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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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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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葉啟亮裁判官
#審訊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DW1至3完成作供

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0917 現場約10人等候。由於第五庭旁聽席不足十個,直播員呼籲如旁聽師無法進入第五庭,可到第一庭聲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0922大水坑

👤甘(35)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大水坑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

審訊過程按此

求情
(本部分隱去被告個人私隱。)

辯方指已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報告表示,被告曾需接受12個月的感化令;過後其行為良好,涉案行為無再出現。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母親:她是幼稚園教師,可以長期關注被告,不需法庭指示的專業關注。辯方希望,裁判官可以避免阻嚇式刑罰。

第二、三封信來自沙田區議員陳珮明及鄭仲恆:被告於區內熱心做義工,曾派物資給區內的弱勢社群;即便派漂白水時被灼傷皮膚,也毫無怨言。辯方點出,儘管被告本身有需要,也肯幫助別人,足證他有同理心,非一個「暴力的人」。

被告曾任維修技術員,因此案被解僱;現用侍應工作維持給家用。辯方指,現時飲食業低迷,被告的樓面工作實岌岌可危,若再因還押而不上班,被告很大機會會被解僱。

就著案情,辯方解釋本案是被告在特殊背景下作出的行為,從他一開始持手機上前可看出,他不是「一心撩交打」,只是想拍攝。另外,由於社會背景已改變,法庭不必擔心被告會再干犯這類案件。

辯方最後求情道,如法庭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考慮以緩刑的性質判刑,被告定必珍惜。

==============

判刑
被告過往有定罪記錄,當中包含與侵犯他人相關罪行。被告的背景報告,透露其面對事件有傾向使用暴力,而且「不懂得尊重他人」。

在片段中可見,被告案發起初拿出手機近距離拍攝途人;初時有人迴避不對視,有人好言相勸,但被告只是不斷拍攝。事主龍女士在審訊時解釋,自己感到不安,便也拿出手機拍攝被告,「以其人之道還以其人之身」;被告卻不允許,出手打人。

梁官希望,本案能讓被告認清自身問題,後尋求醫療需要、輔導。若被告犯案是因出於精神問題,不處理精神問題,可預計他會再觸犯法律。

辯方曾以受害人傷勢不嚴重為求情理由,梁官不同意,認為被告當初直接打向受害人頭部位置,只是剛好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另外,被告聲稱自己事後受傷,但法庭不接納這為減輕案情嚴重性的理由。

根據辯方求情,被告確是有熱心幫助他人的一面。但若不管理自己的情緒、糾正自己於事物的看法,即使有樂於助人的性格也無用。

梁官相信,家人擔心、關心、會支持被告。她亦相信被告作為維修員,工作表現良好;他現任侍應,在現在的經濟情況下是難得機會,可讓被告有收入,不會無所事事,繼續照顧家庭。

考慮所有情況後,梁官認為判刑需有阻嚇性。被告之前曾被判緩刑,但無法遵守緩刑條件;以往法庭面對這類情況,皆不會再採取緩刑的判罰。不過,考慮被告自身狀況,梁官認為,給予被告援助、正面解決問題,才是治本方法。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為起點;考慮被告自身情況,以緩刑方式處理。並:

就本案,判處被告
🟡監禁6星期,緩刑18個月。
(即如被告在18個月內再度干犯罪行,便需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1元朗 #審訊 [5/3]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

專家證人 盧永楷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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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挑戰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及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的批評。

辯方專家證人亦對他報告內的計算方式和現實的考量作了十分詳盡的解釋,並用以反駁控方提供的實驗報告內的raw data不準確。

簡單總結
1. 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不可否定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profile,應該要用儀器去證實。
2. 即使雷射筆發出的光束不是Gaussian beam,光束能量在40米及60米外亦十分微小,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現實中沒有完美的Gaussian beam,但雷射筆光束是接近Gaussian beam。
3. 即使考慮控方專家的批評,例如用雷射筆做實驗時不是每次都用新電池因而有power loss,亦不影響光束發射的形象,重新計算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4. 即使用power比本案更強的雷射筆做實驗,計算出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的安全距離 (MOHD) 亦低於40米。(即40米外是安全的)

報告尚有兩部份需要探討。
下星期一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好似上緊physics堂... 盡力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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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6/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0915庭外約15人

5庭為細庭,預料有部份旁聽師將不能進入,大家可選擇到7庭旁聽及報料,感謝合作,本台將會儘快更新消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速報:🌟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