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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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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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8上環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表面證供成立

1255 休庭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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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8上環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1458 開庭,先處理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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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8上環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1631 休庭5分鐘讓裁判官決定下次審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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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8上環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3日0930屯門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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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陳(24) #審前覆核 (#1013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撒回控罪,守行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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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00庭外約25人等候
1416庭外約40人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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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43開庭
先處理 #1221元朗 案件

離開時請將籌交予保安,讓其他人可以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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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提堂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武漢肺炎在中國肆虐,但政府繼續開放深圳灣口岸,激起天水圍居民上街表達不滿。
3人在2月7日首次上庭,投訴被捕後遭毆打及恐嚇,包括被膝頭跪頭以致受傷及被4個警員毆打迫供,又強迫提供手提電話密碼 ,13歲手足更在未有監護人或律師陪同下錄口供;6月18日辯方得悉控方第8證人為12歲手足班主任,認為立場不妥當,因該證人有參與與代表律師的會面,亦有陪同被告上庭,證人深入參與控辯雙方的討論。

13歲手足母親因做手術未能到庭,現正處理出院手續,但未必能趕及在4時半前到庭,因此申請押後

控方有意修訂控罪及申請分開13歲手足案件處理,因此程序為關鍵,同意押後

辯方對控罪有爭議,指未有詳細列明有擾亂秩序等行為,希望同樣押後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

今天原為審前覆核,D1及D3積極回覆控方案情,惟對大多數都不同意,因此共有8個控方證人,另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有爭議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預計需要5天審訊
初步訂在12月24至3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及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1元朗 #提堂

陳(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2月21日,在元朗形點一期1樓1110至1111號舖外,保管25厘米長的扳手和45厘米長的磨刀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721恐襲5個月,大批市民到元朗站形點商場紀念,紅店喜茶被裝修,警方到場驅趕人民,引發衝突。
事隔半年在6月19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月

🎊控方撤回控罪🎊

另外須付500元堂費

證物P2-13充公
其餘交由警方保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裁決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1541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裁決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審訊重點:
(1) 自製發射器為汽球接駁膠樽樽口位置,切去瓶身只餘樽頂部
(2) 錄取口供時為深夜在冰冷房間劉身體不適,但被告知在錄口供後才可獲熱水和毛氈,亦未能見律師
(3) PW2 13529盧卓凝搜出袋中物品後展示在地,稱有招認為「自衛用」,但未有指明「彈弓杯」用途,辯方對此招認有爭議,指從未有此對答
(4) 因(2)及(3),加上PW2曾離開接見室,辯方反對招認證供呈堂,以特別事項處理,法庭認為辯方反對沒有理據,信納招認警誡供詞
(5)🛑PW2 13529盧卓凝偷看筆記簿被辯方發現🛑辯方正式投訴,以特別事項處理,裁定表證成立
(6) 辯方爭議PW3政府化驗師陶志行(音)專家身份,法庭終接納其專家身份
(7) PW3政府化驗師陶志行(音)測試「彈弓杯」與PW4 14039 薜嘉恩測試時使用方法不同,PW3稱波子會卡在樽口位,PW4稱波子可放入汽球通過樽口彈出
(8) PW4 14039 薜嘉恩測驗「彈弓杯」時射向木板只發出聲響未有損毀,有試過發射失敗,過程中亦損毀「彈弓杯」
(9) 劉指出P2「彈弓杯」實為「入水器」,為劍擊隊訓練營水彈遊戲中製作水彈用,當天攜帶只因未有收拾背囊,DW2劍擊隊隊長亦證實曾製作及使用相同器材入水
(10) 劉又指出P3波子同為訓練營夾波子遊戲用,案發前數天測試遊戲後一直遺留背囊中,袋中止汗劑及24色水彩同為未有收拾之物品
(11) 劉得知朋友DW3 721恐襲時在元朗站受驚,但自己不在現場未能協助,因此案發當天得知元朗站可能再發生恐襲時,攜帶急救用品希望到場協助受襲人士

法庭裁定控方成功舉證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監禁‼️

🛑判處6星期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因信任PW2方面有斟酌之處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擔保金20,000元
不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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