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細則出爐
有罪推定兼無緘默權]

自國安法生效至今,政權的禁語與日俱增,短短數日已令香港人不能明言。除了鐵劃銀勾的「香港獨立」,「光復香港」亦被解讀成禁語,昨日更是連高舉白紙都會被警告,但這一切都只是白色恐怖的開端。

昨晚政府刊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天生效。當中條文被坊間認為大大增加警權,而市民的人權及私隱則嚴重受壓。

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清楚列明,只要懷疑有人觸犯國安法,警方便有權搜查相關處所,特殊情況下甚至無需手令即可搜查。亦有權限制疑犯的出入境自由,甚至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相關財產,與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大相逕庭。

彷彿覺得還未能充分抹殺市民自由,細則中更甚的是管制網絡上的言論,如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涉嫌觸犯國安法,警方可要求刪除。有關人士如不即時合作,警方可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將之刪除,或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協助解密。警方更可以國安法為由,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令香港市民的私隱比目前倍受威脅。

條文中亦有提及,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如此一來,即表示疑犯再無行使緘默的權利,與香港沿用逾百年的普通法制度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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