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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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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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四名名證人(3-6)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李文軒(音名)
證人三:警長鄭啟華(音名)
證人四:警員李浩華(音名)
證人五:警員呂泳杰(音名)
證人六:警員洗國強(音名)

法庭指出於昨日審訊中其中一個媒體報道的記事冊問題由於控辯雙方之言論均存在一定程度上漏洞,因此並不會跟進。

本日審訊已於1640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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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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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4/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第二被告出庭作供,辯方完成陳詞。

審訊結束,將於明年1月12日1430於第六庭裁決。(審訊內容將會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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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前覆核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

D1-D4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至7日及1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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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於屯門鄉事會路文娛中心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承認控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將於2021年3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庭第六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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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1/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參考審前覆核

——————

D1及D3意向承認阻街,但控方不接納。

辯方表示會係承認阻街嘅基礎上同意大部分案情,主要證人會以書面作供,控方若無另加主問,辯方就唔會另作盤問。

現休庭30分鐘整理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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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1/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參考審前覆核

——————

D1及D3表證成立‼️

雙方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聽取雙方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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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2/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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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裁決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快訊

第一被告控罪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控罪罪名成立。
第三被告控罪罪名成立。

裁定內容後補

第二及第三被告需還押等候

案件將會押後至本年1月29日1430屯門法院第五庭判刑。

法庭均會為罪成被告索取報告,報告如下:
為第二被告索取其背景報告。
為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