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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裁決日 新聞系學生:話畀佢哋(被告)聽,仲有人肯入行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2022 年 10 月開審,經歷 57 日審訊,因應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英國樞密院有關煽動條例的判詞,法官郭偉健另希望等候譚得志煽動上訴案結果等原因,案件三度押後至周四(29 日)裁決。

前來輪候旁聽的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學生 Annie 表示,涉案 17 篇文章當中,有 4 篇為其老師區家麟撰寫,故希望親身到場,表達對老師的支持。Annie 稱自己於 2019 年起接觸《立場新聞》,當時會認為其報道手法是理所當然,惟在多個媒體消失後,才發現並非如此。Annie 形容,《立場新聞》是影響她成為新聞系學生的起點。

Annie 又提到,見近年越來越少人加入新聞行業,希望讓被告知道「仲有人肯入行」。她續指,即使被告被裁定罪成,亦不會影響她日後成為記者的決定,「只要報道事實就可以」。

實時報道:https://bit.ly/3T9ZpND
《立場》被指煽動案裁決日 前總編輯鍾沛權到庭

攝:H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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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裁決日 前員工排隊旁聽 「想知道法庭點樣判斷新聞自由」

實時報道:https://bit.ly/3T9ZpND
【直播】 《立場》案裁決日 區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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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裁決日 前員工:就算罪名不成立,公司都唔會出現返

實時報道:https://bit.ly/3T9ZpND
《立場》被指煽動案今午裁決 據悉林紹桐因病申請缺席 獲官批准

實時報道:https://bit.ly/3T9ZpND
反恐首案|7人被控串謀殺警等罪 陪審團裁定 1 人罪成 6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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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6人無罪 被告聞判呼氣、露齒笑、雙手抱頭望天
https://bit.ly/4dIj3IN
因網站流量問題,《法庭線》將暫時改用此 Telegram 頻道發布實時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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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案實時報道:

15:30
庭上播出開庭前的錄音廣播
《立場》案實時報道:

15:38
開庭
《立場》案實時報道:

15:38
裁定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母公司 Best Pencil(Hong Kong) Limited 罪名成立。
《立場》案實時報道:

15:40
法官郭偉健甫開庭問,林紹桐是否沒有出庭,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已呈上醫學報告,並感謝法官批准林紹桐不出庭。
《立場》案實時報道:

15:50
法官表示,就D3(即林紹桐),裁定其有罪是自擔任署理總編輯開始,
非整個串謀時間
《立場》案實時報道:

15:50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將讀出林紹桐之陳情信。鍾沛權的書面陳情將直接交予法庭,不會讀出。
《立場》案實時報道:

15:55
余若薇庭上讀出,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愧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立場》案實時報道:

16:04
法庭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立場》案實時報道:

16:13
辯方余若薇指,兩名被告保釋前已被還押一段時間,如考慮三分一扣減,鍾等於服刑16.5個月,林亦服刑15個月。余表示,即使及後通過新法例(即國安相關罪行,被告不一定能獲行為良好三分一扣減),但兩人亦已服大部分刑期,認為不應被判處最高兩年的刑罰。

辯方重申,希望法官可考慮,判處一個令兩人不必再次服刑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