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服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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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柴灣 #覆核聆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裁判官解釋覆核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請時引用高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比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做法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再給予控方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要控方聽後再回應。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香淑嫻裁判官
#1118柴灣 #覆核聆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裁判官解釋覆核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請時引用高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比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做法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再給予控方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要控方聽後再回應。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盤問下改稱5米
被告選擇不作供,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依賴PW2的觀察作主要證據,但他在作供時,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檢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存在矛盾。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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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盤問下改稱5米
被告選擇不作供,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依賴PW2的觀察作主要證據,但他在作供時,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檢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存在矛盾。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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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
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所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
--------------------------
(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
📌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
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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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所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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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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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
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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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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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47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6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73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79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47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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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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