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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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搜捕後】何啟明:警察拘捕我 但唔識點串個罪名

//警察清晨六時帶同搜查令及拘捕令到達何啟明深水埗的住所拍門,要求他立即開門,「我話等一等,佢都話唔等得,要等就爆門。」警方入屋後指他參與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我第一下諗,我邊到顛覆咗呢?自己顛覆咗都唔知喎。」

何啟明以「等」概括他首次的被捕經歷。他指警方搜查他的住所超過一小時,然後將他扣上「孖葉」先押返深水埗警署,之後又押到兩個區議員辦事處搜證,直至早上十時再被押返警署,等到下午二時多才首次錄取口供,翌日下午一時再錄第二次口供,大部份時間都是等待與睡覺。「我記得1413(下午2時13分)呀嘛,律師同我講話要做一生一世㗎﹐同事後來講笑話一生一世坐監就有份。」何啟明苦笑道。

何啟明與另外五、六人一同被關於羈留室內,他指同倉的被捕人士都有輪流「自介」,惟沒有人相信他的「罪狀」﹐「有個犯真係問衰咩入嚟,叫大家輪流講下。我話我衰國安法,佢問我即係咩,我話顛覆國家政權,佢之後呆咗唔識應,細細聲咁講咗句『唔想講咪算囉』。」

他指唯一明白《國安法》的,反而是一位在港17年的巴基斯坦裔人士,「佢有睇新聞,仲問我係咪嗰53個其中一個。」他更向何啟明說起政治與生活,指自己見證著香港情況愈來愈差,對繼續在香港生活感到灰心失意。

「如果留得低喺呢一行,我會去讀書。」何啟明突然收起笑臉、認真地道。他指希望修讀法律,或任何與從政有關係的科目﹐「我睇返台灣同韓國嘅例子,好多時學生被打壓,有一部份會走去讀law,往往佢哋之後喺反抗又好、從政嘅路又好會發揮得更多。」

前路茫茫,有人移民離開,有人默然接受。何啟明始終認為「每個崗位都應該有人堅持落去」,「係灰㗎,但我成日同人講要堅持信念,一放棄就冇㗎啦。」//

📌 專訪全文:《獨立媒體》
被捕人士資訊部
黎智英保釋上訴案︱終院開庭處理保釋準則 律政司指不應考慮保釋條件 【蘋果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和欺詐,早前遭終審法院暫時撤銷保釋,等候處理律政司提出的法律問題上訴,釐清國安法的保釋規定。案件今由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亦是張舉能就職終院首席法官以來處理的首宗案件。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重犯的可能性,因為根本無法確保一個被告人未來會做或不會做某些行為,而保釋條件亦不應在考慮之列。惟律政司說法引來多名法官追問。(全文) #20210201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港區國安法
黎智英保釋上訴案︱黎智英一方強調若要證明被告將繼續危害國安 責任在於控方

【蘋果日報】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狀黃繼明陳詞,強調兩大論點,包括國安法第42條應容許考慮保釋條件,以及證明被告會繼續危害國安的責任在於控方。實際上保釋條件的問題是唯一關鍵,只要終院認同第42條可考慮採納保釋條件,便代表高院法官批准保釋時沒有犯錯。

黃繼明其後舉出英國等地的案例,反駁律政司毋須舉證的說法,指出法庭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必須基於「無罪假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及「自由權」(right to liberty),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再犯的可能性,藉此反對保釋。

黃回應指,同意國安法第42(2)字眼上傾向採取「不准保釋」這前設立場,但強調法庭不可單單只著眼於條文字眼,必須同時考慮國安法第5條寫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亦要考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寫明無罪假定的原則,即必須同時考慮所有涉及保釋程序的原則,強調有關權利不可被國安法第42(2)凌駕。(全文

#20210201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港區國安法
黎智英保釋上訴案︱終院聽罷陳詞擇日宣判 黎智英繼續還柙

【蘋果日報】終院五位法官聽罷陳詞,將擇日頒判詞,黎智英須繼續還柙。(全文

#20210201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港區國安法
區院聆訊法律代表確診武漢肺炎 或禍延法律界產生「大狀群組」

【蘋果日報】區域法院正在審理一宗涉及12名被告的三合會案件,惟庭上有人日前初步確診染上武漢肺炎,案件暫停聆訊,以待後續安排。據悉,確診者為有份處理本案律師事務所的職員,聆訊期間,確診者曾身處庭內,又曾與案中部份大狀及律師共膳。現時控辯雙方的大狀及律師均已自願進行檢測,部份人仍在等候檢測結果。有參與聆訊人士擔心,若確診者將病毒傳給本案大狀、而大狀在不知情下返回辦公室,或會產生「大狀群組」,影響法庭聆訊。(全文

#20210201新聞
#聲援師請注意
2021.02.01 終審法院

孤獨的的送車師

* * *

去年底黎智英首次到終審法院應訊,無法再以自由身離開,經後門由囚車押走,半百民眾攔道相送,擾攘近一刻鐘。

是日黎重返終院續審,依然未獲保釋。惟警方徹底封鎖終院後門,僅讓記者靠近通道,聲援者只能站在鐵馬外,在警察圍侍下遙望囚車駛出。

Helen 說自己不算什麼「送車師」:「我只係想同黎生講句打氣嘅說話,因為佢都咁大年紀。」

她很擔心黎智英會成為國安法下首位要「送中」的被告,「以前我唔係好關心新聞,但過去兩年你睇到香港變化好大。」她希望《蘋果日報》能夠堅持下去,保障香港的多元。

訪問期間,Helen 身邊正有一大班公共關係科警察,戲謔地笑說要和同僚「齊上齊落」,因為就快可以收工。

蕭雲
《蘋果日報》入稟要求警方歸還撿走資料 高院批准雙方寬延期限

【頭條日報】警方去年10月派出近300名警員到將軍澳壹傳媒大樓,進行歷時近5小時的搜查行動,撿走約25箱證物。《蘋果日報》隨即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任何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的資料、警方在手令範圍外取得的資料,以及任何新聞材料。代表律師透露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早前發現主動脈瘤,去年12月底完成開胸心臟手術,現時說話有困難。陳嘉信法官今在高等法院批准原告方分別21日及35日的寬延期限申請,以待處理並覆查未能讀取的3個硬碟及3個伺服器。(全文

#20210202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商業電台】鄧炳強表示,警方以《港區國安法》拘捕了97人,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等,當中8人已被檢控。

截至去年底,共有1.02萬人在反修例活動中被捕,當中4成報稱是學生。被檢控的2450人中,940多人完成法律程序。(全文

#20210202新聞
前區議員鄭強峰提選舉呈請獲批 裁定洪駿軒非妥為當選

【頭條日報】觀塘翠屏區前區議員鄭強峰早前參選2019年區議會選舉競逐連任,但最終以381票之差落敗於民主黨洪駿軒。鄭強峰前年提出選舉呈請,指洪駿軒在拉票時所派發的傳單上資料屬誤導性並涉嫌惡意抹黑。周家明法官今頒布判詞,批准鄭強峰的選舉呈請,裁定洪駿軒非妥為當選。(全文)

📌 高院判詞

#20210202新聞
啱啱再入去探李生,佢托我謝謝各位當日送車,令佢知道佢唔係自己一個,同埋希望大家繼續撐手足。

佢而家喺裡面安好,仲有聽ChillClub嘅新歌,〈多喝水〉同〈E先生的連環不幸事件〉,佢而家一日飲九杯水,身體健壯,好快出返嚟啦,不必擔心🙌🏻

張可森
【立場新聞】警察處處長鄧炳強下午見記者,交代去年本港治安情況,透露去年有 45 名警員涉及刑事案件被捕,較 2019 年 24 宗增加了近 9 成,鄧炳強指非常重視警員操守,對違法的人一定會採取行動,他更一度稱「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後來澄清他「可能講得唔清楚」,他的意思是警員更需要「知法守法」。(原文

#20210202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國安處1月29日拘3人 指與傑斯案有關 已獲准保釋 須於五月上旬報到

【立場新聞】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2日)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警方拘捕 97 人,當中 8 人已被檢控。翻查資料,截至上月中,被指違國安法被捕的只有 94 人。其後被捕的另外 3 人,究竟何時被捕、被捕原因、案情,警方從未主動交代。直到今日傍晚,《立場》向警方查詢的四小時後,警方才發稿,交代警方國安處在 1 月 29 日以「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名拘捕 2 男 1 女,年齡介乎 28 歲至 58 歲,與去年 11 月 D100 網台主持傑斯等人被捕案件有關。

警方稱,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五月上旬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10202新聞
【頭條日報】鄧炳強出席記者會透露,警方來年會添置新裝備,包括購置新的多用途人群管理車(俗稱水炮車),亦考慮引進較小型的人群管理車。警方將開始試用兩款低殺傷力武器,如胡椒彈手槍及催淚水槍。

警方國安熱線接獲4萬多個訊息,平均每日700多個,部分訊息獲取有用資料作進一步行動,實際數字不便透露。

8名被裁定偷越邊境罪成、在深圳服刑的港人,預料將於下月出獄。鄧炳強說,暫時未收到內地當局通知,8人何時刑滿,由於他們都是在香港被通緝的人士,因此會要求內地將8人移交香港,並將他們帶上法庭。(全文

#20210202新聞
鄧炳強稱 8 人因國安法執法行動被檢控 警消息:統計包括譚得志、周達權等

【立場新聞】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2 日)表示,至今警方在《港區國安法》執法上拘捕共 97 人,當中 8 人被檢控。惟翻查資料,過去因國安法罪名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的人士只有 4 人。另外 4 人,根據警方消息人士指,為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壹傳媒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及一名去年被控藏胡椒彈槍等罪的理大生。儘管 4 人是涉及發表煽動文字、欺詐等罪名,而非被落案起訴違反國安法,但警方同樣界定 4 人為以國安法執法行動後被檢控之人士。

過去因國安法罪名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的人士只有 4 人,包括國安法下的首名被告唐英傑,他被指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違反「分裂國家罪」等四罪。「美國隊長 2.0」馬俊文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全文

#202102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警指四宗國安處案件凍結 6500 萬 未引用國安法權力 實際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立場新聞】自《國安法》在去年七月一日實施而來,警方今天披露國安處在四宗案件中共凍結資產 6,500 萬元,不過主管國家安全的警務處副處長劉賜蕙表示,國安處實際上是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從警方公開的資料顯示,國安處在去年 8 月以國安法拘捕黎智英時,凍結其資產 5,000 萬元;另外上月拘捕民主派初選案時,亦凍結 160 萬元。

警方總結去年治安情況記者會時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警方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 7 項措施。她指基於行動及保密方面考慮,「行使這些權力的一些實際資料,我就不能公開。」劉賜蕙指就充公財產的權力,沒有行使《實施細則》的賦予的權力,但在實際情況有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在四宗案件凍結 6,500 萬元。(全文

#202102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判決後我想申請上訴,可以怎辦?】

有不少案件已經審結,若當事人考慮申請上訴,可以參考以下流程。
不過需要提醒,請務必與律師商討理據及風險後,再行決定是否上訴。

*裁決前*
事先與律師商討
1)根據判決結果考慮是否申請上訴,可選擇:
-就「定罪 Conviction」上訴(即是否有罪;不適用於選擇認罪者)
-就「判刑 Sentence」上訴(即刑期是否過重)
可以同時上訴兩者,也可只上訴其一。
2)等候上訴期間,是否申請保釋。

*判刑日*
判監者如決定上訴,與律師商討是否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判刑後*
-可於14天內(裁判法院)或28天內(區域法院),決定是就「定罪」或/和「判刑」上訴,與律師商討簡單上訴理據後,請律師提交上訴通知書(只須提交簡單理由;不服定罪-表格 101/不服判處-表格 102)(註)
-!!控方亦有可能提出覆核刑期,如遭控方覆核,當事人亦須申請法援。

*判刑後儘快準備*
-決定是否延聘初審律師
-等待「書面判詞 Reasons for Verdict / Statement of Findings」及「上訴文件冊 Appeals Bundle」
-申請審訊所需的謄本 (Transcripts)(可向 612 基金申請有關費用,上限為$15,000,如超出上限須事先申請)
-申請法援。若獲批而須繳交法援分擔費,可向 612 基金申請支援分擔費;若申請被拒,可向 612 基金申請上訴法律費用支援(詳情:612fund.hk/d/legal-appeal

*高院給予的期限內*
獲書面判詞及上訴文件冊後,律師撰寫及提交充份上訴理據 (Perfected Grounds of Appeal)。

*等候排期上訴*
上訴聆訊前,律師備妥詳細的書面陳詞 (Written Submissions),闡述上訴的詳細論點。

註:
-裁判法院案件是向原審的裁判官,或高院申請;
-區院案件是向高院上訴法庭申請;
-如向原審的裁判官提出覆核,除非在審訊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否則大多數的覆核還是會維持原判。如覆核不成功,被告仍可以在隨後的14日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毋須先尋求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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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熱線:9845 6641 個人資料,絕對保密
💰 捐款: https://donate.612fund.hk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國安處1月29日拘3人 指與傑斯案有關 已獲准保釋 須於五月上旬報到 【立場新聞】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2日)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警方拘捕 97 人,當中 8 人已被檢控。翻查資料,截至上月中,被指違國安法被捕的只有 94 人。其後被捕的另外 3 人,究竟何時被捕、被捕原因、案情,警方從未主動交代。直到今日傍晚,《立場》向警方查詢的四小時後,警方才發稿,交代警方國安處在 1 月 29 日以「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名拘捕 2 男 1 女,年齡介乎 28 歲至 58 歲,與去年…
警國安署低調拘 3 人 消息:警指控收傑斯數萬元 有被捕人無律師陪同下落口供

【立場新聞】被捕 3 人被警方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洗黑錢,案件與「傑斯案」有關。有知情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警方指控有人收取網台主持人「傑斯」 50,000 元以下的支票款項。

據了解,有當事人在當日(1 月 29 日)清晨被上門拘捕。知情人士指,警方國安處人員拒絕當事人找律師,又聲稱只有到警署後才可找律師。在無律師在場下,警員進行多個小時的搜屋,撿走電話、電腦、記憶咭及紙簿等物品。另外有當事人在警署被扣查期間,整個錄口供過程都在無律師陪同下進行。

消息指出,而被捕人士在警署被扣查期間,警方未有如部份國安法案件一樣,抽取當事人的DNA,據了解,他們准以 30,000 元作保釋金,並須在 5 月 4 日再報到。

《香港 01》及《大公報》昨日則另外引述消息指,警方在調查後發現有關網台 D100 Radio 主持人傑斯去年眾籌款項曾流經上述三人的銀行戶口。(全文

#202102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2018年反東大嶼論壇黑衣人搶咪爆混戰 警再拘3人

【東方日報】土地公義聯合陣線、守護大嶼聯盟於2018年10月14日發起「反對東大嶼填海人工島遊行」,當日遊行人士由銅鑼灣東角道遊行至政府總部,其後在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舉行論壇,至晚上約7時20分一度爆發混亂,逾10名身穿黑衣、戴口罩的「黑衣人」衝到台上「搶咪」,又揮拳攻擊主持人和參與的市民。

港島總區刑事部公眾活動調查組其後接手跟進案件,經進一步調查,人員今日(3日)上午約7時分別在紅磡、長沙灣及將軍澳區拘捕3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18至28歲。3名被捕男子已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其中一人同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將於本月18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10203新聞
【面對兒子被控 父母出庭作證的抉擇】之一

//先說那位父親,他的兒子面對兩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17歲讀中五的男生,前年在西灣河發生堵路現場附近遭警方截查,在其身上及背囊檢獲一包膠索帶、4支士巴拿、一支打火式火槍、一把鉗及一個打火機,他自辯稱當日參與和平示威,只是旁觀示威者拆欄杆,後來在現場執到上述物品。

父親宣誓過後,辯方律師先向他展示9張即影即有相片,為男生父親拍下,都是家中存放的工具,大大小小、新的舊的,士巴拿、螺絲批、鉗、六角匙、火槍、鐵筆、平水尺、鎅刀、玻璃膠、油漆⋯⋯應有盡有,男生父親供稱共儲了二十箱,亦提供了部分工具的來源。

辯方問男生「為何說到火槍放褲袋時要強調條褲有四個袋?」,男生回答因那條褲近大腿外側位置有兩個袋,當辯方準備續問時,裁判官突然打斷,建議「不如demonstrate (示範)」,着男生不用更換褲子,只需把被檢取作證物的褲子穿套上面便可,男生按指示而行,並在證人台上示範將火槍放入證物褲的左側口袋,回答完辯方的幾條問題後,男生很快便問可否把證物褲除下。律師遂要求休庭,裁判官卻說可讓男生走入法官欄內,在一旁關上欄門便可免尷尬。

男生再按指示脫下證物褲後,返回證人欄,裁官再補充問了幾條問題,先問「以往去BBQ到士多租用火槍要幾多錢?」男生毫不猶豫答:「唔計按金,約十幾廿蚊。」裁判官再問「知否買火槍要幾多錢?」男生說不知道,裁判官說:「若告知你大概十五元,你有咩講法?」男生直率回應:「無咩講法。」裁判官又問,「可知道買一個打火機要幾多錢?」男生答:「幾蚊都有啩。」裁判官求證,「少於十蚊對嗎?」男生答「是」,作供完畢。(註:記者後來在法院附近的家品店看見有類似的火槍售賣,價格剛巧十五元正。)

到案件裁決時,裁判官直指男生與其父的作供存在矛盾,父親供詞模糊不清、模棱兩可,判詞亦引用了上述父親被盤問的情節作例,裁判官指,兒子使用小型、常用、易攞的工具時不必問准父親,大型、不常用、難攞的則要問,但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不是大型工具,兒子毋須問准便可拿取,或他可以不遵守家中的潛規則,加上男生仍然在學,沒有多餘資金,故最輕易快捷的方法就是在家中拿取工具。裁判官因此認為,在男生身上搜到的工具,不是在現場拾取的,而是他帶到現場,涉案物品亦可作拆鐵欄及縱火之用,故裁定男生罪成。//

旁聽反送中故事 (文:張麗珊)
區諾軒襲警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指咪高峰敲打警盾必屬「非法」

【頭條日報】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早前被裁定前年七月八日在油麻地以大聲公襲擊兩名警務人員罪成,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潘敏琦法官早前駁回區諾軒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今午頒布的書面理由中指出,區諾軒以咪高峰敲鑿警員的長盾明顯是情緒發洩,必屬「非法」無疑,而區在上訴時指自己只是想吸引警員注意,以防警方清場時有「人踩人」的情況出現,亦是砌詞狡辯。潘官重申上訴法庭並非可供上訴方作出沒完沒了之爭拗或駁斥的殿堂。(全文

📌 高等法院判決書

#20210203新聞
#0707旺角
刑毁社民連道具棺材罪成 六旬散工判囚3周

【頭條日報】六旬散工孫國榮前年國慶日衝擊社民連遊行,導致遊行隊伍的黑色道具棺材倒下損毀。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毁壞罪成,今在東區法院被判囚3個星期,並須向社民連賠償300元。

林希維裁判官指,被告在事件中與他人共同犯案,並且使用長傘作為工具,及製造混亂令遊行人士及警員跌低,是本案的三大加刑因素。加上被告有16次出庭紀錄,案底纍纍,最後一次案底是在事發前不久,故認為他的悔意流於表面,適合短期監禁。(全文

#20210204新聞 #非手足
男警被控偽造文書及行為失當提堂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

【蘋果日報】灣仔區刑事調查隊男警涉嫌於2017年處理銀行櫃員機盜竊案時,偽造文件並冒充案件主管簽署,訛稱受害人通知已獲銀行賠償,不向警方提供口供,導致調查終結,令賊人於一年多後才落網。涉案男警上周被捕,被控三項偽造和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再訊,以便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得接觸11名控方證人。

被告歐陽燊(28歲) 報稱公務員,據悉已停職。案件由重案組跟進,控罪指被告於2017年4月6日、4月8日和5月17日偽造虛假文書,分別在一宗案件的調查報告和紀錄中偽造事實,並偽造女督察余詠雪的簽名,意圖由自己或他人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為真確文書,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該人或其他人不利。(全文

#2021020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