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整合3】當否決程序寫在《基本法》、「奪權」不可能,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顛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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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違法的嗎?

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不考慮議案優劣、「無差別」投反對票,便是濫用議員職權、沒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構成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過,何桂藍從根本上質疑「無差別」的定義,辯方也力陳,否決預算案致解散立法會的程序是《基本法》所訂明、用來解決立法會與特首嚴重分歧的機制,不會導致政府癱瘓,而法律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法庭不應干預。

事實上,「無差別」一詞從無在初選期間出現,不少控方和辯方證人亦表示曾相信運用否決權並不違法。當控方於結案陳詞首度指控,被告明知「五大訴求」無法實現,故以此作為手段來爭取選民支持,以制造「前所未有的憲政危機」;被告在證人台卻說,他們根本沒有顛覆政府的意圖,只是希望爭取五大訴求,特別是雙普選的落實。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曾說,「35+計劃」是香港23年來爭取普選之路的一部分,被告只是尋求向政權問責、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大律師Trevor Beel也說,本案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而是被視為「尋常政治」。而當何桂藍被問到,是否同意控方指她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她回答,「理解」在大陸要求民主化是「顛覆」,但如普通法法庭要認可這種想法,「我覺得係攬炒緊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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