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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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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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男學生腳踢警長認襲警 押後判刑待感化令及社服令報告

#本地 去年11月11日,應屆文憑試18歲男學生,被指用腳踢到一名警長一下,他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警罪,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以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6/9/18:39)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律師會改選後首次召開理事會會議 彭韻僖再度當選會長

#本地 律師會改選部分理事後今日召開首次理事會會議,議程包括選舉會長,現任會長彭韻僖再度當選,3名副會長黎雅明、喬柏仁及陳澤銘亦成功連任。(6/9/18:39)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馬鞍山男子被燒傷案 在旁叫囂夫婦否認行為不檢罪

#本地 去年11月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兩名被告不認罪,案件下月9日開審,預計審期2天,控方透露將傳召7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事主X。(6/9/18:49)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大公文匯集團員工遇襲案 男子傷人罪成判囚14個月 

#本地 大公文匯傳媒集團工程項目經理去年7月,在香港仔田灣山道行人天橋上遭伏擊,導致他下肢腫痛,左手前臂裂傷。4名涉案男子被起訴一項傷人罪,其中3人早前已認罪,其餘1名男子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4個月。(6/9/18:57)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環球時報》:港區國安法為香港走出困局帶來希望

#本地 今日是本港反修例示威一周年,民陣表示除七一遊行外,亦計劃舉行反「港區國安法」集會。內地《環球時報》發表社評,形容過去一年動盪重傷香港,「港區國安法」為香港走出困局帶來希望,沒有力量能夠阻止國安法的制定和頒佈實施。(6/9/19:02) 全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王毅稱開展疫苗藥物研發合作 向歐盟闡明香港問題立場

#大中華 中歐高級別戰略對話以視頻形式舉行,由外長王毅與歐盟外交政策主管博雷利主持。(6/10/0:17) 全文
Forwarded from 有線新聞
IMF:香港維持地位對全球很重要

#國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表示,香港能夠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對中國以至全球都很重要。(6/10/0:36)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更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將於本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惟新華社的報道中,未有提到議程中有港版國安法。

【港版國安法】人大常委會18日北京開會 官方發稿議程未見國安法
https://bit.ly/30p9X0N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 月 10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旁聽分流投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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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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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 1 樓 3 8 庭
👨🏻‍⚖️郭啟安法官
🕤09:45
👥湯,杜,李(16-41) #審訊 [15/10](#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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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城大學生會編委攝影記),羅,周,何,女村長,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畫家(19-31)🛑周,女村長,畫家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
👥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王宗堯 #提堂#0701立法會 非法進入逗留立會:被傳媒片段拍攝到曾於會議廳內逗留,當時沒有戴口罩)
👤沈(23)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文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以上未知哪一單案件正式加控暴動罪,待明天最新資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7 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王(19) #判刑#0621警總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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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普通襲擊)
👤廖(37)🛑還押逾5個月 #提堂#20200101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拒捕:摺刀、拳刺)
👤黎(20) #提堂#20200126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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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8 樓 7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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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蘇(38) #提堂#0805觀塘 / #0806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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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2) #提堂#1110九龍塘 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16歲少年 #新案件#1102旺角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萬用刀)
👤16歲少年 #新案件#1211旺角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磨刀棒)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董,丁(17-23)🛑已還押逾7個月 #轉介文件#1015大角咀 製造或管有炸藥:硝酸鉀、硫)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0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7 樓 1 3 庭
👨🏻‍⚖️黃士翔裁判官
🕤09:30
👤林(33) #審訊#1215旺角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涉用雷射筆射向警車玻璃,照射到警員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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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吳,霍(22-23) #裁決#0908青松 刑事損壞:涉毀壞輕鐵站八達通終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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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偉權暫委裁判官
🕤09:30
👥2名手足 #新案件#20200324粉嶺 粉嶺黨鐵站行人天橋痴文宣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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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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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兩名16歲男子去年旺角示威疑涉損壞財物 今早提堂

#本地 警方去年在旺角分別拘捕兩名16歲男童,涉嫌在反修列示威中參與違法活動,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兩人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兩宗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6/10/1:56)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歐盟向王毅表達關注港區國安立法

#國際 歐盟外交政策主管博雷利透露,向外長王毅提出關注港區國安法的立法。(6/10/3:26)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電台 RTHK
孫曉嵐王宗堯7.1進入立法會案被加控暴動今再訊

#本地 去年7.1反修例遊行期間,大批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警方事後分別拘捕及起訴多人,包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民間團隊發言人劉頴匡,及藝人王宗堯。孫曉嵐在社交網站表示,昨日收到律師通知,控方將申請加控暴動罪,案件今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6/10/9:01)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蓬佩奧批評滙控支持港區國安法是向北京叩頭

#港聞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批評,滙控日前表明支持中國制訂港區國安法,是向北京「叩頭」。(6/10/9:00)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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