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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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係一班中意細哨嘅太古球迷啫,又中意周圍散步啫,無他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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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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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控方證人一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控方證人一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控方證人一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PW1聲稱被告右手搶棍,因此本席認為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

就控方證人二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控方證人一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控方證人一頭人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控方證人一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GO 6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林泰金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控方將傳召4位警員作控方證人,並有錄影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P5):
1. 2019年10月1日警務督察林泰金在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即日出院
2. 林泰金的急症室醫療報告 (P6),中文譯本 (P6A)
3. 呈堂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未受干擾及修改
4.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5. 背包內搜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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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讀出承認事實

09:58
傳召控方證人一林泰金,宣誓作供

🛑 控方主問:
當時逮屬水警總區,由06: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職級為小隊副指揮官,小隊有41人,當值時身穿防暴裝備。有傳令員16869在旁協助。當日負責在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推進,掃蕩非法集結人士……問:講下當日18:02發生咩事

林泰金要求睇記事册,因涉及時間……辯方反對,指事務律師於今年1月10日已要求控方提交所有文件證供,但未收到記事册,相信控方也是剛得知警員有記事册,要求證人林泰金留下記事册,供控辯雙方暫時休庭檢閱。

崔官:證人要求睇記事册,關注辯方有反對,我明白作供唔係考記憶,但現階段唔應該依賴記事册作證供,或者辯方先睇下記事册內容,睇下有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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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辯方不介意證人睇返18:02的記項記錄(page 12, 第4行)

在柯布連道發出非法集結警告,然後進入莊士敦道譚臣道位置,再俾非法集結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之後與第4小隊會合。在軒尼詩道見到有多名黑衣示威者非法集結,他們戴上頭盔、豬嘴,現場有人舉傘,掟汽油彈,用雜物堆成路障。因為他們行為會危及在場人士安全,所以用催淚彈驅散。

小隊繼續推進到莊士敦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左邊係加德士油站。有速龍隊員從我後方跑上前拘捕示威者。18:10,我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跑上前支援,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

示威者人群轉身往銅鑼灣方向散開,其中一人往灣仔方向,手持棍狀物件,似乎想襲擊制服示威者的速龍隊員
==========
🛑
因拘捕及「襲擊」過程涉及爭議,且有4名證人作供,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2 (PART 1 here)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案情缺乏基本的事實,出現瞎子摸象情況。控方依賴PW2及林泰金的作供,但兩人都無法講出林泰金受襲經過。

辯方認為PW3及4的證供誠實可靠。PW3是本案獨立證人,亦不是與林泰金駐守同一警區,也不認識林督察,無偏私的理由。相反,PW2在宣誓作供時,承認曾修改記事册。所以辯方認為PW3的案情敍述最接近真相。

PW4直認不能從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確認被告人,只是根據被告人特徵,推斷片中人是被告。同意片段中看不見有特別事情發生,或之前有人追住林泰金,承認當時有衣著與被告相似的人,相反,PW1&2卻否認以上陳述。

受襲的林泰金督察,並無見到自己受襲經過,只描述被觸碰後情況。在主問下聲稱「眼尾見到有黑衣人身影出現」,且有向PW3講案發經過。盤問時承認「唔知俾咩撞到我」,強調自己無跌倒,被告無逃跑,距離觸手可及。但PW3作供否認他們距離觸手可及,指他們相距約1至2米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說法與PW2作供時聲稱相距45cm,大相逕庭。而PW2在盤問時亦承認觀察不連貫。

PW2指被告有「指向性」地衝撞林的背部,當刻情況兵荒馬亂,背部範圍大但他未能看到觸碰點,因此質疑其觀察。
PW2常用「我憑我嘅感覺」作供,欠缺事實真確性。辯方又質疑2位證人對PW1與被告距離的說法。PW2先後更改供詞:30厘米,到一個身位約45厘米,可見他不清楚案發經過。

PW2在案發前長時間當值,未有休息,質疑其集中力及精神狀態。PW2混淆灰色短褲為黑色短褲,觀察短暫不足,且不準確。

PW2指沒有跌低沒有企起身跟PW3敘述不一。PW2指沒有追截被告,跟當晚PW1所敘述的版本不同。3名證人皆不確認被告襲擊的方向,沒有事實的根據。

PW2在記事冊紀錄與供詞有異,承認自己從5米更改至3米,為增加自己的可信可靠性,又直認無加簽為疏忽行為,因此辯方質疑就算供詞誠實也未必可靠。

PW2作供與沒有爭議的影片有很大出入,他直指控被告卻欠缺詳情,而更改記事冊一事可見他不可信。PW2只能堅持有推撞背部一點,未有整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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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7月22日16:00宣讀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接納PW1,2,3 證供及被告口頭招認,不接納被告庭上作供。指PW1,2,3證供無關鍵性矛盾,在庭上已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經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要求索取勞教所報告,8月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送車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背景資料 (立場新聞 23.APR.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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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唔得閒打,今晚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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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被告證供存內在不可能性,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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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押後至8月11日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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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 警員1329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1);警署警長46354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2)同時拘捕被告。
⁃ 證物
P1 (唔記得)
P2 灰色背囊
P3 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蓮花
P4 紙盒
P5 紙盒內的95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蒺藜
P6 已剪裁的透明軟膠管
P7-P8 總督察33816撰寫的2份武器專家報告
P9 衣物+背囊內物品的照片(1-32)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今日完成承認事實,PW1, PW2盤問
明天 27/7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辯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威嚇下及因懼怕警員行使武力才招認。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書面/錄影會面記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均有多處聲名及簽署作實。法庭認為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或感驚慌,就應配合警方工作。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有保持緘默,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也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的需要。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作招認,並認為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一般事項,被告無犯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

被告指帶備P1,2(2支士巴拿)是方便買零件,他從小踩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指會自行維修(更換零件、單車噴漆)。然而怕買錯舊單車的螺絲帽,需從住所帶兩支士巴拿到港島區,屬有違常理之行為。

被告稱沒有計劃參加遊行,還沒有確認單車舖有否營業,又不確認舊同事有沒有上班,仍帶備更換衣物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仍然選擇從住所走到灣仔,也不致電單車舖及聯絡同事,有違常理。

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不接納其證供。

士巴拿是在背囊裏搜出,因此被告管有該物品並沒有合理辯解下使用。 P7,9 是自願作供均可呈堂,被告承認在混亂時使用士巴拿,作拆鐵欄及堵路之用,因此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裁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
辯方求情
今年20歲,案發時19歲,完成中四課程後到職訓局讀書。
七月踩單車時,與小巴相撞,意外斷了四條肋骨,並留院四日。辯方認為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因年輕人康復迅速,體力亦在恢復當中。而且在8月17日及31日分別要到兩間醫院複診。認為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盼法庭人道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雖傷勢並非最嚴重及永久,但已留院四日於骨科及心胸外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正面,指被告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訓導主任在學校主管操行,都認為被告不是暴力,加上離校多年仍願意撰寫。
案情不算最嚴重,亦不是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不是特別製造,很多人家中都有。受社會事件的氣氛所影響。
考慮到21歲以下,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期是可取。
母親愛惜被告,每一次都出現。
案發超過半年,如非遇到疫情三月會結案。
被告有悔意執行社會服務令。
—————————————
回應求情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之中。又指社會服務令未必能反映控罪嚴重性,但應根據案情及身體狀況作調整。考慮到身體狀況,現階段不會還押被告候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5日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已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不重述。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崔官指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供稱也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崔官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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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詳情後補

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取消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瑞士籍手足(74) #審訊 (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258休庭,1430再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裁決

盧(27)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案情: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制服。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6作供,裁定被告罪成,需要還押

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10月2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5:00
📍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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