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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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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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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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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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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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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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周
控罪:
(1) 暴動 (D1)
(2) 非法集結 (D1-D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1, D2, D3,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中環干諾道中、畢打街一帶,參與暴動,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掛耳式口罩、豬嘴、面巾等)。
控方申請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並提交合拼申請。
合併案件為 #1113中環 黃(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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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批准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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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中環黨鐵站A,D出口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2: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48小時之內交去法庭)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26/7前的星期四豁免禁足)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3: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48小時之內交去法庭)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4: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5: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 (宿舍+屋企)(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以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及處理合拼案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