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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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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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47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6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73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79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47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64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73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79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