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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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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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周梓樂死因研訊是日新聞一覽:
【周梓樂死因研訊】官問如何知催淚彈落在平台 女警:估計但不見平台有煙
新聞連結:https://bit.ly/3lMVkwf
【周梓樂死因研訊】警稱無記錄射催淚彈時間 全由指揮官提供 遭追問下改口「睇過錶」
新聞連結:https://bit.ly/3lLsKLr
【周梓樂死因研訊】警作供行動時間與片段不符 官明言「警方掌握嘅時間一定唔準確」
新聞連結:https://bit.ly/38YeBHy
【周梓樂死因研訊】警供稱行動時看錶時間全為推斷 認督察提供時間有錯亦不會質疑
新聞連結:https://bit.ly/3nF8vQo
Forwarded from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畢業生校內叫港獨口號、舉港獨旗 中大主動報警 國安處介入】
逾百名中大學生今日(19 日)回校發起「畢業遊行」,遊行隊伍中有人拿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等旗幟,中大校方主動報警。
政府晚上發稿,對於有人在大學校園公然違反國安法和刑事毀壞,警方高度重視、嚴厲譴責,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已接手調查...
相關報道:
https://bit.ly/3feHuQz
立法會潑臭水案明年2月再訊 三前議員准保釋
https://bit.ly/3pKjF87
許智峯:對得住市民,問心無愧
https://bit.ly/3pKjSbp
高院裁定警不展示編號違法 記協:呢啲係常識,其實有幾複雜呢?
https://bit.ly/36MCtuV
#周梓樂死因研訊 第4日
多名警員射催淚彈後沒看錶 口供時間與片段不符
https://bit.ly/2IGgspH

當日執勤的多名衝鋒四隊警員在發射催淚彈後均沒有看錶,因此對自己發射催淚彈的時間一無所知,最後在庭上供稱的時間與《有線》片段的時間有數分鐘差別。有警員指當傳令員問及時才看錶推斷發射時間,其中有人指從未獲訓示發射後需看時間,但同隊另有人卻稱知道「最好自己mark低返幾點射催淚彈」。警員另稱每隊共有10名隊員配備催淚彈等槍,惟只有1名傳令員負責記錄各隊員的發射時間。

警指入停車場前後沒有點算全隊人數 否認為上庭作供才看更紙
https://bit.ly/38WF0Wb

衝鋒四隊中有2名警員均未能準確回答當晚共有多少名隊員,又沒有聽到其隊在進入停車場前後有否點算人數。其中一名則稱自己為了上庭作供,所以才翻看當日更紙得知人數,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質疑:「你係咪收到指示要睇更紙以回應問題?」,警員即否認:「咁又唔係!」。而代表家屬的大律師透露將傳召一名市民作為新證人作供,同時亦有新證物。
警方國安處將調查中大畢業生遊行

【即時】(21:21) 警方晚上指,今日有人在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聚集,其間展示「港獨」橫額和旗幟、叫喊「港獨」口號,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有部分人沿途亦以噴漆作刑事毁壞。校方已就事件報警,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將接手處理並展開調查。
#法庭報導
鍾翰林被指搶國旗受審 控方屢改控罪及案情 官:唔係好滿意
https://bit.ly/32Z7J93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去年5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期間,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涉於示威區搶去親中組織「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的國旗。鍾翰林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於今年4月否認控罪並排期至7月開審,惟因控方臨時修改控罪,案件押後至今日才開審。控方今將刑事損壞罪修訂為侮辱國旗罪,並新增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鍾翰林再次否認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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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振中認有成員對罵郁手 「你撥吓我、我撥吓你咁」
https://bit.ly/3pKp0fG

「保衛香港運動」發起人傅振中今作供,他稱當日鍾翰林、陳家駒等人持大聲公粗言辱罵保港成員,鍾又將國旗「掟落地」。傅作供時,多番與辯方律師疊聲,又屢發表個人見解,一度被裁判官黃雅茵斥:「有問題你就答,冇你就等一等」。被辯方律師問及「有冇收錢」時,他即謂:「我相信好多民間團體都有收捐款,我哋都有」,又指「我哋啲義工全部自願出嚟,冇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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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萬聖節拋麻布袋落馬路 律政司覆核刑期 侍應非法集結改判囚3個月
https://bit.ly/2IGVZkB

潘敏琦法官指,應聚焦在非法集結的風險上,不能忽略人群正在與警方對峙,逗留長達25分鐘,高叫「挑釁性的口號」,又打手勢,「係(暴力行為)一觸即發呢個風險呀!」被告的大狀回應指,未有證據證明當晚有暴力情況發生。潘敏琦法官強調:「係未有咋!頭先講一觸即發,就係隨時可以提升到另一個局面,呢個咪風險囉!」她又指「潛在風險」未必可在證據中見到,「係隨時、有機會發生,就係叫潛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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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展覽搭建工人向警車掟燃燒彈 承認蓄意縱火 判囚38個月
https://bit.ly/38XBSt1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警執勤不展示編號案 法官批評現行投訴警方制度無法獨立監管
https://bit.ly/38WcLa7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過百中大畢業生百萬大道遊行高叫「光時」口號 校方報警國安處接手調查】
https://bit.ly/38V26wc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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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關注: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處理「潛在風險/威脅」
📌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否在判刑中被反映?

答辯方梁嘉善大律師回應:
🎗即使破壞社會安寧,亦有程度之分
質疑申請方引用的梁國雄案判詞中所講「在非法集結時蒙面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否必然會在所有集結中發生?是否可以應用於本案?證據上沒有當時示威變得激進。

彭偉昌法官指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集結的「潛在威脅」,指出當時現場人士的口號、行為具挑釁性,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程度的潛在威脅。而控罪有預防性(preemptive),並非一定要有實質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潘敏琦法官認為,即使本身在萬聖節有人在擺花街聚集,並不會降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從片段中現場人士的激烈行為(用強光照警方、叫口號)可見,風險一觸即發隨時可升級至另一層次。即使答辯方所講「答辯人向警方投擲麻包袋後一段時間,仍未有暴力升級情況發生」,亦不能排除在短期內發生的可能性 [潘:未發生啫咁唔代表唔會呀嘛]答辯人有沒有就管有木棍被檢控/定罪是題外話,不爭的是答辯人當時身上有木棍、手套及眼罩。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處理潛在風險這項因素,亦沒有顧及非法集結罪行的預防性質,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本案的集結人數眾多,互相鼓勵犯案等要素。


📌就刑罰方面,答辯方指社會服務令本身有懲罰性,答辯人已進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方認為社會服務令的懲罰性及阻嚇性不及即時監禁,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蒙面法爭議今晚再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8

覆核結果: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合適刑期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扣減1/3至4個月。考慮答辯人認罪及執行了8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判處答辯人3個月即時監禁,判刑理由擇日公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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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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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案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

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顯示被告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告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因此,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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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0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止2020.11.07
2020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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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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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等法院6樓10庭
👩🏻‍⚖️潘敏琦法官
🕝14:30
👤莊(6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922屯門 2項襲警;於11月2日被判處監禁5星期監禁,上訴被即時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4/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10/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20名被告(16-44) #提訊 (#1118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14:30
👥15名被告(16-4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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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30
👤陳(34) #審訊 [1/1]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14:15
👤楊(21)🛑已還押28日 🔥#判刑 (#1109金鐘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鍾翰林(19)🛑已還押逾20日 #續審 [2/2] (#0513金鐘 侮辱國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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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許(24)🛑已還押14日 🔥#判刑 (#0805深水埗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伍(26) #提堂 🛑已還押近3個月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造成公眾防擾 煽惑他人縱火)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劉(20) #審訊 [1/1] (#1224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鄭(34) #續審 [7/2]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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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王詩麗裁判官
🕓16:00
👤馬(22) #裁決 (#0930深水埗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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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許,麥,李(17-22) #續審 [5/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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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3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20日 🔥#判刑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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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高,朱,林(17-23) #續審 [2/3] (#1111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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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呂(23)🛑已還押逾1個月 #答辯 (#20200924粉嶺 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進口戰略物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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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5/2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深夜補充、非即時)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呈上證物PP7 -UV1183車輛登記證明書

🟢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表示居住係鑽石山,案發當天七點起,如常駕駛私家車回醫院當值。因為無睇新聞,亦未有了解,所以唔清楚係星期六、日係街頭有發生好多警民衝突,但清楚知道2019年11月時,社會運動已經發生左一段時間。

被告知道街頭活動裝束通常全黑,但係唔清楚參與嘅人士與自己年紀相約。係醫院中,亦因部門主管關係,未有討論有關運動嘅話題。事發當天相約左同一更放工嘅部門同事於收工後(約16:00-16:30),去灣仔天樂里附近嘅Jolibee食炸雞。係食完炸雞之後,係17:00-17:30左右回醫院攞車,期間同事提議去又一城購買iPhone,被告就佢一齊去。其後係19:30左右離開又一城,往荃灣出發,因為對路程不太熟悉,所以係八點幾先到。控方質問:「上次曾表示19:45-20:00到荃灣?」被告表示認同。控方質問被告是否於又一城逗留了一小時,被告表示是因為對路程唔太熟悉,於是耽誤左啲,個時去左東鐵站附近,向途人詢問可以點樣到停車處。

被告其後係22:30離開荃灣,23:00把車輛停泊係花園街爭鮮對出,並係爭鮮食飯,被告亦有相約潘,打算一齊吃糖水。控方質問:「當時你是否參與社會活動,然後在旺角、又一城及荃灣支援?」被告表示不認同。

[見證物P7]
被告承認當時孭着圖中嘅腰包,而腰包中載住銀包。控方問被告11月10日當晚有無釣墨魚嘅計劃,以及點解攜帶載有墨魚工具嘅袋,被告否認,並表示個個袋係日常外出用,佢亦有唔少釣墨魚用品放係車上同袋裡面,所以平時亦會攜帶個個袋外出。控方問被告知唔知道有示威現場有魚絲堵路,同埋指出被告袋中無魚絲係因為已經用左。被告表示不清楚,以及表示未曾用魚絲堵路,亦否認因此腰包中沒有魚絲嘅說法。

被告承認當晚23:00由荃灣去旺角係為左食糖水。當日亦唔知道又一城有街頭抗爭運動,亦無冇預計旺角亦有社會運動。至於點解唔約潘去荃灣食糖水,被告表示因為潘住旺角。

[見證物P7]
被告同意係11月10日於旺角呢個地方泊車。

-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給予被告警告-
裁判官:「本席依家警告被告人你,審訊涉及當時管有物品,控罪係涉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喺作供時,如果你所講嘅說話,你認為係會令到你刑事檢控嘅話,你可以唔回答。」

被告繼續作供。表示當晚23:00到達旺角,係泊車後,搵潘一齊食糖水。至於被問到點解唔停泊係正式停車場,被告選擇不回答。控方查問被告當日係咪好匆忙,被告表示當日無空置嘅標位,亦搵唔到停車場。對於控方查問把車泊在街上會否導致得不償失,被告選擇不回答。

被告表示當時旺角正在放催淚彈,佢手臂亦有過敏現象,出左四五點凸出嘅紅點。控方問係咪因為咁有冰袖,被告表示當時有私家車經過,車內嘅人問有無人有需要,同事表示有過敏情況,所以就攞左帶左係手。

[見證物P9]
被告同意第5-7張相係當日被拘捕時,所拍攝嘅。控方質疑照片中未能呈現手上嘅紅點,被告同意,因為紅點係手腕內側,被衣服磨成嘅。

鄭官問:是否手腕及手臂也有紅點?被告認同

控方問被告點解當時感到刺眼同呼吸困難,仍然唔離開,被告表示有上左唐樓同入茶餐廳。

鄭官質問:從旺角落車開始到被拘捕,控方問你點解唔離開?你表示因為吃糖水,所以不離開?被告回應表示不認為會發生咩事

被告當時穿着黑衣黑褲黑帽,亦同意與社會運動大部分人所穿着類似的服飾,他亦表示家中的都是黑色的衣服,因此不會留意是否瓜田李下、會惹嫌疑。在警方第二次發射催淚彈時,同事給了一個N95口罩予自己,而同事則沒有被捕,因為同事跑得比較快,而自己則因絆倒而被拘捕。

控方向被告指出:
你參與示威?被告唔同意
你諗住用雷射筆照警察?無,只係路過
同意雷射筆係褲袋?係
單方面照警察?唔同意
有電芯可以運作正常?係
當時身上有後備電池?同意,係腰包
想你指出,你係想長期作戰?唔係,只係出街用,返工用
記得作供警察話20-30群人之中一齊跑?係
身邊有人?有市民
有跟住其他人跑?係
點解跑?因為有人叫「有警察走呀」, 所以跟著其他人一齊走,同埋曾經有人講過話年輕人著黑衫,後生就會俾人拉
其實你有參與社會運動所以跑?唔係

🟡辯方覆問被告
被告表示雷射筆運作正常,因為係十月尾釣墨魚時曾經使用過,一切運作正常,但表示無時間再開作檢查。


🔴鄭官質問被告:
裁判官問:「澄清雷射筆是否運作正常,當日沒有使用過?」被告同意。被告亦係荃灣食飯時,帶住釣墨魚時用嘅腰包,再將雷射筆放係褲袋內。鄭官表示控方問過佢無參與社會運動,點解要跑,係咪因為聽過年輕人穿黑衣就會被拘捕,被告亦同意。

鄭官問被告點解當時身體受苦以及自己的衣着跟他人相似,都唔離開旺角?亦質問被告有否思考過即使沒甚理會社會事件,但是亦聽過年輕人穿黑色衫等事情,加上警察發射了催淚彈,點解都唔離開旺角?被告表示因為唔認為自己會俾人拘捕,也沒想過會牽涉在自己。

🟡辯方傳召辯方第一證人梁絲敏(讀音)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23歲,係律敦治醫院做護士,同被告認識了三年,同被告關係係同事同朋友。於2019年11月10日當值早更07:00 - 15:00,係落更後同被告到天樂里買髮泥、食炸雞,其後主動提出去又一城購買手機同行街,並拜託被告載佢一程到又一城,於是一齊到停車場攞車。17:00 – 18:00左右到達又一城,係附近泊車後,去左商場附近,然後被市民告知商場被警察封左,並叫佢哋唔好進入。佢哋亦無停留,然後出左去,途中無特別事情發生,因為不熟路,所以花左啲時間搵路,其後被告提議揸車去荃灣,因為佢住係個邊。

被告同證人大概20:00到達荃灣,並提議一齊吃晚餐。佢哋係爭鮮食飯期間,一直閒談。被告有分享釣墨魚心得及技巧,亦有分享到平時會帶釣墨魚嘅袋外出,以及分享雷射筆能容易地令墨魚上吊,之後自己就知道釣墨魚可以用雷射筆。之後被告兩人認為時間尚早,所以約埋潘去旺角食糖水,係22:00離開爭鮮。

大約23:00到達旺角,被告將車停泊左係花園街附近,並透過電話同潘表示已到達旺角,潘到了再聯絡。係潘到達前,被告同證人沿西洋菜南街走向亞皆老街近太子方向,途中有人叫「有警察呀,走呀!」然後因爲警察發放催淚彈,而走左上一座唐樓躲避,當時亦有很多人一齊。被告流鼻水及表示有眼乾的情況出現。其後見情況稍為冷靜,於是離開唐樓,繼續往太子方向走搵潘。走到亞皆老街百老匯附近,再次聞到催淚彈的氣味,被告表現不適,於是帶被告進入茶餐廳休息一下,當時被告流多左鼻水同眼水,左手上亦有紅疹。因為被告出現過敏徵狀,所以將身上嘅N95口罩同生理鹽水俾被告備用。

[見證物P2 N95口罩]
證人同意P2是當時自己給予被告嘅口罩,並表示每天上班都會攜帶,因此會放係袋中作備用。

[見證物P11生理鹽水]
證人同意P11是當時給予被告的生理鹽水,並表示平常會放係袋內,會用作眼藥水滴眼用。

係茶餐廳坐左一陣,被告過敏情況有好轉,就離開左茶餐廳。沿途有一輪私家車,旁邊嘅人係到派緊冰袖,雖然同個個人唔相識,但因為係免費嘅,所以提議被告攞一個作保護用途,被告同意,並表示希望戴左之後會令紅疹減少。

鄭官問證人以你嘅知識,紅疹嘅徵狀同程度會係點?證人表示紅疹會大約維持一至兩天,如果繼續接觸催淚彈,或會出更多紅疹,或持續過敏情況。被告當時過敏程度屬中等,因爲肉眼見有唔少,而且被告覺得刺痛。

其後,佢哋繼續前往搵潘,途中身邊有人嗌「有警察呀,走呀!」之後開始有人跑,基於本能反應,佢哋就一起跑。辯方問當時並非進行不當行為,點解要跟着人群一齊跑?證人表示因為見到其他人跑,同埋驚催淚彈會令被告過敏加劇,所以跟住人群一齊跑。

當時環境有好多人、好多街坊,亦有人係到食煙。跑了一陣,被告失去影蹤,掉頭亦搵唔到被告,所以嘗試致電被告,但電話唔通,於是係附近徘徊左約半個鐘。然後收到同事消息表示見到相片發現被告已被捕。當時係十一點幾,亦有同潘以電話聯絡,大家知道被告被捕後,便表示當晚不能相約。

案件於2020年10月28號1430 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譚文豪指港人要思考代議士制度失效 如何爭取民主自由

15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上星期總辭,當中包括公民黨譚文豪。本身是機師的譚文豪,去年反修例事件期間辭去機師一職,到近日再辭任議員,他形容相比其他人的犧牲,自己辭職是微不足道,今次取消議員資格事件後,港人要思考現時代議士制度已失效,應如何爭取民主、自由及權益。譚文豪接受本台專訪時說,失去議會平台對監察政府工作難免有影響,但未來仍會以市民身分繼續跟進。至於會否再參選立法會,譚文豪說,目前先處理辦事處員工遣散等問題,暫時不作考慮。他相信經過多次取消議員或參選資格事件,未來民主派政黨將不再是主流,估計參選人會等到選舉主任確認資格或到選舉後期,才會講述更多政治理念。民主派早前決定延任,引發不少討論,譚文豪說,或許要過一段時間才能知道有關決定對或錯,民主派需要檢討,但檢討過後未來如何繼續前行更為重要。他預料政權的打壓會愈來愈嚴重,最壞情況可能仍未來臨,希望港人繼續堅持。另外,去年反修例事件期間,譚文豪多次走上街頭,與警員理論及調停,他回想當初進入議會,希望針對政策、條例上保障港人權益,但結果要走上街頭是始料不及,但既然港人給予他議員身分,便需要站出來捍衛港人,雖然在現場不知可做甚麼,但如不在現場,便甚麼都做不到。

2020-11-20 08:54:22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王浩賢促警隊交代如何設機制處分及應法院要求糾正問題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並不認同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指,警方非蓄意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或行動呼號的說法,王浩賢認為,警方要為大規模違反執勤規定一事問責,警隊要交代如何設機制處分,以及如何應法院要求糾正問題。王浩賢接受本台節目《千禧年代》指出,警察在執勤要展示能辨別身分的方法,在法理和人權標準上,是基本要求,但去年保安局以制服設計為理由,無位置展示警員編號,已顯示警方有蓄意不展示的意圖,或在處理上有疏忽,應該要問責。他指出,早在去年6月已發現警員大規模在執勤期間不展示編號,但警方至10月才開始有行動呼號的安排,有理由相信是警隊管理層默許警員不展示,甚至是指令警員不用展示編號或呼號。王浩賢說,公眾已要求獨立調查有關警方投訴機制多時,今次法庭已有裁決,政府和警方都不應再迴避,相信特別是針對嚴重的投訴個案,例如警察打人或作假口供等,有獨立調查,亦有助提升警方公信力。他希望當局加強對投訴人的法律保障,以免因投訴人投訴而作為被指控的資料,相信能鼓勵受害人站出來投訴。

2020-11-20 09:21:08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張達明稱應增加監警會權力 有需要時可要求自行調查

監警會前委員張達明認為,警方應盡快就高等法院的裁決,將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問題撥亂反正,嚴格要求警員需展示獨一無二的編號。他又認為,當局應增加監警會的權力,在處理嚴重個案和有需要時,可要求自行調查。張達明接受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他表示,出任監警會委員時,不只一次發生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結論的情況,但當時只能向特首提交報告要求處理。他認為,政府應按今次法院的裁決,修改現行法例,如政府需時研究,可向法庭申請暫緩令,並在特定時間內糾正問題,否則是並無尊重法治,違反法治。監警會委員陳錦榮在同一節目指出,要按個別情況處理,不能一概而論,亦不同意一錘定音說現行制度不可行。他表示,對現行處理投訴警察機制是否足夠,持開放態度,應有序諮詢和收集意見。他又說,以往在處理投訴時,亦曾發生「唔夠料」的問題,要求投訴警察課補交資料時亦有實際回應。

2020-11-20 09:40:06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本港上月發出破產令及清盤令均自4年高位回落

破產管理署數據顯示,10月發出的破產令及公司清盤令,都自9月創下的約4年高位回落;至於破產申請就連續5個月向下。數據顯示,上月發出的接管或破產令按月跌近9%至711宗,首10個月累計有4750宗,按年跌25%。上月公司清盤令按月減少52%至21宗,首10個月累計有180宗,按年減少11%。至於上月破產申請按月減少近16%至605宗,首10個月累計有7261宗,按年升近8%。

2020-11-20 10:18:59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遲來的正義】昨日(19日)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上任一周年,「一哥」接受《東方日報》 專訪,回顧去年11月上任時,香港正值反修例事件最動盪的時刻,他上任後社會大致回復平靜。他又強調「警隊嚴正執法」,但卻被「大肆抹黑」。「一哥」為自己臉上貼金賀上任一周年,高等法院是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法庭判記協、前通識教師楊子俊等提出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庭亦批評現行處理警察投訴的機制。法院裁決是遲來的公義,但趕及為「一哥」慶賀,給一巴掌,他帶領的警隊執法不公平、不公開、欠問責。

【全文閱讀】https://bit.ly/390patE
楊健興【香港這一天】結集:http://bit.ly/2Cj8v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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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612 人道支援基金 FB

//【612人道支援的民事案件 - 勝訴!】

HCAL 2617/2019:楊子俊已入稟申請推翻速龍小隊毋須展示警員編號。

高等法院就此案頒下判辭,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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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至2020年9月30日為止,基金一共支援15宗民事案件。
2. 這些提吿主要針對警方涉嫌濫權或瀆職。
3. 民事訴訟的審訊過程繁複,難以預料所需時間與費用。基金會與提吿人及其律師保持緊密聯繫,按進度分階段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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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詢:9845 6641
捐款熱線:https://donate.612fund.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