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救人小隊Channel
7.95K subscribers
8.46K photos
445 videos
21 files
4.3K links
由六月至今,本channel一直與圍城友並肩同行。真正街坊自發組織,不依附任何政黨。
做得啱就讚,做得錯就屌。

如有任何元朗天水圍突發事件報料請到 @TSWrescuer_bot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MET WARN 天氣預警
[暴雨速報] 天文台在下午1時45分發出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表示香港廣泛地區可能或已錄得每小時30毫米的大雨,而且雨勢可能持續。
Forwarded from MET WARN 天氣預警
[暴雨速報] 天文台在下午2時45分取消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雖然暴雨警告已經取消,但市民仍須警覺有關河道氾濫可能帶來的危險。
不如賴埋2003年SARS?
#塊地好硬
Forwarded from MET WARN 天氣預警
[暴雨速報] 天文台在上午7時55分發出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表示香港廣泛地區可能或已錄得每小時30毫米的大雨,而且雨勢可能持續。
Forwarded from MET WARN 天氣預警
[暴雨速報] 天文台在上午10時正取消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雖然暴雨警告已經取消,但市民仍須警覺有關河道氾濫可能帶來的危險。
Forwarded from 庭刊 HKCourtNews
【818流水式集會案|終院駁回民主派7人上訴 維持原判】

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早前在高院上訴庭獲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7人提終極上訴,力陳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按相稱性考慮定罪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終審法院今(12日)頒下判決,5名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等人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FACC2-6/2024

《庭刊》稍後將有詳細報道。
8.18案終極上訴失敗 上訴人:法官須考慮定罪會否過份限制自由 終院:與本港司法制度原則不符
https://bit.ly/3yFbZgP
Forwarded from MET WARN 天氣預警
[暴雨速報] 天文台在上午5時35分發出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表示香港廣泛地區可能或已錄得每小時30毫米的大雨,而且雨勢可能持續。
Forwarded from 庭刊 HKCourtNews
【民主派初選47人案 求情|伍健偉自行陳情 願為行為負責 無意為信念道歉 官問是否沒悔意 伍:「無錯」】

全文閱讀📍https://bit.ly/4dZSm2c
【元朗7.21】一白衣人上訴得直獲撤罪 上訴庭指原審時被要求展露牙齒 超越「不自證其罪」界線
https://bit.ly/3T9ZMrE
Forwarded from 庭刊 HKCourtNews
【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 裁決|法官郭偉健裁定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罪成】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於2022年10月開審,歷時54天後,於去年6月完成審訊,案件再經三度押後,終於今午(29日)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案件由開審至今距離接近2年、距案件審結亦已逾1年。法官郭偉健最終裁定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罪名成立。此外,林今因病缺席未有到庭。

3名被告依次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52歲)及林紹桐(3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 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庭刊》稍後將有詳細報道。

#庭刊
#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
報道結集|https://bit.ly/3X7PWrc
立場新聞案.判決|林紹桐求情信全文 指以曾與《立場》同事工作為榮 

全文:https://bit.ly/3AGgNDk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案,三名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Limited、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立場新聞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罪名成立。控方提及 17 篇文章,法庭裁定 11 篇具煽動意圖。

林紹桐因身體不適缺席聆訊,獲法官批准由律師代表。林紹桐在求情信中指出,「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以下為林紹桐求情信的全文: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

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

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 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林紹桐
立場新聞案.判決|控方提 17 篇文章 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 五張圖看清法庭是如何裁斷?

全文:https://bit.ly/3MqRaJs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案,法官郭偉健裁定,三名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Limited、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立場新聞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罪名成立。這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涉及傳媒被指煽動的案件審訊。控方提及 17 篇文章,法庭裁定 11 篇具煽動意圖。

法官在判辭中,將 17 篇文章分成四類,解析為何當中有 11 篇具煽動意圖 ,六篇不足證明具煽動意圖。第一類文章有四篇,包括何桂藍、鄒家成、梁晃維的專訪,及羅冠聰
的一篇博客文章香港一美麗島。法庭認為,「何桂藍專訪 — 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一文,受訪參選人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博客文章】香港一美麗島 羅冠聰的文章,沒提供客觀基礎,指律政司就初選案的檢控荒謬及濫權,認為兩篇文章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司法等,具煽動意圖。

至於鄒家成的專訪「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及梁晃維的專訪法庭則認為,只涉及表述政治觀點不足證明具煽動意圖。

第二類文章,為六篇博客文章,作者包括陳沛敏、區家麟、羅冠聰,內容有羅冠聰寫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區家麟寫「 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等,法庭認為,六篇文章全部都具煽動意圖
,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引起憎恨司法等。法庭指,六篇文章,都在沒提供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
第三類文章有五篇,有博客文章,也有專訪,當中羅冠聰一篇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低谷、幽暗與希冀」,法庭指,文章寫抗爭者被無理打壓、被失蹤、侵犯、長年囚禁等,沒提供客觀基礎,目的是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認為具煽動意圖。羅冠聰另接受訪問,在另一篇題為「【倫敦專訪】羅冠聰一流亡者,帶着愧疚展開新的戰鬥」的文章,法官指,只涉受訪人表述政治觀點,交代離港後動向,沒進一步鼓動他人,不足證明有煽動意圖。

最後一類為兩篇報道,分別是【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往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法庭指,有關文章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行為,藉嵌入片段重展抗爭者口號,意圖引起公眾對政府及警方憎恨,認為具煽動意圖。而另一篇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的報道,法官指屬新聞報道,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
立場新聞案・判詞解讀|三被告如何被裁定罪成? 17 篇文章如何為煽動定分界?

全文:https://tinyurl.com/v4s5ddkw

《立場新聞》案,法庭要就涉案 17 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以及被告有否達成犯罪協議作出裁定,要「三連中」才能裁決罪成。

在裁定11篇被法庭裁具煽動意圖後,法官郭偉健在判詞指法庭須就三個憲法和法律議題作出裁決,包括控方是否須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發布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

法庭裁無須涉實際安全風險 

條例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沒進一步定義,控方認為只須以一般日常用語評估,法庭亦須考慮整體語境、社會狀態等,顧及條例維護國安和公眾秩序的目的和預防性質。辯方則不同意,認為適用範圍會過於廣泛、恣意,亦認為要構成實際風險否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便不合理。

判詞指根據上訴庭「譚得志案」案例,指條例合憲,而「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包括相關時代背景,要顧及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等造成潛在破壞目的。法庭當評定言論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考慮相關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而須制止,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推翻「羊村案」須蓄意煽動裁決 罔顧後果同可定罪

就控方是否須證明發布煽動刊物的犯罪意圖,法庭指維護國家安全須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法官郭偉健在「羊村案」中,曾裁決控方必須證明發布者須蓄意煽動;不過,《立場》的判詞則指「本席在過往案件作出的裁決沒有約束力」,必須就雙方陳詞和新增案例再次裁決。

根據刑事法一般法律原則,犯罪意圖有三個可能性,最高要求為「蓄意煽動」;其次為對發布的自然煽動後果有預計,而不顧有關風險,即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知煽動意圖知情。控方表示不同意「羊村案」中有關「須蓄意煽動」的裁決,認為罔顧煽動後果已足夠支持控罪。

判詞指考慮到上訴庭在譚得志案說明,煽動罪目的是避免潛在不良後果,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罪行,郭偉健認為自己在羊村案的裁決,即須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並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罪名便不成立,有違法例的預防性質。法庭指重新考慮後認為適當的平衡是,只要證明蓄意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皆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