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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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係一班中意細哨嘅太古球迷啫,又中意周圍散步啫,無他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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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已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不重述。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崔官指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供稱也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崔官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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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傷人19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上午傷人對象仍是何君堯,下午更改了)

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詳情後補

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取消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瑞士籍手足(74) #審訊 (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258休庭,1430再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裁決

盧(27)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案情: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制服。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6作供,裁定被告罪成,需要還押

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10月2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