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陳(52-72)🛑D1已還押4個月 #提堂(#20200124油麻地 / #20200124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

控方反對第一被告人擔保 指或會牽涉到另一相關案件
於d1手機發現與d2有聯繫,而且發現於另一案件的d2有聯絡,當中關於如何製造爆炸品,因此控方指案件或有機會會合拼處理
控方透露已預備有關相片可呈堂

辯方是日預備一硬件夾,內備有案例
D1 72歲 無刑事紀錄 太太是日到庭支持
從事電子行業 1997年退休
被告人於1978年加入香港義勇軍 引用相關信件、稅單、終身會藉、相片 用以證明其義勇軍身份(詳細不便透露)
並因此有接受正規訓練。被告擁有的8把軍刀皆為收藏用,被告於1978 年從正式途徑獲得槍械以及槍牌,但由於年紀大因而並未有再續牌。被告曾經獲得射擊比賽冠軍,以及有射箭嘅經歷。辯方指出關於被告人控罪2: 藏有弓嘅因由 並指該弓係一把稀有嘅美國弓,因為年少時侯射箭嘅經歷所以擁有一把弓,並無合理嘅懷疑認為被告人有意圖使用該物品用於犯罪。
被告於1980年代開始與朋友共同擁有船隻,根據火藥及彈藥條例第五條,船隻擁有人或掌管人可以不受第三條限制,並且這些物品可以留於船隻。被告由於年紀大所以沒有繼續掌答船隻,因此將該物品帶回家。有標示指出經由控方提供嘅圖片中可以得知訊號彈及訊號槍的年份為1984 年,因此根據被告人背景可以證明被告並非有意圖利用物品去犯罪。

引用2010年陳志雲案例、2013年案例 2017年潘晃烘案例、2020年案例,皆為判社會服務令,而且本案嘅槍械品只為訊號彈及訊號槍,而且被告人有合適而正當用途

辯方續指年初一被搜屋而被告被搜出相關物品,並未有合理辯解認為被告有傾向使用相關物品。此案即使被定罪也並非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案件,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會有重犯可能。

回應控方指出與另一案第二被告人有關的指控,辯方就案情摘要指出被告人太太的電話,與該案2350 d2有兩次通話紀錄,並沒有任何訊息及內容。辯方詢問控方於該另一案的案情摘要。控方指出現時沒有案情摘要,但辯方從同行得知該案有案情摘要,而控方並未從該案的案情摘要指出有關被告人確實不利之處,而且辯方只為第一次得知控方有相關指控。

辯方提出被告人嘅背景,並希望法官可以從被告人嘅背景與角度去考慮被告人嘅保釋申請

D2 保釋條件依舊

⭕️D1 擔保申請獲批⭕️
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 100000
一星期報到兩次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