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及朱凱廸提出修訂《公安條例》嘅私人草案內容:

1. 「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
2. 「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
3. 廢除「破壞社會安寧」,
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控罪的必要定義
4. 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
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話就話依家條例過時要修訂,但走去參考英國Public Order Act 1986。
值得留意嘅位係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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