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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雷(29) #1118紅磡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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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中一個原因是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也不會接納被告就波子及索帶用途的解釋。

而片段也可顯示有人將波子散落地上,也用索帶將鐵欄及路牌索在一起。

所以法庭就所有控罪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會在2021年7月19日10:0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也需在7月12日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理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理大圍城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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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控罪1:監禁4年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再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控罪1:監禁3年9個月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會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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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014㕵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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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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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案件1] :
控罪1:教導所
控罪2:教導所

[案件2] :
控罪1:教導所

*法庭會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