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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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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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運輸工人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判囚46個月 

#港聞 一名18歲男子承認向葵涌警署投擲汽油彈,區域法院法官認為有需要向社會,傳達罪行嚴重性,判被告入獄3年10個月。 (9/28/14:51) 全文
涉於黎明行動「私了」中國藉男子 19歲學生、消防處救護員被捕
https://bit.ly/3ibBoR4
#法庭報導
8.31暴動案 控方質疑陳虹秀聲稱守護公義 但只叫警方克制
https://bit.ly/3mW6LCF

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官沈小民問及:「宜家都搞唔清控方嗰立場,你係咪話黑色衣著、裝束加上被捕地點就足以證明他們參與暴動?」控方大律師張錦榮稱,被告衣著及裝束顯示他們有意成為現場一份子。

另外,控方質疑陳虹秀在場目的是否執行社工職責,認為她與示威者作訂明行為:「嗰陣聽唔到陳虹秀叫示威者唔好掟汽油彈、唔好掟石拆欄杆」。控方又強調,「我唔係對社工唔尊重,但有人想用T恤上『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字以達政治表述目的」,並指她聲稱守護公義,但只叫警方克制,未有阻止示威者行為,與其目的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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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西灣河 地盤工被指阻警拘叫囂男 承認阻差辦公罪 保釋候判
https://bit.ly/343vXyp

控方指被告37歲建築工人曾以雙手捉住並推開欲拘捕姓張男子的警長,主任裁判官錢禮問控方,張有否被捕,控方起初稱手頭上沒有資料,後來指他有被捕但未有被起訴。錢官聽後一度質疑,既然張未有被起訴,即被告沒有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控方翻查資料後表示,張當日有被捕,但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不起訴。被告准保釋至10月1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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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晚旺角開花 兩中年漢遭加控非法集結 21歲學生加控暴動
https://bit.ly/3mYWy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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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清場案 官:不能因鐳射筆難瞄準就排除傷人用途 下月裁決
https://bit.ly/2G4S9jG
928和你Play 新警察通例下網媒照採訪 入行兩週記者:預坐至少一年監
https://bit.ly/30hnMh3

今日為雨傘運動爆發六週年,有網民發起於金鐘太古廣場進行「和你shop」活動。警方日前修改《警察通例》中對傳媒代表的定義,不承認沒有登記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等。

《自由香港》記者Leo兩星期前,即警方公布修訂《警察通例》前入行,曾到元朗及將軍澳採訪,其中一次被票控違反「限聚令」。他表明不會繳交罰款,又轟警方一再修改《警察通例》打壓傳媒,強調只要進行採訪工作便是記者。他已預計進行採訪會有入獄不少於一年的風險。

《米報》攝影記者、灣仔區議員梁柏堅今日亦有現身採訪,他斥「冇理由《警察通例》係大於《基本法》」本身是記協會員的他,隨著警方不承認記協會員證而「失去記者身份」。他則認為其實不論是否所謂「合法」記者,警方也會針對。

晚上約七時半,超過50名警員進入太古廣場地下及一樓,對記者拉起封鎖線。傳媒聯絡隊逐一查問所屬傳媒機構,並核對手中名單,稱「有冇蘋果、東方個啲?」主要報館及電視台記者先獲放行。一眾未有登記使用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的網媒記者則被抄下身份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9月29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09.26
202009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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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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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陳,周,黃(23-43) #提訊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黃,李(22) #提訊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提訊 (#0905旺角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損壞)
👤黎(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126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2項襲警 抗拒警務人員2項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魯,*(15-16)🛑3人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刑事恐嚇)

🕞15:30
👥盧,林(21-24) #提訊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王,李(19-22) #提訊 (#1113銅鑼灣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暴動 非法禁錮)
👥潘,李,施(19-24) #提訊 (#0929銅鑼灣 暴動 2項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續審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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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劉頴匡 #提堂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李,陳,楊(19-34) #提堂 (#20200119中環 暴動 5項有意圖而傷人)
👥李,*,*,*,*(14-16) #提堂 (#1120筲箕灣 普通襲擊)
👤李(31) #提堂 (#20200723堅尼地城 管有爆炸品)
👥13名被告(19-41) #提堂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18)🛑已還押約10日 5個月12日 🔥#判刑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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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曾,陳,杜(17-20) #提堂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李(24)🛑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00701旺角 縱火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20名被告(17-30)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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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盧,蕭(18) #答辯 (#1111油麻地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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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劉(16)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蘇(38) #審訊 (#0805觀塘 #0806觀塘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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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潘,范(21-29) #續審 (#1113沙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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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官判阻嚇性刑罰】18歲兼職音樂導師涉於今年1月底在葵涌警署外擲汽油彈,警方事後憑閉路電視片段追蹤並拘捕他,再於他租借的工廈單位搜獲11支汽油彈及相關材料。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名,今早(28)被判囚3年10個月。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縱火是嚴重罪行,被告有計劃地犯案,其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秩序,須判阻嚇性刑罰。

【全文閱讀】https://bit.ly/36al7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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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迫巴士擠地鐵不用實名登記,遊行就要】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見記者時表示,民陣問過警方怎樣才會批准舉辦遊行,「警方只係舉一個例子,就係而家海洋公園係重開的,大家入到去時都要登記,留返聯絡方法、名,如果有啲咩事,警方就可以搵到傳播的源頭。」

岑子杰認為,這足見警方非常想取得遊行人士的個人資料,擔心警方藉以針對不同人士。他又表示,民陣未能於10.1舉辦遊行,但當日會在《蘋果日報》落全版廣告,提供一個版面讓讀者剪出來展示,並呼籲市民穿黑衣,希望表達港人非常關注「12港人」的民意。

【全文閱讀】https://bit.ly/349V1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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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200元收費超便宜】政府早前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撥款7000萬元,給獲兩個律師會支持的網上仲裁平台「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eBRAM),以與訟雙方只要其中一方涉港人或香港公司,各支付200元登記費作招徠。有別於一般仲裁有三名仲裁員,eBRAM周一與傳媒茶敘時透露每宗案件只設有一名仲裁員。目前共有150名調解員及仲裁員加入計劃,但中心未透露具體調解及仲裁個案的數目。

計劃另一特點是仲裁程序有較嚴格時間規定,eBRAM副主席、律師會前委員陳曉峰表示,希望一般個案經歷3日協商、3日調解、一個月交換文件、7日裁決,以6個星期內完成整個協調、調解及仲裁的程序。

【全文閱讀】https://bit.ly/2G6cF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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