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 #香港警察 一向依法執法 ,但法律評論團體「法夢」特別發文,澄清一些人對遊蕩(loitering)的誤解。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單純在公眾地方遊蕩本身沒有犯法。要成功舉證,控方須證明被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才會構成遊蕩罪:意圖干犯可被判囚12個月以上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法夢」更進一步指出,條文無要求懷疑遊蕩者必須向警察交代自己身處現場原因,香港法律亦保障市民緘默權。

不過,當然 #阿Sir做嘢唔使你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