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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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温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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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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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0921屯門 #定罪上訴
#被判處更生中心
蕭(16)
#0921屯門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就定罪上訴,上訴方:

1)沒有家人陪同及警誡下的招認作出質疑

2)裁判官條例27條,指出差異須與原本控罪相關,質疑當中所賦予裁判官的權力。

潘敏琦法官指當日原審法官曾休庭以予辯方索取指示和討論,惟當日上訴人之代表律師並沒有即時提出Trial de novo(案件重審)之要求。

3)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推論被告當時參與非和平形式遊行,因此身上搜出的雷射筆是用以照射他人的意圖是推論不當。

雷射筆不適合用以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本案亦沒有證據關連推論出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為攻擊他人。以19年太空館外市民使用雷射筆表達訴求作例子引申雷射筆並非必然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強調 傘屬於防禦性工具,爛遮不等於是被改裝成攻擊性武器。而沒有手柄的行山杖亦不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故此,原審裁判官不應推論上述物件是故意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4)
反駁控方所稱
「和平集會不應有任何暴力情況發生,身上搜出防具即已預測自己會參與非和平集會」

以721為例,指出攻擊非必然來自警方,上訴人身上的放車是用作保護而非用作傷人。


判決將會押後日子再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