稱現時刑事案件及司法覆核法援案過分集中由少數律師,影響名冊上其他律師接手案件機會,長遠影響法援律師發展,期望改動於今年內落實。

鄺寶昌表示,就刑事法援案而言,法例沒有規定申請人享有提名律師權利,過往申請人提名律師,法援署是「盡量尊重」,現時非「收返」提名權,「係(提名權)根本唔存在」。鄺又指,有時申請人自行提名的律師,表現反而「未必係咁理想」,強調法援署有責任及足夠經驗,能為申請人提供能力勝任的律師。

在今早的港台《星期六問責》上,鄺寶昌表示,法援制度檢視屬必要,在 2020 年,法援律師名冊上有資格處理刑事案的 408 名律師及 312 名大律師之中,首 20 名處理最多案件的律師,共處理整體刑事法援案的 20%;司法覆核案方面,名冊上符合資格的 177 名律師及 225 名大律師之中,首 10 名處理最多案件的律師,共處理 94% 的司法覆核法援案件。

有聲音質疑修改詆觸《基本法》35 條訂明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鄺寶昌否認修改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表示法例訂明法援署目標,是為申請人提供能力勝任(competent)的代表,提名律師的權利由始至終「根本唔存在」。

鄺寶昌又指,明白申請人提名律師,可能因與律師有良好關係,但有時間申請人提名的律師,反對案件不利,「可能你要腦科醫生,但選擇心臟科醫生」。他稱,法援署有 50 年豐富經驗,清楚其名冊上律師資歷,並會定時派人到庭觀察法援律師表現,能夠為申請人分配合適的律師。

有人關注尤其在社運相關案件中,若申請人與獲指派律師政治立場相反,申請人或不信任或拒絕接受指派律師。鄺寶昌則表示,社會應相信律師專業精神,如果律師因政治立場無法代表申請人,相信他們不會接手案件。(全文

#20211030新聞
《南早》引政府消息:梁天琦有望明年 1 月出獄 出獄後將被國安等執法部門監視

【立場新聞】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於 2018 年 6 月因暴動罪成,判囚 6 年。《南華早報》今日(30 日)引述「政府消息」,指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有望在明年 1 月 19 日恢復自由身,但出獄後會被執法部門監視(watch),包括國安相關部門。

報道引消息指,已執行逾半刑期的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因此預計會在明年 1 月 19 日獲提早釋放,但指他出獄後仍會被監察,而負責監察的部門中,亦包括國安相關部門。《南早》引政府消息表示,考慮到梁天琦的過往紀錄,以及其政治影響力,安排「合理」(made sense)。該消息人士又指,「不要忘記,是他提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Don’t forget that he is the one who started the slogan,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南早》報道又引政府消息稱,梁天琦一直被視作高風險囚犯,獄中受嚴密監管,只獲准跟約十名同屬高風險,被判較長刑期甚至終身監禁的囚犯接觸。(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activist Edward Leung ‘likely to be watched’ after early release from prison, sources say,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1030新聞 #2016魚革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早晨啊,各位,我係herman,已刑滿出獄,呢兩個月嚟每日嘅香港變化好大,我將會盡快pick up啲嘢,盡快返回自己嘅崗位,即使日後有冇得做「議員」都好,我都會搵到自己嘅位置盡力! 姚鈞豪
大埔區議員姚鈞豪出獄 錯過試當真現場版 獲助理贈紀念Tee

//大埔區議員姚鈞豪早前因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3個月。他今早刑滿出獄,親友、街坊和前區議員陳振哲等前往白沙灣懲教所迎接他。姚之後回家換上YouTube 頻道「試當真」一週年現場版的紀念T-shirt,再到辦事處與眾人聚餐,區議員何偉霖、前區議員連桷璋均有到場。

他透露,自己在獄中有做運動,加上較少肉食,兩個月間瘦了10公斤。此外,他在獄中用工作賺得的錢,買了一隻塑膠水杯:「好貴㗎,要20蚊!」他解釋,希望出獄後繼續使用這個杯:「提醒自己入過去(監獄),同埋入面仲有人。」

姚形容,出獄後沒太大心情,只想盡快接收多點資訊,但仍不太習慣用手機。他又稱,尚未收到宣誓通知,但稍作休息後即會重新投入工作。//

📌 全文:《獨立媒體》
【中大暴動案︱採訪手記】被投進牢籠前 一把刺痛法庭表面和諧與秩序的聲音

//五名中大學生,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中大二號橋一帶參與暴動罪成,這天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宣判前是求情的環節。此時代表女生的律師先站起來,說今早得知她不再需要律師,會親自陳詞。

後來大家都知道了她的名字和發言

或許沒有很多人知道,中大的暴動案分為兩宗審訊。

第一宗開審的,其實是11月12日的「破曉行動」,那宗案件有三個中大生(其中一名女生在被起訴前已離開香港)、一個IVE生和一個理大生被捕。那天下午,中大教職員和學生與二號橋的警方交涉,要求他們退後,但不久雙方便爆發衝突。

而上周判刑的這宗,是發生於11月11日的「黎明行動」。那天清晨,有示威者響應大三罷呼籲,向吐露港公路和火車路軌投下雜物,警方其後到場設立防線。

接近兩年過去,11.11案全部被告暴動、蒙面和藏武罪成11.12案則兩人暴動罪成、兩人暴動罪脫,三人蒙面罪成

不過對此,兩案的法官作出截然不同的裁決。11.12案的法官李慶年,同意被告穿戴裝備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是有合理定罪機會,但因為不知道他們身處現場多久,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罪名不成立。

但11.11案的暫委法官張潔宜則說,基於各被告穿戴與其他示威者相似的裝束,在警方驅散後短時間在暴動範圍附近被捕,所以肯定他們身在現場鼓勵了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參與了暴動。

最終,11.12案中被拍到扔磚的IVE生判監4年半,而沒有證據顯示親身使用暴力的中大女生,則判監3年9個月。

去過兩宗案件的審訊,不難發覺旁聽者都是熟悉的面孔。11.12案的審訊和裁決,11.11案的被告不時都會出席,反之亦然。不過,到了11.11案的裁決和判刑,另案的兩人正身陷囹圄。

但這次,在年輕人被一個個投進牢籠前,除了判案書上的白紙黑字,我們終於有了另一把聲音,來自一個無名女生,那分明蘊含着躁動與不滿、短暫挑釁和刺痛法庭表面和諧與秩序的聲音:

「極權下嘅法律只係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嘅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都唔係一個彰顯公義嘅地方。呢度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唔會着眼社會撕裂嘅根本原因。」

還有另一句,我至今仍然無法忘記第一次聽到它時的震撼。

那是來自11.12案中,一名沒有親自作供的被告,背包被搜到的一張白紙。上面寫着:「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 全文:《獨立媒體》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一)無理拘捕、長期羈押如何成為各國打壓人權工具?

//談到「公平審訊權」(Right to Fair Trial),很多人會想到在法庭受審的畫面,但其實「公平審訊權」不只關乎審訊當刻,而是涵蓋從被捕、羈留/保釋、委任律師、審訊安排、裁決以至判刑,整個漫長而繁瑣的司法過程。那麼根據國際人權法,各國須如何保障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又有甚麼情況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呢?

首先,讓我們探討被捕後、上庭前人身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一個人是否只要有犯罪嫌疑/有案在身,就可以被合理剝奪人身自由和其他權利呢?若然不是,那自由和公平的界線該如何劃分?

人身自由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訂明,任何人(包括政府)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或繞過法律程序非法關押任何人;被關押的人亦有權要求法院裁定關押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便必須放人。值得留意的是,即使關押起初是合法的,隨着當事人被剝奪自由的時間越來越長,當局便越有責任「審慎檢視」(the greater the need for careful scrutiny)關押是否必須和合符比例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C 條和其他國際公約(包括《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亦指出「一般原則而言,被刑事檢控的人在等候審訊期間不應被關押」,不予保釋的情況應該是例外和作為最後手段,除非有非常充份的理由相信被告候審期間可能會潛逃、干犯嚴重罪行、騷擾調查或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等,不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便曾警告,過長時間的還押候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2) 條訂明,「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除了人身自由和「無罪推定」原則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亦保障其他被稱為「最低限度保障」的審訊權利,包括:獲詳盡告知罪名和控罪詳情、獲充份時間和便利準備答辯、自由選擇律師並保持聯絡、親自到庭受審或指派律師代為出庭、不被強迫招供或認罪等。另外,未被定罪的還押人士在待遇上亦應與服刑人士作區別,如享有更多與家人見面的機會,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下他們仍是無罪之人的身份。 //

📌 全文:《立場新聞》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二)我們與秘密審訊的距離

//你能想像一個沒有傳媒和「旁聽師」的法庭審訊,公眾人士不能入庭旁聽,甚至會被拒於法院範圍外嗎?更有甚者,還押中的被告與外界失聯,連家屬和律師都不能與他見面,只能被動地等待官方公佈消息,直到判案書下來,才知道原來審訊和判刑已經結束?這些情景對香港人來說可能仍屬荒誕、難以想像,但卻在世界不同角落無聲無息發生。

雖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保障受刑事檢控的人有權受到「獨立無私之法庭公正公開審訊」,當中的公開審訊(right to public hearing)就是指法庭有責任向公眾披露審訊的地點時間,並提供充足的法庭設施與便利,讓被告、事主和控辯律師能參與外,公眾和傳媒亦能旁聽觀察,以保障審訊公平進行。但本身在人權公約的設計中,就容許政府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合理限制某些權利,如可禁止傳媒及公眾旁邊全部或部份審訊(見《公約》第 14 條);加上很多國家的刑法也常賦權執法人員和司法部門「特事特辦」國安、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國際特赦組織在 2017 年就曾發表報告,分析英、法、德等 14 個歐洲國家打擊恐怖主義的手法,如何從各方面壓縮自由,甚至威脅公平審訊權)。

秘密審訊可謂侵害公平審訊權最嚴重的一種形式。有些國家如秘魯、利比亞、沙特阿拉伯等,甚至利用軍事法庭或特別法庭(special courts)秘密審訊被指觸犯國安或恐怖主義罪行的普通市民,有些法庭的法官更是政府直接指派的軍官;審訊閉門進行,過程中甚至容許法官和控方證人遮面、匿名作供和審訊,扭曲正常的司法程序。

歸根究底,為甚麼公平公開的審訊如此重要?為甚麼政府不可以隨意剝奪一個人公平受審的機會,不應阻止傳媒報道和公眾旁聽審訊的進行?正如英國首席法官 Lord Hewart 一句經常被引用的話:「不僅要秉行公義,還須明確無疑地彰顯於人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詮釋公平審訊權時亦強調,不僅法官的判決不能受個人喜惡偏見所左右,法庭更須要「在一個合理的旁觀者看來,也是不偏不倚的」。法庭除了作出裁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和秩序外,亦讓公眾有機會目睹和參與法治制度如何運作,因此「讓公義被看見」是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共享法治價值觀不可或缺的一環。 //

📌 全文:《立場新聞》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三)法律面前,如何人人平等? 談殘疾人士與兒童的公平審訊權

//高等法院早前推翻一名嚴重弱聽少年的襲警罪定罪,指原審中弱聽少年看不到傳譯員的唇語,而讓他同時戴助聽器和法庭耳機的安排亦為他造成更大干擾,令他有機會因聽錯庭上問答而得不到公平審訊,法官因而下令案件擇日重審。此案雖是單一事例,卻揭露了殘疾人士面對審訊時可能遭遇的不平等對待和劣勢,亦是對司法機構以至整個社會提出詰問:殘疾人士、未成年人士等有特殊需要的被告,他們的公平審訊權如何得到充份保障?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列舉一些協助殘疾人士適應審訊程序的措施(procedural accommodations),包括現場提供手語等視聽導譯、透過不同媒介(不只是文字版本)傳遞法律資訊和司法訊息、令法庭文件更加方便閱讀和理解、調整法庭程序等,讓殘疾人士更能參與整個審訊。委員亦指出須加強警察、律師、司法人員對殘疾人士權利的認識,提供足夠的教育和在職培訓。

回到香港,法庭一般會按被告的特殊需要安排合適的傳譯和輔助,如早前另一案件的被告有嚴重聽障,甚至不能使用助聽器,法庭就為他安排了廣東話字幕,讓他可以即時閱讀文字直播。法庭上對殘疾人士的輔助不是一刀切「有」或「沒有」的問題,每個人的殘疾程度和習慣都很不同,這些差異若不能透過法庭人性化以及較靈活的安排去化解,將嚴重威脅他們公平受審的權利。

除殘疾人士,兒童的公平審訊權也是時常被忽略的議題,因為未成年人士的審訊會在俗稱「J 仔庭」的少年法庭閉門進行(公眾不得進入,傳媒可以旁聽);被告的名字、相片和背景資料也被禁止公開。這些對未成年人士的特殊保護,令他們的審訊一般較為低調,不被公眾和傳媒所聚焦。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關乎未成年人士的一切法院、行政和立法行動皆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未成年被告在過程中享有無罪推定、緘默權、找律師的權利、盡快獲安排審訊不受拖延等權利,亦可要求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錄口供和應訊。

由於少年司法的主要是為了「兒童的福祉」和「給予相稱的刑罰」,《規則》進一步要求法庭在判刑時不僅考慮案情的嚴重性,亦要考慮未成年被告的家庭背景、學歷、心智和社會需要等,將對他們人身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具體來說,除非少年犯人涉及暴力等嚴重罪行,或屢次犯法,否則在有其他選擇下(如緩刑、社區服務令、罰款)盡量避免判監(原則 18 及 19)。//

📌 全文:《立場新聞》
〈最緊要身體健康〉

啲人成日話 坐監最慘就係病 因為冇人會關心你照顧你 我認同既 但計我話 唔係慘在冇人照顧 慘在啲派藥姑娘成日唔比人睇醫生 要睇醫生就要登記 講低自己咩事 你講完佢哋總會諸多刁難 話你咁少事食粒panadol就得🙂

我試過連續幾日食敏感藥 中間有要求過睇醫生 比派藥姑娘long左😅到後尾第個姑娘派藥時小我做咩食咁多日藥 問我係咪唔識睇醫生😅之後勁唔情願比左粒藥我

入面啲囚友講笑話其實比我哋食多粒藥/睇醫生唔知係咪要扣佢地人工呢-.- 見過誇張到有人屙血 都可以比佢哋講到m到😑

aromafairyy
【六四和平集會案】5 人改認罪 何桂藍等拒認罪 何: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麼敢無言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等 8 人早前不認罪,案件今(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改認罪。書記讀出控罪時,李卓人表示「悼念六四係應該做嘅事,應有之義,無悔無憾」;鄒幸彤、何桂藍及黎智英維持不認罪,其中何桂藍表示「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麼敢無言」。認罪被告案件押至 11 月 12 日求情,當中蔡耀昌及梁耀忠無須還押,餘下 3 人則因其他案件繼續還押。

4 名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6 月 4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維持不認罪。

4 人與胡志偉另承認「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及何桂藍維持不認罪。李卓人亦承認「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舉行未經批准集結。

鄒幸彤否認控罪時則表示,「明白所讀出每隻字,但唔明白點解係控罪,所以我不認罪」、 「明白控罪,悼念無須批准,不認罪」;何桂藍則表示「明唔明都唔會認,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麼敢無言。」書記停頓一會,何桂藍表示「翻譯呀唔該!」 法官胡雅文則表示,只需要知道答辯意向。

控方下午讀開案陳詞,指當晚李卓人、蔡耀昌、黎智英、梁耀忠、梁錦威及鄒幸彤等 13 人在噴水池附近聚集,眾人邀請其他被告點起蠟燭,片段顯示當晚有 2 萬人參與集會。該集會遭警方反對,而警方的決定亦無遭上訴委員會或司法覆核挑戰。

對於集會是否未經許可,控方稱事件經傳媒報道、警方廣播警告,以及鄒幸彤呼籲市民拿取蠟燭及傳單時,曾提及集會遭警方禁止等,指出被告應知道集會遭警方禁止。散庭時,旁聽人士繼續高呼「悼念無罪」、「黎生保重」。 案件明日續審,將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全文

#20211101新聞 #20200604維園
未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 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認罪判罰8000元

【頭條日報】警方上周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目前正在服刑的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其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被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處理,陳皓桓承認控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羅官聽罷陳皓桓親自求情後,判罰8000元。(全文

#20211101新聞 #新案件 #民陣
被捕人士資訊部
未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 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認罪判罰8000元 【頭條日報】警方上周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目前正在服刑的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其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被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處理,陳皓桓承認控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羅官聽罷陳皓桓親自求情後,判罰8000元。(全文) #20211101新聞 #新案件 #民陣
民陣未交資料案 陳皓桓認違《社團條例》罰 8 千 引姜濤歌曲寄語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 」

【立場新聞】警方今年 4 月去信指民陣屬未註冊社團,涉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在今年 5 月 5 日前提交成員名單、活動及資金等資料。惟民陣沒有按時提交資料,正在石壁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因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今(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陳皓桓在庭上親自認罪,指「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壁我有罪」,又引姜濤歌曲,寄語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即日判處罰款 8 千元。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後,陳皓桓指,2021 年才收到警方信件要求交代,他才查問為何民陣沒有註冊,發現原來過去一眾團體不認同《社團條例》和《公安條例》。而民陣亦因為不認同《社團條例》,故無回覆警察。陳皓桓質疑,為何警方不在他 6 歲時,即 2002 年,向創立人發信並提醒註冊,反而在 19 年後,待他成為召集人才發信給他,並僅僅控告他。陳皓桓稱,他身為民陣召集人願意一力承擔,但他明言自己每個月被人加控,「我好攰」。他最後引姜濤歌曲《My Dear Friend》,寄語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 抵消每滴失望,有一天相約 我們找烏托邦」。

陳皓桓聞刑後稱「我而家坐緊監,坐緊監好難畀到錢,我包頭得張身份證」,詢問該如何繳交罰款,還是讓朋友或家人代為繳交。裁判官指未必需要陳皓桓親自交罰款,如果有家人或朋友可以代勞,他們可到法庭會計部交錢。裁判官又指,如果陳皓桓需要時間,在合理範圍內他都會批准,稱陳皓桓明年 10 月 10 日出獄,詢問需不需要將罰款限期押後至他出獄後。惟陳皓桓指「唔知幾時會再被加控」,裁判官最給後給予三個月限期。(全文

#20211101新聞 #新案件 #民陣
「旺角鳩嗚團」疑展示煽動字眼 4男女涉干犯煽動意圖罪被捕

【頭條日報】警方昨日(31日)晚上9時許於旺角西洋菜南街巡邏期間,發現3男1女懷疑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橫額,遂上前截查,其間1名女子情緒激動,並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物品,引來至少30名人士聚集及叫囂。

經初步調查後,警方拘捕該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年齡介乎61歲至85歲,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並於其中1名62歲被捕男子身上搜獲一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易拉架,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跟進,所有被捕男女現被扣留調查。據了解,被捕人士為「旺角鳩嗚團」成員。(全文

#202111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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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收到一啲家屬嘅查詢,希望知道一啲福利圖嘅規格。所以「稜·支援」決定推出福利圖服務,希望可以幫到家屬。目前我哋一個月會推出兩期嘅福利圖,分別會係月頭同月中。由於每個地方對於福利圖都有唔同嘅規格,所以為咗避免大家寄錯,如果家屬想要福利圖或者想知道福利圖嘅規格,請inbox我哋。

⚠️注意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同埋壁屋懲教所都係唔入得福利圖嘅,希望以上嘅服務可以幫到有需要嘅人。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大家cm或者inbox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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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權 #稜支援
蘋果高層案 前CEO張劍虹周五申保釋 李素蘭首次處理國安案

【獨立媒體】有26年歷史的《蘋果日報》今年6月停刊,其後三間與《蘋果》運作有關的公司,以及6名前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59歲)今周五將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處理案件的法官將是李素蘭法官(Hon D'Almada Remedios J),她首次處理《國安法》案件,亦揭曉她國安法指定法官的身分。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張劍虹的保釋申請將於周五(5日)上午9時45分進行,預計需時一天。

她較為人熟悉,是早前處理一宗爆炸品案,一名無業漢被控製造爆炸品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共兩罪;無業漢向高等法院申請進行保釋覆核,申請方提議在家安裝閉路電視作保釋條件,惟法官李素蘭指條件前所未有,牽涉私隱、實際操作問題及不能防止被告棄保潛逃,法庭日後很可能不會接受此保釋條件,最終拒絕予以擔保,要求律政司向下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或不接受該等條件做擔保。(全文

#202111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鍾翰林擬認分裂國家、洗黑錢罪 周三正式答辯

【立場新聞】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案件原定今( 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惟控方今早透露,控辯雙方已達成認罪協商,鍾翰林將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可能存檔法庭。由於案情長達 60 多頁,辯方需時閱讀並向鍾解釋,法官押後至明日正式聽取答辯。

鍾翰林今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控方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案件由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

根據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因案件在區院審訊,換言之一旦罪成,最重可判囚 7 年。(全文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foodpanda外賣員警署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 惟條例最高判監半年

【眾新聞】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一名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並拘捕他。外賣員被帶返警署後被指用頭襲撃警長,被控襲警罪。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日裁決,指被告證供中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襲警罪成。施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扣減一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然而,涉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而非可處2年監禁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控罪。辯方即將作出刑期覆核,聆訊暫時休庭。(原文

#20211102新聞 #20210102天水圍
之前既上訴,將於11月4日出判詞,大家幫手集氣🙏🏼🙏🏼

赴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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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foodpanda外賣員警署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 惟條例最高判監半年 【眾新聞】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一名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並拘捕他。外賣員被帶返警署後被指用頭襲撃警長,被控襲警罪。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日裁決,指被告證供中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襲警罪成。施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扣減一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然而,涉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最高刑罰為監禁6…
Foodpanda 外賣員襲警罪成 官誤判刑 8 個月 被揭超過最高刑罰 再改判 4 個月

【立場新聞】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年初遇警方截查,遭發現銀包內有「光時」貼紙,被指偷竊外賣袋,並在天水圍警署內頭撼警長。經審訊後,他今( 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在警署內犯案,毫無法紀,加上頭部屬重要部位,案情嚴重,遂判囚 8 個月。惟辯方發現,涉案控罪以《警隊條例》提告,最高刑罰僅為 6 個月監禁。裁判官隨即覆核刑期,指進一步考慮案例後,認為本案不屬最嚴重的案件,改判監 4 個月。被告透露,將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主要爭議報稱受襲警長唐家裕的證供,質疑唐因趙姓被告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故欲以拘押懲誡他。惟裁判官認為,唐已多次給予機會被告出示工作證明,但他卻連最簡單的外賣 App 亦拒絕出示,更不斷要求唐拘捕他;如被告願意出示工作證明,相信後續一連串事件不會發生,認為唐的行為無可詬病,亦有客觀證據支持。

至於被告的自辯,裁判官指他在錄影會面中指,由於被冤枉偷外賣袋,故在情緒激動下自殘。惟他卻在庭上改稱,因擔心警方對他不利,為求自保所以自殘。對於上述分歧,被告解釋在錄影會面中不應談及個人感受,但裁判官認為,他情緒激動正正是描述個人感受,解釋並不合理。

裁判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唐可能自己滑倒繼而頭撞其額,並強調自己沒有主動頭撼唐,但始終未能清晰解釋如何造成碰撞。被告曾指,如他有意圖襲警,不會自殘後才施襲。裁判官引述案例反駁指,施襲可以是有預謀,亦可以是因一時情緒激動,故被告的說法不成立。由於被告在關鍵情節上有矛盾,故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10102天水圍
掛念石牆花的人有很多,其中一個是發仔。發仔上星期五被判還押小欖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幾日來睡得不好,吃得不好,但每次見有訪客都提及石牆花。所以我一知道佢已經加咗我名,即刻趕去見佢,希望不要擔心我們。

發仔現在2人一倉,相處沒有問題。跟之前在荔枝角還柙不同,小欖沒有得看電視,他只能夠畫畫解悶,他答應將一些畫送給我。

他掛住外面的食物(叉燒炒蛋飯、豬扒撈麵等),我答應11月12號接他出來,大快朵頤,之後他想去洗牙和睇《梅艷芳》。

他有很多人想見,但可惜他識字有限,無法加名,希望大家明白。

邵家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