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 D2:梁 D3:蘇D4:
高D5:李 D6:司徒D7:盧D8:胡 D9:袁 D10:梁D11:蔡
控罪:
1)暴動 (D1-D10)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金鐘道、軒尼詩道、皇后大道東及莊士敦道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D1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聯發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4顆38毫米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皇后大道東83號鋪對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4)
D4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128號鋪對出,管有一枝雷射筆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7)
D7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船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6)無牌管有彈藥 (D9)
D9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3顆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0)
D10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1)
D11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盧押道23號外,保管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已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 D2:梁 D3:蘇D4:
高D5:李 D6:司徒D7:盧D8:胡 D9:袁 D10:梁D11:蔡
控罪:
1)暴動 (D1-D10)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金鐘道、軒尼詩道、皇后大道東及莊士敦道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D1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聯發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4顆38毫米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皇后大道東83號鋪對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4)
D4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128號鋪對出,管有一枝雷射筆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7)
D7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船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6)無牌管有彈藥 (D9)
D9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3顆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0)
D10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1)
D11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盧押道23號外,保管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已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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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A1:郭(28)
A2:張(20)
A3:何(25)
A4:温(17)
A5: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
🔥判刑速報‼️
A1郭(28) 判監51個月
A2張(20) 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 判監54個月
A4温(17) 判入教導所
A5麥(22) 判監5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A1:郭(28)
A2:張(20)
A3:何(25)
A4:温(17)
A5: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
🔥判刑速報‼️
A1郭(28) 判監51個月
A2張(20) 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 判監54個月
A4温(17) 判入教導所
A5麥(22) 判監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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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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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D1:陳 (24)
🙎🏻♂️D2:周 (23)
👨🏻D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D1-3暴動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D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本年一月求情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9
————————————
‼️速報‼️
D1共判監40個月
D2共判監41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4個月
法官指暴動時間不長,但有人攜帶工具及易燃物,可見有預謀。附近有民居和商場,示威者作出堵路及縱火等行為影響公眾秩序。由於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損毀情況程度不高,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D1:陳 (24)
🙎🏻♂️D2:周 (23)
👨🏻D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D1-3暴動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D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本年一月求情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9
————————————
‼️速報‼️
D1共判監40個月
D2共判監41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4個月
法官指暴動時間不長,但有人攜帶工具及易燃物,可見有預謀。附近有民居和商場,示威者作出堵路及縱火等行為影響公眾秩序。由於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損毀情況程度不高,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