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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1元朗 #審訊[1/2]
(*深夜補審訊記錄。)

👤鄭(33)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

💁🏻‍♂️控方擬傳召一名在證人名單上的醫生,但因疏忽,醫生今早並無到庭。)


承認事實(一)
(1)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30分,被告曾身處香港新界元朗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附近。同日7時40分,警員17673在上述地點附近,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
(2) 同日早上8時55分,被告曾到博愛醫院驗傷,發現左膊頭有擦傷、左前臂有瘀傷。該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早上8時57分,藍裕來到博愛醫院接受診治,有如下傷勢:頭皮有頭痛、口腔疼痛但無明顯傷勢,左前額及口部有輕微浮腫,左眼窩上有擦傷,左邊上唇有3毫米抓傷,和左膝頭有疼痛。驗傷醫生Ling Samuel寫下一份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2020年11月23日,偵緝警員33187為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的道路和街道,拍攝14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4。
(5) 上述照片的目錄和相片下的描述,均能顯示所拍攝地點的準確地址。
(6) 被告和藍裕來事前互不認識。
(7)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8) 此承認事實(一)呈堂為證物P1。

承認事實(二)
(1) 偵緝警長33187於2020年12月18日下午5時,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元朗一帶現況」搜尋 ,在網站TMHK上找到一段6分34秒的片段,標題為「【TMHK現場直播】元朗一帶情況#TMHK20191111」。該片段下稱為「TMHK片段」。
(2) 同日下午8時,偵緝警長33187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全城三罷」搜尋,在網站蘋果日報上找到一段7小時56分鐘21秒的片段,標題為「【蘋果fb live】網民號召全城三罷」。該片段下稱為「蘋果片段」。
(3) 偵緝警員4413於2019年4月23日,獲委任為電腦初步檢驗人員,其從網路下載短片的專業技能不受爭議。
(4) 偵緝警員4413協助警長33187,完整地下載TMHK片段及蘋果片段,無對影片作出刪減及修改。
(5) TMHK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01」,燒錄在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5。
(6) 蘋果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2019-11-11.NP4」,燒錄在另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6。
(7) 2020年12月23日,偵緝警長33187在藍裕來面前播放TMHK片段和蘋果片段。
(8) 上述證物鏈的連鎖性及完整性不受爭議。
(9) 此承認事實(二)呈堂為證物P1(A)。

證物
P1 承認事實(一)
P1(A) 承認事實(二}
P2 被告的醫療報告
P3 藍裕來的醫療報告
P4(1-14) 相簿
P5 TMHK片段
P6 蘋果片段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藍裕來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7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PW1)
P8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被告)

藍今年45歲,已婚,有三名子女(最小的13歲兒子就讀中一),現居元朗,為運輸公司東主。

案發當天7時半,被告駕駛白色私家車(車頭上寫DAYSTABLE),經過大馬路與大棠路交界,遭遇堵路。被告於星展銀行前紅綠燈位塞車,見到皇冠珠寶金行外有約40名示威者「圍住個阿伯」;事後回想,該阿伯逾70歲,被十多人「係噉指、係噉推同鬧」。

藍見阿伯被推跌在地,「忍唔住」下車走到行人路,打算阻止。他以手攔住「搞事嗰班人」,被人一拳擊中臉部近左眼位置;該男子穿灰藍色恤衫、戴眼鏡、口罩,瘦身材,頭髮長可掩耳。其他人開始用雨傘及硬物,襲擊藍全身。藍稱左臉當時沒有感覺,後來才覺「有啲痛」。有人擋住不讓人打藍及阿伯,但他不知這些人是誰。

(藍此時在庭上認出被告。)

警察到場,被告仍在。藍雖受襲但還未離開,走到自己車旁,對該處的警察稱「有人打我」,並指出被告。

藍送兒子上學後,立刻到博愛驗傷。主控讀出醫療報告,請藍辨認六個傷勢中哪個為被告所致;藍指不清楚,但當初被告拳頭打在自己的左顴骨位。

(控方展示相簿及兩段影片,藍辨認老伯被推跌、自己被打及向警方指自己被襲的位置,並在影片中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盤問問題稿
💁🏻‍♂️藍生全程寸嘴,建議睇問題稿。)

針對藍的口供紙,辯方提出質疑:
A) 藍只針對被告行為作描述,沒有說出整個被圍毆過程
B) 藍先後錄有兩份口供,第二份口供中,「警員到場後」的部分多出一些細節
C) 第一份口供中寫被告在「貼身」距離施襲,第二份寫距離為「一尺」
藍以「阿sir噉問,我咪噉答」回應大部分問題,並重申口供內容。

辯方爭議藍如何肯定是被告打傷自己。期間,PW1突指:「噉佢啲同黨打埋我嘅,噉咪又係佢打囉。」旁聽席上嘩然。
辯方又問,藍是否除被告打自己外,對其他事印象不深或看不到。藍指:自己脊背受襲,但仍阻止被告離開,故看不到背後情形。「佢最先打我,我緊係唔俾佢走啦!緊係要俾差人拉咗佢啦!

雙方重組阿伯被包圍的情形,藍忽得出「不穿黑衣的是被告,被告把阿伯推跌在地」的說法。辯方著他在口供紙上找出這句話,翻找近一分半鐘後,藍喃喃道:「咦,冇寫喎。睇吓先。」

案發地點於大馬路往屯門方向行車線,藍口供紙上卻稱事發於東亞銀行外(近另一條往元朗方向行車線)。辯方提出兩點質疑:一,大馬路地標有榮華、屯門/元朗的方向、星展銀行,不明白藍為何偏偏選東亞作標識。二,事發十個月後,藍仍同意東亞銀行外為事發地點,有誤。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當日根本無人包圍、指罵阿伯,而是有兩幫人互相爭執。被告靠近了解,被人從後抓住、拉跌,甚至被用竹支擊打,幸而成功避開。藍與襲擊被告的人為一黨,有人出手幫被告解圍而導致藍受傷。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7673梁偉宏(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被告當值元朗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於早上7時半到達事發地點。當時,藍聲稱受害,向剛到場的警員指出被告;PW2把被告帶上行人路調查,後作拘捕。


辯方盤問

辯方先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接受調查時,曾說自己「較早前聽到上址有人大叫,於是上前協助,期間與人發生爭執,並被人襲擊及扯跌,導致左膊及左手前臂受傷,並冇出手打人」,PW2同意。辯方繼而指出PW2曾對被告搜身,搜出急救用品,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當天接受調查的位置近往屯門行車線,而另一邊的行車線上有東亞銀行,往元朗輕鐵站方向。回溯PW2的口供紙,上寫拘捕地點為大馬路「向元朗方向」,唯PW2不覺是錯,認為意思乃「往元朗市中心」方向。辯方則建議,PW2是因得悉藍供稱事件在東亞銀行外發生,故受誤導,寫錯拘捕位置。


控方覆問

PW2指,自己無見到被告跌低。回到警署後,他沒有為藍落口供、沒見過藍的口供,自己口供乃獨自寫出。


PW2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DW1 郭小姐

辯方主問

證人大學畢業,在職,無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她沿大馬路元朗方向行車線,往又新街搭小巴。經過事發地點,她在星展銀行對面發現有人衝往十字路口,又有人落車、衝向同一位置,隨即有人打交。

她留意到有人從後抱住被告,並「有人拾起一支棚架嘅竹,對住佢個頭,打落去,好彩嘅係唔中」。被告左右扭動,掙脫,此時有喊聲傳來:「防暴到喇!」群眾四散,抱著被告的白衫男人跑回車上;證人離開現場,回頭再望,防暴已圍住被告。

證人和被告素不相識,因在網上留意到被告被控襲擊,決定上庭說出「自己見到嘅嘢」。


控方盤問

證人憶述,白衫男人穿T恤,開右車門下車;但忘記其下身裝束,亦無留意他有否離開現場。控方了解證人當天行走路線後,反覆確認防暴警察的位置:證人走到「拾下拾下」(店鋪名)外時,防暴正向永隆金鋪方向走去,行近被告。

主控三次問及被告當時位置,證人前兩次回答沒有印象,第三次指是在永隆金鋪外。主控質疑證人為讓被告脫罪臨時改口,證人解釋:主控曾問自己的位置,她透過回憶自己前方發生的事件,記起被告位置。

事發前後,證人沒聽到有人大叫求援,也無在現場看到老人。她沒印象被告有否參與打鬥,也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被人抱住。

裁判官協助釐清事情:「打交」事件於永隆金鋪外行人路發生在先,證人看到被告在後。她不知「打交」牽涉什麼人、誰打誰,亦不清楚人數。


DW1作供完畢。
(*直播員表示辛苦晒姐姐UwU)

==============

案件押後至1月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於控方證據有欠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裁判官續指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就此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02元朗
#審訊 [1/1]

[補上今早審訊內容]

👤

控罪一:#普通襲擊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黃佩琪

控罪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馮子健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
兩名港鐵查飛人員指控被告遭遇查飛時襲擊他們,報警處理。

傳召三名證人,分別為指稱被襲擊的兩人和到場處理的警員PC17171。沒有警誡供詞,有數段影像片段。

同意事實
輕鐵站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PW2馮子健身上由公司提供的隨身攝錄機影像燒錄在光碟P1,影像準確記錄當時情況,當時閉路電視和隨身攝錄機運作正常。影像沒有受任何不法干擾。隨身攝錄機影像的謄本準確記錄。
PC17171於案發當日1854拘捕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黃佩琪同日在博愛醫院驗傷,左膊頭腫起,上唇紅腫。
馮子健同日在博愛醫院驗傷,左手手踭擦傷,右手手腕疼痛。
被告同日在博愛醫院驗傷,雙手前臂發紅。

傳召證人前,裁判官著主控可用65b處理PW1 PW2的口供,節省時間。

📌傳召PW1黃佩琪(音)。
📌主問 (補充65b沒有的內容)
2020年8月5日在元朗警署落口供,其內容準確。案發當日穿制服當值,工作證掛於胸前。我向被告要求查飛,佢用手機拍落我部查飛機,因為有手機版八達通所以都得嘅。佢同我講話佢冇車飛。

我被他推跌後起番身,在他右後方約一至兩米,看到他的右側面。然後見到佢用右手推馮子健(PW2)的右肩膊,PW2跌倒。他推撞至欄桿位置,其他同事上前圍住他。

我被推跌後和被告再沒有身體接觸。不清楚為何會撞到上唇,起身的時候已覺得痛;膊頭痛相信是跌低時造成,後來先覺得痛。

播放輕鐵站的閉路電視。18:22:06 被告出現,因他說沒有車飛,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佢有攞個銀包出嚟,打開銀包已經見到佢張身份證,之後他收起銀包向我推撞。之後閉路電視已經影唔到 (有條柱遮住)。是在拍攝不到之後我才被推跌,跌在柱後面。

🌟盤問
根據你的口供,被告突然衝向你,用右手推你膊頭。閉路電視影到佢係衝向你身邊嘅空位,但你用右手攔住佢。(PW1:同意)
18:22:27,有位同事箍住被告的頸,你同意係馮子健(PW2)啦 (PW1:佢動作唔係箍頸,係抱住證人,包住佢個膊頭)
向你指出被告被PW2箍頸,於是被告掙扎,混亂之中導致你跌倒 (PW1:不同意)
被告推你膊頭係喺柱後發生?(PW1:係,呢個時候我已經跌低咗)
這時候已經有三至四名同事包圍被告 (PW1:唔係包圍,我哋同事習慣留意有冇人需要幫手) 我唔係問你點解,係問你被告逃走一刻,瞬間已有三至四名同事圍住被告 (PW1:係)
PW2按住被告膊頭,四圍有同事包圍,佢仍然推你?(PW1:係同時發生) 你同意當時非常混亂?(PW1:係)

其實被告要離開根本唔駛推開你,因為你唔喺佢前面 (PW1:唔同意,佢一定要行我嗰邊)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其實佢係逃走時意外推跌你 (PW1:我唔知佢想點,唔同意係意外)
向你指出被告推你膊頭呢件事冇發生過 (PW1:不同意)

你的口供中,被告話佢冇買飛意思其實係佢冇實體飛 (PW1:唔同意,用八達通定實體飛我哋都通稱做車飛) 職員通稱係咁啫,被告未必咁樣理解 (PW1:唔清楚佢嘅意思係點)
被告打開銀包唔係搵身份證,可能係搵一張八達通,佢搵身份證只係你推測 (PW1:我叫佢出示身份證,佢冇表示話搵八達通)
事後有警察嚟到調查,你同警察講阻止被告逃跑時整傷,但冇提及被推跌 (PW1:當時冇時間講得咁詳細,淨係記得救護車到場催我哋快啲上車,快啲處理完警察啲野) 講被推跌撞跌都係一句啫,事實上被告根本冇推你,否則你當時會同警察講 (PW1:不同意)

截停被告後,PW2用隨身鏡頭錄影,過程錄到對話,你亦冇講比被告推跌 (PW1:冇印象) 淨係有講你個嘴受傷 (PW1:係)

播放隨身攝錄機片段。18:24:36 「攞個證出嚟啦,走?整傷我同事呀!」呢把聲係PW2?(PW1:係) 片段中你冇話被告推你,淨係話個嘴受傷。拍攝時被告已被制定在柱邊,PW2亦冇向被告表示他襲擊你們 (PW1:唔清楚) 你的口供內,你話PW2對被告講:「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你都唔肯定有冇講啦 (PW1:唔肯定,已經唔記得) 開始拍攝之後被告已經冇掙扎逃跑 (PW1:係)

你的口供說:目擊被告右手推PW2的右肩令他跌倒,其實根本冇發生過 (PW1:不同意) PW2一直在被告身後箍頸,被告根本不能用右手推到他右肩 (PW1:不同意)

📌覆問
控:你話唔記得PW2有冇講過「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但你錄口供時記得架嘛 (PW1:記得)
王官:咁即係PW2有冇講過嗰句說話呀 (PW1:有)

📌傳召PW2馮子健(音)。
📌主問 (補充65b沒有的內容)
2020年8月5日在元朗警署落口供,其內容準確。案發當日穿制服當值。在距離兩米外聽到PW1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扮搵身份證,一直將銀包揭嚟揭去,之後將銀包放返落褲袋,面對面衝向PW1,用手掌推她膊頭,PW1跌低。我衝上去阻止他離開,在身後攬住佢膊頭。因他前面已有保安,被告擰轉身想再逃走,用右手推我膊頭令我倒地。之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在欄杆位置圍住。[王官此時說:點解警方會冇影相㗎... 不過冇都冇辦法啦]

左手擦傷相信是衝突時倒地造成 [官:邊個做成呀/PW2:事主/官:邊個呀/PW2:當事人/官:即係邊個呀/PW2:被告/官:點樣造成呀/PW2:被告推我/官:*嘆息*] 手腕痛是因為失平衡跌倒在地上時支撐身體。我係因為看到被告向PW1施襲所以攬住被告膊頭。[官:閉路電視影到你攬住佢膊頭,但影唔到施襲過程?/PW2:因為比條柱遮住咗] 18:22:27 PW1已在柱後跌低,拍攝不到被告推我的過程。

🌟盤問
你話被告扮搵身份證係你主觀覺得 (PW2:係) 你話被告推PW1的前段時間,被告其實是想向PW1身旁的虛位離開 (PW2:係) PW1有伸手攔住他離開 (PW2:冇) PW1有冇做咩動作?(PW2:有做動作,類似打開雙手,但被告仍要離開) 其實係因為你箍住被告,被告掙扎,意外令PW1跌倒 (PW2:不同意) 你身邊有好多同事,亦可能係混亂之間其他人令PW1跌倒 (PW2:不同意)

事發時間短促,如果閉路電視影到你攬住被告動作,必然見到PW1被推。(PW2:不同意,被告落車時我已經覺得他是不合作乘客所以有防範他,他推跌PW1和我攬他膊頭是同時發生) 你在主問時說被告推咗PW1你先攬佢,而家又話係同時發生,向你指出呢個說法根本冇可能發生。如果你攬住被告,佢又點推到PW1?如果推跌係你攬佢之前發生,閉路電視必然會影到 (PW2:不同意)

你話佢推跌PW1之後中間停一停,轉身想離開,你喺佢前面。向你指出被告擰轉身打算逃走係虛構說法,佢冇理由會向你方向逃走 (直播員按:被告如果有擰轉身,會面向路軌) (PW2:不同意,佢前面好多保安,所以要句我方向走) 你箍實被告,他因此掙扎,PW1在混亂中跌倒。你一直箍住被告,之後雙雙跌倒。(PW2:佢冇跌低) 被告之後由你同事一左一右咁將佢秤起 (PW2:呢個動作係控制佢唔畀佢走,我唔同意佢係跌倒,而係彎腰)

扶起被告後你才開啟在你左邊膊頭的攝錄機。向你指出你冇講過「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呢句說話 (PW2:唔記得) 片段中有就有,冇就冇 (PW2:係,因為我其實冇權睇攝錄機內容,我憑記憶錄口供)
警察到場時有問你咩事,你話PW1阻止被告逃跑時比被告扯跌 (PW2:唔記得) 你同警察講你上前協助制服,比被告整跌 (PW2:唔記得)

播放隨身攝錄機片段。片段內對白精華:
PW2:你係走嗰時整親我哋兩個呀,你睇我,呢啲咩嚟㗎 (即指有血) 而家報警呀
被告:我走有犯法咩
PW2:就係犯法呀,港鐵附例第xx條呀,使唔使我讀畀你聽呀,香港法例嚟㗎,讀多啲書啦!
被告:你讀咩書呀,呢度加埋都唔夠我高分啦你班垃圾
(直播員按:sosad,旁聽人士都忍唔住笑咗)

你的口供內提到:「開cam之後叫被告停止推撞,唔好再郁,但他仍掙扎,強行離開。」但睇完片都唔見有呢啲情節 (PW2:同意) 即係口供內容唔係準確 (PW2:因為我印象中係咁) 你一直拍攝至警車、救護員來到,你講咗句「佢成個仆咗落地下呀」,係指被告?(PW2:係講緊同事)

向你指出,你指控被告用手推你導致你失平衡而受傷不是真實情況;你是因為箍住被告,之後一起倒地而受傷。(PW2:不同意,我冇箍佢,佢冇跌落地) 你跌落地係因為自己失平衡而不是被告推你。閉路電視所顯示,被告只是想逃走,而不是襲擊。(PW2:不同意)

📌覆問
當被告被控制後,你講「你而家襲擊我哋,我要報警」,之後先開cam錄影。你喺錄口供時確認此情節,只係而家唔記得 (PW2:係)
官:咁你究竟有冇講呢句說話?(PW2:唔記得)

📌傳召PW3 PC17171 丁志成(音)。
🌟沒有主問,只作盤問
在2020年8月2日到元朗輕鐵站接觸PW1PW2,向他們查詢案發經過。PW2說PW1想阻止被告離開而被撞跌,PW2上前協助制止但被扯跌,跌落地導致右腳傷勢。你向被告調查,被告說他沒有襲擊。PW3全部同意。

📌覆問
你的口供內容,是沒有目擊事件,句子是記取三人說話的一字一句,還是你自己的理解?(PW3:是用自己的理解寫番)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伍大律師要求確認被告指示,休庭十分鐘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王官說她應該知道被告要作供,亦已做好準備,不需要要求休庭。又說在她的盤問已經聽到一些重點,請再次確定被告是否要出庭作供。最後被告決定不出庭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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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02元朗
#審訊 [1/1] part 2

[補上今早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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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普通襲擊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黃佩琪

控罪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在2020年8月20日在元朗輕鐵站五號月台襲擊馮子健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
兩名港鐵查飛人員指控被告遭遇查飛時襲擊他們,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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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王官:只講重點就得]
兩位證人在警察到場後的即時反應都沒有提及被告襲擊他們,如果襲擊真的有發生,被告用手推、拉扯這些重要情節不會不講。PW2在片段中說「你係走嗰時整親我哋兩個呀」亦印證這是一場意外,閉路電視中影到的片段亦支持被告是因為被PW2箍住而有反應。PW2的證供奇怪,片段中看不到他所說的情節,有可能是誇大其詞或不是如實作供。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請法庭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王官:真係只講重點呀吓... 今日審訊幾有效率,感謝伍大律師的專業表現。
1300 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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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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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