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再聚焦在案發時的事件。控方認為被告在警員開攝錄機後沒有再說粗口,反映被告有能力判斷什麼時候作什麼行為會對自己有不利。DW1不同意,認為不能單憑說粗口而判斷被告的情緒,認為當時有其他行為反映出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東方指被告與警員有relevant and coherent的對答,例如警員問被告是否需要頭套,被告能答出「否」。DW1同意被告說話coherent,但不認為是relevant,例如警方欲把警員帶離場時,被告說「我要見secure」,而且很多時警員需多番要求被告作出回應,被告才作簡單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