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3 #國安法 #不設陪審團 #陽光司法

《立場新聞》從法律界消息人士得悉,首宗國安法案件將依據國安法,不設陪審團聆訊。消息又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二月初通知被告的法律團隊,指決定是考慮「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聆訊將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有關案件應為去年七一被指駕駛電單車時撞到警員的車手唐英傑,當時他持「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歷史悠久,早在 1845 年殖民地政府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確立英式陪員制度在港執行的 176 年歷史。《基本法》第 86 條亦明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中,亦指「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其他人士來審判。」

但去年六月由北京單方面頒佈實施的國安法,卻寫明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不設陪審團。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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