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哨兵及資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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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公海:
@northSaDi

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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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劉小麗就2018年九龍西補選申請選舉呈請,高等法院原訟庭今日頒下判詞,裁定劉小麗勝訴,陳凱欣非妥當當選。

與周庭及劉穎匡案一樣,選舉呈請成功的原因為:選舉主任於未給予機會候選人解釋的情況下,判定該名候選人不能參選。

周家明法官於判詞中強調,即使候選人曾因宣誓事件被取消議員資格,亦不代表會「跟成世」,選舉主任仍須主動給予候選人解釋自己政治立場的機會。

估計港府不會就此次事件再舉行補選。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十一黃大仙衝突為反修例運動首宗有裁決的暴動案,早前「煲底」衝突因被告冼嘉豪認罪,不屬裁決。

本案的重點與其他暴動案一樣,為「打證供」。控方主要依賴數名警方證人的口供,辯方則依靠「被捕人士關注組」影片、品格證供等。

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重點,在於沈小民法官認為警方證人並非完全誠實可靠。

「被捕人士關注組」的影片顯示當時現場有消防車,有機會阻礙警員視線,但作供證人對消防車全無印象,而影片經修改再用作辯護的可能性相當低。

另外,警員追捕時理應拘捕逃跑速度最慢的一人,但卻聚焦於沒有戴頭盔的被告,令法官感費解。單靠被告的衣著、身上物品及現場被捕的事實,不足以證明被告為暴動參與者而非路人。

值得留意,控方未有依靠閉路電視或隨身攝錄機的影像,與「煲底」衝突案中被告冼嘉豪被清晰拍得投擲物件情況有異,不應直接比較。

除非控方能證明原審法官處理證據時出現明顯法律錯誤,否則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機會不大。

沈小民法官曾處理魚蛋革命案,有指風格為「釘官」,有人認為是次裁決反映警方證人口供非常離譜。

詳細裁決可參考法庭文字直播台: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5600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港府刊憲公布並落實港區国安法,其中兩條罪行重點如下:

1️⃣分裂国家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分離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將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

注:按照本條,揮動港獨旗幟有機會當作煽動分裂国家。

2️⃣顛覆国家政權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推翻、破壞中国根本制度;
👉🏻推翻中国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国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

注:按照本條,去年衝擊立法會事件應可當作顛覆国家政權。

#香港政治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另外兩條罪行重點如下:

3️⃣恐怖活動罪


恐怖活動罪定義與本地法律《反恐條例》相若,即脅迫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國際組織、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或意圖作出嚴重破壞社會的行為,包括:

👉🏻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爆炸、縱火、使用生化武器;
👉🏻破壞交通工具或設施、電力、煤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煤、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設施;
👉🏻其他危險方法;

即屬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財產受重大損失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況判三至十年監禁。

組織、領導恐怖團體亦屬犯罪,判十年至終身監禁及可沒收財產;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及可罰款;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及可罰款。

為恐怖團體、人員或活動實施提供協助,包括:武器、培訓、資金、運輸、場所、信息等,或製作炸彈或生化武器,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及可罰款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及可罰款。

宣揚、煽動恐怖主義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及可罰款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及可罰款。

注一:按照本條,「叔一燒」事件應可當作恐怖活動。

注二:部分內容與《反恐條例》相若,但国安法表明不影響按本地法律的刑責追究,即兩者均可使用。


4️⃣勾結外國勢力罪

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刺探或其他非法收集情報,或請求、串謀,或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指使,以達至以下行為:

👉🏻對中国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国主權和統一;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国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帶來嚴重阻撓,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操控或破壞香港選舉(顯然不包括中聯辦配票);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国中央政府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通過非法方式引發香港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国中央政府的仇恨,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三至十年監禁。

注:按照本條,請求美軍登陸香港有機會當作勾結外國勢力。

#香港政治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上述罪行的特別處罰規定如下:

1️⃣篤灰機制

👉🏻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有效防止犯罪者;
👉🏻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者;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案件者;

犯罪較輕可免除處罰,犯罪較重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2️⃣外國人士或公職人員

👉🏻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無論追究刑責與否,均可被驅逐出境;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罪成後將失去參選資格,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及司法人員)將被革職。

3️⃣治外法權

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犯罪亦可被檢控(估計包括美國政府)。

#香港政治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這張圖是錯誤的,不要再傳了。

1️⃣電單車司機的律師團隊表示未曾發表相關言論。

2️⃣假設條文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煽動其中一個要求為被煽動者清楚煽動言行的存在,但言行毋須有實際效果,亦不必有指定對象

以電單車司機案情而言,他曾向公眾展示被視為煽動分裂中国的旗幟,難以說案發現場「冇人理」。

若要辯護的話,應該聚焦於展示相關旗幟本身是否煽動言行,以及他是否有犯罪意圖。

再者,被捕後公眾反應不見得會對案情造成任何影響。

3️⃣電單車司機仍然留院,一旦身體狀況合適會馬上提堂,請定期留意是否有最新資訊。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港府晚上將《港區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明日起落實。

第43條已講述警方調查国安案件時被賦予的權力,《實施細則》以細節補充為主,參考《反恐條例》等本地法律設立機制,重點如下:

1️⃣進入處所蒐證

如有合理懷疑罪案正或準備發生,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特定地方蒐證,緊急情況並獲助理處長授權下可不持手令進入。

2️⃣限制受調查人士離港

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受調查人士交出旅遊證件並限制離港。受調查人士可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書面申請批准離港。

3️⃣凍結財產

保安局局長如合理懷疑特定財產與国安罪行有關,可發出書面指示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原訟法庭亦可將相關財產充公。

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特定財產與国安罪行有關,有責任向警方披露,並不能向他人披露有關調查。

4️⃣移除信息

獲授權警務人員可要求發佈者、平或主機服務商、網絡供應商移除危害国安的訊息、限制他人獲得相關信息,或限制他人到達平台相關部分。本條合理辯解包括科技限制及第三方權益。

如有關人士未即時合作,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5️⃣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提供資料

警方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或其代理人提交特定資料,包括在港活動、資產、收入、開支及收入來源等。

6️⃣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

所有相關行動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侵擾程度較低的則交由指定首長級警務處人員批准。行政長官會委任一名獨立人士作監督。

7️⃣提供資料

警方或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庭申請,要求特定人士於指定時間內回答問題。

罰則

👉🏻信息發佈者無合理辯解且未遵守移除信息的指令,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服務商無合理辯解且未遵守移除信息、限制平台或提供協助的指令,最高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

👉🏻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或其代理人無非可控制原因未有提供資料,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無合理辯解且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佩戴口罩(公共交通)規例》已刊憲,明日午夜起生效,重點如下:

👉🏻佩戴口罩的要求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實施,每張指示為期最長兩週。

👉🏻佩戴口罩指正確佩戴,即須覆蓋口鼻,且口罩貼實鼻、下頦及臉頰;簡單來說,若有人於公共交通如右圖般佩戴口罩,仍屬違法。

👉🏻佩戴口罩的要求可因合理辯解獲豁免,例如:身體或精神疾病、損害或殘疾導致不能佩戴口罩;合法及有合理必要進食、服用藥物或保持個人衛生等。

👉🏻司機、交通工具管理人等若發現有人違法,可拒絕載客、要求該人佩戴口罩或要求該人離開。警務人員亦可移走不服從佩戴口罩指示的市民,期間可使用必要及相稱的武力。被移走的市民不會獲發還交通費用。

👉🏻《規例》失效日期為10月14日,即三個月後港府不能再以發出指示的形式施加要求,但行政會議可修改失效日期。

相關規例

(右圖圖片來源:HK01)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有法律意見指出警方錯誤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罪。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於六年前陳宥羲案的判詞指出,相關罪行只覆蓋無線電報及電話等媒介,但沒有提及互聯網,並呼籲政府另行立法規管。

因警方針對的是網上言行,而非電話短訊等媒介,相關罪行按理不適用。

相關報導
相關判詞(見91段)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被指於七一遊行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及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員防線,首位被控港區国安法的司機唐英傑,其人身保護令申請敗訴,保釋申請則於下星期二分開審理。

簡單而言,法庭不接納港區國安法違反「保釋假定」的論點,因此扣留並非非法,人身保護令申請被拒,但法庭仍會按照港區國安法「不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條件審理保釋覆核。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蔡玉玲涉嫌干犯《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即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俗稱「查冊」),而明知地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運輸署的資料,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只適用於以下用途:
👉🏻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
👉🏻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買賣車輛
當中不包括偵查報道,故估計警方按照字面解讀法例而作出拘捕。

然而,普通法一般容許傳媒,就報導以「其他用途」為由申請查閱公眾紀錄,未見有強力理據顯示此豁免不適用於本條例。

今次並非首次有人因「查冊」被捕。今年八月有人涉嫌以同一途徑取得多名警員及公務員等的車牌,並向部分Telegram Channel披露,目前保釋候查。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去年十一前夕於港島北一單位搜獲白電油、玻璃樽等物品,六人一度被控串謀縱火罪。惟案件開審前律政司突改控串謀暴動罪,遭法官沈小民怒斥「搞突襲」、「不公道」。

媒體報導大多集中於沈官言論,惟同值得留意的是,本案應為反送中運動首宗落案起訴的串謀暴動罪。

串謀為未完成罪行的一種,可粗暴理解為兩人或以上計劃合夥犯罪,實質犯罪行為毋須發生。以串謀縱火罪為例,控方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以火損壞他人財產。

反送中運動已有多宗串謀案件,惟一般針對縱火、傷人等更實質的犯罪行為。

暴動定義為「三人或以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結」。現行法律下,於示威「掟火魔」、「私了」固然屬暴動,即上述各種更實質的犯罪行為均被覆蓋

簡單而言,若控告串謀暴動罪,律政司不一定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使用被搜獲的物品「掟火魔」。即使眾被告只是有協議「掟野」(如不含易燃液的玻璃樽),甚至只談及誰負責「滅煙」,均可能被定罪。

警方未曾以串謀暴動罪作拘捕,因此可合理推估律政司審視證據時,認為難以證明眾被告有協議縱火,故改用較大包圍的破壞社會安寧。

惟隨著港府進一步秋後算帳,估計這些較大包圍的法律工具會陸續被動用。因此,本頻道建議較有團隊精神之人士定期檢查通訊紀錄,並自行衡量風險。

相關報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6-男女被控串謀縱火-臨開審擬改控串謀暴動-法官斥控方-係咪你哋話晒事/

#法律知識 #安全威脅觀察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去年十一前夕於港島北一單位搜獲白電油、玻璃樽等物品,六人一度被控串謀縱火罪。惟案件開審前律政司突改控串謀暴動罪,遭法官沈小民怒斥「搞突襲」、「不公道」。

媒體報導大多集中於沈官言論,惟同值得留意的是,本案應為反送中運動首宗落案起訴的串謀暴動罪。

串謀為未完成罪行的一種,可粗暴理解為兩人或以上計劃合夥犯罪,實質犯罪行為毋須發生。以串謀縱火罪為例,控方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以火損壞他人財產。

反送中運動已有多宗串謀案件,惟一般針對縱火、傷人等更實質的犯罪行為。

暴動定義為「三人或以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結」。現行法律下,於示威「掟火魔」、「私了」固然屬暴動,即上述各種更實質的犯罪行為均被覆蓋

簡單而言,若控告串謀暴動罪,律政司不一定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使用被搜獲的物品「掟火魔」。即使眾被告只是有協議「掟野」(如不含易燃液的玻璃樽),甚至只談及誰負責「滅煙」,均可能被定罪。

警方未曾以串謀暴動罪作拘捕,因此可合理推估律政司審視證據時,認為難以證明眾被告有協議縱火,故改用較大包圍的破壞社會安寧。

惟隨著港府進一步秋後算帳,估計這些較大包圍的法律工具會陸續被動用。因此,本頻道建議較有團隊精神之人士定期檢查通訊紀錄,並自行衡量風險。

相關報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6-男女被控串謀縱火-臨開審擬改控串謀暴動-法官斥控方-係咪你哋話晒事/

#法律知識 #安全威脅觀察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落案起訴7人妨礙司法公正,包括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案件將於下週一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案件指他們涉嫌於2019年11月20日協助理大留守者逃離校園。翻查紀錄,早前有兩名被控於理大外圍危險駕駛的「家長車」亦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

近日拘捕行動可見,警方仍在就理大衝突作秋後算賬,且範圍不限於衝突最嚴重的17日及18日,亦非只針對留守校園者。

妨礙司法公正屬普通法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串謀」屬未完成罪行,控方只須證明眾被告達成並有意執行協議,而執行該協議時的相關行為足以構成實質罪行

就此案涉及的「串謀謀殺」為例,控方毋須證明眾被告已殺害他人,只須證明他們達成有意圖殺人的協議。

「串謀謀殺」對犯罪意圖的要求某程度上較「謀殺」高。如果有人實質殺害他人,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已可控告「謀殺」。然而,若要控告「串謀謀殺」,則必須證明眾被告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

本案主要證據估計包括眾被告的電子通訊紀錄、檢獲的槍械及爆炸品等。眾被告使用武器的計劃詳情、溝通使用的言詞亦可謂非常重要。

估計不少讀者會與「中国人大埔連儂牆劏肚案」作對比,質疑為何該案不控告類似的「企圖謀殺」。不用多想,這確實是律政司雙重標準。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以下為唐英傑案判詞速讀:

煽惑分裂國家罪
👉🏻法庭強調「煽惑」不要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統一解讀,只須相關口號有能力促使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進一步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亦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法庭認為唐英傑行動前的通訊紀錄(包括尋找「安全點」)及電話相簿(內有一張國安法紫旗圖片)證明其行動為事先計劃,有意吸引大眾目光,同時顯示他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編按:尋找「安全點」可以只是害怕被拘捕,而被拘捕不一定與國安法罪行有關,為甚麼代表唐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法庭於此處似乎已放棄做戲。


恐怖活動罪
👉🏻法庭強調「嚴重社會危害」應賦予廣闊解讀,不限於身體或財產傷害
👉🏻法庭認為唐英傑故意對象徵法律的警方防線發起挑戰,令他人恐懼社會變得「無法可從」,足以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律政司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就容頌禧獲准保釋的決定申請覆核。

根據第9I條,若律政司作出此申請,而獲准保釋的人在場,裁判官必須作出扣押命令,直至覆核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為止。

#香港新聞


簡單講即係容頌禧仍須還柙直至保釋覆核決定有結果為止。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終審法院就「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頒下判詞,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但「延伸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 於特定情況下或適用。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