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延長4人限聚令】政府宣布,現行各項防疫措施在未來一星期將不會放寬,四人限聚令、強制口罩令繼續維持。特首林鄭月娥表示,疫情第三波未徹底過去,政府會繼續嚴陣以待。她表示,原定周四到期的社交距離措施,會多維持一段時間,但她沒有透露延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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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
疫情第三波未過 維持四人限聚令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預告,本周到期的防疫措施仍會維持一段時間,食物及衛生局今日稍後會作交代。她表示,過去7日經歷長假期,很多市民外出,相對熱鬧,但疫情未完,仍有風險,希望市民能一直保持防疫意識。而過去7日則有10宗本地過案,雖然比再上一個星期為少,但10宗個案有7宗未知源頭,相比起上一個星期大為增加,尤其是涉及酒吧群組,更要保持警剔,所以防疫措施要維持多一段時間。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王婆婆報平安】常在示威現場揮舞港英旗的「王婆婆」王鳳瑤去年遭大陸當局以尋釁滋事罪一度拘留,獲釋後取保候審但扣起旅遊證件,一直未能返港, 本月初終於回港,並首度公開報平安。
正在曹公潭戶外康樂中心進行隔離的王鳳瑤今日回覆眾新聞查詢,她拍下影片稱她現時平安,但在片段中忍不住眼中的淚水,邊落淚邊說:「我們都好平安,因為這裏始終是香港的土地,但是已經變咗。」
【全文閱讀】https://bit.ly/2Gu7s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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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
【深圳拘留取保候審逾年】「王婆婆」終回家 親報平安:香港已經變咗
「王婆婆」王鳳瑤回港:「我們都好平安,因為這裏始終是香港的土地,但是已經變咗。」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連坐處分殺一儆百】知情人士指,該名被釘牌的老師為資深老師,頗受學生歡迎,今年新學年仍有教書,上月收到被註銷註冊的通知後即時離任。
知情人士指,涉事老師並沒有任教該課程,只是負責編製該一課節的教材。該堂課是去年3月教授,對象為小五、小六學生,課時為2小時。該課的主題是言論自由,由於當時民族黨被取締是熱門話題,故採用香港電台鏗鏘集的《觸不到的紅線》為教材。據知情人士指,該課堂的教材亦包括《基本法》及《世界人權宣言》對言論自由的描述等,學生在課堂上看畢影片後填寫工作紙,沒有預設特定答案,亦不存在不可帶工作紙回家的說法。他指,截至去年9月前,都未有出現投訴,故校方去年9月收到投訴後感到非常震驚。
【全文閱讀】https://bit.ly/33zf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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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
【教師釘牌】宣道小學資深教師被釘牌 校內調查:沒宣揚港獨 教局連坐處分6老師
九龍塘宣道小學一名教師被教育局指在教學時宣揚港獨信息,被當局以「嚴重專業失德」為由,取消其教師註冊。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聽聽教育局官方說法】副秘陳蕭淑芬──教案列明教師會向學生問及為何有人提出港獨、何時有人提出港獨等問題,可見港獨是該課堂的主題。課堂上播放2018年9月的一集鏗鏘集《觸不到的紅線》,課堂工作紙請學生根據影片內容,提出港獨的原因是甚麼。她質疑學生沒有表達個人理據的空間,只能記住影片的相關內容作答,認為教師是想將有關港獨的思想和概念,強加於學生身上。
局長楊潤雄──港獨議題不符合《基本法》,有違本港的憲制制度,沒有必要在學校討論,也不應是開放式討論。他指出學生可能不理解港獨議題,想了解更多,而教師在解釋時一定要按照《基本法》解釋。他質疑今次事件中,該名教師嘗些將港獨背後的理念灌輸在小學生身上。
【全文閱讀】https://bit.ly/3jDBW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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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
【教師釘牌】教育局指課程花長篇幅討論港獨 楊潤雄:港獨不應作開放式討論
教育局副秘書長陳蕭淑芬指該課程合共花了85分鐘討論港獨,詳細介紹「香港民族黨」的宗旨和政綱,又要求學生舉手表態是否支持港獨,並批評特區政府「運用社團條例施加黨禁」,認為該名教師有計劃地散播港獨信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7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03]
[202010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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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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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12名被告(18-3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00
👥20名被告(19-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20名被告(18-4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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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蔡(29) #續審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何(63) #審訊 (#20200119金鐘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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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林,黃(22-23) #審前覆核 (#1201尖沙咀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麥,李(22-28) #提堂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襲警)
👤黃(26) #提堂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企圖襲警)
👤陳(22) #答辯 (#1020佐敦 非法集結 蒙面 公眾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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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冼,湯(17-20) #答辯 (#1118葵涌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梁(31) #提堂 (#1027旺角 拒捕)
👤黎(26)🛑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16旺角 企圖刑事毀壞)
👤錢(25) #提堂 (#2020011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4:30
👤冼(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3太子 刑事損壞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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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李,葉,楊,葉,何,林(19-26) #審前覆核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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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12:00
👥魏,梁(18-19) #續審 (#20200217天水圍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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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羅,郭(16-18) #提堂 (#20200401大埔 縱火 2項襲警)
👥陳,蔡,陳 #答辯 (#1025大埔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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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黃(22-23) #審前覆核 (#1201尖沙咀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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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家臻議員辦事處】 地址: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1018室 詳情請看邵家臻議員FB ❈【李俊晞議員辦事處】 地址:美孚新邨蘭秀道 15 號地下 D 舖 詳情請看李俊晞議員FB ❈【星火同盟】 地址:九龍尖沙咀郵箱98697號 ❈【抗爭點滴】 地址: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0320號 • 智駒(初一)(義士來信) • 美國隊長(初一) • 發仔(初一刑滿出獄後因反送中再還押) • 可可(反送中) ❈【影攝食.盧建民(初一)】 本土新聞代收 地址:新蒲崗大有街…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教育局常秘權好大】九龍塘宣道小學一名教師被指有計劃宣揚港獨,而被教育局「釘牌」,終生失去教席。今次是教育局首次以「嚴重專業失德」的理由取消教師註冊資格,過去被「釘牌」的教師主要是因為被裁定觸犯可判監罪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李美嫦今日(6日)見記者時強調,當局今次是依法辦事,亦有讓涉事教師足夠答辯機會,認為今次決定是合理、合適和合乎比例。根據《教育條例》第47條,只要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或者覺得其行為構成專業失當,即可取消其註冊資格。
【全文閱讀】https://bit.ly/3iyD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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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釘牌】首引用「嚴重專業失德」理由 被指宣揚港獨老師終生失教席 常秘「覺得」不稱職可釘牌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李美嫦強調,當局今次是依法辦事,亦有讓涉事教師足夠答辯機會,認為今次決定是合理、合適和合乎比例。根據《教育條例》第47條,只要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或者覺得其行為構成專業失當,即可取消其註冊資格。
Forwarded from 香港大紀元時報
【 珍言真語💎 】梁家傑 (51):施覺民大法官辭任香港法治亮紅燈,賀知義上陣喜憂參半;建制派助紂為虐現憂心忡忡;中共違背基本法;美國拒中共黨員移民入境引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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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專訪】囚菲港人鄧龍威兄長、同學、關注組成員 — 20 年冤獄,到了夢醒時分
https://bit.ly/2Syi5XO
https://bit.ly/2Syi5XO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專訪】囚菲港人鄧龍威兄長、同學、關注組成員 — 20 年冤獄,到了夢醒時分 | 立場人語 | 立場新聞
旺角商場一間首飾店內,東主鄧龍彪(Billy)翻出一張一家五口的舊照片,攝於 1977 年 1 月 10 日 ...
Forwarded from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國安法》首案將轉介高院 未知有否陪審團 控罪範圍擴大東隧至灣仔
https://bit.ly/30EjXT7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再提堂,控方申請修訂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的地點,由灣仔盧押道菲林明道一帶,擴大為東隧至灣仔謝斐道柯布連道。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並押後至下月作交付程序;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記者在庭外問及案件會否有陪審團,控方僅表示:「我哋未處理到呢度」。
https://bit.ly/30EjXT7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再提堂,控方申請修訂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的地點,由灣仔盧押道菲林明道一帶,擴大為東隧至灣仔謝斐道柯布連道。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並押後至下月作交付程序;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記者在庭外問及案件會否有陪審團,控方僅表示:「我哋未處理到呢度」。
Forwarded from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法庭報導
19歲男學生涉藏六角匙 公眾地方阻礙等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https://bit.ly/36DJi3s
7.28上環衝突 23人否認暴動等罪 明年2月開審
https://bit.ly/30EhCYj
涉8.5罷工日堵路 司機稱撞車等待警方到場 控方反駁指「煙幕」
https://bit.ly/2St7mxE
19歲男學生涉藏六角匙 公眾地方阻礙等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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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上環衝突 23人否認暴動等罪 明年2月開審
https://bit.ly/30Eh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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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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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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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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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