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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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服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反送中案件 #2019元旦

梁(20)🛑還押中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內容後補

🎊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柴灣 #覆核聆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裁判官解釋覆核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請時引用高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比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做法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再給予控方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要控方聽後再回應。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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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後補

因控方證人一林泰金及控方證人二的證供存在根本性矛盾,且無法確立現場環境或受襲經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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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盤問下改稱5米

被告選擇不作供,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依賴PW2的觀察作主要證據,但他在作供時,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檢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存在矛盾。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49) #0930香港仔

控罪:
(1)刑事損壞
(3)刑事損壞
(4)刑事損壞
(5)刑事損壞

控罪(2)於上次提堂時已處理

4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建議接受中度時長(81 - 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裁判官考慮本案案情,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認為感化官建議適合,判處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須就控罪(1)損壞横額向警方賠償$27,800,控罪(3),(4),(5)賠償$5,000。共賠償$42,800,須在2星期內繳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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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所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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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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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

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速報
🥳罪名不成立🥳
(YEEEEAH!! 唔好意思剛才出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傷人19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上午傷人對象仍是何君堯,下午更改了)

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休庭,下午14:30續。
控方證人1,2已完成作供,辯方完成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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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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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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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4日 星期三】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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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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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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