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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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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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今朝有旁聽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在庭外拿出電話作出自拍動作,保安介入。辯方指作為資深警員法庭自拍影響證人誠信可信度。
法官以案中案程應序處理。

傳召投訴人丶保安員及警員證人盤問後,法官表示留待最終裁決先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由辯方盤問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審訊第二天

辯方盤問證人馮警長內容

《為方便理解,部分主要人物簡介
-黑衫男:第一位馮想要截查但截不到又無追的人
-灰衫男( 又稱第一男,一號男子):第二位馮想要截查 、指控被告阻擋令他追不到的人, 馮稱曾遭他粗口問候:“望咩呀,死差佬,DLLM,咩呀”
-本案被告(又稱第二男,二號男子):馮稱遭他雙手攔截,講了兩次“你做乜野” ,以及“走, 走呀”,曾心口貼心口一秒,後制伏拘捕
-白衫黃頭盔女子:叫罵“警察叫雞唔比錢”,被馮在內警察反叫“收唔到錢我幫你”
-白衫男子: 站在棚架下成為警察目標但沒有被截查的人
-警察同事:在馮被罵前衝時拍馮膊頭的人》

辯: 你在不同地點執行防暴任務應該聽過示威者五大訴求,包括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察。啱唔啱?
馮:啱
辯:警民關係變差了,同不同意
馮:我會話警民關係係有變化
辯:唔係變好,同唔同意
馮:唔同意
辯:錄影片段中有市民路中心鬧警察黑社會,啱唔啱
馮:啱
辯:不光是8月5日,警察一出來就被叫收隊,以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等,啱唔啱
馮:啱
辯:有報道話警察打人濫權
馮:有報道話
辯:警民時有口角
馮:同意
辯:本案相關片段中有警察叫示威者作曱甴,同意嗎?
馮:同意
辯:片段中幫辦開咪叫前面黑衫的人離開,黑衫是示威者標誌還有黃頭盔,同意嗎
馮:一部分,唔一定
辯:有啲還有蒙面面罩和豬嘴,有啲手執武器
馮:啱
辯:11時零5分你當時在防線,面對嘉頓麵包
馮:啱
辯:給你看你昨日草圖上標記,你說分兩批人,非法集結及圍觀,你用綠色標註一批非法集結,其實他們主要貼著福華街無那麼近長沙灣道
馮:一部分集結一部分游擊
辯:你無親眼見到示威者搬野堵路
馮:無
辯:非法集結位置離防線幾遠?100米80米?
馮:我會話少於80
官:少於80即係幾多?60 50
馮:我自己估70米
辯:當時督察叫咪“長沙灣道嘅圍觀者,警方呼籲離開,多謝合作”佢係冇話非法集結嘅,啱唔啱?
馮:啱
辯:圍觀者只係睇,唔係你哋嘅執法目標,啱唔啱?
馮:因應時間變化,唔一定,因應佢嘅說話同動作
辯:你見到第二男即係被告時,長沙灣道係雙向行車,佢係你方向嘅右手邊,圍觀人士中間
馮:我第一次見佢係佢係我右手邊出現時。之前冇留意
辯:當時周圍很多人圍觀,啱唔啱?
馮:啱
辯:被告企喺西行線
馮:係西行線
辯:東西行缐中間有安全島,啱唔啱?
馮:啱
辯:你第一眼見佢,佢唔係西行線,而係中間近安全島
馮: 我第一次見佢係佢 在我右邊出嚟,事情發生係近安全島大約嗰啲位置
辯:你第一眼見到一號男子即粗口少年時佢係喺西行馬路
馮:東西行中間,行緊嚟西行線
辯:當時好多人圍觀好多聲好嘈
馮:係好多聲,我會話有音量囉
辯:一號男子唔係黑衫冇頭盔
馮:啱
辯:着拖鞋
馮:冇留意
辯:你話佢講粗口但你第一次口供係冇“望咩呀”,只是有“死差佬,DLLM,咩呀”
馮:同意
辯:你行過去時個樣係嚴肅,啱唔啱?
馮:啱
辯:你冇出聲話要截查佢,同意?
馮:唔同意
辯:你冇講要查佢身分證,同意?
馮:唔同意
辯:你有講都可能比聲浪蓋過咗
馮:同意
官:你當時聲量係如何?
馮:足夠令對方聽到
辯:你當時與第一男同第二男嘅距離係咪8米到10米
馮:我再重申我見唔到2,直至佢由我右邊出嚟
辯:啲片完全錄唔到你話要截查第一男
馮:我聽唔到呢句
辯:你并冇指住佢
馮:唔同意
辯:片裡係冇指住
馮:唔同意
辯:你嘅記事冊都唔係話你指住佢
馮:唔同意
辯:( 讀出記事冊內容)係冇講指住佢
馮:同意
辯:你口供入邊有話指住佢。啱唔啱?
馮:啱
辯:兩個講法係唔同嘅,同意?
馮:唔同意
辯:真相係你真係冇指住佢
馮:唔同意
辯:當時你情緒激動
馮:唔同意
辯:片中你嘅拍檔拍你膊頭阻止你
馮:我見到但我唔知佢拍我係咩意思
辯:你冇講話點解要截查1號男子,啱唔啱?
馮:啱
辯:當時有幾個同事一齊行,啱唔啱?
馮:啱
辯:你哋不是一字型行,有啲散開唔同方向
馮:我會話都係附近,未必係散開
辯:由於有人圍觀, 你係行唔到直線嘅,都會要避開D人,啱唔啱?
馮:啱
辯:一個人係唔構成非法集結嘅同唔同意
馮:同意
辯:你當時並非懷疑男子一非法集結
馮:不同意
辯:你話第二男子右前方行到你前面,啱唔啱?
馮:啱
官:佢係正常咁右至左行,定係打橫攝出嚟?
馮:總之有個人突然右邊出咗嚟其他我留意唔到
官:即係其他姿勢方向不明。打橫行定係點?
馮:當時分唔到咁細緻
辯:你右邊拍你膊頭嘅同事都係行緊向男子一
馮:我不能夠確定
辯:佢方向係去安全島方向行
馮:唔係好明
官:安全島係你咩方向
馮:左或左後方
官:你當時係向太子方向
馮:係
官:安全島喺你前邊定後邊係咪過咗
馮:當時我專心想截停佢,具體安全島咩位置方向我答唔到
辯:當時男子二話「做咩啊」你理解佢係對你講
馮:係
辯:佢話「走啦」唔排除係對你講
馮:唔排除,但始終都係阻我
辯:當時你哋好近冇機會講嘢
馮: 唔同意
辯:佢當時冇講嘢
馮:唔同意
辯:啲片錄唔到佢當時講嘢
馮:唔同意
辯:你話同佢左右爭持,幾耐
馮:維持左1秒
辯:如果要截查男子一你應該向太子方向
馮:大致方向係,具體我答唔到你
官:你當時望向太子方向
馮:大致係
官:被告面向你嘅方向
馮:大致係
辯:你話你行左佢行左,你行右佢行右做出阻撓動作
馮:係
辯:口供記事簿入面冇講到你左佢左你右佢右
馮:同意
辯:睇片見唔到
馮:係咪被阻擋嘅原因
辯:總之見唔到
馮:冇錯
辯:根本冇呢個環節,係你係證人台上作出嚟
馮:唔同意
辯:睇片被告同你據你說撞上1秒,當時你已向美孚方向推被告,話佢阻差辦公
馮:唔同意,鏡頭曾經移開影一號男子離開
辯:但你有向美孚推
馮:同意
辯:截停一號男係你嘅職責
馮:同意
辯:但當時被告已無阻你
馮:當時一號男巳轉身跑開,佢(二號男)嘅目的已達到
辯:但當你推佢時被告已冇阻你追一號男
馮:因為佢已經完成左呢個目的
官:唔好講因為,位置上佢冇阻到你,係唔係?
馮:位置上係
辯:睇片見到一號男往太子跑,下一鏡已係你推二號男,1秒都唔夠
馮:要睇返片嘅時序先知
辯:你當時係完全可以繼續追,但你冇選擇做
馮:我有即時犯罪要處理,唔係一個選擇

辯:第一號男子走咗就冇人追,而現場其他差人可處理被告
馮:唔同意,我係第一身
辯:反之其他人可追一號男子
馮:同意
辯:但你其他同事冇追到一號男
馮:同意
辯:因為根本冇合法理由截查一號男,所以冇追
馮:唔同意

辯:你口供話用膠索帶扣起被告時係23時13分,隨即宣佈拘捕佢。你冇警誡佢「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嘢。。。 。」
馮:當時情況唔容許
辯:講出呢句說話只需要一兩秒
馮:唔容許即唔容許
辯:佢已經俾你制服
馮:係
辯:你完全可以警誡佢
馮:當時情況未受控
辯:你行去私家車途中可以警誡佢,但係你冇
馮:佢不停講嘢,你都見到我叫佢冷靜
辯:你知道當時佢可能講緊啲會入罪嘅嘢
馮:唔肯定
辯:片段中冇見到你宣布拘捕
馮:冇見到
辯:你冇宣布拘捕
馮:唔同意
辯:佢冇反抗但你不斷整痛佢
馮:唔同意
----------------------------------------------------
(播出 由控方提供的Now新聞片)
辯:1345至1450你認到自己嗎
馮:見到
辯:你認到被告嗎
馮:見到
辯:請在截圖中用紅筆圈出,並用箭嘴表示被告同你自己Pw1
官:mark 證據為p1a1
辯:8月5號當晚片段見到你推被告向美孚方向
馮:當時1號男子已向太子方向跑走,係

辯:被告有雙手張開嘅動作
馮:係
辯:你嘅講法佢已完成左阻住你嘅目的
馮:係
辯:被告有雙手張開嘅動作,是你不停推佢先有
馮:唔同意
辯:係因為你推佢佢先張開手
馮:唔同意
辯:好多市民叫“黑社會”鬧緊警察
馮:係
辯:當時佢係冇掙扎但你推
馮:睇片係
辯:由頭到尾佢冇阻你
馮:唔同意

《去片P2a 0001mp 0000》
辯:很幫辦開咪話:“警方現對你呼籲為了人身安全請你即刻離開欽州街”,圍觀市民位喺行人路多
馮:啱
辯:片後段兩把聲,一個女話“死黑警”,男人聲話“柒頭,逐個屌”
馮:聽到
辯:當時冇人截查佢
馮:啱
辯:單純粗口鬧警察係唔犯法嘅
馮:啱
辯:你有個同事激動咁講“嗰邊講吖嘛”,作為上司你覺得佢係咪唔應該回鬧
馮:應因應情況
辯:有同事鬧反市民作為有經驗的沙展會否覺得唔合適
馮:唔會

《去片 警察廣播:“棚架前面白衫嘅男子,你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刻向後離開,否則會拘捕同檢控,各位同事認住佢啦,白色衫蒙面”》

辯:當時棚架底冇任何人做破壞嘅行為
馮:係
辯:你都唔知點解幫辦廣播話市民參加非法集結
馮:唔知
辯:冇人被截查
馮:當時情況唔可行,唔係跟書本咪,情況瞬間萬變,我哋要隨機應變
辯:你都唔知點解幫辦佢話非法集結
馮:唔同意

《去片:“警方第二次呼籲立刻離開”》
辯:片段中聽到市民包括示威者鬧警方黑社會,有把聲話“唔使咁勤力做吓樣得啦”,跟著有把聲話:“你係咪想死呀”,係警員恐嚇市民
馮: 我聽唔到唔可以作答
辯:聽唔聽到“講乜撚嘢”,係警員對市民講粗口啊?
馮:我答唔到你係邊個講

《去片警方幫辦廣播“白色衫,沿長沙灣道離開,同事望著,警車後面嗰個,唔該”等等》

辯:“警民合作,叫佢走就走,聽話幫得手”呢句係咪你講
馮:係
辯:你有留意白衫男
馮:係
辯:點解佢離開仲係你哋嘅target ,你答唔到
馮:係
辯:呢位係你,膊頭號碼黑色物體遮住咗
馮:係電筒嚟
辯:有報道指警察唔騷Number
馮:係有報道
辯:有市民不斷咁鬧警察黑社會
馮: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續審#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尋日審訊精華

控方傳召pw1:警員11885,西九龍總區機動部隊,為拘捕被告的便衣警員。
事發2230時,於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設立警方防線,據pw1所指防線為30人一字排開面向彌敦道。pw1指留意到約15人於惠東中心外聚集,部分有叫囂指罵。指揮官開咪勸喻離開,期間pw1留意到1名男子走至群眾中並舉機拍攝警方,沒有跟隨指示離開,其後向警方叫罵「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後轉身離開,群眾此時發出噓聲。pw1尾隨被告,於彌敦道654-658號外截停被告,當時被告身上傳出酒氣,並試圖以身體衝向警員,隨即以涉嫌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制服,送至紅磡警署。

pw1 審問精華
辯方:pw1當時有否使用大量催淚彈?
pw1:冇
辯方:成晚行動都冇?
pw1: 其他隊員有用,我冇
辯方:咁即係有使用過,但係係咪大量?
pw1:唔係
-
辯方:被告叫完嗰句之後行走咗係咪?
pw1:係
辯方:然後你同你嘅隊員跟住?
pw1:係,因為佢嘅行為令其他在場嘅人都一齊叫
辯方:咁叫咗幾耐?
pw1:唔係好耐
控方:警戒下只係控告被告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係
控方:即係冇非法襲擊? pw1:冇
控方:即係冇阻差辦公? pw1:冇
控方:即係冇抗拒警務人員? pw1:冇
---
辯方:被告有想用身體衝向警察?
pw1:有,在場幾個警員都見到
辯方:同時撞向3-4個警員?
pw1:唔係,只係一個
辯方:點解你會覺得係想撞?
pw1:因為被告身體有向前傾
辯方:咁被撞嗰位警員同被告嘅距離有幾多?
pw1:大約1個身位
辯方:咁點解佢冇撞到?
pw1:因為警員快速將被告控制同壓佢落地下
辯方:被告係咪當時嘔?
pw1:上到警車有咁講過話想嘔
----
辯方:當時你係著住警員制服?
pw1:唔係,係便服
裁判官:即係啲咩?
pw1:一件背心,入面係tshirt
辯方:係咪有用電筒?
pw1:唔係
辯方:拘捕之後有冇睇過電話
pw1:我冇睇過
裁判官:咁佢有冇影到?
pw1:唔清楚,但係動作似
裁判官:例如係有冇聽到快門聲?
pw1:冇
辯方:即係只有叫同做出好似影相嘅動作?
pw1:係
辯方:即係佢呢兩個動作令佢被捕?
pw1:唔係,係因為佢叫令到其他人都叫
-----
辯方:我向你指出你係擔心被告影到你哋冇按規矩執法.
pw1:不同意
裁判官:形容吓其他人嘅情緒
pw1:高漲
裁判官:點解嘅?
pw1:因為佢叫完兩句啲人情緒高漲
裁判官:點解啫?
pw1:因為佢想挑釁警方
裁判官:點解呀?
pw1:因為啲人大聲叫,有啲舉高雙手
-------
辯方:有警員警告被告停止拍攝
pw1:不同意
辯方:係任何記錄上你冇記錄到舉高手嘅行為
pw1:不同意
辯方:我向你指出呢樣嘢係你今日作嘅
pw1:不同意

控方:你喺記錄入面點寫啲人嘅行為?
pw1:起哄、叫囂
控方:呢啲包唔包括舉手之類嘅行為?
pw1:我認為係

休庭15分鐘後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精華
辯方案情:
被告本身患有哮喘,會隨身攜帶口罩。

與朋友於西貢食完飯後,被告搭紅van至旺角,再轉車至東涌回家。因有情況原本應停靠先達廣場附近的小巴改為於亞皆老街停車。被告落車後10秒內就遭警方發射催淚彈擊中波及,催淚彈分別擊中右大腿前方及腳下。其後被告希望穿過警方於十字路口防線向防線後巴士站走去,遭警員指罵:「你唔好企喺到,屌你老母走 走 走呀」
被告還口/自言自語表示:「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粒催淚彈呀」警方舉槍及用強光要求被告離開後,被告向相反方向離開,但就遭尾隨軍裝警員截停。後被指拒捕及襲警被捕。被捕時警員稱:「屌你老母 而家拉你」

作供精華
辯方:當時你有冇對防線影相?
被告:冇
辯方:當時你有冇用電話?
被告:冇
辯方:當時你部電話喺邊
被告:喺手上,因為係用繩連住嘅
辯方:即係你冇影相?
被告:冇
----
辯方:叫嗰陣你附近有冇人?
被告:冇
辯方:咁你見唔見到警員嘅衣著同身份?
被告:佢哋蒙面,有頭盔,係著住綠色軍裝嘅,腰有索帶之類
-----
控方:你有冇裝到任何睇新聞嘅軟件?(冇)有冇裝到任何通訊軟件?(有)點解嘅?(因為係新買嘅)
控方:你知唔知旺角當日有衝突示威(唔知)咁你知唔知六月開始有?(知)有冇擔心過示威會影響日常生活(冇)
--------------------
245 17b (2)條
裁判官作簡易裁決。

控方有責任消除任何可能性。

法庭指出證人1誠實可靠,所述合情合理,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出入可因為審問的深入問題中記起更多細節。

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證人,因為
1. 沒有於審問pw1期間指出pw1或案情不同,如:
(I) 防線距離、警方舉槍等
(ii) pw1及隊員的服裝、行為等
2. 向pw1 判問時未有清楚問到有關事實
故法庭認同控方案情為事實。

裁判官指出以下為控罪元素:
1. 是否公眾地方
2. 有否任何行為造成騷擾
3. 行為有否引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引用「周諾衡」案 (HKCFAR 837) 指出需考慮案發時間、地點、環境,亦指案情所指「喧嘩」、「大叫」為日常用詞,不必另加推論。加上被告當時的聲浪必然讓警方聽到,考慮距離、環境,故必然足夠被裁定為大叫、喧嘩,所以被告行為符合控罪元素2。至於控罪元素3,裁判官解釋有兩個可能:
1. 主控只需證明該行為為有企圖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需真實發生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2. 該行為有大機會促使他人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定義:

1. 造成人身傷害
2. 財產傷害
3. 任何恐嚇行為包括:刑事損壞、非法集結、暴動等

裁判官觀察稱當時警方多次勸喻人群離開後不果,顯示被告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明顯。

雖然辯方指出控罪成立亦需證明被告唯一合理意圖為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以辯方亦指出發洩可以成為被告的「意圖」,被告當時亦可以因為無故受催淚彈波及,累積情緒而宣洩。所以不能單以證據顯示被告行為符合控罪元素。

裁判官稱被告行為有大機會破壞社會安寧,因
1. 香港經歷示威為常識及日常觀察
2. 在場人士情緒高漲
裁判官總結指若非在場警員數量較多,人群可能已經做出行為傷害在場警員及路徑的其他人。裁判官故此接納控方所指為唯一合理解釋。

‼️罪名成立‼️

被告有12次案底紀錄,包括1988年的相類紀錄,最後紀錄為2010年。

-(部分不必要個人資料予以隱藏)-

辯方要求法庭因年代久遠不以案底考慮,並且考慮此事為單一案件,被告亦可能因為酒精影響而暫時失去自制能力。

裁判官表示本控罪沒有判刑指引,雙方認同。裁判官續指於現時社會現況下,社會經歷混亂及不和平,為公眾利益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有多次紀錄「犯案屢屢」,但亦接納辯方所指上次案底為10年前故不需作考慮。考慮案發時被告只有兩句說話,亦沒有進一步行為,但亦需考慮警方當時當機立斷控制被告而阻截任何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裁判官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押後至12/6 0930 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PW20 專家作供 盧永楷
警隊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 今年六月起不止一次在涉及雷射筆的審訊中作為控方專家作供,對答中以「專」代替)

🌀直播員注:通過特別公開該部分細節,希望令大家更了解在香港獨特氣候下從工具變成武器的雷射筆、未有人受害卻可能剝奪許多人自由的雷射筆🌀

盧在今日案件中測試電輸出激光裝置也為此撰寫專家報告,附件列出履歷資歷專業身分高院、地院、裁判司處作證超過20次

辯方接受、法庭接納專家身分

證物P137-11月14日做出的專家報告以英文撰寫,有中文譯本(P137A)
證物P18- 雷射筆(第一被告被控持有)


控方主問

控:專家報告關涉這一支雷射筆,

專:頂頭貼紙LABLE標誌寫了危險、最大OUTPUT POWER< 5mW毫瓦,波長532NM
控:LABLE上字樣第三類是什麼意思

專:我們用開的標準沒有第三類這種說法,按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激光安全標準分CLASS 1 CLASS 2,3R3B 和 4 。外國或我國都採用的 IEC 60825-1標準,都係用3R3B

控:形容你的測試

專:我們拿了它最大發射激光能量,達到3B程度的能量範圍是5-500mW毫瓦,根據我測試該筆最大37 mW,在3B範圍。即射出來的激光直接望會令眼睛受傷,反射(非鏡面)就不會傷到眼。

控:時間或者距離呢

專:我們度NOHD(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標稱的眼危害距離),即正常眼睛0.25秒在這個距離內望到雷射筆光源,未曾反應已經傷眼。這隻筆NOHD這個距離是40米。在測試環境,用新的電池來試,四十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證物裡曾有兩個電池,有沒有試過

專:實驗前測過電池數值 1.5V,放進筆上面也用到,而去到這個數字顯示電池已經用了一段時間。但我們實驗是用了全新電,40米已經是最遠距離。

控:這個雷射筆與一般照明電筒有什麼不同

專:其實這種LAZER pointer 不會叫做LAZER torch,遠距離成光點,就算十米內光點都是1-2CM直徑,作為照明的話,除非想要照很遠距離,近距離旁邊看不到的,(沒有照明功用) 。可見報告附件4B部分,兩幅相片,格仔紙,綠色光源分別在 1米與10米之外,都是很小的光點,十米外都只是兩釐米光點,說明雷射筆我想是指示作用較多。

另外報告也顯示雷射光光譜很窄,是與一般電筒分別。一般電筒偏白黃,讓人可以看清楚,光譜較闊,像一座或者幾座山,而雷射筆是一個SPIKE(尖)

控:解釋一下不同程度雷射筆傷害

專:1與2是安全,3R是MARGINAL,視乎距離,很近才傷,3B就已經傷眼在NOHD範圍內,但不會燒著。4的話就算反射也能令眼睛受傷,是最嚴重的

控:3B的危害是永久程度,是否能這樣講
辯1(抗議) : 範圍走出報告了

控方申請將專家報告呈堂

辯1盤問

辯1 :雷射筆40米內有可能傷及眼睛,
專:是
辯1 :光線射進瞳孔造成傷害
專:根據標準,射入眼睛受傷,瞳孔最容易受傷,應說光經過瞳孔入傷視網膜
辯1 :四十米外持雷射筆手震的話光束偏差也會很大
專:我是固定測試,但現場環境很多可能性,究竟能否維持0.25秒很視乎當時如何拿、擺。
辯1 :手震或者目標移動就做不到這個效果
專:有機會
辯1 :就這樣動一下,偏差是否很大
專:離開原本位置,轉了距離,看你動了幾多
辯1 :如果手指動了一度光線偏差多少
專: 40 Tangent 1
辯1 :請看我的計算,一度距離偏差0.7米,兩度五度十度,已經是七米距離偏差
專:同意
辯1 :問回報告內容。報告講了你如何就該雷射筆測試,方法,實驗如何做已經在報告寫清楚,測試目標也寫了在報告第七段。目的是測試雷射筆屬於哪個CLASS(等級)
專:是,主要測激光裝置級別,及NOHD距離。
辯1 :測試考慮事項已經寫在報告內
專:我寫報告時,主要測試級別,能量,如果射不同距離本身能量值多少,計算NOHD距離
辯1 :有無其他測試
專:度光譜波長,光點形狀大小,電壓有度。
辯1 :還有看本身外型、LABLE都有描述,報告無描述的應該沒有做過?
專:很難答到你,每次考慮雷射筆特性,都要了解他如何操作
辯1 :沒有做雷射筆對皮膚造成傷害的測試
專:沒有
辯1 :雷射筆會否引發著火測試也沒有
專:這個沒有
辯1 :你提及雷射筆屬於3B級別,根據報告提及可能造成的傷害,燒皮膚、點燃物品
專:那是根據 IEC 60825-1標準,交代雷射筆構成傷害
辯1 :可能造成的傷害
專:是預期這些class可能造成傷害
辯1 :是以能量輸出來放入Class而非傷害
專:是,能量輸出
辯1 :能量輸出是否造成傷害很看現場環境
專:我測試是實驗室環境,問題是STANDARD根據這個CLASS標準就是這樣度法,不考慮現場環境
辯1 :實際傷害實際輸出呢
專:要看當時環境你怎麼用, 定義是class3B,如果人望這個雷射光束是會傷眼
辯1 :皮膚也是
專:根據報告和常識應該是
辯1 :照射時間有影響
專:有影響
辯1 :標準是5-500 mW有可能造成傷害,但實際上是否造成傷害視乎距離多遠,照射時間多久,標準沒有講過以5-500輸出功率什麼特定情況下會造成傷害
轉:標準是NORMINAL(名義上的),真實環境造成傷害什麼效果,要複製當時環境用,不能用真的眼睛,可能用豬皮做才知道

辯1 :你是專家,履歷在附件一可見非常詳細。雷射裝置對於人體影響, 是你純粹基於參照標準做出的結論

專:無錯,這是國際電工學會對於激光安全制定的標準,是我做實驗的級別,這一標準是國際衛生組織、 中國國家標準都採納了,美國國家標準都有參考,所以這一標準基本上是國際接納的

辯1 :證人請簡短回答。你也不知道標準是怎樣制訂出來的
專:我知道實驗要求、如何達成結果,至於如何制定,本身參考過一路以來這方面的專家,以及不同的標準而得出的,也是參考權威標準寫出來的
辯1 :你無份制定標準
專:無
辯1 :標準話點樣、點解對人體造成傷害你不清楚
專:標準有描述點解會造成眼睛皮膚傷害,
附件2第六段如何解釋點樣對人體造成傷害
這可能需要參考標準其中附件,我都是看完它理解再講出來而已。意思是能量令皮膚、眼睛視網膜受到熱力、或者化學反應令至受傷

辯1 :報告9段提到最高輸出在10CM距離是37.06 mW,而40米外是1.06 mW,縮小了三十多倍。而雷射筆上面標籤最低輸出是少於5 mW
專:根據標籤少於5 mW是3R級別, 為何標籤寫三是個謎

辯1 :如果拿少於5 mW輸出的光射40米以外呢
專:40米以外是不會傷眼,以3R標準來說很少遠距離令人受傷,除非配很好的光學裝置,否則一般雷射筆做不到。
辯1 :標籤寫的是指10CM的最高輸出,四十米外應該跌數十倍。中間是逐步跌,十米以外很大機會會輸出已經低過5毫瓦
專:需要實驗,以及本身光學設計,一般雷射筆來說,NOHD 實際環境不同,只可以度,一定是跌。如果雷射本身度5 mW已經定性哪個CLASS 3R不可能變成3B

官問
官:如果如筆上標籤所示輸出率5 mW
專:是3R。而標籤說小過5 mW。
官: 少過5即不知多少,如果1呢
專:如果1 mW就是1級了

辯1盤問

辯1 :功率部分提到將雷射筆照向傳感器,持續六十秒。而鏡相信是在實驗室環境內模擬長距離
專:是這樣用的
辯1 :你提到及/或(AND/OR)
專:距離少過10CM不用用鏡子,直接射,40米距離就要用鏡子,同時都要用模擬瞳孔
辯1 :為何用AND/OR
專:度能量值,10CM不用MIRROR,距離才要用鏡子
辯1 :你測試雷射筆用新電池試,舊電只是用來度了電量
專:是
辯1 :但你不知道電池哪裡來
專:證物組交來,我不知它出處
辯1 :本來多少你不知道
專:一般AA電是15度
辯1 :比你用做測試的電池電壓為低,能量輸出功率未必一樣
專:相信會低過。
辯1 :因為電壓低了,輸出能量會低。能否計算出來
專:需要實驗
辯1 :如果用原本兩顆電雷射光輸出功率會較低
專:相信是
辯1 沒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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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裁決理由

就D1在10月27日在彌敦道136號管有一把銀色扳手,在無合理辯解下以一把銀色扳手摧毀財產。D2則涉及兩罪,第2控罪亦是有一把銀色扳手在無合理辯解下摧毀財產。第3控罪是指D2管有一支鐳射筆而且有電芯在內。警方認為D2有非法意圖。而大部份案情都在承認事實當中。沒有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專家證人亦以65B(即書面陳述)方式作證。總共傳召了4位控方證人,兩位被告都選擇不作供,而D2有兩位辯方證人。本案有比較大爭議的地方是就D2背囊搜查次序,但其實都不太重要。所以認為4名控方證人及2名辯方證人都有如實作供。
而大部份案情同意警方收到消息,梳士巴利花園有集會。警方於1502宣佈該集會為非法。至1517, D1,2被警員截停,在D1,2身上找到涉案物品(抄唔到全部物品),D1在警誡下表示「我係做工程,所以我需要呢啲野」,D2亦說「我做電腦維修,開工時用」。沒有爭議該鐳射筆如直射眼睛,在20米內會有損傷。

本案爭議點在於扳手是否用作非法行為,即是損毀財物,以及鐳射筆是否用作非法用途。裁判官稱考慮裁決時提醒自己,第一,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即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第二,被告有權可以不作供,不會因被告不作供而對被告作出不利推測。第三,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比一般有案底人士犯案機會為低,自辯說法可信性更高。
本案所涉及的物品扳手、鐳射筆本身並非非法。該扳手只有手掌大小,鐳射筆亦是一般市面能買到。推論案件性質,環境證供,當時情況和被告行為表現,留意到一些特別之處。首先,當時警誡下D1稱因為工程需要,D2稱用作電腦維修。而D2上司(DW2)亦有說該些物品在IT工作有用,D2工作時有機會用到。D1有建造業安全證明書,有效期由2019年至2020年。警方亦不能排除該卡在D1身上。就鐳射筆方面,D2朋友(DW1)在庭上供稱該鐳射筆在2018年即社運前給予D2,二人為朋友關係,都是從事IT工作。當時D2想要鐳射筆,因此DW1將鐳射筆交給D2。DW1亦提及工作上有可能需要用到。此外,彌敦道136號距離梳士巴利花園有850米,6個街口。無證據顯示D1,2由甚麼地方到達該地和之後打算去甚麼地方。另外就梳士巴利花園的非法集結,控方無提出證據證明有刑事毀壞,警方亦無見到梳士巴利花園以外有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堵路。最後,D1,2經過的路還有其他路人,警方亦在高調巡邏。控方證據不能排除D1,2管有的扳手、鐳射筆可能與工作有關,有合法用途。
因此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所以控罪不成立。

D1有訟費申請,理由為被截停已第一時間說明工具用途,沒有誤導或自招嫌疑。雙方同意大部份事實,意即控方在開審前已知道不夠料。法庭資源浪費本可避免。另外在7月15日已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以及給予控方相關的工作證明。基於以上理由望批准訟費申請。
D2亦有訟費申請,6月22日已向控方商討其他方式處理,辯護方向一直不變。

控方表示D1,2也需要負上一些責任。當日是週日,而被告身上帶有很多物品包括遮和生理鹽水。
裁判官打斷發言指當日天氣報告指有微雨。當時外面亦可能隨時有催淚氣體,被告身上只有一包生理鹽水。

控方續指D2有朋友和上司上庭作供,提及鐳射筆源頭。但在現場D1,2只說因工程和電腦維修工作有用,之後再沒有答覆。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D1,2當時可以說多一點,包括鐳射筆來源和用途,星期日可能也有需要候命。之後警方可能會不作控告。控方提出一案例(聽不到是甚麼案例),該案由楊大法官審理...

裁判官再次打斷,該案是1997年的案件,由原訟法庭處理的裁判法院上訴。但肯定有更近期的案例,還有上訴法庭的案例呢?

控方返回剛才提及的案例,指當時法官雖然判處無罪,但亦有說被告可以更早給予更多資訊。
裁判官則指今次辯方一早已呈交有證明被告工作和鐳射筆來源的信件。雖然警方認為被告有可疑,但信件一早已證明。而控方案情並非有力,例如當時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和堵路,850米外才有非法集結。因此訟費獲批。

控方證物P1-16, 18交還被告,其他留檔。辯方證物D1-3留檔。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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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續審

D1鍾(17)
D2胡(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3⃣️天審訊

D1D2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案情是警方發現一班人聚集在案發現場叫囂堵路,PW1PW3的現場觀察。針對D1,控方依賴PW3供詞,而PW1和PW3的觀察有明顯出入:

1. 陳曉池督察對示威人士的警告
PW1指在現場才聽到陳幫辦的警告,PW3說行車中就在通訊機聽到一次警告。

2. 行車位置和現場環境觀察
PW1指快線有巴士,在十字路口前,自己車在巴士後面的中線,陳幫辦的車在左前方慢線。
PW3說法是他的車第一架到場,停在慢線,PW3與陳幫辦應該是同一架車。
PW1說觀察到黃格內有鐵欄卡板整齊疊著。PW3則說追捕第一被告時無任何障礙物。
PW1說黃格內有60人,PW3說黃格內外有30人左右。

3. 兩人對下車和在場人士的追捕描述
PW1說與隊員下車慢慢推進30秒左右示威者才四散。PW3說自己第一個到場,一兩秒後下車,見到第一被告大叫就開始追捕。
如果PW3第一個到場,不可能出現PW1推進30秒後才四散,不同版本可說是平行時空。

4. PW3作供可信性存疑
PW3說第一眼見到被告有戴口罩,但沒有在任何書面供詞作出過這紀錄,當時蒙面法生效,示威者有無口罩是重要事項,不可能不紀錄,但在庭上才首次提出該供詞,可信性存疑。

PW3說現場D1與其他人說「走呀,不要被警察拉到」,但現場有四架警車,PW3和隊員已經下車追捕,D1不可能留在原地叫人走才自己走。對於D1身旁幾多男子,PW3在不同階段不同表述,不斷更改版本,令人覺得很不可靠。
整體考慮包括特別事項供詞,盤問之下發現,他習慣在記事冊後補時間,而非補錄,多次出現遺漏錯誤,亦導致庭上口供和書面紀錄有多個出入,令人質疑現場觀察和紀錄會否誇大甚至虛構,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D2結案陳詞撮要🌟
1. PW1可信性
控方依賴PW1供詞,見到被告現場出現,追捕後在下一個路口拘捕。對於PW1供詞有幾個觀察。
第一個觀察,他在拘捕後短時間內做的口供紙,說當時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六十人,而在法庭其口供是六十人都在黃格內,盤問下,他說不清楚黃格指的是什麼。這是辯解。
第二個觀察,PW1說路障的鐵欄和卡版整齊地排列在十字路口。以常理內說不能短時間內完成。案發時段路面有很多車,盤問時我問他,警察如何開車到現場,他的答案是其他駕駛者讓路給警車,但根據PW2的講法,路面情況順暢,亦沒看到有車輛讓路。PW3說追D1時橫跨十字路口沒有任何障礙,如果當時路上有整齊排列的鐵欄卡版路障,他一定會留意到。
第三個觀察,PW1如何辨認到D2,他的講法是見到D2除了黑衫黑褲黑鞋,還有黑色背囊、遮和面罩,如果法庭留意他客觀距離,PW3說在警車上與黃格隔10-15米,第一個到達現場,PW1應該是他之後到,距離D2最少15-20米,面罩是否那樣明顯呢?另外,PW2在盤問下指有很多示威者迎面而來,身上有些是有黑色背囊,也有示威者帶著遮,D2裝束並非明顯。
三個觀察見到D1講法有內在有不可信性。

2. 如果不接納PW1供詞,可否作出無可抗拒推論,D2是否一定在集結中出現(並參與堵路),我的結論是不可以。
拘捕和案發位置隔了一個街口,無論當時穿什麼裝備,D2在什麼情況下去到那個街口,是難以知道,這是開放四通八達的街口。D2是正在離開、準備參與或單純路過,法庭無法排除這些可能。

3. 控罪方面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本身並不犯法,無合理辯解對公眾造成阻礙才是犯法,案例HKCFAR 137指控方要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個元素,第一對公眾造成阻礙,第二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無合理解釋。在和平示威中,法庭要裁定示威規模是否合理,是否造成阻礙,雙方無爭議這是示威活動,三名警察證人都以示威者稱呼被告。PW1承認無人受傷、無物件被破壞,沒證據證明發生暴力事件。如果有暴力,我相信控罪將是非法集結而非阻街。另一案例,楊李雲案中包致金法官的觀察,法庭的考慮因素有:公眾的合理容忍、附近有無其他類似阻礙發生、阻礙規模和時間。
當時不是大規模阻街,只有一個十字路口;不是很長時間,七分鐘,短時間內附近地方亦沒發生其他阻礙。2020 HKLRD 71 (蒙面法上訴庭裁決),亦提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

控方在辯方陳詞後補充,以上案例並不適用,因用雜物堵路已不是和平示威。

押後至10月5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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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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