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當日,在友愛邨愛義樓外管有30cm長一個紅色手抦鐵錘
—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名控方證人
不爭議事實:由被告身上搜到鐵錘及拘捕過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2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當日,在友愛邨愛義樓外管有30cm長一個紅色手抦鐵錘
—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名控方證人
不爭議事實:由被告身上搜到鐵錘及拘捕過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2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屯門安全哨兵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裁決 王(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楊青路及楊小坑附近,無合理權限或合法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 案情: //《禁蒙面法》激發新一輪抗爭活動,市民發起周日(13日)「18區開花」活動,當日多處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在屯門青雲站附近被捕的年輕男子疑藏有伸縮警棍// (摘自《香港01》2019.10.15) 再速報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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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D1楊
D2吳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案情: 於19年9月21日在新界屯門杯渡路,在沒有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另被控在同日同地,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求情:
D1
— 被告家庭關係良好,家庭有足夠支援予被告過守法生活
— 被告在一所教育中心擔任文員,有一份正當工作
— 被告犯事後相當後悔,沒有再參與社會活動,日後只會參與聖約翰救傷隊的義務急救工作
—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意,毋須接受感化令
— 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本案只牽涉可攜式對講機,並非座台式也並非操作無線電,對現場無線電干擾非常低
— 被告管有的意圖並非進行非法活動,而是義務急救,被告也並非對講機的擁有人,只是案發時有其他人交予他作通訊
D2
— 被告畢後後再修畢不同課程,及嘗試過不同工種,現在運輸工人乃自17年至今的穩定工作
— 被告餘時參與義工,義務教飛鏢
— 今次犯案為對法律無知
— 被告原意為在合法遊行中擔任義務急救員
— 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毋須遵守感化令
引用HKSAR v SO Shing Tai [2011],漁民被發現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後將通訊工具掉進海裡,該案比本案更嚴重,但杜麗冰法官接受此類控罪一般以罰款處理,由監禁2個月改判罰款12,000
量刑理由:
— 感化報告正面
— 案情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 無證據顯示被告用作非法用途
— 信納干擾程度非常低
— 感化官認為被告毋須接受感化令
判刑:
控罪1:罰款6,000
控罪2:罰款6,000
控罪3:罰款500
總罰款:
D1—6,500
D2—6,000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D1楊
D2吳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案情: 於19年9月21日在新界屯門杯渡路,在沒有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另被控在同日同地,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求情:
D1
— 被告家庭關係良好,家庭有足夠支援予被告過守法生活
— 被告在一所教育中心擔任文員,有一份正當工作
— 被告犯事後相當後悔,沒有再參與社會活動,日後只會參與聖約翰救傷隊的義務急救工作
—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意,毋須接受感化令
— 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本案只牽涉可攜式對講機,並非座台式也並非操作無線電,對現場無線電干擾非常低
— 被告管有的意圖並非進行非法活動,而是義務急救,被告也並非對講機的擁有人,只是案發時有其他人交予他作通訊
D2
— 被告畢後後再修畢不同課程,及嘗試過不同工種,現在運輸工人乃自17年至今的穩定工作
— 被告餘時參與義工,義務教飛鏢
— 今次犯案為對法律無知
— 被告原意為在合法遊行中擔任義務急救員
— 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毋須遵守感化令
引用HKSAR v SO Shing Tai [2011],漁民被發現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後將通訊工具掉進海裡,該案比本案更嚴重,但杜麗冰法官接受此類控罪一般以罰款處理,由監禁2個月改判罰款12,000
量刑理由:
— 感化報告正面
— 案情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 無證據顯示被告用作非法用途
— 信納干擾程度非常低
— 感化官認為被告毋須接受感化令
判刑:
控罪1:罰款6,000
控罪2:罰款6,000
控罪3:罰款500
總罰款:
D1—6,500
D2—6,000
屯門安全哨兵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遮陣位:正門 ☂️還押後獲釋遮陣位:正門 🚐送車位:正門轉左(送車口好細) Source: 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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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關
D2林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認罪🙋♂🙋♂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於19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朗景臺附近,D1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 [控罪1];有一把刀和一個屬於3B類別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D2則涉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及1支65cm長登山杖[控罪3],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4]。
求情:
D1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自小患有不同學習障礙,自小樂於助人,由於大哥長期在大陸居住而二哥有自己的家庭,媽媽由被告人全力照顧
親友均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並無害人之心,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願意承擔錯誤
D2
本案對被告影響大,對被告願在日本進修亦有重大影響,雖身陷囹圄仍非常擔心媽媽情況,是一個非常顧家的年輕人
期間為D1索取背景報告,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月日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關
D2林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認罪🙋♂🙋♂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於19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朗景臺附近,D1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 [控罪1];有一把刀和一個屬於3B類別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D2則涉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及1支65cm長登山杖[控罪3],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4]。
求情:
D1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自小患有不同學習障礙,自小樂於助人,由於大哥長期在大陸居住而二哥有自己的家庭,媽媽由被告人全力照顧
親友均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並無害人之心,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願意承擔錯誤
D2
本案對被告影響大,對被告願在日本進修亦有重大影響,雖身陷囹圄仍非常擔心媽媽情況,是一個非常顧家的年輕人
期間為D1索取背景報告,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月日屯門裁判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