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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11月21日於水佳麗裁判官席前裁決內容

判刑速報

控罪1,2: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於自己寫的求情信中寄語:「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1.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2. 與父母同住

3.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4.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5.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6.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7.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8.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9.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直播員按:湯仔希望聽到《十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02元朗
#審訊 [1/1]

[補上今早審訊內容]

👤

控罪一:#普通襲擊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黃佩琪

控罪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馮子健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
兩名港鐵查飛人員指控被告遭遇查飛時襲擊他們,報警處理。

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指稱被襲擊的兩人和到場處理的警員PC17171。沒有警誡供詞,有數段影像片段。

同意事實
輕鐵站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PW2馮子健身上由公司提供的隨身攝錄機影像燒錄在光碟P1,影像準確記錄當時情況,當時閉路電視和隨身攝錄機運作正常。影像沒有受任何不法干擾。隨身攝錄機影像的謄本準確記錄。
PC17171於案發當日1854拘捕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黃佩琪同日在博愛醫院驗傷,左膊頭腫起,上唇紅腫。
馮子健同日在博愛醫院驗傷,左手手踭擦傷,右手手腕疼痛。
被告同日在博愛醫院驗傷,雙手前臂發紅。

傳召證人前,裁判官著主控可用65b處理PW1 PW2的口供,節省時間。

📌傳召PW1黃佩琪(音)。
📌主問 (補充65b沒有的內容)
2020年8月5日在元朗警署落口供,其內容準確。案發當日穿制服當值,工作證掛於胸前。我向被告要求查飛,佢用手機拍落我部查飛機,因為有手機版八達通所以都得嘅。佢同我講話佢冇車飛。

我被他推跌後起番身,在他右後方約一至兩米,看到他的右側面。然後見到佢用右手推馮子健(PW2)的右肩膊,PW2跌倒。他推撞至欄桿位置,其他同事上前圍住他。

我被推跌後和被告再沒有身體接觸。不清楚為何會撞到上唇,起身的時候已覺得痛;膊頭痛相信是跌低時造成,後來先覺得痛。

播放輕鐵站的閉路電視。18:22:06 被告出現,因他說沒有車飛,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佢有攞個銀包出嚟,打開銀包已經見到佢張身份證,之後他收起銀包向我推撞。之後閉路電視已經影唔到 (有條柱遮住)。是在拍攝不到之後我才被推跌,跌在柱後面。

🌟盤問
根據你的口供,被告突然衝向你,用右手推你膊頭。閉路電視影到佢係衝向你身邊嘅空位,但你用右手攔住佢。(PW1:同意)
18:22:27,有位同事箍住被告的頸,你同意係馮子健(PW2)啦 (PW1:佢動作唔係箍頸,係抱住證人,包住佢個膊頭)
向你指出被告被PW2箍頸,於是被告掙扎,混亂之中導致你跌倒 (PW1:不同意)
被告推你膊頭係喺柱後發生?(PW1:係,呢個時候我已經跌低咗)
這時候已經有三至四名同事包圍被告 (PW1:唔係包圍,我哋同事習慣留意有冇人需要幫手) 我唔係問你點解,係問你被告逃走一刻,瞬間已有三至四名同事圍住被告 (PW1:係)
PW2按住被告膊頭,四圍有同事包圍,佢仍然推你?(PW1:係同時發生) 你同意當時非常混亂?(PW1:係)

其實被告要離開根本唔駛推開你,因為你唔喺佢前面 (PW1:唔同意,佢一定要行我嗰邊)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其實佢係逃走時意外推跌你 (PW1:我唔知佢想點,唔同意係意外)
向你指出被告推你膊頭呢件事冇發生過 (PW1:不同意)

你的口供中,被告話佢冇買飛意思其實係佢冇實體飛 (PW1:唔同意,用八達通定實體飛我哋都通稱做車飛) 職員通稱係咁啫,被告未必咁樣理解 (PW1:唔清楚佢嘅意思係點)
被告打開銀包唔係搵身份證,可能係搵一張八達通,佢搵身份證只係你推測 (PW1:我叫佢出示身份證,佢冇表示話搵八達通)
事後有警察嚟到調查,你同警察講阻止被告逃跑時整傷,但冇提及被推跌 (PW1:當時冇時間講得咁詳細,淨係記得救護車到場催我哋快啲上車,快啲處理完警察啲野) 講被推跌撞跌都係一句啫,事實上被告根本冇推你,否則你當時會同警察講 (PW1:不同意)

截停被告後,PW2用隨身鏡頭錄影,過程錄到對話,你亦冇講比被告推跌 (PW1:冇印象) 淨係有講你個嘴受傷 (PW1:係)

播放隨身攝錄機片段。18:24:36 「攞個證出嚟啦,走?整傷我同事呀!」呢把聲係PW2?(PW1:係) 片段中你冇話被告推你,淨係話個嘴受傷。拍攝時被告已被制定在柱邊,PW2亦冇向被告表示他襲擊你們 (PW1:唔清楚) 你的口供內,你話PW2對被告講:「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你都唔肯定有冇講啦 (PW1:唔肯定,已經唔記得) 開始拍攝之後被告已經冇掙扎逃跑 (PW1:係)

你的口供說:目擊被告右手推PW2的右肩令他跌倒,其實根本冇發生過 (PW1:不同意) PW2一直在被告身後箍頸,被告根本不能用右手推到他右肩 (PW1:不同意)

📌覆問
控:你話唔記得PW2有冇講過「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但你錄口供時記得架嘛 (PW1:記得)
王官:咁即係PW2有冇講過嗰句說話呀 (PW1:有)

📌傳召PW2馮子健(音)。
📌主問 (補充65b沒有的內容)
2020年8月5日在元朗警署落口供,其內容準確。案發當日穿制服當值。在距離兩米外聽到PW1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扮搵身份證,一直將銀包揭嚟揭去,之後將銀包放返落褲袋,面對面衝向PW1,用手掌推她膊頭,PW1跌低。我衝上去阻止他離開,在身後攬住佢膊頭。因他前面已有保安,被告擰轉身想再逃走,用右手推我膊頭令我倒地。之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在欄杆位置圍住。[王官此時說:點解警方會冇影相㗎... 不過冇都冇辦法啦]

左手擦傷相信是衝突時倒地造成 [官:邊個做成呀/PW2:事主/官:邊個呀/PW2:當事人/官:即係邊個呀/PW2:被告/官:點樣造成呀/PW2:被告推我/官:*嘆息*] 手腕痛是因為失平衡跌倒在地上時支撐身體。我係因為看到被告向PW1施襲所以攬住被告膊頭。[官:閉路電視影到你攬住佢膊頭,但影唔到施襲過程?/PW2:因為比條柱遮住咗] 18:22:27 PW1已在柱後跌低,拍攝不到被告推我的過程。

🌟盤問
你話被告扮搵身份證係你主觀覺得 (PW2:係) 你話被告推PW1的前段時間,被告其實是想向PW1身旁的虛位離開 (PW2:係) PW1有伸手攔住他離開 (PW2:冇) PW1有冇做咩動作?(PW2:有做動作,類似打開雙手,但被告仍要離開) 其實係因為你箍住被告,被告掙扎,意外令PW1跌倒 (PW2:不同意) 你身邊有好多同事,亦可能係混亂之間其他人令PW1跌倒 (PW2:不同意)

事發時間短促,如果閉路電視影到你攬住被告動作,必然見到PW1被推。(PW2:不同意,被告落車時我已經覺得他是不合作乘客所以有防範他,他推跌PW1和我攬他膊頭是同時發生) 你在主問時說被告推咗PW1你先攬佢,而家又話係同時發生,向你指出呢個說法根本冇可能發生。如果你攬住被告,佢又點推到PW1?如果推跌係你攬佢之前發生,閉路電視必然會影到 (PW2:不同意)

你話佢推跌PW1之後中間停一停,轉身想離開,你喺佢前面。向你指出被告擰轉身打算逃走係虛構說法,佢冇理由會向你方向逃走 (直播員按:被告如果有擰轉身,會面向路軌) (PW2:不同意,佢前面好多保安,所以要句我方向走) 你箍實被告,他因此掙扎,PW1在混亂中跌倒。你一直箍住被告,之後雙雙跌倒。(PW2:佢冇跌低) 被告之後由你同事一左一右咁將佢秤起 (PW2:呢個動作係控制佢唔畀佢走,我唔同意佢係跌倒,而係彎腰)

扶起被告後你才開啟在你左邊膊頭的攝錄機。向你指出你冇講過「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呢句說話 (PW2:唔記得) 片段中有就有,冇就冇 (PW2:係,因為我其實冇權睇攝錄機內容,我憑記憶錄口供)
警察到場時有問你咩事,你話PW1阻止被告逃跑時比被告扯跌 (PW2:唔記得) 你同警察講你上前協助制服,比被告整跌 (PW2:唔記得)

播放隨身攝錄機片段。片段內對白精華:
PW2:你係走嗰時整親我哋兩個呀,你睇我,呢啲咩嚟㗎 (即指有血) 而家報警呀
被告:我走有犯法咩
PW2:就係犯法呀,港鐵附例第xx條呀,使唔使我讀畀你聽呀,香港法例嚟㗎,讀多啲書啦!
被告:你讀咩書呀,呢度加埋都唔夠我高分啦你班垃圾
(直播員按:sosad,旁聽人士都忍唔住笑咗)

你的口供內提到:「開cam之後叫被告停止推撞,唔好再郁,但他仍掙扎,強行離開。」但睇完片都唔見有呢啲情節 (PW2:同意) 即係口供內容唔係準確 (PW2:因為我印象中係咁) 你一直拍攝至警車、救護員來到,你講咗句「佢成個仆咗落地下呀」,係指被告?(PW2:係講緊同事)

向你指出,你指控被告用手推你導致你失平衡而受傷不是真實情況;你是因為箍住被告,之後一起倒地而受傷。(PW2:不同意,我冇箍佢,佢冇跌落地) 你跌落地係因為自己失平衡而不是被告推你。閉路電視所顯示,被告只是想逃走,而不是襲擊。(PW2:不同意)

📌覆問
當被告被控制後,你講「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之後先開cam錄影。你喺錄口供時確認此情節,只係而家唔記得 (PW2:係)
官:咁你究竟有冇講呢句說話?(PW2:唔記得)

📌傳召PW3 PC17171 丁志成(音)。
🌟沒有主問,只作盤問
在2020年8月2日到元朗輕鐵站接觸PW1PW2,向他們查詢案發經過。PW2說PW1想阻止被告離開而被撞跌,PW2上前協助制止但被扯跌,跌落地導致右腳傷勢。你向被告調查,被告說他沒有襲擊。PW3全部同意。

📌覆問
你的口供內容,是沒有目擊事件,句子是記取三人說話的一字一句,還是你自己的理解?(PW3:是用自己的理解寫番)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伍大律師要求確認被告指示,休庭十分鐘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王官說她應該知道被告要作供,亦已做好準備,不需要要求休庭。又說在她的盤問已經聽到一些重點,請再次確定被告是否要出庭作供。最後被告決定不出庭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02元朗
#審訊 [1/1] part 2

[補上今早審訊內容]

👤

控罪一:#普通襲擊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黃佩琪

控罪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馮子健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
兩名港鐵查飛人員指控被告遭遇查飛時襲擊他們,報警處理。

---

🌟結案陳詞 [王官:只講重點就得]
兩位證人在警察到場後的即時反應都沒有提及被告襲擊他們,如果襲擊真的有發生,被告用手推、拉扯這些重要情節不會不講。PW2在片段中說「你係走嗰時整親我哋兩個呀」亦印證這是一場意外,閉路電視中影到的片段亦支持被告是因為被PW2箍住而有反應。PW2的證供奇怪,片段中看不到他所說的情節,有可能是誇大其詞或不是如實作供。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請法庭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王官:真係只講重點呀吓... 今日審訊幾有效率,感謝伍大律師的專業表現。
1300 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