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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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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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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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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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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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提訊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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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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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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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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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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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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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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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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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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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鄧(23)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按此參考上次提訊

——————

📌是否需要播放影片
控方申請在庭上播放約30分鐘影片, #李俊文法官 指已承認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承認非法集結及開遮遮蔽其他人拆除鐵馬以堵路,並承認在其背囊中搜出索帶及蒙面,加上控方已呈上數十張截圖,在承認事實中加上截圖已非尋常,質疑是否有需要播片。

控方指影片中有人叫口號,但 #李俊文法官 指出在案情撮要18段開始已列出影片內容,有提及咒罵警察字眼。

控方續指CAAR 2/2021案例,上訴庭指示此類案件在判刑時需要觀看相關片段。 #李俊文法官 提出如文字上無法交代的情況,如關鍵動作,便有必要觀看片段,但不見本案在文字上無法表達的情況,控方理論上在案情撮要已加上所有細節,並有截圖,質問控方是否堅持有必要觀看影片才有足夠資料讓法庭處理案件。

#姚本成大律師 同意「使唔使咁呀,大部分案情都寫晒啦」,「講粗口佢冇呀,我睇唔到睇半個鐘頭啲人走嚟走去點樣幫到」。

#李俊文法官 續指有些截圖根本無法認出是A1,但辯方亦已承認該些截圖,不過如控方「又要攞指示可能唔止半個鐘」,所以直接處理答辯。

📌案情撮要
案發前一至兩日在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包圍大興行動基地,因警方進行催淚氣體訓練,引致附近居民不適,政府雖然已矢口否認,但市民仍聚集高叫咒罵警方口號,包括「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並用雷射光線照射警察。

期間相反政見支持警察示威者到場,雙方高叫口號。PW1用揚聲器要求兩群示威者散去,並展示藍旗,支持警察示威者離開,但另一批示威者繼續留在現場。警方又再次展示藍旗,示威者依然未有散去,繼續叫囂,高舉不文手勢,並照射雷射光線。警方再用揚聲器要求人群散去,並指人群正干犯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

約2100時,激進示威者開始拆除路邊圍欄,身穿黑色T裇、黑色褲,孭黑色背囊的A1戴上灰黑色口罩及手套,接過一把打開的黑色雨傘遮掩正拆除圍欄的市民,並協助拉扯以拆下圍欄以架起路障。期間亦有人干擾交通燈和用魚絲設路障,以阻止警方推進。A1其後以黑色頸套蒙住面部下半部。

在2140分左右警方開始推進,並拘捕約50名市民,PW2警員5499繼續追捕到商場,看見大批市民跑往商場,於是截停A1,並在其背囊中搜出5個口罩及索帶等物品。

從A1住所閉路電視拍攝片段可見A1在1900時左右離家,當時已身穿黑色衣物,但未有戴上口罩、手袖、手套。

香港電台、有線新聞、NOW TV、立場新聞、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內容,不贅。另外描述15190拍攝的現場情況及7733拍攝搜身過程。

附件一為上述片段截圖。

🛑承認3項控罪🛑

📌背景
被捕時23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播放片段
#李俊文法官 再次指出控方已經有26張截圖,再次問控方「你真係認為截圖唔足夠?」,控方堅持,「唉~我哋播片啦,播片啦」。播片期間控方試圖暫停作聲音導航,被阻止。
控方 沒 有 準 備 片段列表。

(1)香港獨立媒體
🔸時段一由00:02:50至00:03:18 (截圖4)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指出片段可見在良德街有人射雷射光線向天,有人包括記者在畫面中集結,現場平靜。

🔸時段二由00:04:30至被阻止
由於控方沒有準備列表,又沒有說出播放的時間,被法官叫停。

#李俊文法官 再三表示在承認案情中已經寫出,如控方堅持播放影片,法庭同時需考慮辯方對片段說法,更可用以作求情。控方又不堅持播片。
法官無奈指「如果你真係有困難去考慮事情,你有需要攞指示去攞指示」

🌟 #姚本成大律師 「唔好成日change your mind嘛」

控方在五分鐘爭論中仍不明白自己沒有作列表令法庭無法紀錄,被怒斥「我講過好多次我需要做一個紀錄呀嘛,你冇做一個列表唔緊要,你要話俾我知睇緊咩片段呀」

🔸時段二由00:04:30至00:05:16
🔸時段三由00:07:30至00:08:08

(2)香港電台
🔸時段一由00:02:48至00:04:37(截圖5)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指出片段可見「支持警察」示威者正進行非法集結。

🔸時段二由00:06:46至00:10:52(截圖7)

(3)警員15190拍攝片段(截圖8)
直播員視角:片段只有人高叫聽到「支持警察嚴正執法」及警方警告「立即離開」,警方其後用強光照射在對面馬路的人群。

(4)有線新聞(截圖10)
由00:12:25至00:18:17
控方指在00:15:22時可見A1在畫面中出現,手持雨遮協助拆除圍欄, #李俊文法官 不忘指出「喺承認事實裡面都寫咗啦」,控方承認與截圖11的香港電台畫面相同。

(5)香港電台(截圖18)
🔸時段三由00:32:38至00:37:56

📌控方呈上3個案例
(1) CAAR 4/2020
(2) CAAR 5/2020
(3) CAAR 6/2020

📌求情
#姚本成大律師 已呈上書面求情,A1沒有案底,承認控罪有非常大可能坐監,非常可惜。
A1一早已認罪,因此應獲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本案是因為氣體洩漏而引發抗議,並非一般社運案件,與CAAR 4/2020 鍾嘉豪案 在10月31日萬聖節相似,同樣並非社運案件。該案涉及在中環擺花街掉一個沙包出馬路,由2230開始有400至500人聚集,約半小時後被捕。

至於CAAR 5/2020 庚家駒案 與本案案情類似,有拆欄堵路,但該案亦有拋擲頭盔、雨遮、磚塊等物品,比本案只有拆圍欄堵路行為無可比擬。該案12月作量刑起點,由於本案案情更輕微,量刑起點理應較低

CAAR 6/2020 袁志成案 涉汽油彈,與本案案情及嚴重性完全不同。

從控方播放的片段可見本案非法集結與2019年其他案件相比輕微,只涉及照射雷射光線。

#李俊文法官 主動詢問當天為星期幾,因判刑時需考慮對社會影響。辯方指出案發時段由2020時至2140時約1小時20分鐘,當時雖有堵路但有主動讓車輛通過,亦沒有任何人受傷。

至於膠索帶案例正在覆核,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案件整體性,

辯方呈上超過10封求情信。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交警方。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區域法院第卅三庭判刑
🛑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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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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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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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2: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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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判刑

D1:鄧(23) 🛑已還押9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按此參考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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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判刑
(1)非法集結
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3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星期

由於以上3項控罪為同一事件,控罪(2)及(3)已在控罪(1)判刑時考慮,因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