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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6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李手足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 x 3米牆壁、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意圖而用火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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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後補]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就讀中三,之後打算修讀汽車工程相關的課程,過往曾因盜竊而被警司警誡。因家母健康欠佳,被告現在外祖父母同住。事件可幸沒有造成傷亡,而且被告並非點火的人,只是堆起發泡膠盒協助縱火,一時貪玩,願意賠償縱火造成的$15,500財物損失。

練官:你兩次喎點一時貪玩啫?

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有機會照顧母親。願意向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道歉,承認一時誤交損友,事後亦主動與損友斷絕來往,明白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但仍然一直準時住警署報到、出席聆訊,亦坦白認罪,可見被告是負責任的少年。

縱火罪並無量刑指引,邀請量刑可法庭參考CAAR1/2020 SWS案。該案被告同樣是15歲,因掟燃燒彈在刑期覆核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 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